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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猪肉产品质量承诺书篇一
作为政府批准的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向社会提供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我们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出借、转让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不转让、涂改、伪造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
二、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牛羊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按照规程组织生产和检验,如实记录家畜来源和家畜产品流向,不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不屠宰无畜禽标识的家畜,不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不对家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三、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关。严格实施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环节三种违禁物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检测。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不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对动物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严格执行屠宰环节病死家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家畜进行隔离观察,对死家畜、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健全《家畜进厂验收制度》、《家畜收购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证章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屠宰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班组长和全体职工直接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周报、月报、半年报的形式,及时上报屠宰加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和库存量等屠宰加工相关指标。
八、随时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督和抽样。
如上述承诺未兑现,本屠宰场出现不合格家畜肉品并流向社会,自愿承担相应责任,自愿接受县区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自愿接受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处罚。本承诺书长期有效。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鲜猪肉产品质量承诺书篇二
柘荣县散装冻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规范柘荣县散装冻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本经营者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进行散装冻品加工及销售。2、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不明渠道收购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进行散装冻品加工及销售。3、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进行散装冻品加工及销售。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度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5、采购食品及原料要认真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取规范进货票据,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验货检查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散装冻品、生动物性食品需设专区或专柜销售,配置防尘材料遮盖。散装冻品销售需在盛放食品的容器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应当包含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7、冷冻肉食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方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外包装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或qs标识、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保证产品购进渠道合法,在保质期内进行销售。预包装肉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进口肉食品标明中文标识,不存在掺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承诺单位:
承诺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篇2:二〇一二年通榆县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〇一二年通榆县
屠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全面提高肉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我县屠宰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通榆县粮食和商务局与屠宰企业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1、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2、诚实守信。作为当地的屠宰企业,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实行追溯。建立畜禽进厂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4、严格收购。畜禽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一切病死畜禽和注水畜禽。5、严格检验。宰前、宰后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屠宰产品加盖检疫合格章和产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随货通行附有产品检疫合格证证明、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6、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畜禽应进行隔离观察,对病畜禽、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禁止屠宰含“瘦肉精”的、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二、责任追究
1、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履行其食品 质量安全承诺。2、如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的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篇3:肉品整治方案
兴国县餐饮服务环节开展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
畜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决定在全县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1、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2、加大抽检力度。将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可疑品种及时抽样送检。重点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抽检。
3、严格执法监督。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同时,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通报情况。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记录检疫、检验合格证编号,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以及病死鲜肉或私屠滥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三)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整治“瘦肉精”的政策举措,形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三、工作安排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6月底基本结束。(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2、开展普法宣传。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宣传查处“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开展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打击“瘦肉精”的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记录存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2012年6月) 1、排查登记。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定排查登记表,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肉及肉制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检查情况,并将排查登记表存档备查。2、签订《承诺书》。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逐一签订《餐饮服务单位肉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不违法购买、使用含“瘦肉精”的鲜肉和肉制品,发现有关“瘦肉精”线索及时报告等。3、强化监管。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瘦肉精”肉及肉制品以及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病死鲜肉要予以没收;对可疑的肉及肉制品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它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4、加强抽检。将“瘦肉精”抽检作为重点抽检内容,制定具体监督抽验计划,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对不合格样品及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通报相关部门。5、严查案件。结合监督检查和抽验情况,对违法采购和使用“瘦肉精”肉品的,依法从重惩处,同时深挖源头,彻查到底。
(三)总结阶段(2012年6月)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将有关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实际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肉品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严打”行动结合起来,与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赣鄱行”活动结合起来,与小餐饮业专项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全面展开。成立兴
国县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邱春仁,副组长:张觉军,成员:方富强、黄海浪、刘建军、廖乐芳、黄蕴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富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兴国县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执行。
(二)加大打击力度。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发现“瘦肉精”肉品线索,要在及时上报的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在掌握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材料后要移送公安机关。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肉品采购检验制度,保障肉品原料安全。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
(四)强化应急值守。为加强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整治应急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0797—5312670为投诉举报和应急值班电话。要严格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信息通信畅通。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予以处置。
兴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14日篇4: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企业
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样本)
作为政府批准的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向社会提供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我们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出借、转让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不转让、涂改、伪造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
二、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牛羊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按照规程组织生产和检验,如实记录家畜来源和家畜产品流向,不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不屠宰无畜禽标识的家畜,不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不对家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三、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关。严格实施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环节三种违禁物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检测。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不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对动物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严格执行屠宰环节病死家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家畜进行隔离观察,对死家畜、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建立健全《家畜进厂验收制度》、《家畜收购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证章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2014-2015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周报、月报、半年报的形式,及时上报屠宰加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和库存量等屠宰加工相关指标。 七、随时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督和抽样。
如上述承诺未兑现,本屠宰场出现不合格家畜肉品并流向社会,自愿承担相应责任,自愿接受县区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自愿接受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处罚。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5:丹凤大堵完小猪肉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师宗县颜孝州肉类摊点猪肉食品质量安全 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切实维护猪肉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学校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本人(单位)在销售猪肉过程中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在规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2、到指定的屠宰场进货,并做到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登记购销台帐、不合格猪肉退市、召回等质量承诺制度。3、做到上市肉品持有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证明;不销售死病猪肉、注水猪肉、老母猪肉和含瘦肉精的猪肉等;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冒牌劣质的肉类食品。4、积极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外观有疑点的猪肉,无条件地作下柜处理。5、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承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动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鲜猪肉产品质量承诺书篇三
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本企业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一、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卫生要求,污水、污物达标排放。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三、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四、进厂(点)生猪全部健康且检疫合格。
五、待宰生猪静养时间达到6小时以上。
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七、绝不对生猪、猪肉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绝不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绝不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肉品出厂(场)
八、坚决做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猪及病害猪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从生猪进厂(场)到产品出厂(场)的关键环节均建立台账,除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至少保存5年外,其他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
十、本企业对出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鲜猪肉产品质量承诺书篇四
承诺书
*****局:
我单位已了解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环保要求。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陕环发〔2012〕40号第四条 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总量指标购买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按照总量指标替代原则,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消减的排放量。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替代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替代总量指标不足的,需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标。
鉴于本季度交易结束,购买存在困难,我企业承诺在项目投产运营前,按照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购买总量。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理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企业盖章): 法人签字:
证件号码(企业或法人身份证): 联系方式: 2018年 月 日
鲜猪肉产品质量承诺书篇五
购买食盐、佐料协议承诺书
甲方:
乙方:(供货方)
为了加强学生食堂进化渠道,规范购物透明,确保师生用餐卫生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法律、法规,经双方协议,特制定有关协议如下:
1、乙方所提供的食盐、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所进,并保证食品安全。
2、杜绝出售假冒、劣制食盐及佐料。
3、价格随行就市,旦略低于市场价。
4、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乙方隐瞒实情,以劣充好,所引起师生身体不适、食物中毒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
6、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期限:年月止
甲方:
乙方:(供货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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