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议论文素材五篇(优秀)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06 15:22:09
公正的议论文素材五篇(优秀)
时间:2023-06-06 15:22:09 小编:zd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公正篇一

自由,是人民们一直所追求的,有些人们会不惜一切代价,去执着追求。

在我们的校园里,学生为了争取自己的自由,会跟老师顶嘴,逃课,甚至会出现逃学的现象。同学们由于家长的高期望,学校的重重压力,导致学生的反感,厌恶,从此开始对上天抱怨:为什么我没有属于自己的自由?替别人生活着!这样的生活有什么意义!如果更严重的话,学生会产生自残或着自杀的倾向。想想看,如果一个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自由,那将是何等的可怕!

在我们的.生活里,经常会遇到有着黑眼圈,不抬起头,走路左摇右晃的工人。像这种人,为了努力地赚钱,拼命地工作,把自己的自由,美好的时光,幸福的回忆丢弃在一旁。他的人生就是失败的。他会四肢乏力,精神低落,心会被掏空,就像一个愚蠢,毫无知觉的机器人。会没有限度,没有目标,没有计划的盲目执行。这样的生活毫无意义!

我们要追求自己的自由,一直向往着自由,做一个幸福的自己。如果一个人拥有了自由,就会有了活力,有了饱满的精神,在工作上,生活上,有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会全身心的投入进去,展现出最棒的自己。工作就有了质量,生活就越发精彩!

在古代,封建礼数等级制度,让每个人都失去了自己的自由。李白渴望个性的自由和解放,但是凭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封建制度抗衡。但他却没有放弃,而是继续追求自己所向往的自由。用了另外的方式去表达。李白纵酒狂歌,寻仙学道,却一无所获。他又开始创作了一首首诗,把美好的大自然作为理想的寄托、自由的化身来歌颂!

自由是每个人所向往的。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努力地追求应该属于自己的自由,让生活更加多滋多味,丰富多彩!

公正篇二

[虚堂悬镜] 旧时形容地方官廉明公正。

[高抬明镜] 秦始皇有一方镜,能照见人心等。形容执法者判案公正严明。

[赏罚分明] 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大中至正] 极为公正,不偏不倚。

[持正不阿] 持守公正正派,不迎合阿谀。

[以直报怨] 直:公正、正直。以公道对待自己怨恨的人。

[守正不阿] 正:公正;阿:偏袒。处理事情公平正直,不讲情面。

[谠言直声] 谠言:公正的言论;直:正直的。公正的、正直的、理直气壮的言论。

[湛湛青天] 湛湛:厚重的样子。形容正义和公正。

[肺石风清] 百姓可以站在上面控诉地方官。形容

[赏信罚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赏罚信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持平之论] 持平:主持公道,没有偏向。指公正的意见。也指折中、调和的话。

[不徇私情] 徇:曲从。不曲从私人交情。指为人公正,秉公处事。

[法不徇情]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大公无私] 指办事公正,没有私心。现多指从集体利益出发,毫无个人打算。

[公平合理] 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

[公道合理] 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同“公平合理”。

[冷面寒铁] 形容公正廉洁,不怕权贵的官员。

[铁面无私] 形容公正严明,不怕权势,不讲情面。

[直道而行] 形容办事公正。

[无偏无党] 偏:不公正;党:偏私。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

[法不阿贵]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党无偏] 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同“无偏无党”。

[褒善贬恶] 对好人好事加以赞扬;对坏人坏事加以斥责。指分清善恶,提出公正的评价。

[祁奚举午] 午:祁奚之子。祁奚推荐自己的儿子。指举贤不避亲,客观公正。亦作“祁奚举子”。

[以紫乱朱] 形容将奸佞小人当作廉洁公正的君子。

[淑人君子] 淑:温和善良。君子:古代指地位高,品格高尚的人。指贤惠善良,正直公正、品格高尚的人。

[正直无邪] 公正而无私心。

[公明正大] 公正无私,光明磊落。

[谠言嘉论] 公正、正直而有说服力的言论。

[公正无私] 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秉公任直] 持心公正,处事正直。

法庭裁判公正。

[明镜高悬] 传说秦始皇有一面镜子,能照人心胆。形容官员判案公正廉明。

[秦镜高悬] 秦镜:相传秦始皇有一面镜子,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知道心的邪正;悬:挂。形容官员判案公正廉明。

[高悬秦镜] 秦镜:秦始皇时的能照见人心善恶的镱子。高挂能照见人心善恶的镜子。后用以形容官吏断案公正,执法严明。

[堂皇正大] 形容言行光明公正,不偏不倚。

[一碗水端平] 形容处理事情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篇三

公道、刚正、平允、公允、公平、平正

1、执法者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怎么能公正执法!

2、居委会的王大妈公正地处理了两家的`纠纷。

3、法官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来裁判案件。

4、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执法,铁面无私。

5、老师对每个同学都应该做出公正的评价。

6、检察院审理案件既快捷又公正。

7、狂怒的人群把矿泉水瓶砸向了不公正的裁判。

8、为了公正执法,法官拒绝了当事人赠送的礼物。

9、同学们对办事公正的班长信服极了。

10、这件事处理不公正,很多人愤愤不平。

11、判断事情一定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己度人是不对的。

12、你的口号就是公正比赛,你所深恶痛绝的就是违反规则。

13、历史已经对秦始皇焚书坑儒作出了公正的评论。

14、在办案中,你们一定要执法如山,做到公正、准确、从快。

15、这位法官杀妻求将,案子落在他手上,总是公正对待。

16、判断事情一定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以指挠沸是不对的。

17、自古以来,做事要听各方意见,偏听偏信是不会做出公正的判断的。

18、被告人认为法庭判得不公正,罚不当罪,有权上诉。

19、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

20、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严明的,我们的社会是文明的,法不阿贵,人人平等。

21、法律对我们每个人都是公正无私的,我们必须认真遵守。

22、他为人公正无私,大家都很信任他。也作“公平无私”。

23、他的廉洁公正,在群众中是有口皆碑的。

24、为人主管者必须公正无私,奖罚分明,才能树立良好的纪律,使众人信服。

25、他是一个很公正的人,对一切人都是无名火起。

26、新闻记者要坚持不偏不倚、公正客观的“中庸之道”。

27、残暴与不公正常常使我们怒不可遏。

28、虽然你自认为做事公正,但人言可畏,也得多防着点。

29、这个案子,尽管复杂一点,我们相信司法部门会明辨是非,公正处理的。

30、在旧时衙门的公堂上,常挂有“明镜高悬”的匾额,官员常用其标榜公正无私,断案精详。

公正篇四

在各种肤色的经商者中,犹太人对公正贯彻得最彻底。犹太人知道,惟有公正,才有可能回头客。才有可能在遭遇困境的时候,有人愿意帮助你。也惟有公正,可以大胆地向困难挑战。

在世界商战经典案例中,美国美孚石油公司的一则案例十分有趣。有一次,犹太籍的洛克菲勒想在巴容县铺一条与竞争对手平行的油管,但对手已让县议会通过一个“除了已经铺好的油管外,不许其他油管路经巴容县”的'议案。

这项决议显然有失公平。此时,对手尚未在巴容县铺设油管。洛克菲勒决心挑战这显失公平的决议,调集大量人力在一夜之间铺管完毕。

议员们一听哑口无言,他们没有想到,“除了已经铺好的油管外,不许其他油管路经巴容县”的议案反而保护了美孚石油公司。洛克菲勒钻了议案文字上的漏洞,但他认为,这是公正的力量在逼迫他这样做。

马克思曾说过,犹太人的公正观念,是一种生命剂,譬如他们做生意时只看现货。用虚构的景象来诱惑他们投资是徒劳的。犹太人在生意场上的不败纪录,很大程度上归结于这一点。

公正篇五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求做到实体公正,更要求做到程序的绝对公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力,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现就程序公正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意义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

第一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又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

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保障作用。无论程序虚无还是程序至上,都不符合中国国情。在诉讼中,程序公正为实体公正服务,不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高度。我们建设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尊重人性、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听讼、程序透明、理由公开,来保证当事人获得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同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一)程序公正以法官为核心程序公正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通过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的。无数个案的公正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综合体。而法官正是这个公正行动过程中能动的主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官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活动中所出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缺少公信力等问题,无不与目前法官制度的不健全,法官独立地位的缺乏有着重大的关系。故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首要问题的解决。

1、法官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诉讼公开是最佳“防腐剂”。对法官来说,只要做到了公开,可以说公正问题的一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当庭做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详尽的判决理由,这样可以避免给当事人留下法官“暗箱操作”的印象。只有公开,才能消除公众、当事人对公正裁判的怀疑,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法官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审判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公开。

2、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准则》第八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这项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法官有过单方接触,另一方则有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因为一方当事人会利用此机会向法官提供一些情况和意见,并可能给法官造成某种印象而另一方没有机会就此为自己辩解,所以,这是不公正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单方接触的具体内容的理解有些偏差。他们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秘密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要法官不在私下场合单独会见当事人,而是与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了这一要求。实际上,这种考虑只强调了诉讼活动的公开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公正性。这种公开地会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

①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具有先前职业联系的;

②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在亲戚、朋友关系的;

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个人偏见的。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官认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酌情回避事由才能成立。因为法官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上,也会有各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如果任何社会关系都必然导致回避,法官在任职一定年限后恐怕就无法在当地任职了,因为他可能认识所有的替在的当事人。所以,这种是否酌情回避的判断要由法官自己作出,而其判断的准确程度也恰恰是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的体现。

4、法官应当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准则》第十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来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实体权利。”这一规定是有深刻背景和文化内涵的。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法官与其他成员一样,也有个人好恶和主观偏见。但是,这种普通人可以允许的好恶与偏见在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却没有立足之地。

一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重点是利用内部的优越条件加强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求做到防患未然。

二是规范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是对法院审监程序启动主体以及再审的次数作出适当限制,同时规范再审事由、提高再审审级等。由于立法的规定相对笼统,在操作上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二是审判委员会在决定案件时审判分离。近几年来。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还权于合议庭(包括独任审判员)。

第二,对于无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则可以审委会的专业委员会或全体会议直接讨论决定。

2、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法官体制

(1)规范法官岗位的设置,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首先,应当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法官的编制,适当减少院、庭长的副职配备,增加审判员的岗位设置。其次,规范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使其责权明确。第三,除少数特殊岗位之外,不再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单独序列管理。第四,服务性工作应尽可能社会化。

(2)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法官队伍作进一步优化选择,建立合理的法官职位保障机制,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三)修正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修正我国现有的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通过审判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点。从审判组织来看,应构建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直接指导和参与庭审的审判委员会制度。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均由合议庭审理、判决;加强和充实审委会,设置专职委员,走专业化道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先期向当事人通知审委会委员名单,以保证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调查取证制度来看,要建立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为前提的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调查取证的制度。从证据法律制度来看,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举证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趋势。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怎样举证缺乏必要的知识。为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应积极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并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调查取证,以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得到及时公正地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严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常常被滥用,既破坏了裁判的既判力,造成“终审不终”,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1、限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检察院、法院均可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在实践中,某些机关及某些领导人常常听取了一方当事人陈述,或者审阅了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就作出案件有问题的结论,以监督的方式要求法院必须重新审查案件。笔者认为,应当禁止非法定主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长达2年,刑事案件则根本没有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无限的申诉权,造成诉讼成本过大,增加讼累,降低了审判效率。

3、限制再审次数。三大诉讼法对于经过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这成为当事人无限申诉的根源。要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规范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适用简易程序成为合理分流案件、提高审判效率、解决审判力量不足和审判任务繁重矛盾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民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程序公正的保障

其一是专属性,即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

其二是自主性,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自主作出决定,不受外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影响和控制。

第一,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在统一国家权力下的不同分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机关的地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但统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在监督过程中,权力机关不能代行司法权,也不能直接介入或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通过决议的方式直接撤销和变更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已生效判决如果确实存在问题,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汇报、询问甚至质询的方式加以监督,但不能通过决议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

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从广义上讲,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又包括机关代表对法院的监督。由于我国权力机关实行会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来行使。因此,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集体性的监督,或者说是一种狭义上的监督,有关监督行为都必须以集体的名义即以人大的名义进行,而单个的人大代表在没有获得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尚不能代表人大进行监督。凡是未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而对司法机关发表的意见只能代表个人的意见,不能视为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行为。

权力机关对个案监督过程中,不能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法院对人大代表及本级人大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则该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促使被监督者的上级司法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如管辖错误、保全错误、无任何理由追加诉讼某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等,权力机关发现后,也不直接直接予以纠正。因为法定的程序应通过程序法,由有关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采取程序法规定以外的途径解决。

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间接性。所谓间接性,是指权力机关在行使其对法院的监督权时,主要或尽可能地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的目的,而不是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也不能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更改。即使是对错案,也只能建议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复查或自行纠正,而不能由权力机关直接予以纠正。衡量监督权行使是否正当的标准应当是权力机关始终处于监督者的地位而不能行使司法权,否则,其监督便逾越了应有的界限。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进一步解决法院行政化问题。在司法机关建立分权机构,法官应当按司法规律进行管理,从事司法行政业务的人员应当按行政管理体制管理。

2、提高法官任用条件,实行精英司法。司法精英是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和正义感,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并具有深厚的法庭经验、经过精心挑选的少数出类拔萃的人。从我国现在的司法人员素质看,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极大障碍。人民法院已经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素质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广泛吸收人才。

3、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确定了法官独立的分权式的结构,并为其提供了宪法保障。联合国的一些文件确认了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标准并呼吁各国为法官独立提供保障。但在我国(除香港和澳门)至今没有确立法官独立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部门也没有认同法官独立原则,法院内部结构没有形成以法官为独立单元的结构。但随着法官法的制定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合议庭的独立性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的确认,结构上的分权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得到一定的发展。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行一案一选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布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参审的候选人,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保证非职业法官能够为控辩双方所依赖。参审员的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参与,不宜限制过严。

(2)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业保障,使其在履行职务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作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

(3)对民众参与司法应有刚性规定。民众参与司法,如果可有可无,则可能会因法院不愿实施这一制度而形同虚设。因此,法律应当对民众参与司法作出刚性或者既有刚性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民众参审的“法定参审制”)又有柔性规定(某类案件经当事人请求适用民众参审的“请求参审制”),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以实行。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2206095.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