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犯罪案例 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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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犯罪案例 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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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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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案例及分析 【篇一:犯罪心理案例及分析】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报告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 (终结版 ) 案例 1【女 性犯罪心理】一、基本案情 小苏,某公司研发部小组长,年龄 30 岁 在校期间,她的成绩名列前茅, 深得老师的喜爱。她和女同学的关 系比 较好,很少和男同学交往,有较强的自 尊心,她很渴望用成绩 来证明自己的能 力。她的父亲是一位商人,母亲是一名 初中教师。

父母在其小学四年级( 10 时,因父亲外遇而离婚,此后由母亲一人 独自抚养长大。她是父亲在其 39 才得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她过着 公主般的生活,得到了全家人的关心和宠爱, 性格比较外向、乐观 开朗。但父母离婚 后变得比较不爱和人交往,学习更加的 刻苦希望 给母亲一丝安慰。母亲在离婚 后情绪比较低沉,常常对她面前埋怨 她 的父亲。父母离婚三年后小苏的父亲再 婚,她母亲知道消息后吃 安明药自杀, 但因被邻居即时发现而送进医院。当时 她很憎恨自己 的父亲,他认为这一切的 痛苦都是父亲对婚姻的不忠而带来的、 痛 恨破坏自己幸福家庭的第三者,同时 也埋怨母亲的不坚强。母亲的 自杀给她 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和冲击。她暗下决心 自己以后一定要成 为一个女强人,不去 依靠任何男人自己保护自己。在那之后 在家中 她变得特别的懂事和成熟,她体 晾母亲、在家中尽量承担着家务。

父亲 在离婚后对她关心较少。她和母亲相依 为命,一直努力做让母 亲骄傲的女儿不 让她多担心。

23 岁大学毕业后回到昆明 在一家公司 做研发工作,因她工作认真 努力得到了老板和同事的欢迎。

26 岁时看着身边的女性朋友一个个 的成家,而自己却还孤身一人, 母亲也 经常催促她。在好朋友的介绍下和一名 公务员进行交往,但 在交往半年后因性 格不和而分手。在分手之后她把自己的 时间都投 到了工作中,她因工作成绩突 出而升职为研发部的小组长。以此同 时 公司研发部引进了一名新的部长,在看 到新部长 (张宇 )的那一刻 她仿佛看到了 年轻时的父亲,她潜意识中对父亲压抑 的爱被唤醒了。

小苏对张宇产生了说不 清的爱慕之情,从此她一直关注着张宇。

她知道他已经结婚,自己和他是不可能 的。但随着不断的交往,她 发现自己对 张宇的爱越来越深。小苏成了张宇的情 人,她开始扮演 起了自己最讨厌和不能 认同的角色 —— 第三者。小苏的内心不停地 做 着激烈的斗争,她想要离开张宇,但又 放不下这份感情。她痛恨 自己这样子又 不知道该怎么办。生活就这样继续,在 和张宇一起的 第四年开始。她发现自己 怀孕了,迫于现实的压力她去做了人流。

从医院回来的那一天,她把自己关在房 里哭了整整一天。她想清楚 了自己不能 再这样下去,她必须和张宇说清楚。她 不愿自己也变成 像母亲一样可怜的女 人,于是一个星期后她和张宇见面要求 他和自 己的妻子离婚。张宇如果不答应, 她就要告诉他妻子他们之间的一 切让他 也付出代价。听了小苏的话,张宇打了 小苏一耳关后门离去。

此时的小苏真的 绝望了,她真的不清楚这样的一个男人 还有什么值 得自己去爱的,她那可怜的 孩子没能到世界上看上一眼就被杀死, 而张宇在伤害自己之后凭什么还能和妻 子幸福的生活。这真的不公 平,她要为 自己的孩子报仇。

2005 年下午 3 推销面膜为借口进入了 张宇家,趁李卉(张宇的妻子)不注意,用围巾套住李 卉的颈部, 致使其呼吸困难。就在此时, 张宇四岁的孩子从游戏房里出来,在 小 苏和孩子眼神对视的那一刻她彻底醒悟 了。她放开了自己手中的 围巾,冲出了 张宇家。她在路上不停的流着泪,走了 两个小时后她 到警察局自首。

2005 小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四年。二、思考问题 根据本案例,从犯罪心理结构和犯 罪各阶段心理状态进行分析。

三、犯罪心理分析 (一)个体犯罪心理结构 在本案例中小苏强烈、 畸变的需要是其实施犯罪的主要内驱力,在其童 年期时父亲因外遇 而离婚、随之母亲的 自杀,让她在失去了父爱的同时给她心 理下留 下了很深的阴影和创伤。母亲在 离婚后的绝望让她对男人产生了强 烈的 不信任感,但直至长大在她的心中仍然 有一个极度的渴望着父 爱,希望得到宠 爱和呵护的小女孩存在着。但她亲眼目 睹了母亲的 经历又让她不敢轻易的相信 男人,她对爱有强烈需要和占有欲。直 至和自己父亲相似的在张宇出现时,压 抑的对父爱的需要被唤醒。

于是她做了 张宇的情人,以期望得到像父亲一样的 爱。小苏把对父 亲爱的需要与对恋人之 间爱的需要混淆致使她选择了不适合自 己的 男人,而使其在身理和心理上都受 到了严重的伤害。然而为平复这 种伤害 而进行的报复,又让她走上了犯罪的道 在本例中小苏存在歪 曲的自我意识,个体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 我体验和自我监 控。在本案例中小苏对 自我认识中自己的心理特点没有正确的 认识 以致她混淆了自己对父爱的需要与 恋人之间爱的需要;在自我体验 方面她 对自己的情感体验存在着歪曲的认识; 在自我监控方面她的 意志监控比较薄 弱,因而在面对伤害时极大的受到了情 绪的影响, 从而在一怒之下犯了罪。

在本例中小苏有着消极的性格特征,小苏的家庭环境让她具有了强 烈的 好胜心和占有欲,同时对自己当别人家 庭的第三者在其心理对 自己是讨厌和鄙 视的。在她进行犯罪是她受了作为一个 女人来说最 痛的苦,她亲手扼杀掉自己 孩子的生命,却还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爱。

而那个伤害她的男人却还能家庭和睦的 生活,而自己却一无所有, 她是愤怒、 埋怨、憎恨隐没了理智 在本案例中小苏的犯罪动机是相 当明确的,她要让伤害自己和孩子的人 付出代价。既然自己在受伤 后仍得不到 爱和幸福,那么伤害自己的人又凭什么 可以得到幸福, 她要让张宇也失去幸福 和让他痛苦。

在本案例中小苏有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智能,她了解到女人爱美的 心理, 因而她假装自己是推销面膜的人。从而 可以让她比较容易的 进入张宇家对李卉 进行杀害。

(二)犯罪心理状态: 发生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在小苏进行犯罪前, 她经历了最痛苦和残忍的 事件 打掉自己的孩子。从医院回来后 她

把自己关在房里哭了整整一天,在她 伤心难过和痛苦的过程中。她 也想到了 自己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来弥补自己的 伤害,所以她才会 在和张宇见面时明确 的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张宇不履行的结 果。小 苏在强烈刺激的影响下,已经想 好了自认为解决问题的 “好办法 ”。

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小苏进入张宇家在对其妻进行杀害时,她 内心 的痛苦和愤怒之情应该是得到一些缓解 的。因为她知道这对张 宇的伤害有多大, 但在和张宇四岁的孩子眼神对视后,她 停止了对 李卉的杀害,因为天真可爱的 孩子让小苏想到了自己可怜的孩子和 自 己不幸福的童年。她内心的良知和理智 掩盖了报复所带给自己的 愉悦和痛快。

发生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在冲出张宇家后,独自走在路上在其内心 中可 怜着自己,她知道自己犯了罪但她又不 想承认。她内心中做着 激励的斗争,最 她彻底的觉悟了她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能减 少惩罚,所以她选择了 自首。

小苏之所以会犯罪和她的家庭 环境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孩子最早的 经 验从父母那里习得。和谐和良好的家庭 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发展起 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它对孩子的认知和人格起着重要 的作用。小苏 在十岁时父母离婚,这让 她对父爱存在着缺失。她对父爱很渴望, 但母亲离婚后的绝望和对父亲不停的埋 怨让她不敢相信男人。这两 者在她的心 理一直存在着强烈的冲突。通常在婚姻 分离的家庭中, 自己问题缠身的父母为 了获得的孩子的同情和支持,会与配偶 竞争, 从而倾向于贬低对方的价值。在 本案例中小苏的母亲就是这样做, 她不知道自己对丈夫的不停埋怨和自己不正 确的婚姻观对自己孩子 的影响。同时小 苏早期不幸的童年经验对小苏得犯罪也 有重要的影 响。致使小苏在学生时代很 少和男生交往,不太会处理两性之间的 交往。早期的亲子关系定出了行为模式, 塑造出一切日后的行为。

小苏对于事情的看法存在着绝对化,她因为父母的关 系对男人信任 的看法存在着绝对化。小 苏面对强烈的刺激时不能很好的处理自 己 的情绪。以上所述是致使她犯罪的主 要原因,但最后她停止了了对 李卉的杀害并主动自首。这也说明她本身的良知 和理智还是存在的, 并没有让仇恨彻底 地蒙蔽了双眼。

案例 2【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冯朵(化名),因故意杀人 罪被判无期徒刑。这名声音柔弱、神态悲伤的中 年女囚,曾是一位 温柔善良的贤妻良母, 连她自己都没想到,深爱多年的丈夫会 死在 她的手下。

冯朵和她的丈夫是村里 “青梅竹马”式的恋人:小时候,男孩子背着 冯朵上学放学,像是一对兄妹。男孩子长到成 年,离开了乡村外出 打工,却因参与走 私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冯朵不听别人 劝说,一 心要等心爱的人回来。六年后, 浪子回头。久别重逢的一对恋人义 无反顾地结成夫妻。刚结婚的日子,生活特 别艰难,还欠下了不少 债务。男人靠着 做根雕的生意带着妻子到处挣钱,根雕 生意给他们 带来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回 乡后,他们第一件事就是还债,紧接着 就盖房子。后来,日子越过越好了,冯 朵的丈夫在外面承包起建筑 工程,在家乡给冯朵开了一家猪行叫她打理。

“头几年的日子真好啊,人们都羡 慕我们有福气,他特别有本事,一 般人处理不好的事情只要找他都能摆平;我 呢,是人家嘴里有名的 贤惠女人,我们 夫妻俩从来不拌嘴。

”然而,这样的时光 并没有维 持太久,冯朵说: “我们是好不容易走到一起的患难夫妻,可是没想 到只能共患难不能同享福。

”不知从何时起,冯朵开始不断地听到 一些风言风语, 起初,她不相信,可是后来,丈夫连续 几个月不再 交给她工资,这种变化让她 陷入恐惧。

忍气吞声了六个月之后,冯朵遭遇 了无法想象的局面。在她的逼问 下,丈夫不但承认了有婚外情,而且第三者已 经怀孕八个月了,并 且腹中是个男孩! 而冯朵只带给丈夫一个女儿。她决定让 步:“你 想要男孩?那我把她接来把孩子 生了,然后你让她走。

”丈夫没好气 地说: “人心都是肉长的。

”“我的心不是肉长 的吗?你把我放在什 么地方了呢? ”冯 朵气愤地说着,骂起了那个女人。没想 到,从来 没碰过她一根手指头的丈夫竟 然打了她一耳光。这一记耳光,让冯 朵 彻底崩溃了,她的脑子一片空白: “我为 你付出了这么多,你是 我一手捧起来的, 我也能一手把你拉下去!我不想跟你过 了,我跟 你拼了! ”她抓起一把水果刀就 奔向了丈夫,瞬间,丈夫已经捂着鲜 血 淋漓的腹部跑出了家门求救,她这时才 清醒过来 ? 二、思考问题 通过本案分析女性犯罪心理产生的 原因以及犯罪心理特征。

三、问题分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女性犯罪人的犯罪 心理。

(一)犯罪心理产生原因 女性由于先天的心理特点,社会角 色被定 位为弱势群体买衣服与强势群体 的男性,这种教育观念使得女性形 成了 较顽固的依附心理。尤其是我国受几千 年的男主外、女主内以 及男尊女卑等封 建思想的影响,女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 低,这种衣 服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在这 种思想的影响下,女性一方面容易产生 畸形的婚恋观,为了所谓的爱不惜付出 一切,听从对方摆布,认为 为了所爱的 人犯罪也是值得的;当得不到爱时,生 活可能彻底垮塌 进而疯狂地报复,毁灭 了别人也毁灭了自己。

(二)犯罪心理特征 1. 个性心理特征 篇二: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 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学院 班级; 111704 姓名; 金豪 学号; 20132170404 问题; 1、刻画出犯罪人的特征 2、再现 犯罪的过程 3、写出你的推理报告 1、凶犯可能的特征有; (1)、 身体较为强壮,因为能够用 钝器打死人不是个容易的事儿,并且能 够把凳子砸成碎片儿更不是一件容易的 事儿。

(2)、犯罪嫌疑人极大可能是男性, 因为在案发的那个年代,孤男 寡女相处 是一件很不自在的事情,被害人不大可 能旁若无人的继续 写作业(直至被害) (3)、犯罪嫌疑人一定是与被害人 比较熟悉 的人,如果在案发现场没有发 现用过茶杯的痕迹,由此可推定范围 缩 小到与被害人年龄相近的人群,很有可 能就是被害人的同学或者 朋友。

(4)、被害人缺乏犯罪经验,心理 素质不高,可能没有前科。

( 5 )、从作案动机推断,被害人与 凶手之间之前不一定有仇。

2、作案的过程可能是 案发之前,凶手来到被害人家里, 得到允许 后进 入。随后两人来到了案发 中心现场。凶手与被害人之间交谈几句。

随后,两人之间开始冷场。被害人 坐下来温习功课。凶手突然因为 某种原 因,比如嫉妒、泄愤或者是某些要求被 拒绝,临时起意,决 定杀害被害人;随 即操起圆凳,对准被害人头部猛砸。被 害人本能 的抬手护住头部,但还是受伤 倒地。凶手见被害人倒下后,想想还 是 不保险,遂又拿起方凳对其继续实施打 击,终于杀害了被害人。

杀人之后,凶手想过逃跑,或者想 在现场找到某个特定的东西。凶 手着急 的翻找,因此才弄坏了抽屉拉手。然后 凶手把皮箱搬到厨房 查看了一下,没什 么想要的东西,决定离开现场。

在走人之前,他想到了毁灭罪证, 遂打开了煤气阀门,企图制造火 灾烧毁 证据。

3、推理报告 ( 1)、实际上,虽然案件介绍信息 中未曾提到门锁、 窗户情况,个人感觉, 凶犯采用的是软进门的手段,即:与被 害人 熟识,得到被害人允许后入内。

( 2 )、从伤痕位置、摊开的作业本 判断,被害人是在猝不及防的情 况下被 偷袭、钝器打击。

( 3 )、从打击伤痕来看,结合现场 有两只或三只板凳有破损或沾染 血迹的 情况看,个人推测,被害人曾经经受了 不止一次外力打击。

也就是说,被害人 被第一次打击偷袭,倒地后可能并未立 即死亡; 凶手又拿起另一个钝器,对其 头部、背部进行了第二次打击以确保 其 死亡。作案凶器,如果能有痕迹鉴定支 持,则很可能是:第一次 打击用的是圆 凳;第二次打击用的是掉了一只腿的方 凳。正是第二 次打击,才导致了那个位 置很低的奇怪血迹(取样比对 dna )。

(4)、从雨伞的情况判断,如果技 术鉴定证明凶手是软进门的情况, 则很 可能这把雨伞属于凶手。当然,这有一 个前提,即凶案发生当 晚或稍早一些时 候,当地正在下雨。则凶犯可能是冒雨 打伞来到被 害人家拜访,更可能是借宿, 然后起意杀害被害人的。

(5)、从现场翻动情况来看,本案 不是普通侵财性犯罪。也就是说, 要么 凶犯不是为财而来,要么是只是为了寻 找特定的某个东西而来 (但似乎没找 篇三: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摘要: 如今我们全民倡导建设和谐 社会,我们看到的是一片安宁,但就在 这样稳定的表面下,却发生着各种犯罪, 而犯罪留下给我们的都是 伤痛。一个犯 罪行为的发生,是在各种原因交织下产 生的,心理学 上认为,现实刺激引发犯 罪心理,而犯罪心理得不到有效疏通的 话 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了解 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对于研 究犯罪成 因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心理学 知识就从几个犯罪 案例来探讨其犯罪心 理原因,从而帮助我们了解犯罪,有效 预防犯 罪。

关键词:犯罪心理 犯罪行为原因正文:第一个案例分析: “全能神” 邪教组织案例介绍:随着世界末日谣言的到 来,一个宣传世界末日 的邪教组织浮出 水面, “全能神”邪教组织又名“东方闪电”、“实际 神”,其教义是引用和曲解基 督教的《圣经》而来,主要反借 “基督 教”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其发起人是黑 龙江人赵维山。该组织宣扬耶 和华统治的“律法时代”、耶稣统治的“恩典时代”已过去, “全能神” 统治的“国度时代”已来临,神以一个东方女性的形象第二 次道成肉 身,降临中国,将对人类进行 审判。并声称“世界末日就要来临”, 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凡不信和抵 制的都将被“闪电”击杀。该 邪教组织敛财骗钱的实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 过,不少被邪教组 织“诱骗”加入的群众深受其害。该邪教组织甚至煽动其成 员离家出 走,把全部身心和财产交给教 主,致使许多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 离破碎,许多原本贫穷困苦的家庭雪上加 霜。该邪教组织的传播, 严重干扰了陕西部分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扰乱了百 姓工作和生活 秩序,蒙蔽吸引不明真相 的群众,使许多家庭失去和睦,造成了 极 大的社会危害,随着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即将来临,各地“东方闪电 组织的破坏活动更加明显甚至猖獗。

犯罪心理分析: 1、以中老年人为主, 中年时期是人生中负担最重的 时期,不少人因工作,生活中的挫折处于困惑之 中,容易被暗示, 寻求精神释放。

以女性居多,以中等文化为主, 她们对一些犯罪行为了解不透彻, 容易感情用事,受暗示性强,极易被骗,从 而走上犯罪道路。

3.以从事普通职业,经济收入低的 人为主。

“全能神”人员的职业多 为中低阶层,其经济收入较低,经济压力较大。

“全能神”冒用宗教,利用世界末 日谣言拯救世界或者其他名义而 建立起来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邪 说等手段蛊惑,蒙骗 他人,发展,控制 成员,对脱离人员残 忍对待。

人格特征: “全能神”人员依赖感强,耐挫折能力差,多疑,好妄 想和幻想,过于理想化,从众,易受暗示,逃 避,抗拒,固执,自 责心理突出,卑微 感,对超自然力量敏感和崇拜,有寻求 终极真理 的倾向,重视精神需求。

歪曲的社会认知特征,导致犯罪动 机产生:邪教信仰型罪犯对邪 教教主和邪教产生了极强的盲目祟信和精神依 赖。这就导致他们社 会认知的歪曲性特 征,主要是不同程度的认知陈碍:一是 认知选择 性偏离,认知的绝对化、片面 化、极端化等。二是反社会意识,即 与我国社会主义所倡导的思想体系相背 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 立,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这样 就使他们不能全 面、深刻、正确地认识 社会上一些复杂的现象,看不到社会的 主流, 对社会和政府不满,所以实施危 害国家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失真、虚幻的自我意识特征:邪教 罪犯在邪教教主惊人的暗示和 诱导下产生了幻觉,主要是幻视、幻听。这种失 真、虚幻的自我意 识,严重影响着他们 的服刑态度:一是影响着他们对别人的 态度。

二是使他们不认罪、不服判、不 肯接受别人的意见,听不进去批邪 教的言论。

群体影响:由于邪教具有极强的组 织性,人们受其他人的影响, 行为趋于群体化,增加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个案例分析: “留守贤妻”手刃丈夫案例介绍:冯朵(化名),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这名声音柔弱、神 态悲伤的中年女囚, 曾是一位温柔善良 的贤妻良母,连她自己都没想到,深爱 多年的丈 夫会死在她的手下。

冯朵和她的丈夫是村里 “青梅竹马”式的恋人:小时候,男孩子背着 冯朵上学放学,像是一对兄妹。男孩子长到成 年,离开了乡村外出 打工,却因参与走 私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冯朵不听别人 劝说,一 心要等心爱的人回来。

六年后,浪子回头。久别重逢的一 对恋人义无反顾地结成夫妻。刚 结婚的日子,生活特别艰难,还欠下了不少债 务。男人靠着做根雕 的生意带着妻子到 处挣钱,根雕生意给他们带来了人生的 第一桶金。

回乡后,他们第一件事就是 还债,紧接着就盖房子。后来,日子越 过越好了,冯朵的丈夫在外面承包起建 筑工程,在家乡给冯朵开了 一家猪行叫她打理。

“头几年的日子真好啊,人们都羡 慕我们有福气,他特别有本事,一 般人处理不好的事情只要找他都能摆平;我呢, 是人家嘴里有名的 贤惠女人,我们夫妻 俩从来不拌嘴。

”然而,这样的时光并没 有维 持太久,冯朵说: “我们是好不容易 走到一起的患难夫妻,可是没想 到只能共患难不能同享福。

”不知从何时起,冯 朵开始不断地听到 一些风言风语,起初, 她不相信,可是后来,丈夫连续几个月 不再 交给她工资,这种变化让她陷入恐 忍气吞声了六个月之后,冯朵遭 遇了无法想象的局面。在她的逼问下,丈 夫不但承认了有婚外情, 而且第三者已经怀孕八个月了,并且腹中是个男孩! 而冯朵只带给 丈夫一个女儿。她决定让 步: “你想要男孩?那我把她接来把孩子 生了,然后你让她走。

”丈夫没好气地说: “人心都是肉长的。

”“我 的心不是肉长 的吗?你把我放在什么地方了呢? ”冯 朵气愤地说着, 骂起了那个女人。没想 到,从来没碰过她一根手指头的丈夫竟 然打 了她一耳光。这一记耳光,让冯朵 彻底崩溃了,她的脑子一片空白: “我为 你付出了这么多,你是我一手捧起来的, 我也能一手把你拉 下去!我不想跟你过 了,我跟你拼了! ”她抓起一把水果刀就 奔向 了丈夫,瞬间,丈夫已经捂着鲜血 淋漓的腹部跑出了家门求救,她 这时才 清醒过来 ? 她真的没有想到,爱人会因 此命丧黄泉。

犯罪心理分析: 1、心理动机:该案 例中冯女士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 由于 婚姻家庭问题引发,对于丈夫可能有外 遇的谣言感到恐惧,在 六个月的时间蕴 量下,得知实情,长期压抑的情绪爆发, 结果在气 愤冲动下杀害其丈夫,更多的 是情绪引发的动机。

2、女性特殊的心理特征:女性心理 相对于男性更多的是脆弱和易感, 容易 感情用事,情绪的两极性使得其在应激 状态下容易情感爆发, 从而失去理智, 做出犯罪行为。

第三个案例分析:青少 年犯罪心理分析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 生的十 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目前青 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 人们普遍关注的社 会问题。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犯 罪年龄低 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 工具现代化的趋势。

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 渴望独立的心理。自我意识越来 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 立自主 ,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 当,孩子就 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 能与社会对立, 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 犯罪; (二 ) 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 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 非、从而走 上违法之路; (三 ) 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 理特点; ( 四) 逐渐成熟的性 意识。青春 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 异性,这是无可 厚非的。但是,如果不 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 书画 的不良 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 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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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二

在前面四个模块中,我做了以下事情:

在后三个模块的学习中:采用了相同的学习策略。首先,阅读了学习目标,其次,进行必选案例分析时,先学习本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如:教学目标分析、学习者特征、教学模式和教学策略、信息教学资源。第三、阅读案例,然后结合自己的学习,运用相关的知识点,进行案例分析,并上传完成作业,同时,学习同组同学的案例分析内容。在有时间的情况下选择可选案例进行分析。在必选案例分析的这个内容中,没有得满分,说明学习和分析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希望老师能给予指导,以便在下几个模块中取得好成绩。

学完这四个模块以后,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技术技能作品方面都有很大的收获。

在案例分析中对教学技术的知识又进行了学习和梳理,使教学起来更能得心应手,对课堂教学评价也更有的放矢。

学完了前面的四个模块的内容后,我感觉这种学习方式很好,能够结合自己的时间进行学习,而且,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特别是,辅导老师胡老师认真负责,能及时回答我们的问题,使我们在学习中少走弯路,老师还能适时的给予我们鼓励,使我们学习更有信心了。

至于意见和建议,我想说,因为我们都在工作,感觉时间不够,不能进行更细的学习和研究,忙于完成作业,就是这样,有时也是学习到深夜。希望每个模块的时间能再多一点。还有就是电脑技术技能的知识再多一点。

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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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李xxx犯罪嫌疑人杀人案件辩 护 词(李xx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的遇害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受被告人李慰先家属的委托,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来担任被告人李慰先再审阶段的辩护人,我在受到指派后,通过会见、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结合本案的原一、二审审理情况,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的了解;现慎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给予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要明确和提请法庭注意一个客观事实: 李慰先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具有35年的精神病史。

从被告人家属提供的多份证据(经侦察机关查证属实)可知:

1、李xx,档案用名李玉先,1951年生人,1968年至1975年在北安凤凰山农场五分场(现为黑龙江凤凰山监狱)下乡,1973年李xx在农场工作走夜路时因为受到惊吓生病,被农场职工送到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后经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54天,住院号为27634。1975年至1977年李xx又先后因受到刺激,精神分裂症复发住院治疗;2001年9月18日精神病症状加重经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对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其当时住院病例号为21268;一年后于2002年5月31日复发经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复发住院治疗,并下发了住院通知单和住院预约证;同年6月11日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在病情介绍中认为李xx多次精神分裂症复发,建议其住院治疗。

2、李xx患精神分裂症因经常发作, 2002年7月2日其所任职的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其相关病历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其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劝其病退,2002年9月李xx正式退休,当时李xx51岁,距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九岁。

3、2006年4月30日(案发后的第二天),李xx的家人发现其症状不对,将其送到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诊治,该院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复发收入住院治疗。

综上李xx患精神分裂症已30多年是一个“客观事实”。

二、李xx自1973年患精神分裂症至今,不住院平时的李慰先也必须靠抑制神经的药物来维持,受30多年精神病史折磨的李慰先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已与正常人大不相同,与正常人相比存在严重缺陷,受到刺激或饮酒过量便会病情复发,应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处理。

1、辩护人认真咨询相关精神病专家和查阅相关医学资料,从医学角度看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精神科疾病,是一种持续、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里最严重的一种,是以基本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的分裂,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主要特征的一类最常见的精神病。医学上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反复发作的慢性迁延性疾病,病情容易反复,不能完全治愈。

2、被告人李xx从1973年患上此病后,多年来饱受该病的折磨,先后于1975年、1977年、2001年、2002年多次犯病,长年依靠药物控制病情,时好时坏。从医学上看该病不能完全治愈且容易复发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去除心理因素,药物只是控制了某些疾病的症状,当遇到社会心理因素的刺激时又可能复发,而精神分裂症的每一次复发都有可能导致患者大脑的永久性损伤,认知功能进一步受损、社会功能进一步下降,多次复发已造成李慰先在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严重缺失,不能与正常人相比,比如14周岁的孩子与年满十八岁的孩子相比在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同的道理一样,不能拿一个患有30年精神病的人与正常的人相比,同样在适用刑罚上也是一样,《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下不适用死刑等等都说明刑法量刑必须考虑行为人的辩认能力和控制力的大小。

3、在案发当晚,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都喝了很多的酒(被告人喝了将近一斤白酒,被害人喝了半斤多白酒,二人又喝了几瓶啤酒),二人喝多后发生了争吵,侦查人员问及二人争吵的原因时李慰先多次提到被害人糟践了他,二人的谈话内容严重的伤害了李xx的自尊心,……,本身李xx作为精神病人的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就缺陷,与正常人就不一样,再加言语的刺激和酒精的双重作用下,造成李慰先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严重缺失,精神混乱,当然辩护人并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只是想请大家注意被告人具有的特殊情况:被告人是一个具有30多年的精神病史的人,其在2002年因精神分裂症办理退休手续时就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靠药物维持,其精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由于被告人有精神障碍,其行为能力是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当李慰先实施犯罪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却有部分缺损。被告人认知能力欠缺,对行为后果难以预期;欠缺行为控制能力,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很好适应社会生活,受到一点刺激更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责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请合议庭考虑本案被告人实施行为是由于其精神病患者,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严重缺失所致,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相应的减轻。

三、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曾对李xx作出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重大多处疑点和不实,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家属对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所作出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的结论不服,其鉴定的方法不科学,参照医学数据不准确,没有核查是否有精神病史,其作出的结论依据必然不充分,且与其之前的诊断治疗自相矛盾,应依法撤销,或应出庭接受当事质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于2009年5月30日(案发后的第二天)在给李慰先做脑部检查时诊断其为脑电波中度改变,经医生充分诊断后以李慰先患有精神分裂症复发要求其入院治疗多日。可笑的是几天后同一个人病人在同一个医院,作了相同的检查,却得出不同的结论,认为李xx不是精神分裂症!既然鉴定李xx在案发时没有患病,应负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第一专科医院在5月30日要以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收治被告人入院,这不是自相矛盾的行为吗?2、被告人李xx1973年患上精神分裂症后病情一直反复,多次在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治疗,鉴定人给李xx做鉴定时却按正常人作的鉴定,而非是精神病史人,没有参考其精神病史及多次在其本院的住院病历做为鉴定的依据。3、案发后被告人跑到江边两次自杀未遂,这种轻生的现象是不是精神分裂症发作的表现呢?4、被告人30年前住院时及多次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院时其脑部就已是中度改变与正常人不一样了,而且该院一直为其开据多种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给李慰先服用多年,这些年其脑改变已愈来愈严重,怎么今天犯罪了进行鉴定时就变正常了呢?脑部是否改变是鉴定精神分裂症的关键,请鉴定机关提供出鉴定时的李慰先的脑电图资料以验证真伪!!更可笑的是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就是当初鉴定李xx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劳动能力的鉴定机关,其中诊断书上有该院的主管院长和两位著名精神病鉴定专家的名章,单位也正是依据该医院出据的诊断为其办理的退休,怎么当初鉴定李xx没有劳动能力依据什么?现在与当初有什么不同辩护人认为脑电波中度改变是30年客观事实,有30年的精神病史是客观事实,这些都是鉴定机关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但可惜的是鉴定机关根本就不核实,上述这些情况都会对被告人精神状况鉴定产生影响的依据本应该引起鉴定人重视,却都被忽略了。5、更为重要的是该份司法鉴定书是根据被告人自已单一供述的内容鉴定,询问内容很简单,而且是在被告人未受到刺激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观察作出的,不能准确的反映被告人受到刺激或酒后其精神是否不正常,有无控制、辨认其行为的能力,因此,该鉴定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可信。据此辩护人认为该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被告人不是精神病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辨认能力、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明显异常,案发当日由于受到刺激而导致其精神分裂症的复发是符合常理也是符合医学常识的。因此,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人请求贵院依法委托上级鉴定机构对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重新进行鉴定。

四、被告人之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合适,并且是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故应当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案发前从未存在过要杀人的主观犯意与犯罪动机。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认识多年,彼此交情极好。案发当天被告人正是应被害人邀请来到其家与其商量新房子装修的事情,侦查人员问到被告人为什么要实施犯罪时,被告人多次说过:“我什么都没想,我都傻了。”可见其根本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人并无预谋,而是临时被逼无意识伤害。被告人作案所用的刀具是被害人切完板鸭后放在饭桌旁边的,并非专为作案准备。同时,案发当时被害人对被告人首先动手逼迫被告人反抗,事发突然,被告人自己也从未预想过后来所发生的一切。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根本没有想过要置被害人于死地。

1、案发当日,是被害人先拿起啤酒瓶子砸碎后向被告人扎,把被告人右手、右臂和脸部扎伤后,被告人才与被害人进行厮打,当被害人将啤酒瓶夺过来后,被害人又再次拿另一个啤酒瓶要打被告人时,被告人随手拿起第三个啤酒瓶子向被害人头部打了一酒瓶,两人抱住后摔倒在地上骨碌,被害人又再次起身拿起桌子上的菜刀并把被告人骑在地上,用刀砍被告人时,被告人挣开,反而将被害人压在地上,被告人情急之下夺过被害人的菜刀才导致惨案的发生,这些情节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只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2、从侦查机关前后数份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根本没有想过要置被害人于死地,在被告人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说“小李子,你等着”说明当时被害人还活着,这也反映了被告人根本没有想过置被害人于死地,并且被害人已死亡的事实被告人一直不知情,在被羁押数月后侦查人员告知时也一直不相信。

以上种种情况可以充分的说明被告人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与故意,其实施犯罪行为系被激发临时下意识伤害,并且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故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受到刺激而临时下意识的激愤型的伤害,认定为伤害罪更为适宜。

五、本案中还存在着诸多疑点,并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的很关键的三件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第一,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本案的关键物证菜刀做指纹鉴定,而本案中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而且,被告人又是精神病患者,他的单一证言是否有效?只凭被告人单一供述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证实该案件是由谁实施的,菜刀上的指纹才是更为重要的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的物证,能够直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从而排除有第三人做案的可能。也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抢夺菜刀过程。第二,案发现场的桌子上放着三个人的碗筷,为什么两个人吃饭要摆放三个人的碗筷?是不是被害人也邀请了第三个人来家吃饭?那么这第三个人是谁?是否来到过现场?他与本案有何关系?第三,被害人的家属也证实被害人生前有一部手机,而被告人并没有拿走这部手机,那么这部手机到哪里去了?谁到过现场?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并不能排除有第三人到过案发现场的可能,这也是本案中最大的疑点,第三人到达现场后有没有做过什么?既然本案中存在这么多的疑点,就应该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时本着存疑从轻处罚而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六、本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完全是被害人过错引起,而且是被害人先持械对被告人行凶,被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错。

辩护人在辩护词第四点已明确阐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口角的原因及打斗经过,不难看出本案的被害人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另外,做为李xx的老邻居又是多年的好友,杨伟才是知道李xx精神病史的,也知道李xx受到刺激或者喝酒后病情会加重,李xx的妻子曾经多次告诉被害人不要和李慰先喝酒,并因为此事与被告人多次打架,当晚,被害人又是偷着约被告人喝酒,并且又让被告人喝了那么多的酒,加之又对被告人进行言语的刺激,至二人发生了口争,起因存在过错,被害人先用啤酒瓶子扎伤被告人,被告人还手后又是被害人先拿起的菜刀,被告人被迫反抗才酿成惨剧的发生,所以被害人杨伟才自身确实存在重大的过错,当然,被害人的过错并不影响被告人构成犯罪,但由此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可宽恕性,因而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此系初犯;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乃是被迫自卫并致防卫过当,第三,被告人自始至终并不存在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第四,在犯罪完成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第五,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被告人案发前存在精神障碍,其犯罪是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主观恶性不深。因此,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审判庭充分考虑本案诸多特定情形,审慎量刑,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盛玉涛 律师

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5日

李xx故意杀人一案

一审辩护词

委托人:李x(被告人李xx之女)

代理人;盛玉涛 律师

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原文链接:/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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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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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篇1:

从一个保安到银行业务员,凭着小聪明,他很快发现了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漏洞。

再过几个月吉鸣就27周岁了,然而他的27岁生日,甚至他的28岁、29岁、30岁生日注定要在大墙内度过了。直到东窗事发前的一天,他还觉得自己的移花接木之法实在巧妙至极,然而现在他只能抱怨自己的愚蠢了。

2001年3月,吉鸣有幸进入了本市一家大银行担任保安工作,他勤奋好学,人也聪明活络,一年之后公司领导就破格提拔仅有职校学历的吉鸣到柜台担任接待员。吉鸣非常珍惜这个机会,他工作卖力并很快就了解和掌握了银行业务流程。不过,随着业务接触量的增加,吉鸣心态却越来越失衡。他整天过手巨额钱款,想到的却是自己那几千元的收入。吉鸣觉得,自己已经非常努力了,但自己哪怕再辛苦上十年,也很难过上真正富有的生活,他觉得不甘心。贪婪像毒液渗透进吉鸣的灵魂,他不再努力工作,而是开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动起了歪脑筋。他确实是个聪明人,没几个月就发现了银行中客户业务这部分流程中的疏漏。一个大胆的想法让他兴奋得浑身发抖:如果利用客户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他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巨款据为己有!

2002年10月,早有蓄谋的吉鸣动手了。他挑中了一个叫李萍的账户,账户中有一笔10.5万美元的定期存款。吉鸣开始了他天衣无缝的计划:将李萍的个人资料全部记了下来,并用拍照手机悄悄将客户签名拍成照片。回家后,吉鸣立刻叫自己女友林娜(另案处理)对照着手机上的字迹苦练客户签名。接着,吉鸣又做了一张李萍的假身份证,并让林娜用这张身份证到另一家银行开了个李萍的账户。

万事俱备,他通过电脑发出转账通知,由林娜伪造李萍的

签名,将李萍的10。5万美元转移到了另一家银行的李萍账下,巨额美元唾手而得。为了防止银行联系客户时露馅,他还在银行电脑系统上把李萍的联系方法改成了林娜的电话。千算万算,吉鸣就是没想到:如果那个真李萍发现自己的钱没了会怎么办?高智商的他应该明白,他在电脑操作过程中留下的痕迹马上会让他穿帮。

2003年10月,吉鸣和林娜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大肆操办享受一番之后,他发现10万多美金花得差不多了。于是他俩如法炮制,从冤大头李萍账户里划取了55万美元,他们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别克车和一套商品房,再一次体验潇洒的生活。

去年8月,真的李萍来到银行提款,吉鸣的丑行马上被银行发现。日前,他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篇2:

2006年至2010年间,本市(上海)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31人,与金融活动有关的犯罪14件14人,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邮政储蓄所等。其中,银行系统内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发案集中,共立案21件23人,占立案总数的67。74%,位居首位。这是记者从昨天在沪召开的首届金融检察论坛上获悉的。

这些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特点鲜明。首先,它们多以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为主。综观这些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最多的为受贿罪名,有19人。其次,涉案金融普遍较高,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大案要案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而且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此外,群体腐败、窝案、串案现象普遍,一些案件中存在同部门人员相互联手实施犯罪的现象。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篇3:

xxxx年6月8日9:24:00作为目前温州唯一在全国开设网点的银行,温州银行有关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继2009年温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万元填补炒汇巨亏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

再次震惊当地银行业。

昨日(6月7日)从温州鹿城公安局获悉,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移送检察机关。陈曦于2月29日被刑拘。温州银行方面称,陈曦为顺境支行业务部经理。但债权人代理律师则称,据债权人回忆,陈曦办公室对外挂的职位是副行长。

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亿元。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件,同比上升近101%。

涉嫌集资诈骗据债权人代理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陈曦还不出钱来,债权人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清单,看到底投了哪些项目,但遭到陈曦回绝。在与债权人协商过程中,双方突然谈僵,债权人拿起电话报警,陈曦当场被警方带走。

案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债权人自发成立了债权维权会,并聘请律师介入。代理律师、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隐向记者表示,陈曦自2007年开始,频繁与债权人进行资金拆借,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和垫资还贷,后经公安部门指定的权威结构鉴定,有些款项所涉及的温州银行的印章系伪造,只有部分是真实的。

银行职员个人工作自我鉴定

到银行已经有x个月了,在工作中坚守岗位,严于律己,对待银行的规定我都是时刻遵守的从来没有冒犯也没有逾越。

我身为银行的一员一直都严格的要求自己,我们的工作非常重要,在工作中不能够容许出现任何的疏漏出现,因为我们都知道,一点出现疏漏问题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后果我们承受不起,因此对于自己的工作一次都强调认真细心,努力有耐心的工作,从不会因为工作繁琐而抱怨,也不会因为自己工作不满意,始终坚持着自己的原则,始终保持自己的工作方式,去完成工作。

领导吩咐的任务我也从来没有一次怠慢过,我会第一时间去完成领导的工作安排时刻注意自己的工作师傅做好,绝不会让领导等待,每次的工作都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中出错,我会虚心听取领导的教训,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于自己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旦找到就会立刻去改正则些错误,绝不会让同一个错误在我的工作中重复出现,也不会让领导的教育白费,始终坚持着努力的去纠正错误不断的在工作中进步。

我知道想要在工作中有说成长,闭门造车是不能够成长的,因此我经常会寻找其他有经验,有时间的老前辈们学习,学习他们工作的经验,学习他们的方式是方法,努力的提升自己努力的完善自己,对于工作需要的一些理论知识,我会之际购买书籍学习,利用下班时间提升自己,让自己的知识更扎实,从而能够胜任自己的职位。

和其他同事相处,我经常会保持微笑因为我知道微笑能够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我会友好的雨同事沟通交流,与同事

处好关系,让友谊存在下去,我会经常的帮助同事,只要同事有需要,我又有时间我会答应,我也会积极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努力做好我们的工作,一起团结一起奋斗让我们的银行变得更好更强大。

在接到来到银行的客户,我会耐心的与客户沟通,会尽力的去帮助客户,对待客户的一些机密我也会帮助客户保密,用自己的耐心,用自己的努力去为客户服务,不会向客户抱怨,也不会怠慢客户,用真心,用诚意去服务于客户,是客户

能够理解和接受我们,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时候会护理的做好自己的任务,我会认真的服务于客户,让客户满意,让客户放心。

我们是银行的一员,在客户眼中我们是银行的代表,因此我时刻留意自己的行为,时刻谨记自己现在不只是我自己,更代表银行,我必须要让客户有一个好的感官,让客户觉得我们值得信赖。

在工作的时候不忘记工作,在服务的时候用最好的服务去服务客户,对待自己严格对待工作负责这事我工作的心态,也是我工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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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五

嫂子出轨,哥哥被害。弟弟疯狂报复!

案例:

北宋末年山东东平府谷阳县孔宋庄村,武松有位兄长武大郎是一个侏儒,武大郎有位美貌的妻子潘金莲。潘金莲试图勾引武松被拒绝后,被当地富户西门庆所勾引,奸情败露后,两人毒死武大郎。武松为哥哥被害之报仇,先杀了其嫂子潘金莲,后将西门庆杀死于鸳鸯楼,并在墙上写下“杀人者,打虎武松者也!。”后获罪被流放孟州。

背景资料:

潘金莲:“眉似初春柳叶,常含雨恨云愁,脸如三月桃花,暗藏着风情月意。纤腰婀娜,拘束的燕懒莺庸;檀口轻盈,勾得蜂狂蝶乱。玉貌妖娆花解语,芳容窈窕玉生香(《水浒传》中的描写)”出身贫贱,因家庭贫困,被迫于张大户签订三年的卖身契,做丫鬟抵家债。张大户垂涎其美色,欲纳为小妾,潘金莲宁死不从。张大户恼羞成怒,将她嫁给又矮又丑的武大郎,为了躲避纠缠,与武大郎来到谷阳县买烧饼为生。

武松:又称“武二”、“行者”。山东东平府清河县孔宋庄村人。“身长八尺,仪貌堂堂,浑身上下,有千万斤力气。身躯凛凛,相貌堂堂,一双眼睛光射寒星,两弯浑如涮漆。胸脯阖阔,有万夫难敌之威风;话语轩昂,吐千丈凌云之志气,心胸胆大,似撼天狮子下云端;骨健筋强,如摇地貌临座上。如同天上降魔主,真实人间太岁神(水浒传中的描写)。有一个哥哥---武大郎。从小父母双亡,由兄长抚养长”大,自幼习武,武艺高强,性格急侠好义。生活严谨,作风正派,不贪财色,体谅贫困群众疾苦。

西门庆:山东清河县人,出生一殷实的家庭。父亲是开药铺为生计。在《金品梅》中描写的发家特点是“做事机深诡异,又放官吏债、、、专在县里官些公事,与人把揽说事过钱”。还有就是骗婚,先骗富霜孟玉楼,后骗太监侄媳李瓶儿而顺速发家,还有官商勾结,强取豪夺。例如和状元蔡一元,宋乔年相互索取,相互包庇。他的格言是“马无外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霸占他女婿陈经济的家产。

武大郎:“身不满五尺,面貌丑陋,头脑可笑,人物猥獕,三分像人,七分似鬼,诨号--三寸丁古树皮(《水浒传》中的描写)。

本案例中的武大郎形象是,又矮有丑,一无是处的靠卖烧饼为生的挫男形象。

一、该案件是一起由通奸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

1、先是潘金莲与西门庆奸情被发现后,怕被暴露。两人合谋毒死武大郎。武松知道后,为了报兄之仇,先后杀了嫂子和西门庆。

2、潘金莲和西门庆的杀人犯罪动机就是,奸情败露,杀人灭口。

3、武松的杀人动机就是:为兄报仇,维护正义。

二、犯罪人原因的心理分析。

分析潘金莲的犯罪心理分析:

一、外部环境

1)家庭因素对她的心理影响分析:潘金莲自小家庭贫寒,出身低贱,为了还家债而被卖做丫鬟。可以看出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很不稳定,更不用说形成正常的自我意识。这样就使得她的行为是服从生物性的自我满足和自我保护的动力驱使也就不显得那样的突兀。

2)不满的婚姻为出轨埋下炸弹:首先在婚姻的形成上,是张大户将她嫁给武大郎,不是出自她父母的本意,更不是她本人的意愿。虽然在宋代子女的婚姻大权是掌握在父母手中,父母考虑的更多的是家族的利益,不是子女的幸福。而潘金莲的婚姻是很明显的被报复的结果---张大户要她做小妾未果。其次,是婚后潘金莲虽然没有婆婆的刁难,没有姑嫂的责难。生活过得也并非是自己想要的,因为武大郎一没本事、二没身材、三没外貌、四没有背景,这就使得潘金莲无论是精神上的需求,还是物质上的要求都不能都到基本的满足。使得她自己内心很清晰的知道现在的家庭和婚姻不是自己想要的。并且想要该变目前这样的情况,按照人本主义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析分析观点分析可知,潘金莲的基层的生理性的需要和高层次的精神性的需要都没有从武大郎那得到很好满足,或者根本没有满足。而潘金莲没有学会管理这种需要的驱动力,被这种驱动力所奴役。最后,家庭生活太单调,在宋代妇女从事的主要活动就是相夫教子,由于与武大郎没有孩子,并且内心十分瞧不起自己的丈夫。社会上不允许妇女从事商业活动的,这样即使美貌的潘金莲也只能呆在家中。整天无所事事,无聊、寂寞、空虚,内心有寻求刺激的、寻求幸福的动力。这就为通奸的可能提供了心理上的准备前提条件。

3)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宋朝的婚姻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宋代的理学家们也极力宣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女不事二夫”等等。《宋刑统》中明确的规定“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只要有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休掉妻子。这说明,在婚姻上男性有很大的决定权,但也有“夫妻不相安谐者,可以和离”,这里体现的更多的是自愿的原则,这种体现妇女有一定的自主权。宋代女子再嫁的现象比较普遍,一种是离婚后改嫁,另一种是夫死改嫁。大多时候,女性改嫁不仅不受歧视,还有很多人愿意娶寡妇。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明百姓,宋代女子再嫁的情况相当普遍。宋代不仅有公主改嫁、甚至改嫁的女人也能当皇后,如太祖妹妹秦国大长公主。“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自存者,自陈改嫁”。意思是法律允许寡妇因经济贫困而再嫁他人。

这些都为潘金莲想改变自己的生活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弹性范围。希望结束现在的婚姻,步入幸福的生活。从这个角度讲,她也是受害者,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时候用错了方法。

二、内部因素

1)没有形成正常自我、本我、超我。在潘金莲的世界中只有本我的需要,超我没有形成,甚至可以说就没有超我。及时享乐的思想主导着行为,处处体现着她为了满足本我的需她第一次看到武松时候的内心独白,就可以体现---“武松与他是嫡亲一母兄弟,他又生的这般长大。我嫁得这等一个,也不枉了为人一世”。

2)自我内部的调节控制系统不稳定。勾引武松失败后,武松前行到京城出差前来武大郎家辞行时,向潘金莲敬酒时候的祝词。要她答应时候,她总是巧妙的回避,不答应。夸张地说自己的能力“我是一个不戴头巾的男子汉,叮叮当当的婆娘!拳头上立得人,胳膊上走得马,人面上行得人、、、、、”这在是侧面凸显出内心的理亏和心虚,靠强壮大,来维持自己外部的形象。

3)在面对西门庆的勾引时候,表现出来的就是默许地期待。另一程度上是在被武松拒绝后的过渡补偿。这个时候,不管是谁,只要能够满足她的性需要,感情需要就行。体现出来的就是满足,自我需要,而不选择和考虑符合法律、道德的要求。

4)冷酷和犹豫并存。在武大郎被西门庆踢伤后,卧病在床时候,表现出来的冷漠和无情。最毒妇人心的强烈写照。在决定杀父夫时候,犹豫下。这时候受到王婆的暗示,从而下定决心。

总结:

1)潘金莲犯罪的内部原因就是:不满当前的生活,追求自己的感情和幸福,选错了路;听信王婆的暗示,走向犯罪道路。

2)外部的影响就是:大环境的再婚普遍和社会对再嫁的接受程度高。武大郎矮小,不能满足物质、精神的需求。被武松拒绝后的挫败感在反面促使与西门庆的媾和。

3)犯罪的过程是个相互交换的过程。在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潘金莲的潜意识中有通奸的想法。在和西门庆的交换中被激发出来,有没有社会道德而后自我控制的约束,就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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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与案例分析 题目:花季中的空虚与失落学院 : 管理学院 班级 : 市场营销1201 姓名 : 汪健 指导老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让爸爸永远心痛”------青少年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征青少年,这一阶段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人生的花季和黄金时期,是个性发展和社会化过程的重要阶段,也是主体个体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然后,也是一个很容易诱发犯罪的时期。从我国犯罪分布的现状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5%以上。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好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搞好预防和控制,让花季中的青少年少些空虚与失落,让他们成为对国家、名族有所贡献的一代人。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与一般犯罪心理结构有着更多的不同,诸多的不成熟导致心理和行为偏差,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的分析。1998年11月17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鲁庄小学一年级三班的7岁学生滑龙飞被人捅了19刀,惨死在学校公厕里。警方经过4小时的勘察,终于将凶手捉拿归案。令人震惊的是,凶手竟是年幼死者同父异母的哥哥李小飞,这位年仅17岁的技校学生,在警方的调查下,吐露自己真正要伤害的不是自己的弟弟,而是那未尽义务的父亲,要“杀了弟弟,让爸爸永远心痛”。李小飞出生于1981年11月8日,犯罪时只有17岁。他从幼年记事起,爸爸就给了他过多的心灵伤害。李小飞的父母关系很差,父亲经常殴打他的母亲,每次都会在他幼嫩的心灵上刻下深深的痕迹,从那时起,他便埋下了对父亲仇恨的种子。父母离婚后,他又被判给父亲,之后父亲再婚,又有了一个孩子,从来没有得到父亲关怀和呵护的他,决定报复父亲。青少年由于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因而对处理复杂的事物有困难,另外,青少年的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往往会感情用事,一旦有了犯罪欲求的倾向,就变得难以控制。李小飞没有勇气面对这样的现实:爸爸心目中只有弟弟,他既想得到父亲在各个方面对自己的关爱,又痛恨爸爸没有把自己置于作为儿子应该定位的位置上,使他对爸爸痛恨有加,认知的狭窄使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往往因为意志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极差,经不住诱惑或挫折。同时,为满足个人的欲望和需求,在实施具有反社会倾向的意志活动中,他们又表现的异常顽固,执拗,疯狂地为实现目标而甘冒风险。再加上由于社会阅历的不足,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分辨能力,没有社会感情,更容易引起犯罪的心理。当李小飞产生杀害同父异母的弟弟的念头时,自己也深深的感到恐惧,但挥之不去,似乎每天都用这种想法强迫自己,才能求得情绪上的平静,一时的冲动已经被情感上的依赖转换为强烈的动机。青少年犯罪主体很容易被客观存在的某一情境所诱使,直接产生行为动机,其行为机制往往是强烈的情绪体验所发动的,目的只是为了啊、在短时间内求得快感和发泄不满,因此,行为的冲动性特征非常明显。这种冲动性行为容易导致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一不做二不休”的李小飞终于下定了决心要杀害自己的弟弟,一时的冲动已成为无法遏制的犯罪动机,他时时被一种强烈的情绪、情感体验煎熬着------杀掉弟弟,让爸爸永远心痛,唯有如此,才能发泄心中积蓄多年的对父亲的强烈不满。这种极不理智的抗争与报复行为的选择,成为李小飞思维的全部内容。他终于在17的花季,走完了自己全部的人生。因此,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学者指出,犯罪心理预防工作,要加强对个体社会化过程的监督,使其养成良好品德和文化修养,以增强自身心理“免疫力”。为此,首先需要经过早期的预防,在他、个体未成年阶段和社会化过程当中,就应该进行全面的社会教育,重点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健康心理结构的教育、自立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是犯罪心里预防最基础的工程。另外,要防微杜渐,从微小的过失开始就要做工作,不能因为是微小的过失就加以放任。但是这里布、不能因为要防微杜渐就神经过敏,草木皆兵,这样反而会适得其反。最后,要将各个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产生综合效应,需要将改善环境、消除诱因与改善个人心理品质、增强个人修养结合起来;将完善社会规范与个人掌握规范,养成意识结合起来;将自律机制与他律机制的构建结合起来。如果社会很美好,个人素质很高,人人都有健康的心理,那么青少年的犯罪将不断减少甚至可以完全杜绝,这并不是梦想,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一定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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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犯罪案例近年来检察官违法的案例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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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

篇一 :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

花季少年触刑法抢劫学生钱财获刑罚

不满18周岁的学生闫峰、王伟,因抢劫广西浦北职业学校学生的55元钱,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峰、石林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浦北县职业学校抢学生的钱,二人搭乘出租车窜到职业学校内,寻找几个宿舍发现没有人,走到1栋三楼313学生宿舍,见到学生向林、刘华等人在宿舍内打牌。被告人严峰便把刀放在腰间进入宿舍抢劫,被告人石林则在宿舍门口处望风。向林不肯交钱,被告人严峰打了一巴掌向林的面部,接着踢了一脚刘华的腹部,最后用宿舍内的一张四方凳子砸向林的肩膀,致使向林不敢反抗,抢走向林的现金30元,之后又抢走了刘华现金25元。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用于吃饭、上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峰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5元、支付医药费200元到本院转交给向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峰、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峰、石林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赃款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男孩伙同他人敲诈父亲 “坑爹”少年仅十五岁

一男孩为获取钱财,竟伙同一外地男子敲诈父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由于男孩只有15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北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另一作案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2月23日11时许,在15岁男孩何某的提议下,山东省男青年孙某伙同何某,使用孙某的手机,以何某安全受威胁为由,向何某父亲发送多条恐吓短信,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并让其将款汇入孙某的银行卡内。何某之父随

即报警。孙某与何某在本市北辰区一银行门口查询汇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少年为帮哥们出气用铁棍打伤3人

未满18岁的中学生刘强为帮哥们儿出气,伙同他人用铁棍殴打3名陌生人,造成对方一人重伤、两人轻

微伤。在外聚会,后骆某得知自己的女友在麦当劳餐厅内被陌生男子搭讪。次日凌晨零时许,骆某纠集张某、刘强等人持铁棍、木棍殴打受害人大明等3人。大明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鉴定为重伤;另两人为轻微伤。刘强等人被警方抓获。

警方调查得知,大明及两名朋友之所以搭讪陌生人,是因为打赌,事发当晚他们打赌:如果谁能让陌生人给自己买吃的就算赢,输的人请赢的人吃饭。大明搭讪一个下楼女孩,离开餐厅时被一群人用铁棍殴打。东城法院认为,刘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涉案时未成年 两凶手被判无期

3月6日,合肥市中院对逍遥津公园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惠某和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及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696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2010年8月10日下午,惠某和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公园与被害人阳阳相识,双方相约当晚再次见面。[)因两被告人认为阳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遂预谋抢劫其钱财并选定作案地点。当日21时许,惠某和李某将阳阳带至逍遥津公园西边偏僻处,趁阳阳趴在石桌上睡觉之际,惠某用砖头猛击其头部数下,并伙同李某用手掐住阳阳的颈部,致阳阳丧失反抗能力。随后,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抬至案发地南侧的小土坡上,轮流翻找阳阳财物。其间,惠某和李某相继对阳阳实施了奸淫行为。为毁灭罪证,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推入附近小河,将其身体强行按入水中直至停止挣扎后离去。因两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两少年欲进学校打球遭阻将门卫刺死被判刑

被告人区某和杨某都是未成年人,两人本应有着美好的青春时光,却因自己的冲动和无知要在监狱里度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区某、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区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2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区某、杨某到平南县某镇二中门口欲进入学校球场打球,遭到学校门卫唐某阻拦,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区某、杨某就对唐某拳打脚踢,唐某用木棍反抗,二被告人见状,继续对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区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唐某的左大腿等处,将

唐某刺伤后,两人潜逃。[]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唐某系左动静脉受锐器作用,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区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3万元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人唐某对被告人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区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用刀捅伤唐某左动静脉,是致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未持凶器致伤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杨某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漳平一少年网上说“狠话”被处罚

3月14日,漳平市公安局多警种联合作战,查处一起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近日,有人在漳平某帖吧上发布了一则题为《组队炸了交警大队要不要?》的帖子。接到报告后,漳平警方立即组织网安大队、菁城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调查。经过认真排查,民警很快将发帖人林某找

到。经查,林某系因对公安机关的交通纠违不满,一时冲动就在某贴吧上以网名为“by醉生又梦死|”编造了一则扬言爆炸的帖子,并无真正实施爆炸的意图和行为。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林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其在网上发帖扬言实施爆炸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该网帖影响范围尚小,漳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林某的行为依法处以治安罚款处罚。

在此,警方表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蓄意编造并传播爆炸等恐怖信息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青少年犯罪团伙盗窃抢夺 主犯屡教不改获刑5年 2013年11月19日 10:26 因强奸尚在缓刑期内的主犯康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刘某、余某、魏某分别判处缓刑和拘役。

今年1月某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康某让龚某将在龚家吃饭的张某的摩托车钥匙从卫生间窗户递出,康某偷偷配制后将张某一辆价值8063元的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康某等人骑该车在商南县城踩点。1月22日晚,康某和龚某发现县城洪桥对面的好望角商店地处偏僻,且仅有一女店主在内,康某遂以到亲戚家送礼需买高档香烟为由进店试探,摸清情况后康某联系刘某到商店附近。20时许,

康某与刘某到店内假装买烟,并要求店主再拿两瓶6年西凤,趁店主转身拿酒之际,二人迅速拿起两条价值800元的苏烟冲出商店, 龚某骑摩托车接应二人后一起逃离现场。[)当晚,龚某到一批发部将所抢香烟低价处理,得赃款720元。初次得手后康某便纠集刘某、余某、魏某等人组成团伙开始肆意作案,在短短1个月内接连抢夺8次,抢夺数额达11674元。

法拘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11月14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抗x所犯的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抗x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办案律师从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中获悉,2008年9月27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六人,以受害人韩x欠张xx2300元为由,将受害人韩x从xx东路xxx网吧,挟持到本市xx

村xxx招待所709房间。对受害人韩x殴打、恐吓、威胁,并让韩x给其女朋友刘xx多次打电话,索要2万元赎金。

2008年10月1日上午8时许,韩x女朋友刘xx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男朋友韩x被人非法拘禁。[]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在本市xx村xxx招待所709房间将受害人韩x解救,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三人抓获,另三人在逃。

按照《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抗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相x、张xx、抗x等三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并于当天19时许将信插在张某家大门的门缝内。次日15时许,李某在家又写一封匿名信,要求张某在16日下午1时将5000元钱放在其家门口水塔旁边的破拖拉机坐垫下面。8月16日19时许,李某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张某儿子当场抓获。

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自己一人住在霍邱县公路局宿舍,2012年8月15日5点多钟出门买菜,开大门时门上有东西掉下来,是夹在门缝上的,捡起来看是一个纸包,里面有一封信,其不认识字,就放在院子里去买菜,8点钟的时候,张某女儿过来把信的内容读给其听,信里写:“我已经摸清你的底,我也不是勒索,我要现金5000元,要不给我会让你意外,而且还会抢劫你的,我既然知道你在哪住,所以你跑不掉,我明天下午就要钱,到时候我会跟你讲把钱放在哪,别耍花样。”其女儿把信给其子看,张某儿子就报警了。共收到两封恐吓信,报警后查出来是李某写的,李某是其邻居,还未成年,看着他长大的,想原谅他,给他一次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对其可从轻判处。[]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向老师、保卫干事等人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陈某辉的事实,并按老师的要求在宿舍等候处理。

被害人陈某辉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宁化法院调解,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辉各项损失共计109000元。被害人陈某辉及其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因与被害人陈某辉产生矛盾、陈某辉欲对其报复的情况下,不能理智处理矛盾、平息冲突,而是纠集了被告人黄某、陈某持甩棍共同 殴打被害人。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因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作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向所在 学校的老师、保卫干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按照老师的要求留在

学校宿舍里等候处理,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积极赔 偿被害人陈某辉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能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予以酌情从轻处 罚。

此外,宁化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比较成熟,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矫正,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附条件缓刑,让三被告人重新回到原就读的学校学习,直至完成规定学业,取得相关的毕业证书。因此,宁化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在千岛湖镇上学的初中生陈某像以往周末一样,背着书包准备从阳光车站乘车回家。当他的书包通过安检时,安检机器突然发出警报。经过开包检查,发现陈某的包内装有一把已开锋的匕首,这属于管制刀具,于是他被前来的派出所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经过询问,得知陈某的匕首系同学所送,由于比较喜欢这把匕首的造型,他便随身携带,还时常拿出来在同学面前炫耀。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在民警的教育下,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因为他是初次违反法规,公安机关将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民警告知,由于青少年遇事易冲动、偏激,随身携带刀具可能会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学校和家长应加

大对青少年使用刀具的监管力度。找

到。经查,林某系因对公安机关的交通纠违不满,一时冲动就在某贴吧上以网名为“by醉生又梦死|”编造了一则扬言爆炸的帖子,并无真正实施爆炸的意图和行为。了解情况后,民警对林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其在网上发帖扬言实施爆炸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该网帖影响范围尚小,漳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林某的行为依法处以治安罚款处罚。

在此,警方表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蓄意编造并传播爆炸等恐怖信息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青少年犯罪团伙盗窃抢夺 主犯屡教不改获刑5年 2013年11月19日 10:26 因强奸尚在缓刑期内的主犯康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刘某、余某、魏某分别判处缓刑和拘役。

今年1月某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康某让龚某将在龚家吃饭的张某的摩托车钥匙从卫生间窗户递出,康某偷偷配制后将张某一辆价值8063元的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康某等人骑该车在商南县城踩点。1月22日晚,康某和龚某发现县城洪桥对面的好望角商店地处偏僻,且仅有一女店主在内,康某遂以到亲戚家送礼需买高档香烟为由进店试探,摸清情况后康某联系刘某到商店附近。20时许,

康某与刘某到店内假装买烟,并要求店主再拿两瓶6年西凤,趁店主转身拿酒之际,二人迅速拿起两条价值800元的苏烟冲出商店, 龚某骑摩托车接应二人后一起逃离现场。当晚,龚某到一批发部将所抢香烟低价处理,得赃款720元。初次得手后康某便纠集刘某、余某、魏某等人组成团伙开始肆意作案,在短短1个月内接连抢夺8次,抢夺数额达11674元。

法拘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11月14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抗x所犯的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抗x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办案律师从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抗x的起诉意见书中获悉,2008年9月27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六人,以受害人韩x欠张xx2300元为由,将受害人韩x从xx东路xxx网吧,挟持到本市xx

村xxx招待所709房间。对受害人韩x殴打、恐吓、威胁,并让韩x给其女朋友刘xx多次打电话,索要2万元赎金。

2008年10月1日上午8时许,韩x女朋友刘xx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男朋友韩x被人非法拘禁。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在本市xx村xxx招待所709房间将受害人韩x解救,并当场将犯罪嫌疑人相x、张xx、抗x等三人抓获,另三人在逃。

按照《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抗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相x、张xx、抗x等三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抗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五、请求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抗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抗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抗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抗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抗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9年2月14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抗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安网报道,近日霍邱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案件。

2012年8月14日16时许,李某在家中书写一封匿名敲诈信,让张某准备现金5000元,如不给钱将会让其出意外或被抢劫,地点另外通知。并于当天19时许将信插在张某家大门的门缝内。次日15时许,李某在家又写一封匿名信,要求张某在16日下午1时将5000元钱放在其家门口水塔旁边的破拖拉机坐垫下面。8月16日19时许,李某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张某儿子当场抓获。

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其自己一人住在霍邱县公路局宿舍,2012年8月15日5点多钟出门买菜,开大门时门上有东西掉下来,是夹在门缝上的,捡起来看是一个纸包,里面有一封信,其不认识字,就放在院子里去买菜,8点钟的时候,张某女儿过来把信的内容读给其听,信里写:“我已经摸清你的底,我也不是勒索,我要现金5000元,要不给我会让你意外,而且还会抢劫你的,我既然知道你在哪住,所以你跑不掉,我明天下午就要钱,到时候我会跟你讲把钱放在哪,别耍花样。”其女儿把信给其子看,张某儿子就报警了。共收到两封恐吓信,报警后查出来是李某写的,李某是其邻居,还未成年,看着他长大的,想原谅他,给他一次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对其可从轻判处。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5000元。(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刑期。在 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对三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在宁化法院少年庭法官的努力下,所在学校愿意接收三被告人回校继 续完成学业,协助做好三被告的监管和教育工作。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2014年4月18日宁化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黄某、陈某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被告人叶某在与被害人陈某辉交往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合产生矛盾,被害人陈某辉遂扬言要报复被告人叶某。

2013年11月15日下午,被害人陈某辉纠集数人前往被告人叶某所在学校,在未找到叶某后散去。被告人叶某闻讯后,找到同校老乡被告人黄某、陈某帮忙。

在被告人叶某得知被害人陈某辉在宁化县城区某小区门口时,叶某遂带着被告人黄某、陈某前往,三人各持一根铁质甩棍追赶、持续击打被害人陈某辉。直至被害人 头部出血,三被告人方才停止击打,并将打弯的甩棍扔在现场,逃回学校。随后,被害人陈某辉被其亲属送往宁化县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辉伤情为重伤。

案发当天19时许,三被告人所在学校老师闻讯后,即挂电话给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向老师、保卫干事等人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陈某辉的事实,并按老师的要求在宿舍等候处理。

被害人陈某辉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宁化法院调解,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辉各项损失共计109000元。被害人陈某辉及其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因与被害人陈某辉产生矛盾、陈某辉欲对其报复的情况下,不能理智处理矛盾、平息冲突,而是纠集了被告人黄某、陈某持甩棍共同 殴打被害人。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因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作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向所在 学校的老师、保卫干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按照老师的要求留在

学校宿舍里等候处理,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积极赔 偿被害人陈某辉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能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予以酌情从轻处 罚。

此外,宁化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比较成熟,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矫正,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附条件缓刑,让三被告人重新回到原就读的学校学习,直至完成规定学业,取得相关的毕业证书。因此,宁化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在千岛湖镇上学的初中生陈某像以往周末一样,背着书包准备从阳光车站乘车回家。当他的书包通过安检时,安检机器突然发出警报。经过开包检查,发现陈某的包内装有一把已开锋的匕首,这属于管制刀具,于是他被前来的派出所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经过询问,得知陈某的匕首系同学所送,由于比较喜欢这把匕首的造型,他便随身携带,还时常拿出来在同学面前炫耀。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在民警的教育下,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因为他是初次违反法规,公安机关将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民警告知,由于青少年遇事易冲动、偏激,随身携带刀具可能会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学校和家长应加

大对青少年使用刀具的监管力度。同时,他也提醒各位市民朋友,严禁携带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码头、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否则公安机关将对违规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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