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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号。
因王××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及请求如下:
一、同意与周××离婚;
四、判令周××清偿答辩人个人债务4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周××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这也是周××密谋已久的事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周××与答辩人系20x×年×月×日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周××系再婚,而答辩人为初婚,20x×年×月×日生育一儿周小×。两人虽系经介绍认识谈婚,婚前相处较短,但答辩人认为周××已经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应该会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在婚后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只是把家里当做换洗衣服的场所。周小×出生后,仍未能唤醒周××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在将答辩人母亲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积蓄骗光之后,便积极谋划与答辩人的离婚。
周××与答辩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已是第三次诉至法院审理,周××曾于20x×年g月×日时就向贵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答辩人发现周××伪造结婚证骗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头训诫处罚,并且答辩人还发现周××恶意转移公司股份,在此种情况下,周××于20x×年11月×日向贵院提出了撤诉。
基于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诉后,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又于当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后由于答辩人准备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
现周××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的维系没有任何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二、周××并无抚养子女的责任心及诚意,请求判定周小×由答辩人抚养,并判令周××每月支付20x0元的抚养费。
从20xx年2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没有认真负责地尽过一个父亲的职责,周××的生活一直以来就是由答辩人承担。非但如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辩人的母亲陪同答辩人一起将周小×送至医院就诊,周小×的入学及学习问题亦由答辩人一人负责。周××从来就没有好好地关心过周小×的生活、学习,其要求抚养周小×完全就是一个掩人耳目的托词。
三、请求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元的公司股份,赔偿答辩人500万元的损失。
周××为达到与答辩人离婚时,答辩人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20xx年8月×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前火速炮制了一份与其胞弟周大×的20x万元的借条。很快又在周××的操纵下,该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同意周××将其所有股权折抵20x万元的债务,并完成股权转移。
以上行为,周××显然想通过一个合法的形式来实现其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首先,股份的转移发生在周××提起离婚诉讼前半个月内,并且从20xx年3月份开始,周××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货款及住房的物业费,20xx年6月份开始,答辩人一家便无法联系上周××,并扬言要与答辩人离婚,让答辩人一分钱都得不到。
其次,债务的炮制与股份转移亦发生在周××亲兄弟之间,更何况周大×根本就没有向周××借出20x万元的能力。
四、请求判令周××归还答辩人借款40万元。
在婚姻生活期间,周××以各种手段骗得答辩人的信任,共向答辩人借取个人存款40万元,并于20xx年×月×日向答辩人出具欠条,约定20xx年12月前归还。但此后,周××便策划着与答辩人离婚,并意图转移财产致使答辩人无法分割共同财产。此款系答辩人个人财产,应由周××清偿。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年月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二
本准则是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和基本行为准则,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基本依据。
二、工作规范
1、员工在办公时间及办公区域内必须佩带工牌。
2、公司提倡工作用语为普通话。
3、办公时间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串岗、聊天。
4、严禁在办公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违者视情节转重,给予不同形式的处分。
5、严格办公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域和办公时间内就餐、吃零食或进行其他工作以外的活动。
6、不得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7、员工打电话,用语应量简洁、明确、减少占线时。
8、公司严禁员工在公司拨打私人长途电话和区间电话,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分,因工作需要拨打长途电话的,到综合管理部统一拨打。
9、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不许打私人电话。
10、员工参加正式会议、培训等应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及秩序,主动处理好手机,不得发出响声,每响一次,扣工资50元。
11、严格文印、传真管理
(5)文印室对送来打印、传真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
(6)文印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处分。
三、形象规范
1、员工着装
1)工上班时,着装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因对外工作大原因,有交往需要的公司领导可视工作情况着装。公司若有统一着装要求,则按具体着装规定执行。
男员工着装要求:
2)洁、无污迹、无汗味、无破损、扣子齐全;系好领带,衬衣衣襟套进裤头,袖衫应扣好袖扣。穿戴统一,合符标准。
3)服表面平整,长度适中。不得露胸或披挂,衬衫必须束于裤腰或裙内,男士不得将领带拉开。
4)一鞋袜颜色。皮鞋光亮,不穿颜色鲜艳的袜子,禁止使用夸张的配饰。
5)给员工的工号牌须随身携带,工号牌在工作时间内须按规定标准佩戴。员工在设施设备维修,油污较多的情况下,可着装旧工作服或自备服装或特殊作业劳动时,也视情况可不着装工作服,但必须佩带工号牌。
6)理人员有权监督员工着装。
7)号牌佩戴端正,位置统一。
8)作服非因公不得穿出公司,下班后,须将工作服存入更衣柜。
2、员工仪表
员工应保持手、面部、头发的清洁整齐。女员工:发型整齐,不披发,不得遮面,不染异色;提倡淡妆上岗,不化浓妆,不涂指甲,首饰佩带适度。男员工:不蓄长须,不留长发。
四、行为规范
1、员工之间相互平等,彼此应建立真诚、友爱、互助的工作合作关系,不得挑拨是非、散布谣言,恶意诋毁攻击他人,更不得吵闹、打架、否则按照公司制度处理。
2、原则上工作时间不接待私人来访(特殊情况除外)。如有公务客人来访,先由综合管理部前台接待员将客人引领至会客区或会议室,倒好茶水,再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对所有工作来访客人,接待人员应礼貌周到、举止得当。
3、员工如有投拆或反映意见,可通过口头或局面向主管领导陈诉,如意见涉及主管领导,可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或更高层领导陈诉。公司鼓励员工表达不周意见和想法,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坦诚沟通。
4、公司所有职员应做好相关单位的服务工作,严禁利用工作关系刁难业务单位,原则上不得接受业务单位的宴请及礼金、礼券、礼品。
5、员工对外交往应热情诚恳、礼貌周到,廉洁自律,严禁任何人收受回扣,损害公司利益。
五、用语规范
1、文明用语
(1)请!请坐!
(2)您好!谢谢!
(3)对不起!
(4)请稍等。
(5)请问您找谁!
(6)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7)您好走。
(8)谢谢合作。
(9)请原谅我们这儿不能抽烟。
2、服务禁语
(1)不知道!不清楚!
(2)不是我管,找去。
(3)没看见我正忙吗?到别处问去。
(4)怎么还问?
3、员工在接听电话时,一律用普通话。接听礼貌语为:
(1)你好!上河物业
(2)请问你有什么事?
(3)请问你找谁?
(4)请稍等。
(5)有什么事可以转告吗?
(6)谢谢,再见!
公司将对礼貌用语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六、环境规范
1、员工严禁在公共办公区内吸烟,确需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室进行。
2、各部门所有区域、墙壁空间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布置,不准随意张贴、悬挂物品。
3、办公区域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三
总的意见是:1、不同意与宋xx离婚。
2、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3、如法院判决离婚,应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保证被告离婚后有住所。患病的婆婆由我照顾。
4、原告所称6万元共同债务不存在。
5、盖房所欠3万元外债应由原告偿还。
6、如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
7、精神赔偿5000元。
具体如下:
一、我不同意与宋xx离婚,理由是:
1、我对这个家付出太多艰辛,与宋xx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了建立长期家庭关系的感情基础。我与宋xxxxxx年4月10日结婚,结婚时宋xx家只有两间半平房,婚后还住在他二姐家(杏花村)楼上。结婚彩礼8000多元也给了公公婆婆还了结婚典礼借的钱;原告婚后半年工资偿还了他欠汪家店学校的xxxx元;原告上学时还借了8000元外债,家庭经济十分不好,过年还吃大队补助。xxxx年10月我怀孕在家休息,我们开始学插月季准备种花,xxxx年的春天卖了三仟元钱支付了我住院生孩子和作酒的费用。并用孩子作酒收的3500元礼钱和又借的一部分钱开始建大棚(300平方),在大棚后盖了五间房约70多平方。从xxxx年至xxxx年我在家自己一边看孩子一边卖花(他父母看不了孩子)。xxxx年5月,我单位 通知我回去上班,单位效益不错,上班后第一个月就拿到1000元,当时原告月工资才500元,他父母在家种地一年劳动所得才二仟元,扣除地里的投资有时还赔本。之后我每月工资一路上涨至xxxx元至2500元,是宋xx工资的2至3倍,家里的生活开支几乎我一人承包,节余的钱存起来准备盖楼房。xxxx年我们又在地里盖了一个1000平方的大棚,开始从荷泽进牡丹经营牡丹到现在。期间我除了上班、照顾孩子就去地里干活,邻居都说这媳妇吃苦了。
2、婆婆年迈体差需要人照顾,我与婆婆关系甚好。我公公于xxxx年农历二月初十遭遇车祸身亡,婆婆现在73岁身体不好,07年摔过一次髋骨裂缝,躺在床上半年,xx年8月中风差点偏瘫,我一直照顾着婆婆,自从原告起诉与我离婚后婆婆总是不快,见到我就泪流满面,这样的孤独老人也需人照顾,我和婆婆已建立了感情我愿终身照顾婆婆,哪怕离婚了也要和婆婆住一起,日息相守,婆婆对我如何敬请法官访问了解便知。
3、孩子我放心不下,我也离不了孩子,孩子今年12岁,正是培养教育的关键时刻,原告好酒,经常在家聚饮,一次喝一斤多白酒,有时还让孩子给他炒菜、炖水,原告出去数十天,才给孩子85元钱还包括买一罐气,当我见到孩子时,孩子身上只剩下了5元钱,学校开家长会也找不到原告。记得儿子六个月时生了一场大病,让他出钱给儿子看病他没钱,还是我父母拿的钱才给儿子交上了住院费,一直到孩子10岁,凡是孩子生病他一次也没管过孩子,怕看护孩子耽误了他喝酒,他就会把孩子大吵一顿,只要孩子做错事他就打孩子,导致孩子见到他就很害怕,不敢说话,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我离开孩子我十分不安,所以我一定要和孩子在一起。
4、原告的离婚原因主要是暂时性的物欲满足及她人介入而形成,属可改变的。自从盖上房子后,宋xx便觉得很伟大,加之还有一亩半牡丹如果开发商赔偿数额不菲,他又是老师现在带学生、看风水、画画收入稳定,并且他的画现在也已小有名气等等这些原因,导致他开始嫌弃我不懂感情、艺术,但我相信他这只是一时的行为,以后是能改的。另汪家店一女教师虽与原告有不正当往来,但原告只要知错即改,并不晚矣。第一次离婚前几天原告对我大打出手,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作为知识份子,为了孩子、父母及自己的名义应该会改变的。
二、如判决离婚,应依法分割以下共同财产:
1、宋xx银行存款、公积金、社保金个人支付部分(具体数额请人民法院查询后定)。
2、双方生产经营所得的种植物牡丹花等补偿款,包括种植物牡丹花补偿、大棚补偿、月季补偿、土地补偿(具体数额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定)。
以上1至2项暂以宋第一次起诉时间xxxx年3月份前后至今有关部门的交易记录收支款数额为准。
3、夫妻共建房上下二层共14间。
4、种植物房5间.
5、简易大花棚1个。
6、正在生长的牡丹园及其植物。
以上财产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处理不成时,由法院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判决。
三、如判决离婚,原告应承担3万元盖房所欠外债;如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我享有探视权;如判决离婚原告与第三者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应给予赔偿。
北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xxxx年7月2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被告):林,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号江南苑x10栋x单元号房。
就原告朱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携带抚养权,女儿朱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于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正好合适。况且,朱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五
被答辩人孙xx,女,xxx年4月6日生,汉族
xx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xx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相识,后经一年多的热恋,我们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x年年底,我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相敬如宾,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特别是x年07月23日女儿出生以后,我们又有了爱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后又于x年1月7日生育儿子。另外,我家里还为我们出钱承接了被答辩人转手的玉器店,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四口人其乐融融。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工资卡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什么活,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
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我经过深思熟虑,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自由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经过婚后多年的充分认识、了解,感情基础更加牢固,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
答辩人更是洁身自好,将打工等收入全部交给了别答辩人,没有多余的闲钱与别人喝酒,而且也不爱喝酒,故从不喝酒,更没有酗酒滋事。被答辩人所诉称的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更是无中生有。
3、系主要由答辩人家人出资经营,被答辩人诉称完全是在捏造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我家里人想为我及被答辩人谋个营生,我们便一起打算开一家店。x年,刚好被答辩人叔叔李占武在康德有个玉器店向外转让,价格12万。我们家里存款3.5万、我姐出2.6万、姨姨1万、同学1万、舅舅2万、我有存款8000元,共计10万多,被答辩人家里出了2万元,承包了该玉器店。而且,我一边和被答辩人经营玉器店,一边在外打工,将工资卡一直是交给被答辩人用于生活及玉器店进货等等。有时候,玉器店进货没钱时,我们家都是把粮食卖了,向亲朋好友借钱用来进货。而被答辩人却说玉器店是别人的,完全是在捏造事实,是在恶意编造谎言。
答辩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更为了被答辩人和两个孩子能够生活的富裕幸福,自己还在外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工资卡全部交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在x年开始经常和别人一起出去旅游,外出购物,花钱也越来越多,不仅我给他的工资他用来和别的男人一起出去旅游、玩等花销,我名下的5张共5万元的信用卡也交给了被答辩人,但是仍然不够她花销!而且,被答辩人对家里孩子也不闻不问,孩子都是我和我妈在养,我除了在外工作上班,回家以后还做饭、洗衣服等等,几乎承包了所有家务。而被答辩人却经常和别的男的一出去旅游,一出去就好几天,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回来了也不说去哪里了,回到家里就玩手机,和别的男的在网上聊天,打电话也背着我,言语甚是亲昵!更令人气愤的是,其中有一次,被答辩人还让一个男的来我在x店门市跟我闹事!
对于被答辩人的种种不良行径,答辩人实在是非常气愤,但是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孩子将来的成长,我不想让孩子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离异的家庭,更不想让孩子有后爸后妈!所以,只要被答辩人能够回心转意,保证不再和第三者联系,我愿意再次原谅被答辩人,只为孩子能够有一个微暖的家!希望法庭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并对被答辩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一月二十四日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七
被答辩人孙,女,x年4月6日生,汉族
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不离婚诉讼答辩状篇八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x4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x6年12月28日,婚生女出生。后双方于x7年办理登记结婚。x1年3月27日,婚生子出生。结婚近二十年来,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且男方对女方及子女不管不问,毫不关心。尤其是男方有外遇后,更是变本加厉不尽任何家庭责任,令女方无法忍受,现如今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小孩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x0元抚养费
子女随女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孩子抚养权应该给女方。男方每月工资1万元以上,按照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女方每月要x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
夫妻生活期间有9万元欠款,应当一并处理。
四、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x00元
男方对婚姻有过错,和其他女人同居并生了孩子,还以父亲名义给私生子办理出生证明等手续,严重伤害女方感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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