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规章制度内容 保险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大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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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规章制度内容 保险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大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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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章制度汇编篇一

2008年深圳政府发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深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深圳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时隔6年为了更好的完善深圳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待遇,深圳政府与时具进的制定了最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办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文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执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 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一)2024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15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参保人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属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以下简称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财政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学生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计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计入调剂金,其余部分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在本市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其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中尚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一)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二)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按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计算的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参保人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其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第七十条 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

第七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谈判、招标的方式,从优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定点服务项目。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择优选择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条件和程序应向公众公开。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十三条 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第七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制定并公布计划。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公布计划的规定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同等条件下,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等级较高、诚信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药店、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药店、不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商品的诚信较好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

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七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等单据。

第八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八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按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医师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绝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二)购买非处方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八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条 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后,再与本市转出医院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结算。

第八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偿付标准,并按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进行奖励,费用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结算医院后,其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八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应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纳入其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十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等实行监督。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九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方式定期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并可聘请机构或医疗保险监督员参与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 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 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界定的出院日期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裁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安排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与欠缴数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两年以外医疗保险费或个人缴费人员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市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违约金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 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一)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倒卖药品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医方式获取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超出正常剂量的。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市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分别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和0.2%缴纳,由原用人单位按应缴的年限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未按时提供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妥善保存参保人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参保人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护理医疗、取消医疗保险药品加成后新增诊查费等费用支出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两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是指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或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资金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体检补助的人员,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为90%和80%。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中断参保不超过30日的,视同参保人仍参加原医疗保险形式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10〕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保险规章制度汇编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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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企业文化准则 …………………………………………3 3

2 2 印章管理规定 ……………………………………8 8

3 3 收发文管理规定 …………………………………… 10

4 4 文印管理规定 …………………………………… 12

5 5 政令下达及复命制度 …………………………… 13

6 6 档案管理规定 …………………………………… 15

7 7 会议管理规定 …………………………………… 18

8 8 食堂管理办法 …………………………………… 20

9 9 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 24

10 宿舍管理办法 …………………………………… 27

11 保安人员 执勤准则 ……………………………… 29

12 值班管理规定 …………………………………… 33

13 办公物资采购及发放规定 ………………………… 35

14 合理化建议征集管理办法 ……………………… 37

15 防火安全规定 …………………………………… 40

16 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 45

17 局域网运行管理规定 …………………………… 48

18 行政管理主要流程 ……………………………… 51

企业文化准则 (编号:yggx-01)

第一章

核心价值观 1.客户 客户是我们唯一老板,客户们无需任何言辞,只要淡然离去,就将我们全体员工都开除了――董事长也无法幸免。

2.合作者 尊重我们的供应商:给他们一个合理的价位,并按时付款。

尊重我们的政府: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并依法纳税。

尊重我们的客户:因为他们所赚的每一分钱都不容易,我们要为客户节省每一分钱。

尊重我们的员工:公司的成长是每一位员工努力工作的结果。

3.公司与我 若我是公司老板,我会尽量欣赏下属的优点,少看其缺点,过人之处,多加发挥,这是公司的财富,下属的缺点,成年人改不了,只要不影响企业就算了,我会关心爱护下属,不追究其隐私。我会严肃批评犯错误的下属,但不伤其感情。我会奖勤罚懒,辞退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的下属。我会调动下属,精诚合作,致事业兴旺。

若我是公司下属,我会敬重老板,就算老板比我年轻,我也服从他,我会在老板给我的期限前完成工作,做得尽善尽美无瑕疵,我对老板不反对,不投诉,老板决定有错,在适当时机稍作提醒。我会理解老板的苦与难,切忌把老板的心声到处宣扬,做到守口如瓶,同事间团结友爱,与老板同舟共济,努力奋斗,致公司成功。

5.博爱 保持正大光明谦虚的工作态度,崇敬自然,热爱人类,热爱工作,热爱公司,热爱祖国。

6.何为好人(the wise person)? 说一个人在一生中没有犯错误不一定是好人,因为他在一生中没有机会犯错误。而真正的好人,在一生中有机会犯错误而没有去犯错误的人,才是好人。

7.感谢 感谢员工,今天您为公司所做的每一件事情。

第二章

9.怎么做? 要么做第一个,要么做最好的,要么就做与众不同的。

10.效率与行动 外部的竞争没有那么可怕,最危险莫过于内部的低效、无序和服务意识的淡漠。要成就事业,我们不仅要行动,还得敢梦想,不仅要计划周全,还得信心十足。

11.信誉与品牌 信誉是企业的灵魂,品牌是企业的生命。

13.成功的法宝 敬业尽责,精诚协作,是永冠成功的法宝。

节省每一分钱,努力降低成本,增强竞争能力。strive to save every penny ,improve competency by optim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含泪播种的,必微笑收获 领导者要有威信,必须言必行,行必果 真正的领导者是预知问题,而非解决问题。

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堆积起来就是便是了不起的大事

14.为何失败 人世间的失败,大多由于努力不够或计划不善,两者必居其一。

15.努力 没有沉不了的船,没有跨不了的企业,一切取决于自己的努力,员工要三倍的努力,干部要十倍的努力。

16.希望的明天 我们不要问“明天将会成为什么样的状况”只问“明天要什么,才能造成我们所希望的明天”。

17.关于说谎家(liars)

说谎家必须具备一副好记性,因为他们不得不时刻牢记,瞎说的内容是什么,何时说的,在哪里说的,跟谁说的,还有这些人可能会转告谁……所以他们比别人活得累!

18.问题 你来这里协助公司解决问题,还是你就是问题的一部分

19.工作准则 our principle 诚信 trust 尊重每个人的价值 every person, every idea counts! 日事日毕 be efficient 日清日高 keep learning 快速反应 立即行动 action 团队协作 teamwork 沟通创新 focus on communication and innovation 彻底解决问题 be a problem solver 不论从外省来的一个请求,还是楼下大厅里的一个电话,每一个请求应在当天得到答复,这是我们的工作原则。

20.品质控制 每一环节都要求品质:学习、思考、分析、评估、改进。产品可靠:准时完成,品质优良划一。every procedure demands quality: learning, thinking, analyzing,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不追求质量,企业将无以生存。

quality is our life.不改进质量,进步要停止,退步要开始。never stop improving quality.推行最优企业管理 生产最佳质量产品。

国家的监督、用户的选择,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我们与竞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注重全面培养员工的产品质量意识。

以最一流的服务取信客户;
以最过硬的产品渗透市场。

21.安全生产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祸根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印章管理规定 (编号:yggx-02)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

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是本公司对外、对内报告、决定、证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证明。

(二)

各职能部门、处室印章管理,职能部门、处室印章是处理各业务范围内各种事项的证明。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

各种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授权主管授权。

(二)

印章不准随身携带,如遇特殊情况印章须带出公司的,须经授权。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

文件需用印时,用印部门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并附需加盖印章的文件。

(二)

印章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须经相关授权),经确定后才能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证明上盖章。

(三)

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可盖章。

(四)

盖章要正规。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连接线上,一处盖在公司落款处。

(五)

健全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必须注明盖章日期、部门、事由、审批人、经手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六)

印章的使用流程参见《行政管理流程规定》中的《印章管理流程》。

第六条 外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加盖本公司印章,如合同、合约、协议、借款、签证一类,须经权责主管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七条 因撤并机构(含更名)或其他原因作废的印章,必须发文宣布作废。作废印章收回,并集中保管。新建机构的印章批准刻制后,要发文通知启用。

第八条 印章遗失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备,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九条 公司介绍信及其他重要凭证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凭证。

第十条 违反以上印章管理规定的,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印章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收发文管理规定 (编号:yggx-03)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文的收发,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的承办和签发 (一)

(二)

属决策性问题或涉及方面较多的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

(三)

属决策后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由公司的主管副总签发。

(四)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下达文件(如通知、函),承办程序与上同,由权责主管签发。

第三条 办文程序 (一)

办文程序为:拟稿、会签、核稿、审批、签发、打印、核对、封发。

(二)

凡公文应由部室文件起草人校核署名,注明起草年月日,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送有关部室会签。文件一律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领导签发、编号登记。打印出来的文件由拟稿人核对,上报的公文由办公室复核后封发,所发文件保留二份连同底稿一起送存档案室。

(三)

公司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由经办部门起草,办公室核稿后呈领导签发、编号登记。打印出来的文件由拟稿人核对,上报的公文由办公室复核后封发,所发文件保留二份连同底稿一起送存档案室。

(四)

以公司名义的行政发文程序参见《行政管理流程规定》中的《行政发文流程》。

第四条 公文收发、传阅 (一)

(1)分类:应按文件的内容分类(暂分为营销类、技术质量类、行政人事类、生产管理类),送公司领导的文件分夹送阅。

(2)编号、登记:一般按文件的密级和已有的编号登记。

(3)传递:文件一般先递送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对于送阅的文件必须尽快阅批,后递送有关部室。领导和部室不得抽走文件。遇特殊情况或急办件,可直接先送有关部室或相关的公司领导,送阅文件者均不能压拖文件,做到当日送急件,当日转签。转签要根据文件内容及时送相关部门办理。

(4)归档、保管:按公司现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

文件在各部室的传阅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三)

在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进行分类登记核对手续。

(四)

涉及部室业务的文件,由该部室阅存留底,如须归档的文件,可申请复印一份留底。

第五条 文件的编号 公司发文,一定要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编号:

(一)

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一律用永冠字(××年)×××号;

(二)

公司监事会发文,用永冠监字(××年)×××号;

(三)

董事会发文,用永冠董字(××年)×××号;

(四)

其他管理部门的发文,用永冠×字(××年)×××号。

第六条 办文中注意事项 (一)

起草公文应按照党政分别行文的原则正确使用文种。

(二)

起草公文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力求内容确实、观点明确、用词简练、标点正确。

(三)

起草公文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稿纸,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最好提供电脑打印稿。

(四)

电脑打印文档要统一格式:打印用 a4 纸,字体为宋体,标题字号为二号,正文字号为小四号,行距为 20 磅。具体格式要求可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五)

红头文件,只适用于需遵照执行的制度、规定、决定、决议、纪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笺印发。

(六)

“报告”和“请示”要严格区分。凡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文件,只主报一个上收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请示的事项,应“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对某些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应如实反映,便于上级机关审定。上级的文件或呈批件、上级机关批示或批文后的工作,由经办部门负责联系并送公司领导阅后存档。

(七)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根据文书立卷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档案人员归档。办公室送阅的文件,传递人员不得随意抽取和保存存档材料。

(八)

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能用电话或当面商谈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
该发的文件,应尽量事先商定,取得一致意见,加快办文速度。

(九)

以党总支名义行文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文印管理规定 (编号:yggx-0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文件打印、复印、传真及其他文印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管理公司所有文印设备及设备管理、使用人员。

第三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将文稿资料乱丢乱放,禁止非文印人员接近文印现场,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四条 凡印发的文件资料必须由拟稿部门(人)反复校核,字迹清楚,确保质量。

第五条 部门一般材料在本部门打印、复印。正规文件、急件、特殊文件等需由公司高档文印设备打印、复印的,打印人必须用方格稿纸按正规格式要求先拟稿、经领导审定清稿后由办公室出具打印通知单,文印员方可受理,否则文印员可以拒绝打印。如发现文印员在无打印、复印、油印通知单情况下受理文印任务的,按违反规定论处。

第六条 打印文件,发传真,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第七条 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八条 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文印设备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随意操作。

第十条 文件、材料在十份以上的,原则上用油印机。

第十一条 节约用纸。草稿及非正式文件打印提倡用废旧文件的反面。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实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第十三条 文印人员及其他使用文印设备的工作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属操作及个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将酌情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严禁私事使用公司传真机。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考核制度给予惩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政令下达及复命制度 (编号:yggx-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政令的下达与执行。

第三条 管理者的命令应简洁、明确、全面。命令执行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复命。

第二章 政令下达 第四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任何人无权也不准阻止政令下达或扣压政令。

第六条 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但不可以越级指挥下级。

第七条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均有权向直接下级发布工作指令。工作指令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命令执行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向命令下达人做出保证。不能完成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说明。

第三章 督办 第九条 在政令下达后实施必要的督办,可保证政令到位准确、及时,使下令人能及时掌握受令人执行命令的进度。

第十条 下令人可自行督办,也可指定专人执行督办。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决议、总经理书面命令的执行督办均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其他受令人无论级别高低均应主动配合。

第四章 复命 第十二条 命令执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命令下达人复命。

第十三条 复命内容为完成任务的质量和结果。

第十四条 命令执行人可以口头复命,必要时或有要求时以书面形式复命。

第十五条 命令执行人应无条件接受行政检查。

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档案管理规定 (编号:yggx-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日后查考、利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档案的管理,对于财务、人事档案、质量文件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第二章 确定归档范围 第三条

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

公司印发的各种文件、函件、简报、总结、请示、报告、资料(包括底稿及办文依据的有关附件)。

(二)

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文件资料,包括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翻印文件、参阅文件、代表名单等。

(三)

公司拟订的各种计划、规划。

(四)

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和参股等合同和协议,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书、初步设计、开工和竣工验收等报告及批复。是我方拟稿的,应连同底稿,由各部门负责内勤的员工收集整理齐全,定期移交办公室归档。

(五)

公司参加上级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文件资料。

(六)

中央和国务院、政府机关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七)

公司员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病残、抚恤、死亡等有关材料。

(八)

公司党委、工会、团委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年度计划、总结、工作的请示报告和批复,以及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统计报表等材料。

(九)

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奖惩、福利和工资、行政、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等材料。

(十)

公司的财产、设备档案等交接凭证和清册。

(十一)

公司下属单位报送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十二)

政府机关对公司请示、报告的批复文件。

第四条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 (一)

公司印发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临时性、事务性文件。

(二)

重份文件。

(三)

专项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签证,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文件、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核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四)

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一般性表态,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信函。

(五)

公司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

(六)

非下属单位抄送、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七)

公司下属单位送来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八)

公司下属单位抄报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立卷归档的方法 (一)

为方便日常查阅,有利保密,凡当年度的文件资料在经办完毕后,应及时交办公室档案人员保管。

(二)

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将档案分为绝密、秘密、保密、普通、其他五个级别,分类保存。

(三)

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文件资料,由出席会议的员工交办公室档案人员归档。

(四)

为方便工作,有的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可由本部门经办人暂时保管,但当年文件必须于第二年度一月移交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档案借阅办法 (一)

公司工作人员需要查阅与其业务有关的文件,可向档案员直接借阅,因工作需要外借时,要办理登记手续,限期三天。

(二)

档案的原始稿件一般不予外借。

(三)

外单位向本公司借阅档案,须凭介绍信,并须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

借阅档案人员要爱护档案,注意安全和保密,禁止在文件上作标记、图点,折角;
不准在档案室吸烟。

(五)

摘抄档案文件资料,要经档案人员审核同意。如需加盖办公室印章,必须使用 16开材料纸抄录,经档案人员签字,否则不予盖章。

(六)

对于电子文档,借阅人员只能借阅电子文档的打印稿,不能借阅电子版本。

第七条

档案鉴定小组 (一)

公司成立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文秘专职人员及专职档案员组成,分管副总任组长。

(二)

鉴定小组负责公司档案的自查、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兼职或专职文书管理人员的档案事务。

第八条

做好档案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保持档案管理场所整洁。

第九条

(一)

永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组织章程及办事规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财务报表、政府机关核准文件、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重要的技术资料、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档案。

(二)

10 年保存:预决算书类、会计凭证、事业计划资料、重要合同文本、其他经核定须保存 10 年的档案。

(三)

5 年保存:期满或解除之和约、其他经核定须保存 5 年的档案。

(四)

1 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第十条

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给予销毁。销毁前应将销毁档案造册呈总经理核准,销毁工作在相应权责主管或档案评审小组的监督下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

第十一条

关于公司合同档案管理 (一)

经济合同档案在公司档案中单独设置,集中管理。凡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统一由办公室编号立卷。

(二)

职能部门起草的经济合同、协议的稿件(包括合同、协议要求的附件),在合同、协议生效后归档。

(三)

合同协议文本在公司发放的范围和数量:档案室二份,营销副总一份,财务部一份。分送文本由办公室固定编号,便于查考,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四)

凡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文本,盖有合同、协议双方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的,不再以“正本”、“副本”区分,因工作需要印发“副本”的,应不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会议管理规定 (编号:yggx-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的组织召开,提高会议效率,及时纠正和预防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召开原则:精简、经济、注重实效,避免开冗会。

第二章 会议通知和准备 第三条

公司级会议、专题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书面下发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名称、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参加人、需带资料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各系统、部门工作会议由召集部门口头通知,也可采用书面通知。如会议有变动,负责通知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准备内容包括议题、议程、主持人、记录人、将要下发的文件、发言材料准备、对会议进程的预测和对策、会场布置等。

(一)

会议召集者就议题准备充分的资料、信息,拟就会议议程及时间分配,确定好主持人及会议记录人。

(二)

与会人员接到通知后就议题认真准备好言简意赅的发言稿。

(三)

会议场所提前布置,保持整洁,所需仪器设备提前到位并调试就绪。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会议主持人事先按礼仪规定安排好与会人员座次,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议程,召开过程中主持人应紧紧围绕议题按照议程主持会议,并及时做出结论,及时制止干扰会议的任何情况。已成结束时,适时宣布散会,保证会议富有成效。

第七条

记录员要在会议进行期间认真记录,对结论性发言做重点记录。会议结束后,记录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交由主持人签发。签发后由记录人送达有关人员。会议召集部门或指定部门(办公室)负责督办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记录员负责签到和考勤统计。

第四章 会议纪律及保密规定 第九条

会议纪律与要求:

(一)

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二)

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席,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

(三)

集中精神,认真记录,不得“开小会”。

(四)

应关闭通讯工具或改为振动。

(五)

注意言谈举止,发言力求简短、切题,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不可对发言者恶语攻击。

(六)

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

(七)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会议召集人依据《员工日常奖惩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条

会议保密:会议召集者对会议内容的秘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负总责。与会人员及记录员对会议内容的秘密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涉及到秘密事项的会议纪要,记录员应在指定场所整理,并且严格按照主持人签发的抄送人员送达。

泄密经查属实者,按《员工日常奖惩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食堂管理办法 (编号:yggx-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饮食生活质量,加强对食堂工作的管理,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把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结合公司现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食堂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崇明工厂设立食堂,为员工提供一日三餐的饮食服务。

第四条

公司食堂由公司后勤服务部负责管理,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等均属公司财产,由后勤服务部登记“财产保管簿”,定期进行全面盘点。

第五条

食堂的具体经营由公司后勤服务部与承包方签订协议,由承包方具体负责食堂的经营工作。

第六条

承包方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按协议支付,承包方以成本价提供优质的饮食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

承包方在具体经营中,必须接受公司后勤服务部及有关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为促进食堂的工作质量稳定与提高,保证员工的饮食质量,发挥就餐员工的监督作用,特在食堂设置“员工就餐意见箱”和公告牌。

第九条

每天下午下班前由主管人员开启“员工就餐意见箱”,收集、汇总、归纳员工对就餐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办法进行处理。

(一)

对员工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及正确的意见及时上报公司后勤服务部,经上级领导同意后与食堂工作人员和食堂采购人员交流,协助整改、完善。

(二)

及时公布就餐员工的建议、批评意见,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三)

对于故意诬陷、人为攻击的意见不予受理,并将视情节追究诬告人的责任。

第十条

每周轮流安排一名食堂工作人员为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员工按规定进餐及食堂进餐秩序与卫生情况。

第十一条

每天由食堂值班人员于公告牌公布当天伙食品种、价格。

第三章

就餐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每次就餐时,一律凭进餐券在食堂内进餐,进餐券由员工自行到食堂购买。

第十三条

凡被本公司录用的员工均可在公司食堂就餐。

第十四条

在食堂就餐。

第十五条

员工伙食费与客人伙食费单独列帐,客人伙食费计入公司及各部门交际应酬费。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须及时向食堂提供较重大的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以防食堂采购物料过多,准备饭菜过多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七条

员工用餐时须保持良好的用餐秩序和餐厅卫生,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用餐时不得大声喧哗,用餐后须将桌面残物收拾干净,一并倒入垃圾桶内,不得乱丢乱弃。

第四章

食堂物料采购办法 第十八条

食堂承包人自行负责食堂所需物料的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食堂物料采购分主食和副食,主食主要包括面粉及面制品、大米及米制品;
副食包括蔬菜、肉类、蛋类、食用油、调味品及相关物品。主食应有确定的供应商,副食的供应商应相对固定在 3-5 名,食堂验收人员应对当天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逐一进行验证,并进行认真记录。

第二十条

必须结合公司的现况和预算标准确定采购物品的档次、价格和供应商,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采购质量,力争做到价格低、质量好、份量足。

第二十一条

采取自行采购和供应商按时送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原则上属炊事器具之类的物品由市场采购员外出采购,主食和副食类物料确定供应商后由其每天定时送货。

第二十二条

市场采购人员每周须对采购市场进行一次调查,及时、准确掌握采购物品的市场行情及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对不合格的供应商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场采购人员每月底填写一份供应商及物品采购汇总表,连同每月采购情况工作汇报交后勤服务主管。

第五章

饭菜质量控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

食堂饭菜分为主食和副食,应根据工作人员特长合理分工制做。主副食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当天食谱操作,不得随意变更菜谱或用料。

第二十五条

主、副食不得有夹生、异味、变质等现象,主副食中不得发现有苍蝇、腐烂菜叶根和其它异物。

第二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对当天的用料进行认真清洁,避免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对当餐未能售完需下餐使用的主副食应进行妥善保存,确保不变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断提高烹饪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章

食堂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食堂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病症,手指有伤口或皮肤病时,禁止从事烹饪调理工作,不得已时一定要套上不透水的手套,以免细菌感染食品。

第三十条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

第三十一条

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垃圾入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水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排气罩清洁,不滴油。

第三十五条

房墙、壁板、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第三十六条

主副、生熟品分开放置,杜绝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灶面无油垢、烹调工具清洁。

第三十八条

调料、辅料无霉变、生虫,用后加罩。

第三十九条

应烧熟、煮透的食品须达到要求。

第四十条

刀、案板、抹布专用,用后清洗消毒。

第四十一条

不用过夜温水做饭。

第四十二条

不用生铁炊事用具、容器煮制和储存酸性食品、饮料。

第四十三条

面酵不得发霉,有异味、变质的剩面食禁止做发酵原料。

第四十四条

剩的米饭、各种面食摊开冷透后加苫布或冷藏保存,食前加热。

第四十五条

盛装米饭、馒头、面点等食品的器具每日洗刷消毒一次。

第四十六条

外购熟食须重新烧透后食用。

第四十八条

落地、变质、污秽不洁食品禁止食用。

第四十九条

食堂对常用餐具的消毒,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其它餐具每隔两天进行一次高温消毒。

第五十条

食堂必须搞好防鼠、防蝇、防虫等工作,减少污染源。食堂内员工就餐场所卫生由保洁员负责,食堂每周值班人员搞好监督检查。

第七章

惩戒细则 第五十一条

(一)

食堂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无故未按时开饭或提前开饭。

(三)

主、副食如有夹生、变质、异味现象及有苍蝇、腐烂菜叶根和其它异物。

(四)

操作间餐具未按规定期限作消毒处理。

(五)

操作间卫生不整洁。

(六)

未按照要求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二条

若因炊事事故引发食物中毒,对制作人员应做出辞退处理,并扣发其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炊事班长领导责任,罚款 100 元。

第五十三条

就餐人员有以下行为,根据情况可参照《永冠考核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

未按指定位置倒弃剩饭菜。

(二)

未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

(三)

在餐厅饮酒。

(四)

用餐时大声喧哗不听劝阻。

(五)

损坏食堂设施或用具(除处罚外还应原价赔偿)。

(六)

不服从食堂值班人员正当管理。

(七)

就餐完毕后未按规定清扫本人就餐时的桌面残余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部制定并解释与检查,经行政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编号:yggx-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维护公司安全,规范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特订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定,由门卫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出入厂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上下班应穿着制服,出入厂门必须打卡。

(二)

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及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厂人员经批准,可以随时出入厂(门卫处放置人名清单)。

(三)

普通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持外出通知单(或出门证)出门。

(四)

员工于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五)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

第四条

其他企业人员出入厂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洽公人员须于门卫处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发给来客出入公司登记单,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公事完毕,公司接待人员须在来客出入公司登记单上签字,由来宾交还门卫处。具体流程详见行政系统流程管理中的出入公司管理流程。

(二)

协作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凭公司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三)

政府机关、客户、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经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门卫应在参观申请登记单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

(四)

本公司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陪同宾客参观,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由门卫签注入出厂时间。

(五)

参观时间以日常上班时间为限,若遇到休假日,须事先来函核准或经当日值班负责人核准。

第五条

公司员工亲属或朋友来访,门卫应要求其出示相关身份证件,并负责联络该员工进行接待。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外部厂商车辆出入厂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交货车辆应填写车辆出入证,并注明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事由、入厂范围等事项,经门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卸货后空车出厂,车辆出入证须经洽办人签章,并于出厂时交还门卫。

(二)

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入厂时须填写车辆出入证,经门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装货出厂时,须交还经洽办人签章的车辆出入证并出示送货单或物品出门证等证明,经门卫审查后出厂。

(三)

非运货车辆入厂必须在门卫处领取停车证,凭此证在厂区内指定区域行车、泊车,车辆出厂时必须返还停车证,否则,不允许出厂。

第七条

本公司车辆出入厂门时凭车辆出入证不需进行登记,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也应出示送货单或物品出门证等证明,并经门卫审查后出厂。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自行车不得进入厂门,全部停放在公司门外的车库中。公司内部使用的自行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厂门,仅限公司厂区内使用。对于在厂区内住宿的外地员工,经部门相应主管批准后可以将公司自行车骑出厂外,但必须进行登记,自行车如果在厂区外发生故障,由该员工负责修理费用。

第九条

公司内部使用的自行车不可骑入车间,只能在规定区域存放,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物品出厂均应凭核准的送货单、出门证等证明经门卫核对无误后放行。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制订列表送门卫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协作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才可放行。其他有关物品出入的管理参见保安人员执勤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门卫应即填报异常情况报告单(见附件),报告相关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安保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附件:

出入门管理异常情况报告单 发生时间

姓名

单位

异常事件描述

描述人:

值班门卫意见:

签名:

时间:

安保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时间:

分管领导意见(必要时):

签名:

时间:

宿舍管理办法 (编号:yggx-10)

第一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一) 员工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二)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三) 不得携眷住宿。

(四) 需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

第四条 宿舍住宿人员推选一人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

(一) 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

(二) 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台风)。

(三) 备置员工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管理部门: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3、员工身体不适应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并送医院。

第五条 员工对所居住宿舍,应尽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第六条 员工不得将宿舍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须经常视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第八条 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九条 住宿员工(含出差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 服从舍监管理、派遣与监督。

(二) 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三)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四) 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五) 宿舍区域禁止吸烟。

(六) 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七) 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八) 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九) 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十) 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十一) 夜间最迟应于 23 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舍监报备。

(十二)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十三) 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各自负责清理,公共部位轮流清洁整理。

(十四) 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十五) 员工不得于宿舍内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第十条 住宿人员需排轮值人员,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物品的修缮,水、电、煤气、门窗等的巡视,管理及其他联络事项。

(一) 不服从舍监或管理人员的监督、指挥者。

(二) 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三)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四) 擅自于宿舍内留宿外人者。

(五) 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六)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七) 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者。

(八) 有偷窃行为者。

第十二条 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部负责制订,经行政副总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保安人员值勤准则

(编号:yggx-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安勤务应每日 24 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安全保卫部制订,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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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章制度汇编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传达安全生产信息,贯彻各项安全决议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各级安全例会的内容、时间、范围及贯彻会议决议的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四条安全例会是指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为专门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和与安全有关的专项工作而定期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召集,做好会议各项准备,督促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干部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例会由同级安全部门或安全员在同级领导安排下组织召集,研究布置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生产调度部门负责调度会有关安全内容的布置工作。

第九条公司经理办公会、子公司经理办公会和厂级办公会在研究安全工作时,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会同安全部门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安全会议的内容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重点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并做出决议;审定重要安全规章制度;审定关系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和活动方案;分析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司、子公司经理办公会和厂级单位办公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主要听取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的工作汇报,并对需经办公会研究处理的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三)公司、子公司安全干部例会重点落实同级安委会和行政例会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安全管理的业务工作。

(四)厂级、作业区安全例会应结合实际重点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计划和要求,做到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五)班组安全例会应传达上级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总结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强调班组成员尽职尽责,采取预防事故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安全会议召开的时间规定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时间定于每月上旬,子公司和厂级安委会在公司会议之后召开。

(二)公司、子公司和厂级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于同级安委会之后召开。

(三)作业区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二次,时间分别定于月初和月中;

(五)各级安全生产调度会,应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同时调度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会议参加的范围

(二)公司、子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分别由下一级安全部门人员参加;

(三)厂级安全例会由各作业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四)作业区安全例会由各班组长参加,必要时扩大到班组安全员;

(五)班组安全例会或安全活动日由班组全体成员参加,缺勤人员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传达。

第十三条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例会必须用专用记录本认真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各级领导办公会研究安全工作内容的'决议应记录清楚,并及时传达有关部门落实。

(三)安全会议决定事项,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予以落实,各级安全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级领导应认真贯彻安全会议决定,积极组织落实,并主动将落实情况和结果通报同级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以备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应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__年3月修改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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