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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学术不端的名言实用篇一
学校不能容忍有学术不端的学生存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昨天,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看,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要教育与预防。
因此,《办法》专设一章对“教育与预防”做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近些年相关部门针对学术不端出台了许多规定,如今“升格”为部门规章,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落在实处。学术不端行为其源头有许多问题未纠正,未来高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就是让学术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学术组织自己去规范学术行为,光是靠行政权力来解决不太可能。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
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
工作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学术不端的名言实用篇二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
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
工作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学术不端的名言实用篇三
;摘 要:
基于遏制学术不端,净化学术氛围的目的,针对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通过构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主体的策略选择及影响因素,得出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措施有,即建立并完善学术文献检测审核机制及处理办法、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第三方学生参与监督举报。
关键词:
大学生 学术不端 博弈论
一、前言
媒体所曝光的论文造假事件呈高发态势,教育部的高度重视。[1]教育部发文指出:“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众多学者也针对学术不端的成因及预防办法展开研究。[]王玥(016)指出学校缺乏专门学术道德教育课程,学生自我道德教育缺乏是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3]唐鑫昀、张继河(019)以美国为参考,指出较为严格完备的政策法规及制度支持、系统完善的组织机构保障、人性化的事前预防及宣传教育是其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率低下的重要原因。[4]陈伟(013)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三个方面提出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的制度改进。[5]王旌臻、姜贺(017)认为应建立以审核制度、数据技术和素质教育为一体的科研不端行为预防模式。[6]徐海燕(019)提出学校培育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因素是催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大学生道德法律修养、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健全法律体系。
通过对以上相关文献的梳理可发现,现有研究普遍从制度建设、学术道德教育等前期预防角度找寻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忽略了对已经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更完善、有效地监管、惩治办法。因此,本文主要从事后角度出发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学生与学校在其成本、收益、风险下的最优决策,完善有效的事后惩治处理机制。
二、博弈模型分析
博弈论有助于分析人类行为间的相互作用及决策结果,其研究了参与主体在给定的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从而使自身效用最大化,以及多个参与主体间的决策均衡。学校方在治理高校内部学术环境时与实施不端行为的学生主体间存在博弈关系,因此对其建立混合博弈模型,在分析参与主体成本-收益的基础上,找出双方的均衡策略。
(一)博弈参与人及策略选择
该博弈中,参与人为高校中的学生方及学校方。学生方在学术创作的过程中可选择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方可对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严格监管(即对学术成果严格审核、对已查出的学术造假行为严肃惩处等)或消极监管(即无视、放任或故意包庇学术不端行为)。
(二)博弈模型假设
1 决策主体均为理性人,学校方和学生方进行决策均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学校方在进行严格监管时,会对学术成果进行查重等检验审核,但能否检测出学术不端行为存在一定概率。学校方消极监管时,旁观学生可就此进行举报,但学生是否选择举报也存在一定概率。
3 对双方各种策略组合下的成本-收益进行假定:
(1)学生实施学术不端行为需要付出成本c1,實施成功未被发现时收益为b,被学校检测发现、受到惩处损失s1。
()学校方进行积极监管时需付出成本c(行政管理费用)。查出不端行为有利于端正校内学术氛围,获得收益s1。
(3)学校方消极监管时,若被举报,学生行为被曝光后受到惩处,损失s。学校也因监管不力导致声誉受到损失c3。
(4)假设学生不实施学术行为时,收益为0; 学校方选择消极监管时,收益为0。
4 假设学生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概率为x,学校方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为y,严格监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概率为p,旁观学生进行有效监督举报的概率为q。
(三)支付函数及收益矩阵
(四)均衡策略求解
上述解代表在该博弈达到均衡时,学生选择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概率x及学校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y。由于本文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所以应使学生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概率x增大。而从表达式中可以看出学生的行为选择受到p、s1、q、c3的影响。因此,采取控制变量的方法,对影响x均衡解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探究能有效抑制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惩治办法。
1 仅学校检测发现不端行为的概率p可变,其他变量不变时,p与x正相关,增大p可使x增大。因此,学校在进行积极监管时加大发现不端行为的概率可有效遏制不端行为的产生。
仅当学校发现不端行为后给学生带来的损失s1可变,其他变量不变时,s1与x正相关,增大s1可使x增大。因此,学校加重不端行为被发现后给学生带来的损失可有效遏制不端行为的产生。
3 仅当旁观同学进行举报的概率q可变,其他变量不变时,q与x正相关,增大q可使x增大。因此,加大旁观学生进行举报的概率可有效遏制不端行为的产生。
(一)当前查重检测的有效性
在问题“你认为学校对论文进行查重等检测是否有利于防治学术不端行为中,有6 36%的同学认为查重检测的效果非常明显,但仍有35 71%的同学认为效果一般,1 9%的同学认为没有效果。论文的查重检测是当前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最为直接手段,查重率的数据能够直观读取学生在研究过程中的自主性与创新性。但论文造假的手段和途径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趋于多样化、隐蔽化,进而催生出许多难以取证和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只单纯依靠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查重,还存在诸多的漏洞,存在潜在的不公。由此不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学术检测系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你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给予学术不端行为一定惩罚?的问题中,有93 68%的同学认为学校给予学术不端行为一定的惩罚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有4 95%的同学认为无所谓,1 37%的同学认为没有必要。这表明同学们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应受惩罚是高度認可的,也说明了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进行惩处是十分有效的处理措施,对于试图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同学,可以在做出行动之前使其明确该行为的成本,起到震慑作用。高校的学术环境与教学质量密切联系,若没有针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无异于助长了学术不正之风,是对学术环境的污染,更是对其他学术严谨诚实的学生的不负责任。当前我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已设立相应惩处措施,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细分、加强惩处措施的可实施性,建立更完善的惩处制度。
(三)惩罚程度轻重的选择
在问题“你认为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何种程度的惩罚时,有利于防治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中,有67 03%的同学认为学校但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必严惩,有利于预防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但也存在31 3%的同学认为惩罚程度认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1 65%的同学认为只纠正错误即可,不必惩罚。数据表明绝大多数同学认同加强惩处力度,可使学生为其学术不端行为付出的成本代价增加来遏制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我国已颁布多项关于惩处措施的管理办法,但高校内部的学术整治还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惩处体系。显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需要秉承“零容忍的态度,但惩戒体系的建立必须有其严谨性,高校作为教育单位,其惩处力度存在上限,在惩处认定过程中应加强精准性,调整与学术不端者的效用切实相关的成本收益,以此净化学术环境。
在问题“你认为其余(旁观)学生对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否会对学校处理结果产生影响?中,有83 5%的同学认为学生对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处理结果是有积极影响的,1 91%的同学认为该影响很小,仅有3 57%的同学认为不产生影响。这表明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学生参与监督能有利于学校做出更加公平、正确的处理。学校在处理惩罚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主动公开所作出的决定,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上存在不公正或包庇行为。呼吁学生参与到对学校决策的监督中,不仅有利于学校惩罚措施的落实到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对于学生而言,更是对自身行为的审视,鼓励学生形成监督意识的同时能够加强学生对学术诚信的重视,多维度共同作用,对整个校园内的学术氛围产生积极影响。
(一)建立并完善学术文献检测审核机制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线上论文查重系统对学术文献进行检测。学校应该注重升级论文检测软件,对查重率的设定应合理且严谨,避免学术上的形式主义,提高查重结果的可靠性。不过,单纯依赖计算机检测还存在其弊端,例如,查重软件只能检测出较完全的重复内容,若对抄袭内容稍加修改或替换语序、用词则可能避免被查出,由此催生出的网络论文代写、代查改等不端行为将成为论文查重系统检测的盲点。所以在使用系统软件查重的基础上,学术不端的检测还应与一定的人为判断相结合,因此应增设检测人员与研究领域专家的参与。在论文创作的过程中,呼吁导师全程跟随进行学术上和学术道德上的全方位指导。并且在论文审核过程中,要求导师根据论文重点内容的抄袭率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鉴定。除此外,学校应加强除论文查重检测外其他途径对学术成果的审核。例如,在论文答辩环节,加强考核学生对研究成果的认知及论证水平,多角度考察学生的研究思路及创作过程。
学校应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各项惩处规定,建立多维的惩戒体系,并且严格执行,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戒体系的建立工作应当对以往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力求将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纳入体系中,谨防漏网之鱼。坚决反对只讲科研诚信大道理,不严肃处理已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各省教育部也应加大对各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及结果的关注,重视各高校的责任落实,对包庇学生或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罚,督促各高校落实合理合规的处理办法。
学校应采取相对严厉的惩处措施,加大学术不端行为者的违规成本,从而让学生在理性选择下主动放弃学术不端行为。例如:对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予以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取消其评先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相关荣誉资格。但同时,学校应了解学术不端者的违规成本,惩治适度,避免惩处措施“拳头打在棉花上。
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有关于惩治学术不端的办法条文还未纳入法律,教育局虽有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但该办法规定力度较小、缺乏强制力保证实行。因此,国家应立法来强制执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增加学生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所面临地风险与成本。
(四)鼓励第三方学生参与监督举报
鼓励学生们在学术创作中形成互相监督的氛围,呼吁学生对身边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举揭发。除此外,也鼓励同学们参与监督学校治理、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积极关注学校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包庇、纵容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为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学校及教育部门应提供人性化的举报通道,简化举报流程,对举报学生的私人信息進行保密,切实保护举报学生的权利。必要时可对作出实质贡献的举报学生进行适当奖励以增加学生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另外,对待学生的反映及举报内容,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取证、核查,对被证实确实存在的学术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此可增大举报行为对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性,同时严惩造假行为也有利于维护举报学生等学术诚信学生的利益。
五、总结
随着教育部门及各高校对打击学术不端行为重视程度地提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监管、惩治变得愈加重要。本文通过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博弈模型探究了抑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因素及防治措施,并通过问卷调查进一步验证了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性。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监测与惩处等机制的完善对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要根治学术不端行为,同样离不开学生内在素质的提升及社会学术大环境的改善。
参考文献:
(李名骏、周佳瑞、段鹤凌,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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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大学,国际学生和学术诚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文化的本质——如何看待抄袭和抄袭的作品。我们的老师们正在努力理解这种文化差异,”西德克萨斯农工大学教务长兼学术事务副校长韦德·谢弗表示。
以下是一些国际学生在入学前和入学后可以在美国大学掌握学术诚信概念的方法。
学校网站。 学生也可以期望他们的教授在课堂上解答他们的疑问。专家表示,对学术诚信道德有一个良好的理解,并利用所有可用的资源,可以帮助国际学生为新学年做准备。
对于国际学生来说,学术诚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美国大学一直在努力解决的问题。在过去的三年里,皮特和罗格斯大学的一个官员代表团访问了中国和印度,与潜在的国际学生讨论如何适应新的大学环境、正确的引用他人信息的方法以及美国课堂与本土课堂的差异。
学术诚信不仅仅是遵循大学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教育学生的理念比获得学位本身和成功更重要。学生的正直和成功是不可分割的。
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学术不端的名言实用篇五
;[摘要]本文首先解读了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文献检测系统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论文检测的结果及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改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几点建议。
[作者简介]马玲,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研究生科助理研究员(吉林长春130021)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最后环节,是研究生在读研期间所学知识的重要体现,因此,学位论文的好坏直接反映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毕业学术成果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研究生触犯学术不端底线,层出不穷的学术失范的事例令人心痛。本文拟从复制比这一视角,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医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的总体情况,找出医学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原因,提出提高学术道德的对策。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了界定,即指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中国知网提供的学术不端行为文献检测系统分支下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对比数据库,确定学位论文的重合字数,从而得出学位论文的复制比数据,根据复制比数据的高低来判断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是否具有抄袭、剽窃行为及其程度。论文复制比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研究生学位论文中主要的学术失范行为。近年来国内高校普遍采取“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情况进行检测,复制比也逐渐成为衡量研究生学术失范程度的重要指标。
二、论文检测结果分析
笔者针对某综合大学医学院2011、2012、2013届共290篇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中国知网提供的“学术不端行为文献检测系统”内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为检测工具进行检测,得出学位论文的复制比结果,并对复制比初次检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其中201l届72篇,2012届99篇,2013届119篇;
博士研究生84篇,硕士研究生206篇。
1.学位论文复制比大部分达到要求,但仍存在严重的抄袭现象
从表1可以看出复制比小于20%的论文占全部抽查论文的83.1%。该院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复制比小于或等于20%作为合格要求,这表明大多数学位论文达到了学校的基本要求;
其中,复制比小于或等于10%的论文占抽查论文的51%,说明超过一半的论文达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合理引用界限的标准。复制比高于20%、低于50%属于中度重合的论文占15.5%,高于50%的重度重合论文虽然只有1.4%,其中最高复制比竟达到71%,表明被检测样本中仍然有部分论文存在严重的抄袭现象。
2.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复制比情况明显好于硕士研究生
从表2可以看出,复制比小于10%和10-20%复制比分布中,博士占的比例均高于硕士,而在大于20%的复制比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所占比例则低于硕士研究生。由此可见,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程度明显高于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复制比情况明显好于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
调查显示,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复制比最高的为34%,而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最高复制比为71%,而且复制比超过50%的学位论文均为在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从表3可以看出,初检复制比在10%以下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篇数在同类学位论文综述的比例分别为56.6%、30.4%;
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整个复制比10%及以下区段占据一半以上。复制比在20%及以上的学位论文中,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篇数在同类学位论文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10.9%、42.0%,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在整个复制比大于20%的高区段中占据多数。由此可见,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程度明显高于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4.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情况逐年好转
从图1可以看出,2011-2013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平均复制比分别为17%,10.5%,10.3%,呈逐年下降趋势。从表4可以看出,复制比小于20%的2011、2012、2013年在同类学位论文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70.8%、87.9%、89.9%,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复制比在40%以上的学位论文已经从2011年的9.7%下降到2013年的0篇,说明研究生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学术不端的问题,并有所改善。
三、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
1.注重科研能力培养,忽视学术道德教育
目前,我国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者对学术道德教育重视不够,缺少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明确规定,因此,研究生难以形成学术规范意识与行为。另外,社会整体学术环境混乱,抄袭现象层出不穷。处于这样的学术大环境中,研究生难免被一时的利益和虚荣蒙蔽心灵。
2.导师重视不够
部分导师只关注个人成果,在研究生教育中,重结果而轻过程,过分注重学生的科研成果数量,对学生的学术道德不关注,甚至导师本身也存在学术失范的行为,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建设。相关研究也表明,导师的责任意识可以有效地防范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3.在职研究生管理松散
研究生的整体水平良莠不齐,既有应届生,也有在职研究生。除应届生一般住校学习外,部分在职研究生只是上课时间到学校学习,学校对这部分在职研究生管理松散。而且部分在职研究生过于功利化、名利化,只是为了文凭读取研究生,科研水平不高,难以完成学术论文,往往采取雇佣“枪手”、抄袭等手段,导致研究生整体学术水平失衡。
4.学术行为监督不力
学术监督管理机制是治理学术不端行为、遏制学术道德失范的有效保障。高校学术行为监督体系不成熟,部分高校为了保证研究生毕业率,对研究生学术失范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盲审系统不严格,送审的学校与盲审的兄弟院校之间“默契”十足,对送审论文实行“放水”,导致研究生学术论文水平差、抄袭情况严重。且惩罚机制不健全,部分院校没有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无法可依,一旦出现学术失范的行为也往往无法处理,只能口头约束。
1.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
改善学术不端行为的首要步骤就是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只有让研究生从思想上认识到学术道德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关于学术道德方面的法规法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发现抄袭行为可通过取消答辩的方式及时处理。同时,学校应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开展科学诚信宣讲活动,倡导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
组织开展学习讲座,通过考试的方式督促研究生切实了解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基本含义及其重要意义。
2.加强硕士指导教师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与日俱增,培养质量却难以保证,硕士的学位论文复制比远远高于博士。有研究表明,影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的最主要因素是导师因素。因此可以通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培训、建立奖惩制度等方式,促使硕士指导教师高度重视学位论文的指导,从而避免学术不端情况的发生。
3.规范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
在职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满足社会人员的学习需要,其招生规模逐渐扩大。但是由于该类型学位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导致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抽查的结果说明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确实不容乐观。边工作边学习的状况使研究生的学习时间难以保证,再加上有些学员学习态度不端正,为了顺利完成学位论文,就会出现抄袭,甚至找“枪手”代写。因此,学校要规范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
4.加大学术道德监管力度
教育部原部长周济2009年3月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一查到底,要对学术不端行为“下猛药”,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学校管理部门对于学术不端情况的发生一定要严肃处理,在学位申请阶段,对于出现文字复制比超高现象的学位论文,要求其认真修改,不得参加该次答辩;
对于已毕业的研究生,如果其学位论文出现严重抄袭情况,应取消其获得的学位资格。只有加大学术不端的监管力度,才能使研究生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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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于学术不端的学生应该给予管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最新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首次提出对学术不端责任人,可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和多样,无法穷尽。《办法》还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授权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办法》健全了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办法》明确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
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对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 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
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
工作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查处。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出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指定、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期施行。
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学术不端的名言实用篇七
;摘要:
高校是为社会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是传承人类知识、推动社会技术创新的重要场所,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意义重大。改革学术评价体系,激发高校教师的科研创造力,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高高校教师国外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的职业素养,国外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原因;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种场合强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指出要“真正把做人、做事、做学问统一起来,”要“立志做大学问、做真学问。”因此,高校作为我国学术研究的前沿阵地,自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意义非凡。
一、 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
高校是为社会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是传承人类知识、推动社会技术创新的重要场所,更是彰显社会美德、弘扬社会文明的摇篮。爱因斯坦曾说过:“大多数人说, 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他们错了, 是人格。”科学的发展应维持在一种有序的社会之中。对于发挥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双重作用的高校来说,高校学术研究的健康有序至关重要。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功利化思潮在学术界不断蔓延,一些高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开始频繁发生, 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不仅践踏了高校纯洁的学术环境,而且对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甚至对中国学术的国际化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21世纪以来,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和高校的高度关注。
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将学术不端行为范围规定为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 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2013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指出“高校应完善本单位的学术造假的相关管理规定”。
[1]
2016年6月, 教育部颁布第40号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首次明确以法令的形式对六类“学术不端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被明确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因此,迄今为止,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并未做出精准的定义, 而只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行为类型和行为模式的表述。
[2]
总之,学术不端行为,指包括高校和各种科研机构在内的学术工作者,在开展学术活动过程中进行的与科学道德规范背道而驰的一切行为。
影响我国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与任何事物一样,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是由外因和内因引起的。外因既包括社会的大环境,又包括高校的小环境,内因主要指“学者自身学术道德失范的因素,”[3]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当前不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
当前, 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在这个社会转型期,虽然我们的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问题越聚越多,社会矛盾呈现出越来越尖锐化的趋势。
当今社会,浮躁心理盛行,这种浮燥效应一旦冲破了道德的堤坝,便会影响社会正常的持序。此外,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盛行,这种社会大环境,势必会侵蚀到高校的小环境,影响到本该纯洁的学术氛围。某些沾染了不良社会风气的高校教师为了“将追求真理的学术事业当作了追逐个人利益的敲门砖,”[5]违背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便会滋生各种学术不端现象。
(二) 学术评价体系是引起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
我国高校的学术评价体系是以量化考核的方式为主,这种评价体系是造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
当前,许多高校在争建“双一流”大学,为了通过评审,学校不得不在学术方面提高评审标准和考核力度。具体表现为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课题申报或访学等工作时,都要对其学术成果加以评价, 即通过对高校教师所发表文章、专著的数量和质量加以统计, 并以统计的结果根据统一的评价指标对教师进行一刀切式的评价。由于教师的学术成果和工资、奖金密切联系,因此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这种评价体系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在表面上看也极具公平性。但是, 这种量化评价体系的弊端是,只注重学术成果的数量, 而不注重学术成果的质量,使得某些高校教师为了追逐切身利益,在学术研究中急功近利地采用篡改、抄袭、伪造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方式取得学术成果,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高校教师的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是引起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在原因。学术规范能否被严格遵守,取决于高校教师的个人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然而,在我国高校,某些教师的素养不高,学术道德低下。我国现阶段的应试教育是以填鸭式学习方式为主, 尽管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这种应试教育关注的是分数,“而对于素质培养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6]在高校中就会出现一些教师的学历可能很高,但是素养低下的情况。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便与人低下的素养有关。
除了教师自身的素养之外,学术道德的丧失也是造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在因素之一。科研道德在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科研道德规范包括“勤于钻研、报效祖国;求真唯实、勇于探索;淡泊名利、不慕虚荣;谦虚好学、诚实可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尊师重教、提携后人。”[7]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教师学术道德丧失造成的。
三、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
(一)改革学术评价体系,激发高校教師的科研创造力
要从根本上治理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 必须从改革学术评价体系和机制入手。高校应当将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从“重数量、轻质量”改革为“重质量、轻数量”,“消除官本位思想对高校的影响, 改变人情干涉凌驾于学术自身的评价之上的现象, 确立高校学术的崇高地位。”[8]高校要最大程度地激发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尽可能发挥一切优势提高教师特别是战斗在“最前线”的教师的薪资水平和科学研究条件。
(二)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提高高校教师的职业素养
学术不端行为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为了预防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出台了许多对策, 值得我们借鉴。
早在三十多年前,美国就开始关注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并制定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美国国会于1985 年实施了《健康研究扩展法案》, 制定了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框架,后来于1986年、1989年和2005 年又相应出台法律,逐步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目前,各种处置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遍布于美国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大学都设有科学诚信办公室, “这些机构能够及时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事件, 调查结果要向校长汇报, 由校长来决定最终怎样处理。”[13]当前,美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更为严厉,人们可以在网上查询学术不端者的名字绝不会在网站上消失。
[14]
[参考文献]
[7] 安云凤.高校师德论[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11.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l19dks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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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是为社会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是传承人类知识、推动社会技术创新的重要场所,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意义重大。改革学术评价体系,激发高校教师的科研创造力,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高高校教师国外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的职业素养,国外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原因;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种场合强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指出要“真正把做人、做事、做学问统一起来,”要“立志做大学问、做真学问。”因此,高校作为我国学术研究的前沿阵地,自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意义非凡。
一、 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
高校是为社会培养高级人才的基地,是传承人类知识、推动社会技术创新的重要场所,更是彰显社会美德、弘扬社会文明的摇篮。爱因斯坦曾说过:“大多数人说, 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他们错了, 是人格。”科学的发展应维持在一种有序的社会之中。对于发挥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双重作用的高校来说,高校学术研究的健康有序至关重要。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功利化思潮在学术界不断蔓延,一些高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开始频繁发生, 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不仅践踏了高校纯洁的学术环境,而且对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甚至对中国学术的国际化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21世纪以来,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和高校的高度关注。
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将学术不端行为范围规定为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 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2013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指出“高校应完善本单位的学术造假的相关管理规定”。
[1]
2016年6月, 教育部颁布第40号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首次明确以法令的形式对六类“学术不端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被明确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因此,迄今为止,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并未做出精准的定义, 而只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行为类型和行为模式的表述。
[2]
总之,学术不端行为,指包括高校和各种科研机构在内的学术工作者,在开展学术活动过程中进行的与科学道德规范背道而驰的一切行为。
影响我国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与任何事物一样,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是由外因和内因引起的。外因既包括社会的大环境,又包括高校的小环境,内因主要指“学者自身学术道德失范的因素,”[3]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当前不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
当前, 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在这个社会转型期,虽然我们的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问题越聚越多,社会矛盾呈现出越来越尖锐化的趋势。
当今社会,浮躁心理盛行,这种浮燥效应一旦冲破了道德的堤坝,便会影响社会正常的持序。此外,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盛行,这种社会大环境,势必会侵蚀到高校的小环境,影响到本该纯洁的学术氛围。某些沾染了不良社会风气的高校教师为了“将追求真理的学术事业当作了追逐个人利益的敲门砖,”[5]违背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便会滋生各种学术不端现象。
(二) 学术评价体系是引起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
我国高校的学术评价体系是以量化考核的方式为主,这种评价体系是造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
当前,许多高校在争建“双一流”大学,为了通过评审,学校不得不在学术方面提高评审标准和考核力度。具体表现为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课题申报或访学等工作时,都要对其学术成果加以评价, 即通过对高校教师所发表文章、专著的数量和质量加以统计, 并以统计的结果根据统一的评价指标对教师进行一刀切式的评价。由于教师的学术成果和工资、奖金密切联系,因此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这种评价体系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在表面上看也极具公平性。但是, 这种量化评价体系的弊端是,只注重学术成果的数量, 而不注重学术成果的质量,使得某些高校教师为了追逐切身利益,在学术研究中急功近利地采用篡改、抄袭、伪造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方式取得学术成果,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高校教师的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是引起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在原因。学术规范能否被严格遵守,取决于高校教师的个人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然而,在我国高校,某些教师的素养不高,学术道德低下。我国现阶段的应试教育是以填鸭式学习方式为主, 尽管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这种应试教育关注的是分数,“而对于素质培养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6]在高校中就会出现一些教师的学历可能很高,但是素养低下的情况。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便与人低下的素养有关。
除了教师自身的素养之外,学术道德的丧失也是造成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在因素之一。科研道德在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科研道德规范包括“勤于钻研、报效祖国;求真唯实、勇于探索;淡泊名利、不慕虚荣;谦虚好学、诚实可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尊师重教、提携后人。”[7]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教师学术道德丧失造成的。
三、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
(一)改革学术评价体系,激发高校教師的科研创造力
要从根本上治理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 必须从改革学术评价体系和机制入手。高校应当将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从“重数量、轻质量”改革为“重质量、轻数量”,“消除官本位思想对高校的影响, 改变人情干涉凌驾于学术自身的评价之上的现象, 确立高校学术的崇高地位。”[8]高校要最大程度地激发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尽可能发挥一切优势提高教师特别是战斗在“最前线”的教师的薪资水平和科学研究条件。
(二)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提高高校教师的职业素养
学术不端行为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为了预防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出台了许多对策, 值得我们借鉴。
早在三十多年前,美国就开始关注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并制定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美国国会于1985 年实施了《健康研究扩展法案》, 制定了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框架,后来于1986年、1989年和2005 年又相应出台法律,逐步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目前,各种处置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遍布于美国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大学都设有科学诚信办公室, “这些机构能够及时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事件, 调查结果要向校长汇报, 由校长来决定最终怎样处理。”[13]当前,美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更为严厉,人们可以在网上查询学术不端者的名字绝不会在网站上消失。
[14]
[参考文献]
[7] 安云凤.高校师德论[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11.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l19dks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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