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强规范宣传工作的通知 加强宣传工作的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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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强规范宣传工作的通知 加强宣传工作的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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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宣传工作的意义要加强宣传工作篇一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

授权代理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

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 行规范。

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

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

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

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

计算方式正确;

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

资金使用合法;

结算方式合法。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

文字表述准确;

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手续完备;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加强规范宣传工作的意义要加强宣传工作篇二

一、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港口经营、港口价格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坚决拥护国家进一步深化港口市场化改革的各项工作,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港口市场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港口价格体系。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港口价格规定,不违规,不违法,不出现强制收费、价格歧视、恶意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诚信守法,平等协商,有序竞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市场经营秩序。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落实价格公示,建立服务与收费目录清单,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等公示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五、积极、正确反映港口行业诉求,努力维护港口行业利益和广大港口职工合法权益。

六、推进港口转型,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成本,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切实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努力降低客户成本和口岸综合成本。

七、坚决配合政府部门对港口经营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积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努力搭建好政府、协会、企业、社会间沟通渠道。

八、加强行业自律,对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港口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给予制止,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制裁措施。

加强规范宣传工作的意义要加强宣传工作篇三

司属各门店店长:

10月22日,公司组织召开月度工作考核方案培训会,会中总经理根据《公司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调整方案》的相关条例,要求各门店店长每月按时提交《月度工作计划表》、《周工作计划表》和工作日志。

1、要求各门店店长以身作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日志管理办法》及时提交,以便于加强对各门店的工作进行跟进和监督。

2、根据本门店当日的工作事项,要求各门店店长分别规范填写“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填报内容真实、具体。

3、从本月12日起,总经办将加强对各门店提交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办法》的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总 经 办

2017年11月11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培养员工的良好工作作风,做到各项工作年有目标,月有计划,周有进度,天有日志。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利于工作监督检查与总结。自今日起实施工作日志制度,每位员工要按本方案坚持工作日志制度,如实记录个人的工作进度、落实情况等,人事部将工作日志作为考核依据。

一、 实施工作日志的目的和意义

(一)以工作日志为载体,提升工作能力。工作日志反映的不仅是工作态度,还能反映出工作能力。把琐碎繁杂的工作记忆转变成书面文字的过程也是梳理工作思路、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个人的方案表述水平,同时能够对前期工作查缺补漏,推进下一步工作开展。

(二)以工作日志为镜子,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日志制度使员工每天的工作都能在日志中得以体现,记录工作日志的压力会转变成推动工作的动力,促使自我鞭策,自觉在有限的时间里更有效地完成更多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三)以工作日志为依据,提高工作决策科学性。工作日志表面上是写文字,事实上是干工作。工作日志的实施,可以对每位员工的工作内容、进度和结果等有直接的了解,本人也可以对自己每天每时的工作做客观的自我评估衡量。

二、适用范围

《工作日志》适用于新亚博一全体员工。

三、《工作日志》的填写

工作日志记录本人每天工作内容。工作主要指日常工作、突发工作及其他工作。具体记录按工作日进行,记录工作情况,包括工作项目、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建议意见及办理结果等。语言要求简洁精练,重点突出,力求规范,避免胡诌和瞎编。

四、《工作日志》的管理

所有人员的《工作日志》实行周报审核制度,每天《工作日志》必须当天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总经理审核,并抄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五、检查与指导

实行每天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主要是看工作日志是否规范认真和到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在检查和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当事人须向总经办说明情况,人事部实行周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提交工作日志员工,人事行政部给予惩罚(乐捐快乐基金)。因故未交工作日志者要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无故不交者一律通报批评并处罚100元。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2月06日起开始试行。

2012年2月06日

人资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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