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面报告 投诉问题情况说明(模板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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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面报告 投诉问题情况说明(模板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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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一

20xx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支持下,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上级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是法制意识不强。

特别是建设领域建筑企业和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双方都不能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为生计被迫放弃自身部分权益向企业妥协,加之大多数劳动者与承建商或班组长都存在着熟人或亲戚朋友关系,基于这种信任造成不好意思维权。

二是部分业主单位监管不到位。

对工程建设缺乏管理和监督,加之我县气候条件等原因,工程建设周期限于4月至10月,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晚,建筑企业为按时完成工程,存在突击施工现象,监管不能及时跟进,导致易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三是部分工程款拨付不及时。

由于工程质量、变量、增量等因素,部分工程款存在拨付延迟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工程款未拨付为由不能按时兑现劳动者工资,形成事实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是部分建筑企业不自律。

不能按照行业自律要求规范化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除少数建筑企业通过第三方劳务机构派遣劳务外,大部分建筑企业劳务输出用工都不具备法人资质,甚至部分建筑企业自身没有建筑资质,通过挂靠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工程承揽权,班组长既是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人又是固定工种工程承揽人,劳动者既受制于班主长,同时又受制于项目负责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大,甚至会出现极端化方式维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年工作中着力加以解决。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二

一、 教育行政管理

1.各种会议、文件、检查、活动较多,占用基层学校精力过大的问题。特别是有的科室通过飞信群、公共邮箱直接联系基层单位分管领导,文件有增无减;科室间安排召开会议、领取通知,相互间不沟通,没有统筹好;不考虑镇街下属学校多的实际,统计有关材料不给基层留时间。

对此,局里出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的通知》(临教办字129号),明确规定:周一为“无会日”,一律不召开基层单位参加的会议,其它时间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安排,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和数量,倡导复合型会议和视频会议,督促机关各科室的相关业务性会议合并召开;各科室所有下发的文件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发布;检查、活动,由局督导室负责统筹安排,教育局车辆出入全县中小学校园时,要主动出示通行证。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只安排工作密切相关人员参加,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加重学校负担。另外,局办公室统筹协调,严格把关,要求各科室在安排布置任务时,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或紧急活动报送材料工作中,尽量给基层单位留出足够的时间。

2.督政与督学没有做到真正分开,教管办和基层学校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压力过大。

目前,省市督导既有综合督导,也有专项督导;方案中既有督政项目,也有督学项目。我县在设计安排县级督导时,一是将省市督导项目纳入督导重点,二是将本县年度重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在制定评估方案时,镇街政府方案侧重于督政,重在调动镇村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提高办学条件;学校幼儿园方案侧重于督学,重在推动学校内涵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在当前阶段,督政、督学难以做到真正分开,如:学校幼儿园建设等项目,一是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调度落实,二是需要教管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三是需要基层学校幼儿园做好一些协助配合。虽然学校建设和教育投入是政府责任,但还是需要我们教育系统积极协调配合来共同推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结合上级督导方向,进一步改进设计县级督导方案,合理确定督政、督学项目,科学组织评价,重在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压力。

3.督导检查内容上,无实际意义的档案材料过多,学校只得被动应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为了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工作评价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我们对今年的督导方案作了大的调整和改进:突出重点工作,加强过程督导,细化评估标准,注重能力培养。同时,考虑到地域和学校规模差异,实行一个标准、分类考核。督导项目要求标准明确、导向性强,计分办法要科学合理、梯次分明、便于操作,最大限度地杜绝模糊评价和人为因素。重点评估各项工作过程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不再以材料性评估作为评价标准,减轻学校和教师负担。

下一步,为充分发挥好督导评估的激励作用,一是要科学制定督导方案,合理确定督导项目,方案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有利于提高育人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准备,减轻基层负担;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及时进行改进完善。二是要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严肃工作纪律,加大过程性督导力度,及时公开督导过程和结果,广泛接受基层监督,确保督导评估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亮点展评及校长论坛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亮点展评每年一次过于频繁,缺乏深入挖掘和打造;校长论坛理论性、思想性、主题性不强,很多学校搞成了工作总结。

每年一次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亮点展评,以此推进学校理念提升,品牌培植,均衡发展。对发现的亮点,持续关注,挖掘打造,重点培植,尽快形成品牌,提升学校品位和档次。重内涵、轻形式,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校长论坛要明确主题,每次论坛确立1-3个主题,校长围绕相关主题,畅所欲言,实行头脑风暴,激发思想火花,达到共同提高目的。

二、 师资队伍管理

5.教师职称评聘问题。职称评聘办法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体评聘办法变化过于频繁;职称聘任指标偏少,不同学段、城乡之间名额分配数量差距过大;因计划生育不能晋升职称的人员,对晋升问题的要求比较强烈,这部分教师多数在小学,人数较多;从镇街到县直的交流是热点,加之按规定参加交流人员在职称评聘中加分,这样到县直学校交流的人员,本来已经照顾了家庭,再加分不合适。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下一步职称评聘办法由基层学校自主制定,全体教职工85%及以上满意度通过后组织实施。

根据职称改革部门要求,职称评聘受设岗比例限制,高级职称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段最高设岗比例为25%,初中段最高设岗比例为15%,小学段(含幼儿园)最高设岗比例为3%;中级职称中学段最高设岗比例为45%,小学(含幼儿园)最高设岗比例为43%。目前,在职称聘任工作中,尽量在各单位(学校)岗位设置限额内,保持聘任指标在学段间与城乡间的平衡。根据职称改革部门规定,聘任人数接近或达到最高设岗比例的单位适当减少指标分配数。

对因计划生育不能晋升职称的人员,做好有关文件的解释工作:临办字[]79号、临政发[]2号文件都明确规定: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得晋升评聘。其他系统都要严格执行以上文件。

从镇街到县直的交流问题:在城区居住的镇街教师要求到城区学校交流工作的愿望比较迫切,存在既照顾家庭又加分的问题。下一步将统筹安排城乡教师交流工作,适时调整城乡交流教师加分政策。加大农村学校新分配青年教师到城区学校交流数量,让城乡交流与青年教师培养结合起来,既解决农村青年教师的培养问题,又减少在城区居住的农村教师竞相到城区学校参加交流的矛盾。

6.教师配备的问题。教师队伍结构老龄化严重,年龄断层明显;农村学校缺少专职音体美、英语、计算机专业教师;农村中青年教师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受编制数量的限制,在上级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继续加大教师引进力度,确保每年引进100名左右的新教师。

根据各学校教师需求情况,在今后的教师引进中适当增加音体美、英语、计算机专职教师的引进比例,加大调控力度,促使镇域内师资均衡。

实施拴心留人工程,及时准确地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努力改善青年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增加人际关怀,让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努力为青年教师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结合青年教师的年龄特点和特长优势,通过教学技能基本功大赛等形式,不断锤炼提升青年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推行多点激励机制,在评先树优、职称评聘等方面适当向青年教师倾斜,激励青年教师创先争优。

7.干部配备问题。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加之政府压力,造成现在各个学校校级班子成员过多,形成人浮于事的局面。

根据学校规模、类别及实际需要,按照精减高效、定岗定职、逐步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学校领导干部管理岗位及职数,对工作机构和领导职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一律不再新设或增加;对因学校布局调整造成有关学校领导干部超过规定职数或原有工作机构设置不合规定的,要逐步消化精简,调整到规定标准,逐步化解校级班子成员过多的问题。

8.表彰奖励的问题。各类比赛活动功利性太强,有的老师通过一次比赛活动就认定为教学能手、考核优秀,甚至是优秀教师,严重挫伤其他教师;教学优质课、能手评选各科室都组织,不权威,各科室的评选不统一,需整合;全县不包括幼儿园在内,共有班主任名,约占全县教师总数的1/4强,每年只评选表彰十佳班主任,名额太少,起不到激励作用。

今后要规范各类业务评比活动。对各类比赛活动,一是要严格审批程序,教育教学不需要的活动禁止举办;二是严格审核活动奖励办法,克服功利性和随意性,做到激励适度,合理高效。

从今年开始,教育局已经开始统一组织各类教学能手和优质课的评选,规范各类评优项目,做到了通知、程序、公示、公布等环节的统一。将考虑如何进一步规范评选流程、严格程序,确保此类评选的权威性。

班主任工作时间长、压力大,十分辛苦,班主任补贴又极为微薄。下一步可以适当扩大优秀班主任评选的数量(基教科原意见:建议恢复百优班主任评选)。

9.班主任待遇偏低,挫伤了积极性的问题。

班主任津贴目前的发放标准是上级劳动工作补助标准。目前上级没有新的规定,鉴于当前形势更不能多发和增发有关津贴补贴。

10.转正的民办教师家属部分的医疗保险落实渠道不顺畅的问题。其家属大部分都办理了农转非,责任田也收回去了,现在户口在教办,农村一些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待遇也享受不到。

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教师培训

11.暑期教师集中培训、测试的问题。全县教师集中测试时大集合带来诸多不便;测试、远程研修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没有很好的与教师任教学科及教学内容结合;培训形式单一,简单的集中培训难以不同年龄段、不同层次教师的需求,实际效果不理想。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三

一、调查情况

1、反映xxx纪律性不强的问题

与xx处领导、办事处民政办(分管社区工作的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委员谈话了解到,自2000年以来,xxx同志纪律观念较差,经常不上班,xxx安排工作打电话联系不上,平时xx处的一些重要会议也不能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主要由居委会委员负责。xx处主要领导曾到该社区检查工作时,xxx称自己在家里,但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出来(xxx就住在该社区内),造成的影响很不好。据反映,3月1日召开的xxx处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会,xxx也没有参加。我们查阅了当日会议签到册,没有xxx签名,该社区参加会议的是社区居委会委员xxx(当日会议签到册复印件附后)。据xxx处主要领导反映,前不久召开的防汛工作会,xx也没有参加。

xx对这些情况的解释是,她认为在社区工作不能只坐在办公室,而是需要经常到社区居民家中走访了解,所以常常不在办公室上班;xxx处给她打电话,她把手机调在振动模式,经常听不到,而按来电回电话过去时,xxx处电话总是占线,所以常常造成无法联系的现象。

2、反映xxx参加直销的问题

在考察过程中,多次有人反映xxx参加直销,认为其不上班的原因也在于因直销业务所迫,常在外地来往活动,无力兼顾社区工作所致。经与xxx谈话,其本人也完全承认自己在搞直销。

xxx对这些情况的解释是,20000年社区居委会主任任期届满,但组织迟迟不予换届,加之xxx处领导对社区工作不支持,严重挫伤了ta的工作热情。认为在社区这样工作下去无法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而参加直销能够发挥自身特长,体现自身价值。且ta参与直销活动都是在工作之余、八小时之外,丝毫没有影响到社区的各项工作。

3、反映xxx生活作风及欠款问题

在考察过程中,多次有人反映xxx的生活作风问题和欠款问题。据调查,所谓“生活作风”和欠款问题都是指发生在xxx与xxx之间的事情。x的妻x多次来社区、xx处哭诉,xxx纪委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提出了处理意见(详细资料复印件附后)。xxx本人对这些情况的态度在资料中也有表述。

xxx在与我们谈话中表示,ta与xxx之间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所以会造成这些影响,是因为ta曾介绍了一项工程由xxx承包,而x也以xxx的名字登记了3处房产作为回报,工程完工后,工程发包方以质量不过关为由拒付工程款,与x之间产生矛盾,ta见情况不妙,就将房产退还给x,从此也与x产生不和。至于“欠款”一事,系xx一手炮制诋毁自己的。

二、原因分析

xxx同志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个性也比较强。据ta本人讲述,ta原来从事xx工作时,就一直有个梦想,觉得自己非常适合行政工作。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以来,为了圆自己的“xx梦”,ta一直在不懈努力着,各项工作奋力争先。客观地讲,2000年以前,xxx社区工作在全区780个社区居于前列。但近2年来,xxx感到xxx工作远不如自己原来想象中那么简单,自己的辛苦付出没有换回应有的回报,所以打起了退堂鼓,工作热情有所下降,社区工作只求“过得去”,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投向了更能体现自身价值的行业。由于从事xx教育、有过当xx的经验,ta选择了直销。认为在xx”更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并体现自身价值。

但据我们分析,xxx在谈话过程所讲的`一些理由令人不易相信。比如在讲与xx处无法保持联络的原因上,明显表现出不负责任的心态;在讲与xx的纠葛中遮遮掩掩,难以自圆其说。xxx在谈话过程中略有激动,动情处甚至流泪。我们认为,该同志在工作中有不被理解的一面,但ta不是主动去弥补交往上的裂痕,或者想办法寻求xx处领导的支持、同志的信任和理解,而是率性从事,表现出一个领导干部所不应有的冲动,造成这样的结果,更多责任在于ta主观上对自我心态把握不当,对社区工作的放任,对自身要求不严格。

三、考察组意见

综合以上分析,经征求xxx党委的意见(xxx党委对xxx出具的鉴定和去留意见附后),我们认为,xxx同志已不适合在xxx社区居委会任职,应免去其社区党支部书记及社区居委会主任职务。

考察组

200x年x月xx日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四

我在工作中始终秉承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一岗双责”。在基层党建“三会一课”、“廉政建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各项工作中严于律己、担当作为,主动当好“领头羊”。

1、加强自学,着力提升自身素养

作为一名基层支部书记,我始终把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放在首位,将加强学习作为不断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和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系统学习_书记系列讲话,以务实、为民、清廉的工作作风,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贯穿于各项工作中,进一步理清各项工作思路,坚持从村工作的大局出发,把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与推进全村经济建设结合起来,用群众的满意度来衡量各项工作的好坏,争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宣传党的现行农村政策;倾听群众呼声,理论联系实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能从群众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并依靠群众加以解决。全年来,村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是在深入实际过程中达到了化解和处理。

2、抓学习,强化党员的政治素质培养

(一)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是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质的有效渠道。我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制定了具体的学习规划来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在教育活动中,着重学习了_章、党规,以及_的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重点学习了《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重要文献精神。我带领支部党员开展了6次主题教育,7次主题教育研讨。在学习中严格“十个一”落实,我要求每名党员读好一本书,领悟初心使命、增强党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交流学习体会,每名党员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至少作一次交流发言,谈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相互启发提高。

(二)我聚焦主题教育主线,围绕自身学习体会、初心使命、差距不足、工作思路方面,推动学习提质增效。重温一次入党誓词,开展的党员政治教育,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政策形势教育、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开展政治承诺,传承红色基因,坚守初心使命。接受一次廉政教育,通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讲解反面典型案例等方式,让党员明法纪、知敬畏、守底线。开展一次志愿服务,通过主题党日,组织党员结合自身实际,至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为身边群众至少办1件实事好事,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列出一个问题清单,组织党员认真检视党员意识、担当作为、服务群众、遵守纪律、作用发挥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一条一条列出问题,一项一项提出整改措施,一件一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抓好一批整治任务。对照“平、清、种、增、改”和“扫黑除恶、固本培元、增收减负”专项整治任务,结合我村实际,明确整治重点,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逐项推进专项整治。开好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主题教育结束前,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在学习中开阔了视野,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振奋了精神,思想和行动统一,提升了理论素质和政治意识,在党员中涌现了一些带领群众争先转型发展的模范。

3、巩固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这是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带领支部成员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根源,制定计划,确保2020年下半年集体收入超5万元。

4.调查研究,从严管理。

我针村级班子建设不力,作用发挥不够;思想政治教育不够,责任意识缺失,有些村干部对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缺乏深入学习,应付了事等现象进行了深入调研,多次召开支部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另外,赵庄村支部在培养积极分子上始终坚持“双推”,得到了党员和群众的认可。我注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强化党性观念,从严从实管理,落实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坐班值班、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督促村干部履职尽责、清白干事,树立农村干部应有的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强化村级监督制约机制,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健全完善党支部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1、我对党建工作重视具有欠缺,存在重工作、轻党建的倾向,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双责”落实不细。2、组织教育活动不到位。党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够全面,导致部分党员组织生活流于形式,致使一些党员对政治学习兴趣不浓,思想观念陈旧落后,没有归宿感和荣誉感。3、党员先锋意识发挥不突出。不注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党员党性淡簿,私心较重,只顾自身发展,帮扶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有的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流动党员经常不参加支部生活。这些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影响工作的健康发展。

加强思想认识,学习培训到位,坚定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动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培养党员综合素质,提高村干部素质,学习掌握各项政策;加强党员干部干部自律意识,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强化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加强机制管理。健全制度,工作有章可循、有迹可查。

以上就是我的述职,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五

我和姥姥及姥姥的姐妹们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去看大海。

妈妈一回到宝鸡,就顶着烈日到商场为我和姥姥购买遮阳帽、太阳镜、泳衣、防晒霜……还有旅途中需要的一大堆吃的喝的。

出发前的晚上,妈妈絮絮叨叨地给我讲了出门旅游的注意事项,让我不要乱跑、不要乱吃,还要我多照顾奶奶……我听得都有些不耐烦了。

上火车时,妈妈把我和姥姥送到卧铺车厢安顿好后,她才回硬座车厢。到了西安站,妈妈下车后就站在我们卧铺车厢的窗外送我们。我和姥姥催着她走,可是妈妈却说:“没事的,等一会你们走了我再走。再说了,你们这一去就是十天,这十天就见不到你们了……”她这么一说,我的眼泪控制不住就哗啦哗啦地流了下来,我赶紧扭过身去擦眼泪。

列车缓缓地启动了,我扭头看向车窗外,只见妈妈的眼圈也红红的。她边向我们招手边随着列车往前小跑,一直到车速加快了,她才停下了脚步。

在妈妈的关心下,我和姥姥的愉快旅程开始了。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六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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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 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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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投诉问题书面报告投诉问题篇七

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xx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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