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八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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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八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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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一

乙方:

一.甲方将自己所属的坐落在细茶窝一块荒山,发包给乙方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北以公路为界,西以大茶窝为界,东以陡山博为界,南以乌龙尖为界。)

二.承包期限:从20xx年12月开始至20xx年12月结束。

三.整个承包期限内,承包费为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四.合同签字当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费用伍仟元整,合同同时生效。

五.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林业用途,主要是植树,也可以间作农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承包荒山的一切使用权和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

六.承包期满,乙方将承包山交还甲方,此时,承包山上的树木由乙方自由处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出现违约,将按民法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

八.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然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发行各自的义务和享有各自的权利。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变更。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十.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式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0)二中民终字第14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江,男,1 9 6 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燕津武汽车配件厂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2 8号楼3排1 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 二分公司。

代表人刘振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丰台区左安门外分中寺村。

法人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上诉人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因土地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 0 09)丰民初字第7 9 01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3号)文件精神,按照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农业函[2 0 08]7号)文件,在本村 范围内,分中寺公司对所属单位集体签定的各种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发现上述合同中出租的土地为耕地,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刘振江、配件厂腾退诉争土地、房子拆走、支付2 009年4月1日 至腾退后的土地使用金。

分中寺公司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分中寺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 99 8年颁布实施的,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 是1994年,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租赁给个 人使用的。我们在该土地上经营多年,为二分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并带动了 其他商户的发展。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故应维护 交易的稳定性。综上所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中 寺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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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于二0 0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 联合公司的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三、刘振江、北 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按每月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九元的计算标准自.二 0 0九 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支付土地 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刘振江、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 用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分中寺公司在开完庭后又增加诉讼请求不 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分中寺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分中寺公司同意原判。

七、乙方对基建设计白行安排,规定设计须经甲方同意批准;八、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陈金魁、刘彦分别在落款甲方、 乙方处签字。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0 0 3年2月2 0日,二分公司与刘振江、配件厂签订《补充协议》一 份,约定:“二分公司与刘彦1 9 94年1 0月1日签字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因 国家进行乡村规划,需补义协议内容如下:服从乡村规划,遇国家、集体规划 用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2 0 06年1月2 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市规函[2 006]6 1号向 丰台区政府发布《关于丰台区分钟寺地区规划调整意见的函》,提出了分钟寺 地区用地规划。2 0 08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丰农业函[2 0 08]7号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开展 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方案》的函,要求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 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

2 0 08年1 0月1 6日,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总支部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分中寺公司向各分公司和直属企业 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 008)1 3号]“关于开 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 的底数;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集 体经济合同台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 0 09年2月5日,二分公司向刘振江、配件厂发通知函,告知:根据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17)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 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治理整顿村容环境的有关规 定,我公司决定2 0 09年2月中旬,对贵单位所承租大院进行改造,并全部拆 除,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谅解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单位的工作。

南苑乡分中寺村民委员会于2 0 09年3月2 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丰 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1 9 94年1 0月1日与刘彦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此地块原属于生产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

另在原审审理期间,刘振江、配件厂对分中寺公司提起反诉,后刘振江、配件 厂撤回反诉。

5), 土地权属为分中寺村集体土地。刘振江、配件厂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认 为此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土地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等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0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保利民爆加油站点建设施工工程

1、负责储油罐位开挖回填、站内场地平整和压实施工(施工机械甲方自备)。

2、负责土建部分施工、包括:罐体条基和砌体工程、罐口检查井、加油岛和加油机、配电箱、监控基础与管孔砌筑等相关混凝土配套施工。

3、负责加油机(方钢管和0.4彩钢板结构)遮雨棚制作安装。

4、负责站区网格围栏(包括两门)的修整安装。

5、负责储油罐的定置和绑缚固定。

6、负责电源线和各电油管沟的挖填(施工机械甲方自备)

7、负责加油机与吸油管、量油管、卸油管、通气管和阻火器、电气等连接安装。吸油管和通气管和外网电源线由甲方提供。

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10天。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试运行10天正常合格。

工程造价:陆万贰仟元,其中土建部分36000元;安装部分26000元。本工程通过竣工交验或试运行期正常合格并开具相应额度的建筑工程发票交甲方后付清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应详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通过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质保方式与此前与乙方签订的《轻钢结构库房建造工程合同》的质保安排进行等同形式捆绑。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而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二xxx年 月 日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四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_。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费为每亩每年_____元,共计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四.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向甲方付清承包费用。

五.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六.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

3.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4.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5.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6.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八.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所付的承包费,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由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的荒山_________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__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__米,四至为南至 _________,北至_________,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 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_________年承包费用___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六

乙方:

一.四至范围:

二.承包年限: ,共计________年。

三.承包费:共计 整,一次交清。

四.此合同签订后,荒山归乙方经营治理管护,甲方以前的树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要按照国家政策经营管理,绿化荒山,不能自行其是。

六.甲方代表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乙方代表人在承包期限内有继承权。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八.在承包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同,甲方不退承包款。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载植的果树.柴树到期后不准随意砍伐,由双方协商作价后卖给甲方。

十.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解决。

十 一.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 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经济作物.粮食.蔬菜以及其他种植业。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每年交当年租金共_______元(_______元整)。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甲方应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享受合同期间的土地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合同终止。

1.甲方拥有乙方承租土地的所有权。

2.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行为。

3.甲方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

5.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水利的供应,道路畅通。

6.甲方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费用。

1.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

2.乙方对租赁地面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

3.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

4.如遇政策因素对乙方承租土地进行规划,乙方享有除土地所有权补偿外的一切涉及土地的补偿费。

5.乙方享受国家对土地的补贴政策。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如甲方违约或毁约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按地面作物时价的总价值的30%计算);如乙方违约或毁约,则乙方已付租金甲方不予退回。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油站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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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

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

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3、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

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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