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普法工作制度村普法教育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_发〔__〕_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六)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八)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章 定密工作
第九条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四川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单位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项目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条保密要害部位(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三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四条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凡严格遵守保密法纪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村普法工作制度村普法教育工作总结篇二
__年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为顺利完成的普法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普法工作要点以及省国土资源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推进“六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学理论水平,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
(二)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为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学习和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开展与国土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和集约节俭利用,大力开展与农村土地征收、企业用地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本事。
(四)进取宣传乡(镇)土地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宣传以建设促保护、异常是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及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在坚持土地资源集约节俭利用和保护的原则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切实抓好在全县农村开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到国土资源基本法律法规及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进一点强化资源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矿产资源国有意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深化和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内涵和机制,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六进工作,根据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的不一样特点,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
三、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一)继续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日搞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在加强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进取组织开展送法活动,确保宣传深入民心。
(二)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传播媒介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丰富资料、创新形势,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实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增强普法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守法、学法、护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切实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效
(一)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六五”普法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人员、加强力量,落实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大力提高依法治理工作实施。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关部署,进一步健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制的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体系,严格行政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推进政务中心。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进取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增强依法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村普法工作制度村普法教育工作总结篇三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何种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道路,误了自己一生时,你是否是其中一员?”这是《法制教育》中的一段话。
的确,如果选错了路,将会误了自己一生,尤其是我们这些未接触社会险恶的青少年,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制教育》这篇文章中讲叙了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围绕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开论述。读完这篇文章,我感触很多,也总结了几个对青少年有影响的地方。
一、家。有的父母忙于工作,忽略了对子女的照顾。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自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坏事做尽。
二、学校。例如:一些人因为和同学怄气,就破坏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容易导致心灵或肉体上受伤。又例如有一个同学被老师批评了一顿,因为接受不了,从而怀恨在心。
三、自身原因。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一个人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破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那他将走向罪恶,等待他的将是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罪恶,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的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的,因此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与法律做朋友,与罪恶作斗争。
村普法工作制度村普法教育工作总结篇四
范文一、
根据《湖州市普法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各处室下列事项应上报局普法办备案:1、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计划;2、专题法制宣传及专项治理方案;3、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总结及专题法制宣传工作小结;4、编印的法制宣传教育书籍、刊物等资料;5、其他应当备案的材料。
各单位各处室要及时报送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动态、典型经验或法治实践案例。
各单位要对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好台帐归档。局普法办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五五”普法评先的`重要依据。
范文二、
为切实做好“六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六五”普法知识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六五”普法的学习知识内容要根据县“六五”普法领导组办公室学教活动安排部署,由办公室同一组织集中学习。
三、将“六五”普法纳进周五学习内容,每周五由局办公室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就有关“六五”普法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进行集中学习。
四、要求做到学习有材料,学后有心得。
五、干部职工平时学习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村普法工作制度村普法教育工作总结篇五
;摘 要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等职能。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真正将司法局针对相对人、对内、对社会的三块职能区别开来,与普法办的工作职能区分开来。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转变固有观念,重新定位司法行政普法角色。
关键词 普法责任制 行政合法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作者简介:张娟华,十堰市司法局,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关于司法行政机关普法职能,笔者曾经历以下典型两事:
现象1:某银行催債工作人员来电,请求对到期未还贷的当事人予以普法,要求及时还贷。将诉讼、调解等多种途径告知来电者,不被采纳,并振振有词质疑司法局普法职责未履行到位。出于热心,致电借贷者,对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明确表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现象2:对学校周边娱乐场所、无证摊点、“三无食品”等予以整治,整治小组里有教育、工商、公安等数个职能部门,司法局亦被纳入,责任是普法。
两种现象,均涉及司法行政机关普法职能。鉴于司法行政机关从上到下有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等区分,为论述方便,以下主要以居多的、基层的“司法局”做代表予以表述。
下面,将从司法局三大普法职能、司法局与普法办相互关系、司法局职责定位三个方面,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上述两种常见现象予以分析,并提出个人建议。
(一)针对相对人,司法局应当履行普法职责
首先,司法局乃政府职能部门,为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有行政处罚等执法权。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是律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受援人、法考考生等特定群体。按照普法责任制,司法局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过程中,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相关业务科室应开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对应法治宣传,说明执法合法性、管理正当性。这一过程,在落实普法责任制上,跟公安治安管理过程中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是在具体法治实践过程中,同时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其次,司法局还属于政法机关,具有一定刑罚执行权限,履行部分司法职能。在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四大刑事环节中,承担着刑罚执行部分职责,主要体现在监狱、社区矫正两方面。在针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过程中,宣传《刑法》《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普法有机融合,与执法、普法有机融合,实质相同,均在落实普法责任制。
(二)针对内部工作人员,司法局具有对内普法职能
这一对内的普法职能,实际是一种行政管理意义上的职责,属于内部管理。司法局内设有专司干部教育管理的干部管理科,也设有负责法治宣传的法制宣传科。不管科室之间在内部普法上具体如何分工,整体上看,司法局对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普及《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党章党规,并注重两者衔接协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作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若内部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等情形,涉及政务纪律处分,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对内法治宣传,不仅司法局,所有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具备,甚至在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这样的社会细胞里同样存在。
以上两种普法职能,分别针对相对人和内部职工,是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的共性职能,只是在具体对象和内容、方式上有所区别。
(三)针对社会,司法局独有全民普法职责
这是司法局所特有、专有的一种职能。而这种职能的依据来源,主要是因为各级普法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真正从行政主体资格上讲,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职能归属普法办,而非司法局。而普法办工作,一般由司法局内设科室—法制宣传科承办,包括印发文件、指导普法、筹办会议、组织活动、协调工作等。各级普法办,作为普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作为承上启下、协调内外、联系各方的一个重要工作枢纽,在制定规划、督导督促、协调指导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并指导着下级普法办和平级机关单位的社会普法工作。
(一)理顺普法办与司法局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是普法办与司法局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机构,都属政府管辖;二是普法办具体职责实际是司法局内设科室——法制宣传科,在实际执行,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普法办与司法局在人、财、物上有千丝万缕联系,两者有交叉;三是普法办实际上是司法局上一级领导机构。虽普法办具体办事人员在司法局,但司法局也在普法办综合协调之下开展相关工作。司法局普法工作要服从普法办的统一安排部署。司法局针对相对人、针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司法局的法治文化、法治阵地建设等相关情况,要接受普法办督导检查与考核验收。
由此可见,司法局内设的法制宣传科室,具有法治宣传职能,但鉴于普法办设在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的普法职能应主要是针对社会全民普法、领导下级普法办和平级机关单位普法工作的一种职能。比如:国家法制办与司法部机构职能整合重组后的司法部,其内设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其公开的厅局职能为“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因此,司法行政机关的普法职能主要是一种面向社会、统筹协调、综合性质的职能。
(二)确定司法局内部承担法治宣传的具体责任科室
因为司法局针对相对人、内部工作人员的普法职责履行情况,还要接受普法办督查考核,实际就是接受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组织开展的督查考核,所以,原则上讲,司法局针对相对人、内部工作人员的这两项共性普法职责,如果仍由法制宣传科来承担,就不甚合适。就像司法中“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治宣传中司法局的法制宣传科也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即使为了“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普法办另行专门组建一个考核检查组,由司法局以外的工作人员组成,前去考核检查司法局普法情况,那么督导检查、考核验收过程中也不能完全避免检查形式主义、考核结果含有水分等嫌疑。因为趋利避害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自损利益如同利他主义一样,可遇不可求。“回避”制度设计,乃程序正当与程序正义要求,无论在司法活动,还是行政执法,甚至比实体正义更为关键。
故而,司法局针对相对人、内部工作人员之法治宣传,最好由法制宣传科以外的相关业务科室和综合科室分别承担,法制宣传科与相关责任科室一起承担也不合适。毕竟,司法局相关责任科室,在普法工作上要接受普法办指导,即接受法制宣传科指导。但这种指导仅业务指导,并未颠覆内设科室之间原本平级的行政关系。
(三)坚持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
回看现象1,催债人员并非司法局行政执法、刑罚执行中的相对人,不属于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刑罚执行行为。即使质疑普法效果意欲投诉,无论被投诉对象是司法局或普法办,鉴于普法乃公益性质,其职能行使并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或受到损失。就算普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那么也未给普法对象造成实质性影响与后果,因为司法乃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也还有调解等其他途径可选。
即便质疑者将司法局告上行政法庭,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性规定、第12条肯定性列举、第13条否定性排除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普法行为虽是行政行为,但类似行政指导,作为现代行政管理重要手段之一,是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实现所期待的管理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不作为的活动,无须使用权力手段,不存在权力强制作用。只要对方同意并践行,即可形成所期望之秩序。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然而,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根据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司法局并无这方面法定职责。
同时,法律意识增强绝非一日之功,法治觀念形成不能一蹴而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欠债还钱”这一最朴素道理,如同“杀人偿命”一样古老原始、根深蒂固,质疑普法办全民普法不到位,显得牵强附会。毕竟,“欠债未还”也涉及个人诚信、履行能力等问题。《合同法》等关于债之履行的法律法规,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普法?实际上,普法部门很多,调解、仲裁、审判等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在普法,不可一概而论。
再看现象2,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中,司法局不是娱乐场所、无证摊点、“三无食品”等领域业务主管部门,无相应行政管理权限,无法前去执法。而且,司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总体熟悉度不如教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司法局第三块、独有的社会普法职能,在这里又与“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冲突,因为相关部门管理、执法过程中已经普法。那么,是让司法局现场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普法?也不合适。所以,将司法局纳入整治成员单位,要求予以普法,实际上发挥不了太大作用,相反还“无米之炊”于材料报送或经验总结。真正来讲,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中的普法情况,如果普法办有要求,教育、工商等部门还应向普法办报送,即向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报送。
(一)司法局要抓准定位,履职尽责切实提高社会影响力
司法局要结合职能,进一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存在感。一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树立崇尚法治的职业品格,努力钻研业务,把每一项工作做好、每一次服务搞好。优化专业培训,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构建响应需求、适应实战、全面发展的素能培养体系。二是坚持实用实效导向。加快推进领域内全面深化改革,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像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就可协调责任重心转移,由普法转移到社区矫正心理辅导、人民调解等方面。三是注重融合创新。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所管理和服务对象精准普法,推进“智慧普法”,在开展传统普法活动基础上,加强新技术运用,创新使用短视频、小程序、小游戏,探索利用抖音、快闪等新方式,让法治宣传教育动起来、活起来、潮起来,提升司法行政普法宣传吸引力和趣味性。对于新技术的学习,要加强系统内培训指导,实现人人会用,个个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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