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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差旅费补助标准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过去已实行这一办法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驻外人员开支
(一)各单位的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助。
(二)省驻武汉市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鄂财文发[1996]5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外差旅费补助标准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公出人员交通费
1、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2、严格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批准。
3、乘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补贴;直快的按票价60%;特快以及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坐席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另外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二、公出人员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包干限额,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等包干标准:
1、自带交通工具的从其包干费中每人每天扣减交通费20元。
2、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3、公司外派的技术服务人员,食宿由公司负责解决,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公司员工陪同部门经理外出的,随部门经理的标准报销。
5、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费包干标准的,需总经理事先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6、旅途期间,在非工作地不许滞留。
7、财务严格按照公出人员申请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的需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三、报销票据: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间: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
五、本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湖北省外差旅费补助标准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统一费用报销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因公出差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的开支与报销程序。
第三条 出差管理规定如下
一、出差申请:员工因公需要出差,事先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一式三份,附出差计划:包括往返时间、出差目的、行程安排(如:地点、线路、交通工具)、费用估算等。一般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核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准,其中,一份据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借款报销手续,一份交综合管理部门考勤,另一份由出差人自留。
二、借款: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出差人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出差人员亲自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确认(伍仟元以内),超过伍仟元的必须呈送总经理批准。
三、报销程序:行程结束后一周内,出差人员应分别出差费用和应酬费用,将实际发生的单据粘帖整齐,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单,附出差申请单或费用申请确认书,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经财务部门统一呈报总经理确认、董事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若因故有个别报销票据丢失或未能取得票据的,经主管副总经理监证、财务负责人确认后用其它类似票据填补。
第四条 借款金额的确定
按照预计出差天数、出差人数及相应标准估算所需资金额度。
第五条 报销时限要求
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报销冲帐手续,一次一报。
第六条 报销原始票据凭证要求:
各类报销原始票据凭证,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杜绝任何白条及不合法的票据出现。
第七条 报销标准:
火车 飞机 轮船 外埠市内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高级工程师等人员厉行节 约、按实列支
(副)部门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座 普通舱位 三四等舱 实报实销 500元/日以内 350元/日以内 60元/日 60元/日
其余人员 硬座 四等舱 50元/日以内 350元/日以内 200元/日以内 40元/日 40元/日
(备注:一级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直辖市、深圳、珠海、厦门,;二级城市:一级城市以外的城市)
交通、住宿、伙食、出差补助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交通、住宿费
1、住宿费
①、出差住宿标准为一个标准间设有两张床铺的单日收费额,一人单独出差或夫妻两人一道出差的按一个标准间计算执行,两个不同性别(非夫妻)的同事一道出差的按两个标准间计算执行,两个同性别同事出差按一个标准间计算执行,三人或三人以上人员同行的按不同性别分别计算,以此类推。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②、出差人员因住亲访友,但非自家,而未发生或少发生住宿费用的,按住宿费报销标准的50%给予伙食补帖。
2、交通费
①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② 因工作需要,随行出差人员享受随高标准。
③ 一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④ 市内出差人员,其公交费用,据实报销,严控的士费用。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⑤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外埠市内交通限额报销办法:
各种外派学习及训练人员;年假探亲及工作调动人员;公司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二 出差补助
1、在途补助
① 乘坐火车硬座按票价比例计发个人补助费。
乘坐高速列车、磁悬浮列车、卧铺列车的,不按票面金额进行补贴;乘坐其他列车的,按其票面金额的50%计发,可以同伙食补贴重复发放。
② 乘坐长途汽车、轮船超过8小时的,每人每天按标准发放伙食补贴,但一天只发放一次补贴,不重复发放;乘车不足8小时的不发放。
2、出差伙食补助
① 出差伙食补贴,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贴标准为:(副)部门经理,经理助理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补贴6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补贴40元。发生住宿费用的,按住宿地标准和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贴;应发生而没有发生住宿费用的按出差天数减一计算补贴天数;当天往返的出差时间在8小时以上按标准进行伙食补贴,当天往返的出差时间在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的按标准的50%计发伙食补贴。
② 外派短期学习、与会或训练人员在外期间,伙食自理的,按其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贴费;年假探亲及工作调动人员在途期间不发伙食补贴费。
③ 在南通市境内(含所属县级市)出差,中午不回公司就餐的,凭就餐券(或类似凭据)及出差申请单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费10元。
三、差旅费报销
1、员工外出参加工作会议期间的伙食补贴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其出差目的地相应标准报销。
2、员工借出差或工作调动之便,事先经公司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交通费按标准凭票报销。不发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贴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的其他规定
1、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瞻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被调动人员的相应标准报销。
2、夫妇双方都是员工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3、员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员工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
第八条 其他费用事项的说明
一、凡是同出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准夹在差旅费中报销。严禁任何人用任何手段谋取个人私利,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损失,并处以虚报金额的双倍罚款,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礼品等应酬费用的,需单独填列报销单报销,出差期间如有招待费用发生的,当天伙食费补贴降按其50%发放。
三、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而宴请、馈赠礼品等应酬费用的,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签批后方执行和报销。出差在外的先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申请,待回公司后再补书面申请。
四、其他
1、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公司驻外机构在其所在地办公期间不作为出差,出差到其余地区的,按本规则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3、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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