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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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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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员工招聘制度,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公开招聘,吸引和选拔所需各类人才,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单位, 适用的招聘岗位包括集团公司各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层级管理、技术、业务、采购等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员工招聘包括对外社会招聘和应届毕业生招聘,涵盖计划、招募、甄选、聘用、报到等全过程。

第二章 招聘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员工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量才聘用的原则;

(四)人员与岗位相互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招聘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标准。用人标准主要依据招聘岗位对任职者的要求,即知识、技术、能力、经验、个性心理素质以及与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时注重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和求职动机。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二)符合应聘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专业对口,素质测评及面试成绩优良;

(四)社会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五)身心健康。

(六)对于市场经营、网络管理、资本运营等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确属综合素质好、能力突出且经验丰富的,经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推荐并报请招聘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应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审批

第九条 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综合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承担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岗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根据面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计划和人选确定,须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计划、组织招募活动、测评筛选、综合面试、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计划。各单位应紧密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科学进行本单位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人才需求预测,在确保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人员总量增长,制定招聘计划。

(二)组织招募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报刊、人才招聘会以及专门人才机构等各种媒介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等。

(三)测评筛选。为确保员工招聘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对应聘申请人进行素质测评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试。素质测评和考试成绩均达到优良者方可进入综合面试。

(四)综合面试。综合面试是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决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环节。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答辩或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应聘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并集体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考察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背景、现实表现和人事档案的审查了解,在审查、体检合格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发给单位聘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员工招聘的信息发布、报名筛选、素质测评等工作可委托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或人才招聘网站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书、证明进行严格审查、认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验证,以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社会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出具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员,应在聘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经研究同意聘用的应届毕业生, 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违反协议书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签约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允许在集团公司内变更签约单位。

应届毕业生需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 新员工聘用后,招聘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招聘单位有关规定,新招聘毕业生应实行见习期或考察期制度。见习期或考察期满,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鉴定。

见习期或考察期满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单位有关规定享受与同岗位人员相同的薪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招聘员工,招聘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单位实习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可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招聘外省(区、市)员工的户籍问题,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外籍员工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导企业领人员任职回避有关文件规定,应聘人如属于任职回避亲属关系范围的,不得应聘。

第二十五条 在员工招聘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招聘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纪律,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今后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缺员的补充;

2、突发的人员需求;

3、为确保公司发展所需的人才储备;

4、公司管理阶层需要扩充时;

5、公司对组织机构有所调整的需要;

6、为了使公司的组织更具灵活性,而必须导入外来的资深人士时。

初、中级人才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招聘计划和组织实施,招聘职位所在部门参与招聘测评的技术设计和部分实施工作。高级人才的招聘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人才招聘属非常规性的重要人事工作,招聘工作经费预算实行单独列帐管理。(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二、人力资源计划和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进行人员需求预测,根据内外部人员供给情况进行人员供给预测,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费用计划,报经理办公会审批。人力资源部建立内部人才库,信息包括每位员工的绩效记录及评价、职业兴趣、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培训课程、外语水平、具备的技能和证书等。进行内部人才供给预测时要调用内部人才库,判断内部人员是否与所需工作相匹配。在内部供给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进行外部供给预测,外部供给预测要根据总体经济状况、全国和地方劳动力市场状况和准备招聘的职缺的市场状况进行判断。人力资源部详细审核申请职位的名称、职级等事项。如同意其申请,当确定本公司其他部门并无适当人选时,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形成公司的人员外部招聘计划。(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各部门对于因人员调动或其它事宜造成的人员短缺的临时需求,在确认并无内部调职的可能性后,可以由部门主管填写《招聘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部招聘解决。

三、内部招聘

人力资源部明确所需内部招聘的岗位名称及职级,新增岗位由用人部门主管编制工作说明书报送人力资源部,以准备工作说明书,拟定内部招聘公告。发布的方式包括在公司内部网通知、在公告栏发布或其它形式。所有的正式员工都有资格利用空缺职位公告政策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要求组织考虑自己是否能够从事某一职位的工作,内部招聘公告要尽可能传达到每一个正式员工。

人力资源部将参考申请人目前的上级和空缺职位的上级意见,根据职务说明书进行初步筛选。对初步筛选合格者,人力资源部组织内部招聘评审小组进行内部招聘评审活动,评审结果经总经理/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四、外部招聘

外部招聘活动的组织以人力资源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必要时可有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相应技术人员参加。招聘人员在招聘工作开展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和人力资源需求部门加强合作,以便对招聘岗位和该岗位所在群体特点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外部招聘要根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采取最有效的招聘渠道组合,并争取成本节约。校园招聘。人力资源部与有关的高校保持经常的联系。对于专业对口的院校可及时派员进行宣传并组织招聘。有选择地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招聘活动。网络招聘。通过相关网站及时发布招聘信息,经常查阅网上应聘人员情况,建立公司的外部人才库,根据需要随时考核录用。鼓励员工向公司推荐优秀人才,由人力资源部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

招聘会招聘及广告招聘。通过各地人才招聘会和报纸、专业刊物广告招聘相关人员。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在招聘公司关键的管理和技术职位时可考虑通过猎头公司招聘。(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五、外部求职者的甄选

人员甄选测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和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设计和有关测评工作。初步筛选。审查求职者的个人简历和求职表是进行初步筛选的有效手段,目的在于获取应聘人员的背景信息,据此淘汰不符合职务说明书要求的候选人。初步筛选性会见在外部应聘人员填写完求职表后进行。就业测试是外部招聘初步筛选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可以进行工作样本法测试的岗位如打字员、搬运工,生产部门的某些岗位在初步筛选时可进行实地操作测试。对于无法进行工作样本法测试的岗位包括管理类岗位和技术类岗位,要通过审查其著作、发明,或核查其学历、经历,以鉴定其资格。人力资源部根据收集到的求职者信息建立外部人才库。

初步面试。对初步筛选合格的求职者邀请面试。初步面试一般由人力资源部专员主持。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的学识、智力、品德和综合素质进行初试和评价,并填写《面试登记表》里的初试评价栏。人力资源部确定初试合格人员,经人力资源签字认可后推荐给相关业务部门复试。(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复试。复试由复试甄选小组进行。复试甄选小组一般由以下三方面人员组成:一、用人部门代表;二、人力资源部专门人员;三、资深专业人士。一般岗位的招聘可无资深专业人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招聘必须有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资深专业人士应对该职缺的工作有深切的了解和密切的工作关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面试由总经理负责,资深专业人士参加,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工作。在复试前根据招聘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设计面试评分量表。复试应通过多角度、多方法进行测评。

复试的实施。复试过程中,复试甄选小组成员应填写复试记录表,表明对应聘者的评语及结论。全部复试结束后,甄选小组成员应讨论对各应聘者的意见。当小组成员未能达成一致结论时,由用人部门代表拍板。评价结果应填写在复试结果推荐书上,送达用人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下一步行动的依据。

笔试。重要岗位的招聘应采取笔试,由用人部门组织进行。组织笔试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应聘人知识和能力,笔试试题根据需要确定。

甄选结果的反馈。通过复试的应聘人员由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高层次人才引进、批次进人时需经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所有人员应经总经理最后签字批准。同时,人力资源部将面试结果通知落选的应聘者。

六、试用和正式录用

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应聘人员到公司报到后,要填写“职工登记表”,并签定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的目的在于弥补甄选中的失误。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在其它单位工作不到一年者,试用期满后,还有6个月见习期。(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试用期的人员,尚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在此期间,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试用。试用或见习期满后的员工,经考核合格,由部门负责人出据书面意见交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司和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后,由人力资源部在该员工的“职工登记表”里注明加盟本公司的时间和转正时间。

七、招聘工作评估

人力资源部应当研究求职者以及新员工对招聘组织工作和招聘人的反馈,以及计算在每个招聘地区每种招聘渠道的时间、成本和效果作为改进招聘活动的依据。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当通过测量新员工的工作业绩,新员工的离职率等来评估招聘活动,作为招聘工作进一步改进的依据。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式。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批。

(五)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报到要求。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根据其试用期内表现,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贴、餐补。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提出报局领导审定。“四险一金”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缴。

第九条 管理和奖惩。办公室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由办公室提交报告,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关系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聘用人员,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交辞职说明,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聘用人员需在一周内完成已分配的工作,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违纪、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等原因被辞退的聘用人员,由办公室做出书面辞退说明,找当事人谈话并通知辞退结果,当事人在辞退说明上签字。办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辞退说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退休事宜。聘用人员工作至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职条件的,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为其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为深化我院用工制度改革,促进聘用护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调动聘用护理人员爱岗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聘用条件及程序:

①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②招聘条件:

b.身体健康,品学兼优;

c.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d.新录用护理人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下;

e.具有护理学(助产)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助产)专业执业资格并注册。

③招聘程序:

a.根据医院护理岗位需要及编制计划,由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公司计划外用工并发布招聘信息。

b.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应聘人员信息后会同护理部进行应聘资格审查。

c.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护理部对通过应聘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笔试,成绩合格的,原则上按招聘计划人数两倍确定应聘人员进行基础护理操作考核、面试和体检。

d.根据岗位要求及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护理人员名单,经院部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a.经总院批准的拟聘用护理人员,由总院与其协商订立期限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执行期间不办理护士注册变更。

b.新聘用的护理人员试用期叁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⑤对在本院实习的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根据其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品学兼优者毕业后可以在总院需求计划内优先聘用,如其当年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成绩公布的次月解除劳动合同。

(2)聘用护理人员薪酬和其他待遇:

①试用期每月薪酬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为800元,以后随铜陵市标准调整而调整),不享受其它待遇。

②试用期满轮转期间:

a.基本工资:录用当年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

c.绩效工资: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发。

③工资支付:

a.正常工资支付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制度工作日(20.83天取整21天计算)

b.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事假不支付工资;婚、丧、产假(生育)、探亲假支付基本工资;

第一个月病假=基本工资×80%;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本人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其它待遇:

a.全额享受同岗位人员的奖金和员工福利。

b.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大病保险,按铜陵市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c.享受工作岗位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3)激励机制:

①对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聘用护理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较高,工作成绩突出,确已成为科室及医院的护理骨干,经科室推荐,主管部门考核、医院考察,民主测评,每年按未调整待遇的聘用护理人员10-20%(每年由院职代会决定)的比例择优调整其薪酬和福利待遇。调整后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同于同岗位护士。

②对在总院连续服务满十年的聘用护理人员,每年综合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管理:

职业道德,服从护理部统一管理和教育,服从护士长派班和工作需要的调配。

②聘用护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

③聘用护理人员必须参加医院规定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参加院内外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④对聘用护理人员加强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

⑤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解除与聘用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a.因故不能从事护理工作者。

b.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常规,过失造成严重护理差错甚至医疗事故者。

c.护理部组织的质量检查年度内累计2次不达标者。

d.护士定期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者。

e.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f.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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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2516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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