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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书代理权限民事委托书亲属篇一
;关键词:公民代理 选择权限制 律师业务垄断
为了准确表述本文观点,笔者将公民诉讼代理作如下定义:所谓的公民诉讼代理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普通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其是相对于律师诉讼代理的另外一种代理,两者长期以来共同构成我国整个诉讼代理制度。笔者认为,2013年民诉法修订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民事诉讼代理人队伍之外是立法者的强制错位。我们不妨老生常谈,回顾这一制度产生及发展的过程。
一、公民代理诉讼存在于新中国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
1.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植根于我国社会制度的沃土。我国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立法。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到法庭的许可”,该条所指的“代表”沒有特指某一职业或者某一知识背景的人,或者某一特定团体推荐的人,只泛指一般的公民;1936年延安颁布的《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将代理参加诉讼的这一“代表”进一步限定为“必须是劳动者有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当选辩护人”;1943年9月《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及各地相应立法的规定则较为具体地确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辅助人的范围,其资格获取的范围在有所扩展的基础上更趋具体化,与现行诉讼法许可的范围有相近之处,包括:(1)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共同经济生活之亲属;(2)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3)基于正义并经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证明确非别有私图之公正人士。
1949年2月24日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签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其他法律。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完全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旧的诉讼代理制度包括当时的律师制度,期间及至1954年以前的诉讼代理基本上属于公民代理。
2.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是我国行之有效的立法传统。公民代理诉讼制度的统一立法确认始于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至此,尽管当时还没有单行的诉讼法对此予以规定,但公民代理诉讼已为当时的统一立法所确认,特别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一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被统一立法确认,该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对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在“文革”之后至2013年的三十多年,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据此,公民代理诉讼不但作为新中国的立法传统被进一步确认下来,而且还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广受民众接受和欢迎的制度。公民委托或者被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甚至成为了我国公民推动法制建设进程、参与国家治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民诉法关于公民诉讼代理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且涉嫌违法
现行民诉法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剔除出民事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队伍,虽然表面上暂时保留“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从事公民诉讼代理活动,但这些仅存的可以从事公民诉讼代理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好找,该项内容的修订在实践中不具操作性。逐步限制、直至最后完全将公民代理诉讼逐出中国的法律市场才是立法者的真实意图,立法者此举意欲何为?笔者认为只有一个目的:颠覆新中国有关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传统,走欧美诉讼制度的老路,实现律师对诉讼业务的完全垄断!
1.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不具操作性。依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公民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在大多数情况下,除了被迫选择功利性极强、长期包揽诉讼业务、为了其经济利益精于滥用诉讼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外别无他法,因为其他选项(现存许可的公民诉讼代理)对大多数涉讼当事人来说,没有意义。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其他选项对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的负面影响。其一、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中未必能找到擅长诉讼的法科人才。依据国家计生卫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截止2014年,中国有四亿三千多万个家庭,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2016年中国共有136782万人口,平均每个家庭大约3.18人。扣除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外,假设目前中国有1000万擅长诉讼的法科人才,每个擅长诉讼的法科人才同时作为三个家庭的近亲属,那么,将有四亿个家庭在涉讼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而被迫选择收费昂贵的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二、涉讼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中,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功底又精于诉讼业务的“工作人员”更是寥寥,因为精于此道的人士基本上都当专业律师挣大钱去了,何必还当一名打工仔而成为老板的“工作人员”呢。其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从事公民诉讼代理活动,在现实上不具操作性。首先,涉讼当事人所在社区,如居委会、村委会等,以及涉讼当事人所在单位(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律协除外),它们的功能定位上并没有为涉讼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这一项义务,在面对涉讼当事人的推荐请求时,它们显然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退一步说,即使它们愿意且乐此不彼,那也是属于背离自身角色定位的 “不务正业”;其次,被推荐的公民是否愿意无偿接受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推荐?在笔者看来,十有八九都不会接受,凭什么?在没有任何报酬或回报的情形下,谁愿意花费自己海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为一个与自己风马牛不相及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甚至帮其旷日持久地打一场官司?即使被推荐者愿意接受推荐,其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代理风险谁承担?倘若官司输了,涉讼当事人难保不会怪罪于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反过来看,如若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代理人,官司输赢他们都得坦然接受,产生的诉讼风险他们自然会承担。凡此种种,在这些问题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强行剔除公民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原则选择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作为诉讼诉讼代理人,在实践中不具操作性。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作为公民诉讼代理人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立法传统,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本不应该被民诉法的立法者撇之如旧履。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有权参加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人民参加或代理参加诉讼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人民司法的精神也清楚地表明我国立法、司法必须对公民参与或代理参与诉讼持开放性的态度。况且,如前所述,民诉法所提供的公民诉讼代理选项在现实中不具操作性,因此,此举有粗暴剥夺公民缔约自由的权利之嫌,是变相的强制契约,是错位的强制契约。
三、限制公民诉讼代理的负面功能评价
民诉法58条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收窄、限制公民诉讼代理人选择范围,而依照现行规定可以从事公民诉讼代理的人选在实践中很难找到,其许可代理的规定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律师对诉讼业务的垄断。近年来,围绕公民诉讼代理权的废存之争,以及在我国推行律师业务垄断权的是非之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较多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谈各的调、各唱各的曲。在公民诉讼代理权的争论中,主要存在如下三种理论:“禁止论”、“相对限制论”和“无限制论”。笔者完全认同“相对限制论”,如该理论所主张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得通过代理诉讼牟取利益。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限制公民诉讼代理、变相推行或者强行推行律师对诉讼业务的垄断权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灾难。
1.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导致律师业务垄断。关于在国内强推律师诉讼业务或律师业务垄断权的是非之争,目前国内的论著已经很多,本作者不敢也不愿附属高深,但德国、日本、美国等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制度发展的过程无不说明:律师业务垄断权始于律师诉讼业务垄断权。何为律师业务垄断权?律师业务垄断权是指国家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事务统一授予律师操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涉足。民诉法58条眼下强推的律师对诉讼业务的垄断权,应该是立法者借以推行律师业务垄断权的第一步,其目的是象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最终实现律师对法律服务业务的完全垄断。我们很难设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建设之法律服务市场,立法者竟然会将其交给那些功利色彩浓厚且法学理论造诣不深、整天就知道东奔西跑、上蹿下跳忙于挣钱的“讼棍”,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涉足——不管你是知名教授还是学者甚或是才高八斗的律师的祖师爷,只要你胆敢越雷池半步、为民请愿都以违法追责!立法者还将这种错误的强制契约冠之于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规范管理、持证上岗的美名。
参考文献:
[1]陈桂明: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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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书代理权限民事委托书亲属篇二
甲方(授权方): 市 商企咨询策划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代理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从事甲方《 新视野.互动仿真数码演示平台》项目的代理。
二、乙方负责项目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甲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销售费用及市场开发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乙方可以自行制定项目报价,甲方只按所提供的合作报价向乙方收取费用(报价详见附表)。
三、乙方接到定单后需向甲方提供详尽制作信息,包括:制作内容、大小等准确数据,项目功能要求,项目设计要求等。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负责进行项目的应用功能调研,系统方案设计,技术开发,安装和调试。制作方案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须在确定制作方案1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逾期将视工程难度加收修改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与客户达成项目开发合同意向后,以乙方的名义同客户签订项目开发合同。授权期间,甲方不会主动获取乙方客户的信息,但在项目制作成果中,应允许甲方留下标识、网址等信息。
五、项目开发合同金额涉及的任何款项以银行转帐、现金和支票形式结算。
六、甲方在启动项目开发前所收到的第一部分款项不低于甲方应得款项的 %。
七、在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后,乙方应敦促客户在3日内支付第一部分款项;在项目完成,并在客户处调试成功后,乙方应敦促客户在3日内支付全部款项。剩余款项未付清期间甲方拥有其产品的全部所有权;当甲方应收的款项全部到达甲方账户后,其产品所有权归乙方客户所有。
八、授权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年。合同到期可协商续签。
九、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民事委托书代理权限民事委托书亲属篇三
代理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其在_________地区____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代理业务,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
代理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代理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代理该地区_________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三)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代理商作宣传。
委托方权利: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四)如因代理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代理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方责任:
(五)代理方有责任对代理收入依法纳税。
代理方权利:
(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代理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
(三)代理方对委托方该地区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代理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代理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
5、市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代理费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收入均归代理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50%也归代理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25日--30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
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代理方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民事委托书代理权限民事委托书亲属篇四
乙方:
本合同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品牌,开办“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事宜,双方同意订立下列合同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乙方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依法纳税。除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外,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中的具体管理。
3、在乙方确认和遵守甲方统一的“公司标识”和“公司形象”及“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统一运作管理模式的前提下,乙方自愿和“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开展合作经营活动;甲方以此为条件给予乙方授权经营资格。
4、在合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公司标识、服务标准及有关的标志、标签和招牌等甲方统一的“公司标识”和“公司形象”及“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统一运作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1、“公司标识”是指带有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统一标识的公司店面形象和服务标志等全部营业特征。
2、“公司形象”,指甲方成立以来运用“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的经营技术资产,取得的被社会广泛认知的信用,及由此而取得社会共识的甲方具备高知名度的企业品牌。
第三条 乙方授权资格的确认
1、 乙方必须依法登记成立独立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 乙方应具备符合本行业经营资格准入的相关兴趣或条件。
3、 乙方必须遵守和维护甲方“公司标识”和“公司形象”及“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统一运作管理模式。
第四条 乙方店址确定
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区(县) 街(路) 号开办经营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 店。
2、 为规范与保障整体市场经营,甲方不得在 区域范围内自设或开设第三方的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或连着两个月没有形成正常的销售业务者,公司视其为自行放弃,将退还其合作创业费用,收回其区域代理资格,批准他人签约开店。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授权资格后,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公司标识”和“公司形象”,并给予乙方经营的支持与协助。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支持的方式由甲方以书面文字确定。
2、 乙方需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服从甲方统一的工作室作业规范与管理守则。
3、 合同终止后,如不再续约,乙方则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公司标识”和“公司形象”。
第六条 乙方的经营证照办理
乙方应自行办理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日用品等经营项目资格(费用自理)。
第七条 质量条款
1、甲方产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
2、甲方产品质量保证条件:
(1) 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的物品混装、合运,长途运输必须有适当的保护,防止日晒雨淋。
(2) 贮存在避光、阴凉、干燥处,防止受潮受热。
4、乙方必须按甲方提示的产品质量保证条件中的规定妥善储存、运送甲方产品,且以“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对乙方因违反上述两原则导致的损失与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 专卖店的选址与开发
1、 乙方的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再确定。如甲方已确定同意后则出具有关文件给予乙方。
2、为维护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形象的统一性,乙方的内外装修样式应符合甲方统一规定的标准(标准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标准(特殊各案经报备核准者除外)。
3、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两个月内,务必将开店前工作准备就绪,甲方将进行验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开业营运。如限期内未能达到甲方规定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 营业准备及人员培训
1、 为使乙方能正常营业,在乙方开业前及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随时指导乙方必要的经营方法和营销策略。
2、甲方可在总部所在地免费为乙方培训上岗人员(包含储备店长),乙方的从业人员必须经甲方的统一培训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服务(人员薪资由乙方支付)。
3、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上岗人员必须积极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专业素质和销售技巧等专卖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各项专业技能。
第十条 营业期间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2、 乙方必须按甲方门店标识管理标准进行门店管理。
3、乙方营业期间需接受甲方专业人员的营业指导。甲方可根据乙方经营情况派专业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乙方应配合甲方所派遣人员实地了解乙方的各项经营现况。
4、 乙方上岗人员需遵守甲方制定的统一服务规范并接受甲方营业督导人员检查。
5、 为统一管理及完善终端服务体系,甲方专职督察员有权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随时对乙方进行日常店面、服务等检查。
6、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市场宣传
1、甲方将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对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进行品牌宣传、发布电视广告、开展营销、促销等活动,提高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形象,具体方案由甲方确定,乙方应主动积极参与、配合。甲方统一进行宣传、促销活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乙方承担相应费用,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2、乙方应致力于促进销售的宣传推广活动,但乙方在业务推广活动中,应使用甲方核准的宣传资料,不得破坏甲方整体企业形象,不得擅自夸大商品功效,进行不实宣传。
3、 乙方后需宣传品甲方按成本价提供。
4、 乙方自行进行市场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产品配送与退换
1、 为确保产品质量,公司统一对乙方进行物流配送。配送程序:公司直接配送。物流配送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2、甲方确认订单后,应于收到乙方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
3、乙方需在约定时间、地点按时取货并验收,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乙方在收到货品后,必须在八小时内完成验收工作,如有破损或其他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明细报送或传真给甲方,否则甲方视为所交付商品全部符合要求。
5、为确保产品质量,乙方的产品购进必须由甲方的物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自行购进产品,也不准将产品在乙方区域外做其它模式销售。
6、乙方开业准备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目录报送配送计划(要求品类齐全、确保重点品种),甲方根据乙方的配送计划准时配送订购产品至指定地点。
7、在乙方正常营业期间内,要根据经营实况向甲方报送月商品要货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的月订货申请,定期配送商品给乙方。
8、乙方应按月度需货计划(单次进货额不少于5000元)上报公司,并将货款按总款额的100%汇入甲方账户。
9、甲方首次提供货品,乙方如接受甲方所配全部货品,在收到货物三个月内可换货。后期乙方按自行需求配货,甲方不接受任何换货要求。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店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往返运输费用,同时必须保证换货产品:①必须距产品保质期前12个月以上提出申请;②对于已无法继续投入使用的换货须待验明原因后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分配;③质量不是由于乙方违反第七条第四款所致。
第十三条 店面的级别分类
1、店面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消费水平高的社区、综合性医院、代谢病(糖尿病)医院附近等。
2、乙方所在城市,以一个县(区)一家实体店面为基准,以此类推。
3、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获得甲方提供的5000元创业基金(最低投资额度将不获得创业基金)。甲方将按乙方投资金额为乙方提供相应额度的产品,如投资5000元将获得甲方提供的价值1万元的产品;投资3万元将获得甲方提供的价值5万元的产品;投资5万元则将获得甲方提供的价值10万元的产品,以此类推。
4、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除初次由甲方配货外,此后乙方提货不得低于5000元。
5、甲乙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甲方确保乙方指定开店地点在一个月内不予其他人洽谈,待合同签订后押金转为货款。
第十四条 价格条款
1、乙方应配合执行公司所制订的全国统一价格体系,进行销售服务。
2、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时,必须遵循甲方规定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抛售。
3、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原料成本致使供货价格或销售价格调整时,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原因及相应对策。
第十五条 账务管理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
(1)库存商品账
(2)销售日报账
(3)进货单据等
2、乙方的各项账表必须保存完整,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合同期。
3、乙方每月的3日前应向甲方上报一次真实的全月销售报表,以利于甲方的辅导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纠纷、质量事故报告义务
乙方在经营中发生质量投诉,由此引起的相应诉讼及其他纠纷,应尽快妥善处理,避免和减少对甲方的负面影响,并及时报告甲方,以获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库存商品管理
1、 为使乙方能规范商品进、销、存管理,需遵守甲方的各项商品库存管理规定,且须定期向甲方报送商品进、销、存等报表。
2、甲方对乙方报送的各种报表定期核对,如发现乙方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需通知乙方改正。如有必要甲方可派督察员参与乙方商品的盘点清查工作,乙方不得拒绝。
3、 乙方应加强有效期产品的管理,执行商品“先进先出,先产先出”的原则。甲方不承担乙方库存商品到失效期而发生的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定合同,此合同续延一年,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 年度销售目标分解:
1、年度销售目标:“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品牌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日用品、医疗器械全系列产品的销售目标为 万元。
2、乙方在前两个月,必须达成新成交客户300人的目标,方可取得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的经销权,否则甲方有权降低乙方的代理级别或取消代理权。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乙方如发生以下的各项行为之一,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超过甲方规定期限仍无改善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对甲方信用形象造成重大伤害;
(5) 妨碍众成康健营养师健康管理工作室正常的销售营运时;
(6) 乙方制售违劣商品;
(7) 乙方不按本合同从甲方购进商品,从其它渠道购进;
(8) 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10) 乙方代理、销售非甲方提供的众成康健以外的其他任意产品。
2、 乙方如发生以下各项的任何行为,甲方可向乙方提出限期改进的意见书,如乙方在规定 期限内未能改进,甲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擅自向第三方出让经营权、转让或出租有关执照;
(2) 乙方擅自向第三方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代理权利,或对外担保或对合作经营店进行其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处置。
(4) 乙方有意损害甲方的商业信誉,损害甲方和其他代理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5) 乙方的其他严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义务的行为。
(6)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以众成康健名义开展工作,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有对众成康健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7) 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延期将货品送达业务员或消费者的。
3、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督促甲方改正。
4、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返还乙方未履行合同部分(按月计算)的代理费。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甲方不负责退还未履行合同部分(按月计算)的代理费。
第二十一条 协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诉讼
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它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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