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一
一. 接受定舱
1. 对委托方货载的船舶
● 接到计划委托人员转来的船舶通知单及有关发货人的资料后,及时联系发货人或代理人了解备货情况,告知有关船舶规范及船期信息。应将货方反馈的货物情况电告委托方。 ● 在船舶抵港前及时催促托运人办理装船手续。
2. 对需揽取货载的船舶
了解船期、卸港及其顺序、船舶可用舱容、运费、航程时间,积极与可能的托运人联系,拓宽渠道,争取充分利用可用舱容,为委托方揽货。
3. 审核托运单
● 船名、航次、目的港
● 货名、包装、唛头、件数、重量、体积、运费付款方式。
4. 签发托运单
对经审核可接受的托运单按不同港口分别进行提单编号,作为接受订舱的确认。在装货单上加盖公司签单章,并将装货单和大副收据退回托运人。
对经审核不能接受的托运单,向托运人说明原因。做好必要的记录,作为质量分析会等输入内容之一。
5. 托运单的更改与退关
对托运人以书面形式的任何更改托运单的要求,要先予以审核确认。托运人电话更改的,应做好电话记录;托运人手写更改的,应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并注明更改日期。接受更改后,应及时应及时修改有关资料,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并做好相关的记录。无论船方/货方,要求退关时提出书面的退关通知。应将退关通知及时转达至船、货的另一方和港务局业务处/装卸公司,做好通知记录,并做好有关的退关记录。
二. 提供空白提单
接受定舱后,向委托人提供合理数量的空白提单,并做好发放记录。提单采用船舶委托方/船长指点的格式。如本公司没有被指定的提单格式,可通过委托方指定的途径获取,或提醒外勤从船长处获得。
三. 危险品申报
对危险品货物出口,在托运人向港监做货物申报后,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交通讯员送港监。交接可采用在经理办转证转递交接本登记的形式(以下同)。港监核准后,一份由通讯员转局调/作业区,另一份转外勤交船方。
四. 缮制装或清单
根据托运单低联,缮制装货清单。装货清单一般包括船名、目的港、提单号、货名、件数、包装、毛重、尺码等。装货清单制妥后,根据靠泊安排,转通讯员交装卸公司,理货(件杂货),交外勤。如有危险品、重大件、鲜活冷冻货等,在装货清单上注明,并标明有关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缮制装货清单(plyg/f)时,应注意:
● 同一装货清单上列有二种或二种以上货载时,其件数、重量、规格应分别列出。 ● 同一卸港的货载应列在一起。港口按照船舶预定的挂靠顺序排列。
五. 缮制出口单证
1. 同一卸港的货物都列在一起。
2. 舱单按卸港分别缮制,同一页出口舱单不出现两个卸港的货载。
3. 列明运费付费方式。
4. 件杂货除列明总件数外,按不同包装分别列出件数。
5. 除列明散杂货的重量外,还注明in bulk标志。
六. 审核提单
1. 提单抬头及格式。
2. 船名、提单号及正本份数。
3. 货名、唛头、件数、重量、尺码、装/卸港、中转港、运费交付方式等。
4. 散装货的提单上已注明in buik。
5. 船舶委托方对提单内容有关的要求已全部满足。
七. 签放提单
1. 大副收据如有批注,已转移到正本提单上或按船舶委托方指示办理。
2. 提单上无任何限制承运人权利,扩大承运人责任、风险和费用的特殊条款。
3. 已收回承运人领取而未使用或作废的提单。
4. 正本提单已复印留底(出口煤炭船除外)。
5. 如被授权签署提单,应明确for the mater 或for the carrier。
八. 开航后工作
1. 发送舱单信息
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舱单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输至海关,为托运人及时核销退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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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二
出口单证是指出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那么出口单证的分类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出票
(2)背书。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种类有:a.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b.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c.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5)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加承兑。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7)保证。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1)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2)本票。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1.托运单据种类
(1)外销出仓单或提货单
(3)出口货物托运单
2.货运单据种类
(1)海运提单
(2)委托订舱更改单
(3)铁路运单
(4)承运货物收据
(5)大陆桥联运承运收据
(6)航空运单
(7)邮包收据
1.发票的作用
(1)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2)买卖双方办理报关。
(3)卖方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4)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2.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6)载明商品的描述。(7)唛头及件号。(8)必要的声明。(9)进口证号码。(10)出口商签章。(11)贸促会认证。(12)领事签证。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正面应载明如下内容:
我国有多种不同签发机构签发的产地证,它们是: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
2.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
3.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地证明书
4.对美国出口原产地声明书
5.其它产地证明书商品检验证明书
(1)sg检验证书。(2)omi检验证书。(3)bv(总部在法国)检验证书。(4)进口商代表签发的运前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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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三
打印方法:按照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的方式,从向导的“第六步”-”确认正式申报数据”进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和“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点击相应的单号分别打印,打印方法是点出了相应单号后点右上角的红字的“扩展功能”进入打印选项再打印。
4、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纳税货物的才需提供);
7、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注意:凡2007年以后报关出口的申报单证不需要提供纸质核销单,但电子数据依旧需要录入。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四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单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外贸其实就是一种买卖,一种进出口买卖。既然是买卖就少不了交易,既然是交易就必须有各种单据的制作。单证可以让交易更加有条不紊的进行,并理清交易双方贸易的细节。单证制作是否及时、准确,都能直接影响进出囗报关、安全结汇的顺利与否。以下就列举宗教行业的一些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其对进口单证的相关要求。
■亚洲
亚洲国家中,特别是东南亚各国,向来都是宗教用品进口大国,尤其 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印度、印尼等。不同国家对不同产品的进口单证要求也不尽相同。
1泰 国
1)商业发票;2)海关发票
3印 度
4印度尼西亚
1)商业发票;2)原产地证明书;3)海运提单
5日 本 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原产地证明书;
同样的,若是要出口素食等食品类产品,还需开具卫生检疫证明
现有宗教用品香精香料的生产厂商推出含有菩提精华、檀香精油等多种天然活性成分的佛教专用化妆品,洗护用品,现推出的专门针对佛教人士的纯天然无害的化妆品等势必会受向来注重保养的韩国人的欢迎。但此类商品属于新兴产品,宗教用品厂商较少出口此类产品,所以厂商在出口时需记得准备好自由买卖证明以免延误报关。
7新加坡
1)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原产地证明书(一式2份);
8菲律宾
出口精油、熏香等含有香精香料的产品,素食产品等,出口前要先跟进口方确定是否需要出具领事发票,来源证明书等单证。
■欧洲
俄罗斯
生产含有香精香料的产品、日用品等宗教行业生产厂家,若是将目标市场锁定俄罗斯的,要注意需完整提供其所需的全套单证单据,特别是安全检验证书,以保证贸易顺利进行。
■美洲
1加拿大 1)海关发票(一式4份);2)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
2美国
美国喜欢创新产品,也越来越注重舒缓压力,有些宗教用品生产厂家也就顺应需求趋势,推出可放置熏香、精油等的电熏炉,既可借由精油等来舒解压力,又可在电熏炉的造型上下功夫满足客户需求。此类产品出口至美国时要先请专业机构认证,获得安全标准认证。
3墨西哥
小链接:什么是单证
单证(documents)是指在国际结算中应用的单据、文件与证书的统称,凭借它来处理国际买卖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报关、结汇等。
狭义的单证指单据和信用证;广义的单证则指各种文件和凭证。就国际贸易而言,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支付的一种依据,是结算的工具。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单证作为一种贸易文件,它的流转环节构成了贸易程序。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五
外贸因其特殊性,需要不同于一般的单据,主要是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装箱单、产地证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贸出口单证流程手续,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客户询盘:
一般在客户下订pu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
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港口(空运机场)及柜型等,等和客户确定业务时, proforma invoice or sales contract or offer sheet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
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 purchase order or sales contract。
4.下生产单:
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工厂自己安排生产计划),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
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工作任务单,交给部门跟单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需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修改l/c。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远期l/c, d/a等条款收汇方式的客户(不推荐运用这种方式),需经总经理确认批准。
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部门跟单员跟进)。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外贸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证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备制基本文件单证:
在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时,应制作出口合同, 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核销单, 报关单, 报关委托书, 报验委托书(工厂的外贸人员还需要准备: 商检换证凭单,纸箱检验单) 等文件.(应由单证员制作,交给业务跟单员跟进)。
9.商检:
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 装箱单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7天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通常在开船5天前可拿到进仓单。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到港时间准时,船期时间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知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一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进仓单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1.安排拖柜:
(千万记住装柜前要检查集装箱柜里是否有破旧,破损,破裂的地方)
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
12.委托报关:
在拖柜前要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电话地址等。
13.获得运输文件:
13.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充内容(如果需要修改的话)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提单补充内容要按照l/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13.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4.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
a原产地证书:form a 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当地商品检验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 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 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
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
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与提单相符。
15. 交单: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5.2.采用30% deposit,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70%余款,确认收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5.3.如果100%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货款才能做货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生产。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6.业务登记:
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
所有的外贸单证、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六
对于出口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有可能存在出口退税款被追缴的风险,而且可能仅仅因为单证备案出现问题而无法获得退税款,甚至更严重的可能涉嫌骗税的调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案件起因
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
2.外贸公司举证
外贸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市国税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
3.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二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2005]199号文)第六条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
4.外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外贸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依据不充分且认定有误,于2015年6月18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常国税复字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外贸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并退还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
(一)一审法院观点
1.关于认定海运提单虚假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本案所涉45份海运提单并非上述五家公司开具。
对取证做了一些说明:这五家公司还提供了详细的海运提单查询清单,并对部分提单中单号形式不符、营业时间不符、起运港口不符以及不具备开具海运提单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了海运提单虚假的事实。
对此外贸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在税务稽查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而其提供的货物离港证明也只能证明相应的货物已经从港口起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述45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根据上述五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这一事实。
2.关于税务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首先,按照[2005]19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属于应备案的单证。本案中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确系外贸公司提供,且被证明是虚假的,属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情形,市国税稽查局依照[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其次,关于外贸公司主张其并无提供海运提单义务一节。因外贸公司涉案业务的价格条款为fob,货物的船运环节并不受其掌控,故外贸公司主张应适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13]12号文)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即”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条款下的单证备案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f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明示免除单证备案义务,且本案所涉出口业务均为2010年发生,当时税务部门按照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单证备案并无不妥,而外贸公司也确实对相应的海运提单进行了备案,并未出现”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笔者注:企业只要备案了,无论真假,就可以证明其知晓该政策,并实施了动作)
第三,关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被废止后能否适用的问题。在溯及力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既往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5]199号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条在2012年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012]24号文)的《废止文件目录》废止。同时,[2012]24号文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可见,依据财税39号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仍要补缴已退税款,同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并不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说,财税39号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实际上是对[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一种完善和细化,同时并没有”减轻”的条款,在溯及既往时只能”从旧”。
第四,税务机关追缴出口退税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恢复征税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2005]199号文第六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
第五,关于过罚相适应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仅追缴了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并未对外贸公司进行处罚,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处理上的差别。
一审结论: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观点
1.备案义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备案单证指:(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虽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但并未免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作为备案单证之一存放企业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2.原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此条款至2012年7月方废止。
3.现行未按规定备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该条款中所陈述的例外情况一般指自提、边贸等极为特殊的交付方式。况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对于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名称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而案涉业务成交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外贸公司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事前报告义务。
4.提单备案的特殊性
随着货运行业的发展,fob价格条款下的贸易越来越多的由买方直接与船公司签约,演变为买方直接指定货运代理公司,但这种交易模式,并不完全导致出口公司无法取得原始的货代提单,外贸公司上诉认为案涉货代提单均由他人掌控且被更改信息,但既无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真实的海运提单,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1.法院结论
综上所述,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关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的决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对出口企业提醒
出口企业必须要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对于没有统一格式要求的,需要做好备案。特别是财务部门一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清楚备案政策规定,与外贸部等建立良好的单证沟通机制,切忌伪造单证。
3.对税务机关建议
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要注意对单证备案政策的宣传,特别对在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时要注意单证备案的查看,及时督促企业完善。对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单证,建议进一步核查,避免涉嫌渎职。对于需要备案的单证,建议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作出规范,使得单证有一个规范操作的标准。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七
一、总则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操作所涉及的程序
三、报关业务管理
(一)出口业务
1、操作人员必须在货物出运至少7天前编制出口报关单证
4、代理报关行必须在指定的报关日向海关申报并递交所需的报关材料
(二)进口业务
2、货物到港后,操作人员必须将进口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及其他特殊单证寄往指定报关行,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四、单证存档管理
(一)出口业务:
1、出口存档单据:发票、箱单、合同、报关单、产地证、提单、水单等。
2、单据的保存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保管人员将电子版单据保存
到计算机中,定期做好数据备份。纸质版单据归档后放入统一 卷柜中保管,由专人按月和按年归档。
(二)进口业务
1、进口存档单据:发票、箱单、合同、报关单、保险单、提单、产地证等进口相关单据。
2、进口单据以纸质形式存档保管,按进口时间归类存档。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八
对于出口退税的单证备案既被税务机关重视并强调,但是在企业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出口单证备案知识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案件起因
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
2.外贸公司举证
外贸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市国税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
3.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二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2005]199号文)第六条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
4.外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外贸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依据不充分且认定有误,于2015年6月18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常国税复字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外贸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并退还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
(一)一审法院观点
1.关于认定海运提单虚假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本案所涉45份海运提单并非上述五家公司开具。
对取证做了一些说明:这五家公司还提供了详细的海运提单查询清单,并对部分提单中单号形式不符、营业时间不符、起运港口不符以及不具备开具海运提单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了海运提单虚假的事实。
对此外贸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在税务稽查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而其提供的货物离港证明也只能证明相应的货物已经从港口起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述45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根据上述五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这一事实。
2.关于税务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首先,按照[2005]19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属于应备案的单证。本案中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确系外贸公司提供,且被证明是虚假的,属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情形,市国税稽查局依照[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其次,关于外贸公司主张其并无提供海运提单义务一节。因外贸公司涉案业务的价格条款为fob,货物的船运环节并不受其掌控,故外贸公司主张应适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13]12号文)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即”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条款下的单证备案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f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明示免除单证备案义务,且本案所涉出口业务均为2010年发生,当时税务部门按照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单证备案并无不妥,而外贸公司也确实对相应的海运提单进行了备案,并未出现”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笔者注:企业只要备案了,无论真假,就可以证明其知晓该政策,并实施了动作)
第三,关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被废止后能否适用的问题。在溯及力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既往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5]199号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条在2012年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012]24号文)的《废止文件目录》废止。同时,[2012]24号文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可见,依据财税39号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仍要补缴已退税款,同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并不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说,财税39号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实际上是对[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一种完善和细化,同时并没有”减轻”的条款,在溯及既往时只能”从旧”。
第四,税务机关追缴出口退税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恢复征税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2005]199号文第六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
第五,关于过罚相适应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仅追缴了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并未对外贸公司进行处罚,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处理上的'差别。
一审结论: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观点
1.备案义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备案单证指:(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虽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但并未免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作为备案单证之一存放企业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2.原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此条款至2012年7月方废止。
3.现行未按规定备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该条款中所陈述的例外情况一般指自提、边贸等极为特殊的交付方式。况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对于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名称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而案涉业务成交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外贸公司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事前报告义务。
4.提单备案的特殊性
随着货运行业的发展,fob价格条款下的贸易越来越多的由买方直接与船公司签约,演变为买方直接指定货运代理公司,但这种交易模式,并不完全导致出口公司无法取得原始的货代提单,外贸公司上诉认为案涉货代提单均由他人掌控且被更改信息,但既无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真实的海运提单,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1.法院结论
综上所述,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关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的决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对出口企业提醒
出口企业必须要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对于没有统一格式要求的,需要做好备案。特别是财务部门一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清楚备案政策规定,与外贸部等建立良好的单证沟通机制,切忌伪造单证。
3.对税务机关建议
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要注意对单证备案政策的宣传,特别对在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时要注意单证备案的查看,及时督促企业完善。对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单证,建议进一步核查,避免涉嫌渎职。对于需要备案的单证,建议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作出规范,使得单证有一个规范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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