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宪法讲宪法征文600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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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宪法讲宪法征文600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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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学宪法讲宪法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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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创始人老贾突发心肌梗塞入院治疗,整个家族立刻陷入六神无主的状态。老贾平日作风强势,事必躬亲,二婚妻子刘氏做家庭主妇多年,从不过问企业事务。老贾的胞弟一直在企业辅佐老贾,对强势的哥哥一贯言听计从。老贾前妻的女儿和女婿都在公司各掌一摊,老贾大概内心总觉得有些对不起前妻,于是对女儿、女婿反而还算客气。而老贾和现任妻子生的小儿子从小娇生惯养,终日只知吃喝玩乐,一副不务正业的样子。

老贾躺在病床上,一直是家庭主妇的刘氏一时慌了神,不知该如何处理家里的事、公司的事。于是她想着把在公司工作的叔叔、大女儿、大女婿和小儿子召集在一起开个家庭会议。然而,会议开得没有任何成果,每个人都一只手高举着爱老贾爱家爱企业的大旗,另一只手伸向财产的控制权。那一刻刘氏只希望老贾能尽快恢复意识回来主持大局。

吉人天相,老贾总算渐渐恢复了意识,从医院回到家里,每個人都赶紧表忠心。老贾终于意识到对企业和复杂的家族关系自己已是力不从心,于是他决定设立家族宪法以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保证家族的有序传承。老贾找人帮助他拟定家族宪法,经过一番调研和交流,炮制出一本洋洋洒洒的贾氏家族宪法,然而,新鲜出炉的宪法中暴露的问题反应出较普遍的对家族宪法的认识误区。

家族宪法本是舶来品。

在中国,家法和法律同源,家法先于国法。家法就是家族自治规范,是管理和调整家族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准则。传统家族法通过规定家族价值观、伦理、家族事物、家族与外族关系、家族与社会的关系等来捍卫家族的价值理念,维护家族的秩序,规定财产继承。中国家法经历了宗法阶段和家族法阶段,发展到现代社会仍然被很多家族采用作为家族治理的规范,一套让所有成员都认同和遵从的法规更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秩序,避免发生分歧时导致家族分裂瓦解。

西方社会得以传承数代的家族通常都有一部家族宪法。西方的家族宪法是因应工业文明的现代企业结构而产生,工业文明之后的财富创造主要通过企业行为来获得,因此拥有企业的家族仿效国家宪政体系根据家族和产业的特点制定独特的企业和家族的治理体系,最终落实成文形成家族宪法。

随着家族代际人口呈指数级增加,家族治理的复杂度也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一个家族需要对信仰与价值观、使命与愿景、伦理与秩序加以提炼总结,对继承、消费、投资、慈善等行为设立准则规范,防止分崩离析。从欧洲爱马仕家族到香港李锦记家族再到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凡是传承至三代以上的家族无不制定有详细的成文家族宪法指导家族内部决策和行为,从而战胜一次又一次冲突和危机。

中国目前的财富家族形成逻辑和现代西方社会的财富家族十分类似,单靠家法、家训难以涵盖复杂的家族和企业治理需要,制定家族宪法就成了不二的法宝。有了“法”就要有惩罚,古时候违反了家法就要受到刑罚惩戒,体罚显然已经和现代社会的国家法律冲突而不再适用,那么通常财富家族对违反家族宪法的行为可以通过对继承权和分配权的调整来作为威慑和惩戒,以捍卫家族宪法的威严。

从贾氏家族宪法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撰写目标是希望明确家族成员的价值观、家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家族文化传统,规定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财产分配、继承的宗旨和指导原则,明确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人才选拔要求和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以及明确家族的议事规则和家族争议解决的原则等。然而,看贾氏家族宪法的内容有些表述逻辑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以及草率的“禁止”“惩罚”约定都可能在未来引发家族争议,同时也让宪法执行变得困难。

阅读贾氏家族宪法的第一感觉就是其行文风格俨然仿照国家宪法一样,然而家族宪法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比如,贾氏家族宪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或养子不享有继承权就和国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悖,不仅可能为家族带来伦理风险,还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而产生法律风险。

家族宪法是家族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但并不等同于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家族宪法并不具备实质的法律效力,家族宪法的主张需要一系列的综合设计和法律工具的配合运用才能达到治理的效果。当家族宪法中的条款表述与任何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时,家族宪法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家族宪法应在爱与和睦的前提不平衡好家族成员的利益关系

贾氏家族宪法中虽然提倡家族和睦,但财产权分配的约定却非常混乱。比如,在贾氏宪法中先规定每个家族成员都享有股份,后面又规定如果有行为过错将收回股份。现实中如果股份已经分配到个人名下,那凭该宪法的规定企图收回股份是很难实现的。

一个家族的关系本应是爱的关系,然而豪门恩怨每日上演,说明仅靠爱是不能解决家族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的。在一个简单的家庭关系中,也许爱是解决家庭纷争的一把钥匙,但财富家族的家族关系就绝不单纯是爱的关系,还是利益平衡的关系,如果抛开利益只用爱来解决家族关系面对的纷争,只能暂时性掩盖问题,而一旦出现像老贾入院失去意识的事情,家族的利益矛盾就会充分暴露。在以情感关系修饰的外壳被剥离的那一刻,利益矛盾的爆发会更加激烈,对家族成员的情感伤害也会更大。所以,家族宪法的利益分配需要仔细权衡和考量其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家族宪法中对家族成员平权约定并不具有现实执行意义

在贾氏宪法中有仿效国家宪法的表述,约定“家族大会是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年的家族成员都享有对家族事务的投票权,一人一票”。然而家族治理究竟应该如何平衡权威和民主?正如前面所说,家族宪法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文件,家族宪法需要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切实际的家族宪法只会变成一纸空文,完全没有执行的空间,成为引发家族各种各样矛盾的导火索。

按照德国心理治疗师海灵格的观点,家族依出生的次序存在“家庭系统排列”(伯特·海灵格,2003),比如父母和孩子,父母必然是拥有权威;兄弟姐妹,也同样有位列的次序。在一个存在位列次序的家族中,家族宪法规定以全体家族成员共同组成的家族大会作为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来决定重要事务显然是很难实现的。试想,在一个家族中某个18岁刚刚成年的孩子和48岁正在执掌家族大权的盛年创始人,以及一位80岁的花甲老人,共同享有投票权,且一人一票来共同参与家族重要事务的决策,一定是低效和难以达成一致的。通常在一个较多人口的财富家族会设立家族委员会,而即使在家族委员会中,通常也会由家族创始人担任召集人的角色,家族委员会根据拥有和支配家族财产的量级差异,投票权的权重也应该有所差异,就像董事会中持有不同的股份投票权也会约定相应的权重差异一样。家族委员会应该是决定家族重大事务和平衡利益关系的家族权力机构。

那么家族大会究竟该做些什么?家族大会最重要的职能,是联络家族成员的感情,传递家族的情感和价值观,进行家族文化建设。每年至少一次的家族大会是家族成员共同分享、相互学习、密切交流的聚会。在这个过程中家族应该把家族的历史沿革、家族故事、家族对社会的贡献整理成宣传资料用于教育家族成员,帮助家族成员获得家族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提高家族的凝聚力。而家族元老在家族大会中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四,家族宪法中约定家族继承的原则应该“分”还是“合”?

最早的家族和宗族为了更好的生存繁衍,家族内部关系紧密,承担着共同生产和抵御外族入侵的职责。时代发展到今天,很少需要一个家族共同御敌,而现代新人类个性张扬、渴望独立,更加期望在家族的支持下实现自我。不同家族的历史沿革造就不同的家族文化和传承模式,也带来不同的家族财富分配方案。

财富传承无非是或“分”或“合”;至于“分”,无非是“分家分业”或“分家不分业”或“分业不分家”。但凡走过百年光景的知名家族还是“合”的传承方式为多。合的好处是家族合力打造的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可以更好地为家族和家族成员提供资源整合发展的平台,构建家族长期发展的基础和纽带。合的方式在西方法律相对完善的国家更多的是以信托或基金会控制家族企业和资产,而后代成为财富的受益人,而非所有者。

传统的日本百年企业则普遍采用长子继承制来保证财富控制权始终在家族手中。财富传承的分与合关系到家族的荣辱兴衰和家族企业的存亡,需要根據家族传承路障和成员实际情况加以慎重选择,无所谓一定孰优孰劣。而无论如何都是“分易合难”,一旦做了分的决定,再想合而为一就会变得异常棘手。财富家族在早期制定家族宪法时,应高度关注财富分或合设计,尽可能保留变化的可能性。另外,如果家族委员会没有财富分配的决定权,就很难执行家族宪法规定的奖惩措施。如果继承人主要是作为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家族委员会或者信托的保护人修改受益人的分配比例就会相对容易。

第五,家族治理中的内部长老和外部长老的作用不能忽略

贾氏家族宪法中对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和争议解决原则也做了约定。值得注意的是,退出机制的设计要考虑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非强制性的退出,经济目标的权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家长里短,争议总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族内部发生争议时,情、理、法交织混杂,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立场会导致争议难以获得解决。这个时候,由家族共同信任的外部长老或顾问,特别是拥有信托保护人角色的外部顾问,参与调节就是恰当的选择;或者由已经退至幕后德高望重的内部长老共同参与争议调节,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方式。外部顾问一定是家族的族长和家族委员会均信任的人,优秀的外部顾问同时还可以参与新族长的确定和培养,从而保证家族管理权和所有权顺畅的传递。

家族宪法的拟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需要家族信赖的外部人员参与,也需要家族内部主要家族成员参与,单独沟通和多方参与的讨论都是不可或缺的。家族宪法应该是家族主要成员基于基业长青的诉求达成的关于治理和传承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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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篇二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学宪法讲宪法篇三

第一讲 比较宪法概述

一、比较宪法之“比较”

1.问学生:比什么?

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其实。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 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 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二、课程计划

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 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 的宪法的一些新观点、新变化也要有选择性的介绍一些。

如欧共体法院、人权法院、哈贝马斯、布坎南的宪政观等。这样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较完整,同时也为我们教学的第二部分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 各国宪政体制比较(公权比较)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主要涉及事权(针对事项的权力)和人事上的任免关系。这里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作用不同。单一制国家宪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权力;而联邦制国家则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基础理论比较

这部分主要介绍最新的公民权利方面的理论,如果有时间就多介绍一些,时间不够,把一些基础性的提纲介绍给大家,论文的时候,可 以有选择的运用。

三、参考书、网站

(一)参考书

(二)关注网站

北大公法网、中国宪政网、南方公法网

四、授课方式及要求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介绍,以大家讲为主,我做引导和总结。第二、三部分,以我讲为主,大家共同学习。

英国宪法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二、三、英国宪法渊源

四、英国宪政体制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一)古代的法治传统

(二)封建法

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对《大宪章》的认识

(二)《权利法案》的意义

三、英国宪法渊源

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 2.1998年的《人权法案》

(二)宪法惯例

(三)宪法判例

(四)国际条约 《欧洲人权公约》

(五)法学著作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四、英国宪政体制

(一)国王

(二)议会 1.议会主权思想演变

2.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三)内阁首相

(四)法院

针对司法系统的宪政改革 讨论:

一、明治宪法

(一)明治维新前的日本

(二)打开国门

(三)明治维新

(四)明治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

(一)制宪背景

(二)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解释

(二)宪政体制 第三讲

德国基本法

一、德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一)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

(五)1990年9月两德统一,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应全德国。

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一)内容

(二)评价

(三)施密特的宪法思想

三、德国基本法

(一)宪政体制

(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

[1]化而出现的。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2]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 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 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

施密特思想:政治关系是敌友关系,政治就是分清敌友。

1.强调人民制宪: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要想成为制宪主体,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不能是一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

2.紧急状态理论:《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一个临时性规定,局势 缓和后应理性的制定《紧急状态法》。但该法不能约束第48条的行为,即总统不能囿于48条的“合法边界”,相反,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施放毒气。

3.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可以战胜自由主义。施密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反对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张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这种大民主也称为人民民主,其标准有三:“公开”、“欢呼”、“同质”。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第四讲 美国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宪法理论 第四讲 德国宪法 第五讲 法国宪法 第六讲 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 行政权力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权力不具备适当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法院应判其越权无效。

一、权力之紧急状态权

(一)美国的钢铁公司占用案

(二)案例分析

2.赞同意见:私法审查的标准与民主正当性挂钩

3.反对意见:原则与需要之妥协 4.内外有别,对外事务之例外

(三)法国总统的紧急状态权 宪法第16条规定了总统享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哪国法院都管不了总统。

(四)非典的考验——宪法权利与紧急状态

非典期间措施疑问:

(五)如何权衡紧急状态下的不同权力?

法治优先还是需要优先?

紧急状态期间,行政发挥主导作用。但法院应如何做?立法机关应如何做?

二、立法授权

(一)授权理论的历史与依据

(二)法国历史上的立法授权

(三)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

三、立法否决

(一)美国的立法否决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否决情况

第七讲 立法权的制约和分享

一、法国行政与立法的分权

(一)法国宪法第34条和37条分别界定了议会和内阁的立法权。

(二)分权与授权

法国立法与行政分权格式表现为:几乎对于任何实体领域,议会的权力仅限于决定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细节便是属于内阁规章的范畴。在议会决定基本原则之后,把剩余权力交给内阁,其根据议会精神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

(三)如果议会立法规定了过多细节,就侵入了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同样行政也不能规定基本原则问题,否则就侵入了立法领域。

二、我国立法与行政分权

(一)国家主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立法法:保证立法权行使 34条:限制议会立法权 2.调控方向不同

立法法:隐含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属于纵向分权

34条:立法与执法全能分离,是典型的横向分权

3.产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宪背景、宪政体制均不同

(四)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侵犯国务院的立法权

三、预算权——总统则项否决权

留整个预算,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他选择性否决的权力。1996年,国会通过了《则项否决法》改变了总统否决的传统模式。

四、议会解散权

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有权对内阁做不信任表决,与此同时,内阁一旦倒台,议会也要重新选举,并从中产生获得多数支持的新内阁。

五、议会调查权

往上阻力越大,难度越大。

第八讲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九讲 公民基本权利理论的基础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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