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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纠纷解决篇一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年龄:住址:住院号: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
三、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工伤保险纠纷解决篇二
;摘 要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公正解决纠纷,其实现需要国家在推进公权力的过程中,亲近乡土正义观,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对话与制度化妥协。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诉讼价值 解决纠纷 接近正义
作者简介:吕皓,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取材于云南省宁蒗县法院基层巡回法庭的真实事迹。影片反映崇山峻岭、层峦叠嶂的云南西北山区散落着的十多个少数民族,他们过着平静而质朴的生活。五十多岁的老冯是县上的法官,为了解决山区村民之间的纠纷,他们每隔一段时间就牵着马匹、驮着国徽穿行于寨与寨之间,组成了一个奇特而庄严的流动法庭,留下他们几多喜乐辛酸……影片没有夸张的情节,没有刻意的煽情,几近记录片的电影,因其情节的真实无夸而朴实,因其主题的广泛严肃而厚重,在几个案件的发生与推进中将观众引入思考。
不论我们想做好什么事情都无法回避目的问题,因为没有目的就没有方向,目的错误是根本性的错误,民事诉讼也是一样。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制约和支配着民事司法制度、审判机能、当事人诉讼权能、诉讼体制的构造,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众说纷纭,主要有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利益保障说、多元说等几种。本文要讨论的是特定区域的民事诉讼目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
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一)政治方面——权利的边缘
电影故事发生在云南西北山区,这个地方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边缘地区,也是权力的边缘地区。三个人、一匹马行走在陡峭的山路上,一走就是大半辈子,付出了汗水、青春,甚至生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山寨里有的是能够解决纠纷的智者,即便是缺了这三个人,村民们的纠纷照样能够解决。他们同那些族长、喇嘛的区别在哪里?答案就在马背上的那面国徽——国家权力的象征。如果忽视了这一点,老冯在解决纠纷时所表现出来的智慧与大度,都不过类似于一个阿凡提式的智者,不过是“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而他通过解决纠纷在民众中树立起来的威信,也不过类似于乡间的族长或者长者。
在这样一个处在权利边缘的偏远山区,老百姓早已习惯了“山高皇帝远”的生活,而老冯他们要做的正是将这些人纳入国家权力当中,是要通过他们(代表国家权力)而不是别人对纠纷的解决,来确认国家权力对于这个边远地区的治理,确认这个边缘的角落被整合到现代民族国家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冯他们所承担的不仅是司法任务,更是政治使命。
(二)社会关系方面——熟人社会
现代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是陌生人社会,而少数民族地区却完完全全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里生活着世世代代的乡里乡亲,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于是,法律要解决的就不是一次博弈中的利益关系,还要考虑以后,这是为了防止矛盾的扩大;而当事人也不是现代诉讼意义上的“理性人”,他们有事并不是从自身利益做大化考虑,而会带有一些非理性的情感因素,比如报复、争面子。
少数民族地区的诉讼一般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诉讼标的也不大,比如电影里两妯娌只为了一个五块钱的泡菜坛子。但是法官们绝不敢小看了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因为熟人社会“剪不断理还乱”的人际关系和一些传统的风俗民情使得这些“小事”很可能由于得不到妥善处理而上升为“大事”。
(三)生活状况方面——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们为了更方便的生活而通过“契约”制定的,它满足了人多方面的需求:生存、安全、尊严、自我实现等。也就是说,对法律的最低要求,是保障人们的生存,换句话说就是“温饱线下无法律”。往小了说,如果法律连一个人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偷抢便是正当的,因为对于他(她)来说,生存的意义大于财产权;往大了说,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障普通民众的生存温饱,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注定会局部失效,从它所不能保障的领域退出。正因此,老冯的束手无策与其说是司法的尴尬,不如说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尴尬。
(四)法律方面——当国家法遇到了民间法和乡土正义观
电影中的很多矛盾都是来自于老冯、阿洛他们所依据的“法”与村民们所依据的“法”产生的冲突,因为在他们生活的那片土地上同时存在着两种规范——国家法和民间法,因为他们对于正义的观念有所不同。
在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运行调整机制。一是国家和法律确认的维持体现新价值的法理机制,或称为“国家法”;二是由村落和乡民维持的体现传统社会的礼俗机制,或称为“民间法”。法理机制具有规范性,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特点,是一种带有“公”的性质的浅层规范,采用的是一种压制方式。而风俗习惯更多的是靠相关主体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靠情感、良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它属于一种“私”的深层规范,采用的是一种补救型、自治型的方式,它仍属于法的一种形式。而此时国家法该采取什么态度呢?居高临下的优越姿态是否应当反思?这个问题我们下面再讨论。
一般说来,正义应当是具有普适价值的,但这并不排除生活背景、教育背景不同的人对于正义的认识有部分差别。比如,在法官眼中,正义在于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而在这些村民眼中,正义绝不仅仅是实现纸面上规定的那些,还有他们所认为的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在这利益背后是价值判断,他们所认的利益之所以和法定利益发生冲突是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比如,在影片的“猪拱罐罐事件”中原告的诉求除了赔偿一头猪外,还要求做一场法事。在大多数唯物主义者的眼里,这一诉求是毫无意义和依据的,但是在偏远山村这些信仰宗教的村民眼里,做一场法事的意义可能高于金钱等物质给付,做一场法事向祖先请罪,祖先才不会怪罪他们,才会继續保佑他们。于是,做一场法事的正义性就凸现出来了。对此,我们能说只有我们的正义观是正确的,他们的就是愚昧落后吗?毕竟信仰本身没有错,基于特定信仰的正义观也没有什么高下之分,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
二、确立民事诉讼目的应考量的诉讼价值
诉讼价值,是诉讼立法和司法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要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就必须先理清民事诉讼在这些地区的效用和意义。
民事诉讼在这里被需要吗?也许我们应该先问问这个问题,否则后面的一切论调都显得有点突兀。客观的讲,不需要。因为这些地区的“民间法”(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宗教规定等)足以“自给自足”,事实也证明千百年来没有国家法的进入这些地方照样井然有序。但是不管他们需不需要,国家权力是一定要进去的,即事实上不是少数民族地区非要“法治”,而是“法治”离不开他们。所以,作为同样“有求于人”的一方,法律是否也应该放弃一些高高在上的姿态,俯下身去适应这里的客观需求呢?因为法律来这里并非是为了强行转变这些看似愚昧落后实则有其智慧的规矩,而是在对其了解的基础上在潜移默化中渗透现代法治精神,这样才不至于有大的冲突和损伤。于是我们得出结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应该符合这里的人们对诉讼价值的理解,而这些诉讼价值应该是和这里特殊的客观条件相契合的。
(一)公正——切实利益保障(契合乡土正义观)
正如上文所说,那些法定的权利不同于利益。权利充其量只是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利益则是权利的终极目标和结果。某种权利的享有不完全等于某种利益的实际取得,就尤如未能执行的判决书上的权利人终究一无所获一样。在乡土社会,村民们感受法律的权威、法治的力量往往并不仅仅是法庭宣示了多少条法律,法律上给了他们多少权利,他们可能更多地是通过法庭提供给他们的切合实际和细致考量的司法服务与权益救济,来获得对国家法律权威深切地感受与认可。也就是说,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中,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切实保障至关重要,老百姓只有从对自己权利受到法律保障的感性认识中才能逐步确立对法律的信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而拒绝受理。这并不是在鼓吹法律万能,而是鼓励乡村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司法智慧,在法律指导下灵活变通地做出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保障的处理。因为当事者的不满不仅本身是不希望存在的东西,而且还可能成为将来发生纠纷的原因,或者积累起来传播开去,导致对特定纠纷解决过程的回避和拒绝。就如电影中,当村民们不要法律来审判他们,不信任法律能解决他们的问题时才是作为法官的老冯等人最无力的时候;第二,关注执行问题,保障老百姓的权益落到实处。某种权利的享有不完全等于某种利益的实际取得,判决书如果未得到执行,那对于老百姓来说拥有那张盖有红印的纸和一无所有的效果是一样的;第三,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如果法院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对程序制度满足的程度也会相应提高,而当事人对裁判过程和结果越是感到信服,裁判结果越有可能被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纳,裁判得以顺利执行的机率也就越高。这样,良性循环便形成了。
由此可见,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当事人切实利益的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当地最朴实也是最牢固的公正观。而要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就要将农村法庭的职权配置从偏重于规则之治转变为偏重于纠纷的解决。
(二)效率——借助当地权威的力量(契合熟人社会的原有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公正之外,诉讼的另外一个较无争议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效率,对民事诉讼目的的考量当然也离不开它。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其自身就有一套运行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作为一种外来力量不能和它硬碰硬,若能“借力打力”效果必然事半功倍。
一般这些地区自己都会有地区或部族首领,他们的作用体现在:他的权力基础往往是基于人们的自觉自愿的认同和行权者本人处事的公允,他必须依据所在的乡土社会所确立的规则同等地实用于各个事例,不能轻易改变规矩,否则其权力基础就不牢固,就可能被行使权力更为公正者所替代。例如:凉山彝族习惯法主要靠家族的首领来主持、执行、实施,这些首领不用选举也不由继承,各氏族没有固定的首领,谁能通晓凉山习惯法,为大家调解纠纷并令众人心服,谁自然就是首领;但若有一两次显失公平不能服众,就无人请他调解纠纷,他就自然失去首领的身份。
当法律进入时,这些首领显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他们不是法律上的裁定者,但他们却是很好的调解者,利用他们在乡民心中的特殊权威必将减少乡民们对法律这种“外来物”的抵触心理,增加认同感和亲切感,从而提高法律推行的效率。于是为了达到这种效率,民事诉讼的目的构想就不能过于狭隘,要能够容纳当地权威力量的介入。
(三)国家权力的和平有效渗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契合其处于权利边缘的政治状况)
1.国家法本身供给不足
国家法具有的普适性、宏观调控性,使得它不可能制定得很具体,不可能调整社会所有的领域,而广大民族地区对法的需要又是具体的、多方面的,于是国家法出现了供给不足。结果是,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在这里,国家法资源所呈现的稀缺性是无奈的,它不可能将自己的触角伸及中国乡村的每个角落。而老百姓在发生纠纷或权益受损时不愿诉诸国家法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国家法不能提供给其所需要的保护和帮助。此时国家法完全可以放权,交给民间法独自去解决,那许许多多的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足以解决这部分纠纷。之所以还有这么多的顾虑是因为我们往往不相信民间的智慧。费孝通在论述乡土中国的权力结构时提出“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三个概念。“横暴权力”指利用暴力进行自上而下的威吓性统治的力量;“同意权力”指在社会中经由默认、契约、退让而形成的力量;“教化权力”指通过文化的传承和传统的限制所造成的力量和社会支配。费孝通进一步指出,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不足以提供横暴型政治所需要的大量资源,因此封建王朝通常采用“无为而治”来平天下,让乡土社会用社区的契约和教化进行社会平衡,从而造成农村社会“长老统治”的局面。事实证明,这样的智慧古已有之。
2.国家法规定与民间法的冲突
电影中有一个“杀羊案件”,讲的是姚葛宰杀了跑到他的庄稼地里的邻村人的羊,若按照法律,这属于不当得利和侵权,然而按照姚葛他们定的村规民约这种行为却是公认的正当行为。面对这样的矛盾,老冯他们强硬推行国家法导致村民们决定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因为他们不相信法庭有能力有效解决他们的问题。这提醒我们,如果乡村法官在面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时不能很好地协调与平衡,很可能会导致乡民们对国家法和法院的抵制,国家法与法院的权威将在乡土社会得不到认可。因此,正如苏力所说:“当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处理上,农村法庭应当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既做到不枉法裁决,又能充分照顾到民间法的合理成分,使二者互补、融合、合作,这样才不至于被乡民们排斥、抵制,农村法庭和国徽所代表的国家法律权威才能得到乡民们的承认与执行。
3.国家法和民间法的惩罚规则发生重合
由于正义中的很多普适性因素,国家法和民间法在很多惩治范围上是相同的,比如电影中的“盗窃国徽案件”,本来是要定盗窃罪的,但是摩梭人村寨长老执意不交出罪犯,她认为他们已经对偷马贼惩罚过一次了,如果再告知公安来加以惩罚,就是“没有良心”。在这样的山村里,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民间力量的配合,因为即使去公安报了案,缺少人力物力的基层公安机构也未必有办法破案,反而为此得罪了长老,对今后的工作开展不利。因此,老冯只有选择妥协,对窃贼不再追究。正如电影中长老用其朴素的语言想要表达的观点,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惩罚重合时,国家法不愿放弃管辖权,但是其又不能替代民间法,于是加害人必须接受双重制裁才可能重新获得平安,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解决的办法就是一方的适当放弃。
所以,要想使得国家权力和平有效渗入少数民族地区,必须使民事诉讼实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也就是说这里的民事诉讼目的也绝不能与此抵触。
(四)契合实际的经验生活
在乡民的思想里,法官仍然是“官”,这种官和行政官吏并无太大的差别,从解决乡民之间的纠纷层面上理解,行政官吏是解决问题,法官也是解决问题,无论他们怎样解决问题,只要满足了乡民朴素的正义观念,把他们的纠纷圆满地解决了,两种解决途径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官身份的要求并没有苛刻到实现完全的科层制、职业化的地步,或者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严格的“自动售货机”,只需根据事实对号入座找到法律这么简单,而是在面临每个具体的案件时,身不由己地变得灵活起来,这种灵活并不是抛开法律于不顾,而是以法律为后盾,尽可能结合当地的情况,使纠纷解决朝着更好的方面发展。
我国的法治建设强调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反复强调的是教育农民,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间意识进行自上而下式的征服和改造,这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单纯理性建构认识,其背后所隐含的实际上是一套游离于人们实际生活之外的,并且是由精英法学家所构想出来的法律规则,这套规则虽然很逻辑、很迷人,但其实际的效率上并不一定比乡民的民间法更有用。按照法社会学家的观点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在于逻辑,也即在于它能解决问题。
三、目的实现的可行性
任何确立的目的要能被实现才是有意义的,才能说明这个方向没有定错。那么,本文论证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解决纠纷)具有实现的可行性吗?笔者认为,至少在本文所讨论的区域内,纠纷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目的是可行的。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法律规范制定层面、法律实施层面。
(一)法律规范的制定
1.一般性条款
当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会显得有些僵硬时,更为抽象化、理念化的一般性条款会是很好的选择。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2条、第26条、第60条、第61条、第92条、第125条均含有“交易习惯”的有关内容。通过这些一般性规定可以解决国家具体法律规范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不符的问题,从而保障纠纷的有效解决。
2.具体法律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利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通过制定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实行变通和补充的方式把习惯法纳入国家法体系,使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发挥效力。而对于非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则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与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将习惯法纳入村民自治体系,以村规民约为载体,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对接。这样的村规民约既吸收了国家法的原则,又以习惯法的手段具体操作。
(二)法律实施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各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一句经典的形容中国国情的套话,但因为它不是法言法语,专业话语中没有它的地位。但这些话在现实世界中的指涉,却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甚至是规定着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治逻辑。你可以很容易从法学话语中删除这些词,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指涉却一定让法治实践者耿耿于怀,并且一定会迫使你修改心中的法治理想图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从来就不是主观的臆想,必须要能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
1.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不应是专属的,而只能是优先的。诉讼中的法官因而取得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补充权,或候补立法权,不过这种候补立法权只能是候补的并且在个案中适用。也就是鼓励法官们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法律。
2.电影中講到老冯的妻女由于不理解他的工作而离弃了他,而孤独的他最后从狭窄的山间小道上摔下了悬崖,这心酸的情节让我们思考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问题。因为他们是边远地区的法律灵魂,只有先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才谈得上工作中种种要求。所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法官的待遇,才能使法官们专心地解决法律问题。
3.亲近“乡土正义观”,使纠纷解决人性化。我国的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国”为模式进行简单的格式化。支持这种想法的背后,实质上是具有明显的制定法中心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的烂漫色彩,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处于农村这个边缘地带的法律语境、法律资源的薄弱以及乡土“正义”观对人们思想根深蒂固的控制作用。而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只要当地的乡民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感到法律、法院、法官与他们的人情观、正义观虽有些地方不一致但也是相通的,法律体现了某种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样,无须将法律的权威强加给生活在中国基层的乡民们,便可以得到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与支持。
之所以会对乡土正义观、朴素的纠纷解决智慧有抵触心理,是因为我们自觉清高、自认正确,对它们歧视。但是智慧从来就是普遍的,土生土长适用于自身小范围的智慧并不比世界通行的司法智慧低下,起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不会。另外,现代法律知识从来都是来源于社会,应用于社会,永远是对社会生存现状的思考和回应,我们不能因为少数民族地区艰难的社会条件就否定知识应用的价值,因为创造和智慧也是自此产生的。
4.多从当地培养选拔法律人才。当地人与外地人做法官的区别在于,当地人做法官,其身份具有双重性:法律人加当地乡民。有了这个便利条件,以上的几点就容易落实了。
四、结论
综上,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社会、生活状况、法律观念等方面的状况,其民事诉讼价值重在强调对乡民利益(不止法定权利)的切实维护、国家政治权力的和平有效渗入、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等,这就对所确立的诉讼目的提出了以下要求:不能过于狭隘,要能够容纳当地权威力量的介入;体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融合;契合当地实际生活经验;有利于将法庭的职权配置从偏重于规则之治轉变为偏重于纠纷解决。基于这些,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公正纠纷解决,其实现需要国家在推进公权力的过程中,亲近乡土正义观,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对话与制度化妥协。
参考文献:
[1]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现代法学.1998(5).
[2]李晟.法治的边陲.清华法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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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大法学丛书.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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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来看看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纠纷解决篇四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岗位是________。被告由于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________年____月陆续裁员。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早通知解除与________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仲裁裁决书,___劳仲案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___继续履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未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工伤保险纠纷解决篇五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贵州某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贵州省黔西县某某镇前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袁某,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二组。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__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__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__】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一、被告需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承担证明责任。第二、人社局未按规定向原告依法送达,未送达的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明显错误,错误裁决原告需承担被告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纠纷解决篇六
;摘 要 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权威、便捷、实用、高效的特点,与此同时它还拥有一些针对性强、又与实际的现实生活接洽、灵活变通性强和行之有效具有特殊性的惩罚措施。
关键词 民事纠纷 解决办法 彝族地区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是2015zyxs30)。
作者简介:马雪丽,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孙子尔撒,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21世纪初以来,在高速发展的社会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各类纠纷数量激增、种类日趋复杂。尽管对近几十年来的中国社会纠纷的增长情况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但是民族地区的法院审结的诉讼案件数,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问题犹为突出,甚至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矛盾的特殊化。凉山彝族地区规范,秩序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迁并非遵循某个一成不变的进化序列的安排,而是伴随着偶发的政治社会和文化事件都能触动到凉山的社会和法律变迁的主动脉。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我们以新的立场和思维方式来审视法律多元化和法制建设的相关问题。我基于案例的分析,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于多元背景中的当事人和第三方来说,不管是国家法、习惯法、村规民约还是大家公认的情理、道德、宗教的各式各样规约,都是被策略化的选择和利用的规范准则。在法律变革的进程中,我们无法忽略也不容我们忽略来自民间或社会的力量。多元化背景下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显现出制度变革的“主体”变革才是实践的参与者和利益攸关的才是法律发展的真正动力。
在凉山彝族地区的凉山彝族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及独具特色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彝族习惯法。彝族习惯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有自己独具一格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和程序,是彝族人们法律生活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凉山地区的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深深的扎根于彝族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与彝族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各个层面共同作用于本民族甚至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他民族。
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权威、便捷、实用、高效的特点,与此同时他还拥有一些针对性强、又与实际的现实生活接洽、灵活变通性强和行之有效具有特殊性的惩罚措施。彝族纠纷解决既包含了非彝族莫属的文化特性,又可以提炼出法律最本质的一些基本属性,所以,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能为目前司法改革提供一些丰富多样的价值理念和成功的案例。以凉山彝族地区特定的纠纷解决办法为研究对象,以纠纷解决办法为视角,以实际案例为中心,以自己亲身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系统分析与国家法的内在联系,并对司法机关在、实际应用中规范运用、法律调解、法律调适和彝族习惯法民间法的一系列变迁问题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见解。
二、凉山彝族地区出现民事纠纷原因
(一) 凉山彝族地区的家支文化
人类文化活动就受到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凉山这片雄山状阔的山势创造了只有凉山彝族地区才具有的山地文化,打造出了具有浓郁“山”文化的民族性格,影响着一代代彝族人们吃住行,以及他们的社会关系、思维习惯、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彝族是传统的散居民族,依山逐水而居,自然条件的限制导致交通不便,更是处于原始的农耕生产状态,发展的空间有限。为了能够在这样恶劣的条件下生存敷衍子孙,不得不依靠更多的家族成员和家支成员来互助渡过难关。因此,家族、家支等这些观念在凉山彝族人们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影响、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由此,形成了只有凉山彝族地区的附属地域以家支为核心链结群体生活的特征。
(二) 凉山彝族地区独有的宗教信仰——毕摩文化
凉山彝族地区社会意识形态的宗教信仰仍然处于原始宗教状态,没有健全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详细、规范的宗教内容,内心充斥着人们对自然现象的敬畏、图腾崇拜、鬼神迷信的本真萌芽状态,与人们的礼仪风俗、禁忌文化等交织在一起,带着世俗生活的功利性和彝族人民朴素的世界观和人身价值观。血缘是作为纽带链接起来的家族群体生活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血缘群体的高度依赖又依仗家族和祖先来维系,彝族人们坚信祖宗与家族的吉凶福祸密切相关,祖宗有灵魂,对此拥有一颗崇拜信仰的心。坚信万物有灵,灵魂主宰、支配着世界的一切,都容不得有一点的不敬,极力与其和谐相处。彝族人们的行为都规制在一定的自我约束下,并在特定条件下寻求彝族人认为是神灵与人的沟通者——毕摩(算古时代的祭祀者或祈福者),他们进行者凉山彝族才具有的祭祀、卜卦、驱邪、治病救人等仪式。
(三 )凉山彝族地区不理想的经济和教育状况
近十年在凉山彝族地区实行双语言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免学费教育、中小学营养午餐等促进凉山彝族地区教育发展政策。在国家西部大开发大方针的前提带动凉山彝族地区的发展,近几年教育和经济都有所发展但还是一样的滞后。
有诸多原因制约着凉山彝族地区法律的发展,面对纠纷时凉山彝族地区一般通过彝族家支里德高望重辈分高的苏易与懂彝族节威和懂彝族古谚语尔毕尔吉、克智等的德古和懂彝族经文祭祀礼仪的毕摩组成调解队伍进行纠纷调解。以下通过具体的实地调研得到第一手案例调解过程总结凉山彝族地区的民事纠纷解决办法。
三、凉山彝族地区民事纠纷调解现状
通过实际调查,凉山彝族地区通过自发组成的彝族家支德古调解队伍进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维护彝族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下通过几个具体典型的实际案例进行民事纠纷解决办法的分析。
案例一:会理县马家姑娘与沙家儿子通过彝的风俗习惯订了娃娃亲,两人因没有经过乡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后马家姑娘与吴家儿子自由恋爱在乡民政局结婚登记,因沙家的儿子自己服毒自杀,沙家儿子虽自杀但在沙家认为是一种他杀,沙家家支率领一百多人对马家打砸抢烧等,经过当地家支苏日和德古进行调解,最后以马家赔款给沙家,杀牛赔礼结案。
案例二:美姑且拖乡甲,债务人乙,因乙一直拖欠甲的债,经过几番多次催还,后两人发生斗殴,甲将乙打伤残,甲被公安局批准逮捕,而发生家庭间械斗,经过双方家支德古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案例三:昭觉县日哈乡吉克家儿子与美姑吉觉家姑娘在江苏打工认识相恋打算回家见父母结婚。吉克家儿子带吉觉甲家姑娘回家杀猪杀牛见了井莫井莫公认为儿媳,准备去吉觉家提婚,吉觉家的此威欧尼们不同意。俩家找了当地出门的德古和本家族里威望高的长辈对此事进行调解,最后以吉觉家赔款给吉克家2万赔款和赔礼酒。
案例四:金阳县基觉乡a家是黑彝而b家是奴隶,说b家盗窃a家几匹马,在没充分的事实证据下,a家将b家的小儿子手打断,b家的大儿子打电话给当地派出所,后将a家的人拘留。最后通过国家制定法与德古调解制度结合解决案件。
通过以上的案件可知,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制度有利于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处理结果的执行。彝族家支德古调解的范围广泛,如彝族家支能很好解决死给案和杀人案防止家支间的群体性事件,而国家法却需要更高成本发挥其法律在凉山彝族地区的强制力和效力而影响处理结果优效实现。同时在调解刑事案中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限制,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制度与国家法处理案件的合法和合理间存在冲突,彝族习惯法强调恢复关系注重追求社会效果,而国家法律更多选择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犯罪等需要借助高科学技术,因此传统的家支德古调解也需要跟着时代的前进健康发展,对家德古调解和国家法律互相互动和衔接是很重要的。如新型家支德古不仅懂彝族习惯法还得懂现代法律知识,变迁的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制度存在其局限性。
四、完善凉山彝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办法
通过对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制度的探索,对家支的形成和德古调解的功能等深入分析。凉山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家支中的德古调解制度在本民族地区为维护社会秩序,为促进人们和谐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及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人士应当宣传和发扬彝族家支德调解制度的优越性。通过民间调解可以减少社会中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更简便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实现,有效缓和化解了彝族地区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强了人们之间的和谐因素,减少了家族及家庭间的不和谐的因素。因习惯法可以丰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与依法治国的内容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依据。培养和支持彝族民众对彝族家支德古信任与敬仰,在彝族德古身上使民众感受到彝族文化能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在不断丰富完善制定习惯法的同时,对凉山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制度合法化,参加调解的德古都应该进行专门培训。增强德古的科学文化知识,如庭审观摩、以举办培训、法官指导德古调解案件等,可以让现代社会的德古们了解当代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过程,从中学习处理纠纷的方法。探讨典型案件等形式对德古调解员进行讲解,提高彝族家支中德古调解能力,以便在以后处理纠纷中有重要的见解。同时现代国家司法机关应该对彝族家支中的“德古”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快速调解,对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判决并执行,实现解决纠纷要讲究效率与成本双利。使诉讼和彝族德古调解工作紧密相结合,互为贯穿,只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积极引导彝族德古,并且积极引导年轻一代的学习法律知识,鼓励和指导他们处理相关案件的决案知识。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德古仍然在凉山彝族地区的解决纠纷中担当着主要的角色。诉讼是现代社会下终结案件的方式,但是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机构不断膨胀,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对社会群众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彝族家支中德古调解制度已经在彝族社会中良好地运行了很长时间,处理案件公正、公平、公开。体现了良好的中华民族调解制度的传统,弥补了现代司法资源短缺,也缓解了法院的压力。相信凉山彝族家支中的德古调解与司法机关一定会在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凉山彝族地方法治建设有良好的效果,对不断发展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促进作用。有利于解决彝区民事案件得到及时救济,从而更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使人们的权利义务在法律面前平等、自由的实现。彝族家支德古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及简单刑事案件中充满人性,德古们善于协商解决,充分地维护了彝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他们的法律智慧具有创造性而且对当代司法制度的改革有重大的启示。
参考文献:
[1]李剑.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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