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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篇一
1.您的性别 □ 男 □ 女 2.您的年龄是
□ 28岁以下 □ 28-50岁 □ 50岁以上 3.您的职业
□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 □ 公司职员 □ 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主 □ 待业 4.您的平均月收入
□ 3000元以下 □ 3000-8000元 □ 8000-20000元 □ 20000元以上 5.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 工资 □ 做生意 □ 务工 □ 无 6.您在当地银行都有哪些业务往来
□ 存款 □ 贷款 □ 中间业务(代发工资、代收水电费等)□ 涉农补贴
7.您对小贷公司业务种类有所了解吗 □ 了解 □ 不了解
8.如果您手头缺少资金时,主要考虑从哪里借款
□亲朋好友 □ 民间金融市场 □国有商业银行 □小贷公司
9.您已有或即将有的贷款消费类型为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 □ 个人信用卡 □ 农业贷款
10.从申请到实际拿到贷款的时间是
□1个月以下 □ 1到3个月 □ 3到6个月 □ 6个月以上
11.您认为在国有银行贷款困难吗
□容易 □困难 □ 一般
12.如果您认为困难,造成目前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是
□无有效抵押物 □无人担保 □ 无良好信誉 □ 贷款手续太复杂
13.您认为小贷公司在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贷款利率高 □审批太慢 □ 抵押或评估 □贷款期限短 14.您现在贷款的目的是
□解决创业资金短缺 □扩大生产经营 □生活之需 □ 买房买车 □经营周转
15.您希望小贷公司在哪些方面进行改善
□优惠贷款利率 □简化贷款手续 □增加业务品种□ 贷款期限短
16.如到期无钱还贷,您会如何
□借钱还 □变卖家产还 □ 等有钱再还 □ 不还了
姓名 电话 日期
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篇二
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篇一: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根据**省银监局办公室印发的《**省第二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局办发〔20xx〕157号)精神及**银监分局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向广大小微企业经营业主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展示和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就与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介特色服务和特色产品,努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活动时间
20xx年5月10日至6月10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业务部。
(二)领导小组根据银监机构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行的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宣教的覆盖面和有效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持续了解辖内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筹备及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全行有效落实宣传方案,及时收集、编辑宣传活动信息、新闻报道和总结报告等。
四、宣传内容
(一)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的成绩和主要行动措施;
(三)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创新;
(四)小微企业成功融资案例等。
五、活动安排
(一)5月10日至5月15日为准备阶段,制定详细方案,总行及各支行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动员和周密部署。
(二)5月15日至5月31日,通过新闻媒体、举办知识技能竞赛、银企对话、研讨会、上街服务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宣传,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专栏,开辟宣传网页,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在宣传月中,专门印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的宣传资料。在集中宣传月内,各支行网点要统一悬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横幅,摆放宣传资料;led滚放。宣传口号:
1、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
2、助小微 强服务 防风险 惠民生
3、服务小微 银企共赢
4、银企互动 相伴成长
5、立足小微 服务实体经济
(四)结合“金融服务下乡”走上街头或深入助小微企业开展面对面的宣教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确保覆盖面和宣教效果。
(五)5月31日至6月10日,为总结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效果及下一步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定银监分局监管二科。
六、活动要求
全行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按照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在现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国家、地方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三型”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组织和协调好当地的政府机构、媒体等资源,充分动员,确保此次活动在当地落到实处。宣传月结束后,各支行要继续利用已有的各种资源,持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效果。
篇二: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和推广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和成就,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努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中国银监会定于20xx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月活动以“服务小微企业,实现银企共同发展”为主题,重点宣传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等。
二、活动时间
20xx年4月9日至4月30日
三、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达州银监分局主办,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承办。分局成立“达州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唐盛鹏同志任组长,分局副局长戴仲成同志任副组长,辖内银行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分局办公室、统计信息处及监管一、二、三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次活动的安排部署,对活动的筹备、开展进行全程督导,就活动重大事项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对本次活动进行评价表彰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活动方案,统筹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办相关工作会议,收集活动资料开展信息报道和拟写上报活动总结等。
四、宣传内容
(一)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重点包含国家有关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银监会近几年出台有关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银行业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等。
(二)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的成绩,可包含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小微企业贷款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创新,包括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等方面的金融创新。
(四)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案例等。
五、宣传方式
(一)新闻媒体宣传。主要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二)上街集中宣传。在达州市中心广场、通川区西外人民广场、达县南外以及宣汉、开江、万源、大竹、渠县的主城区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三)营业网点宣传。各机构在营业网点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利用电视、led显示屏进行宣传。
(四)短信宣传。各机构利用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或各银行业机构的内部短信平台错时向公众和客户发送宣传短信。
六、活动安排
(一)新闻媒体宣传活动安排。分局在达州电视台、达州日报、达州新闻网统一开设“达州银行业20xx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活动”专档和专栏,对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小服务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成效、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及服务模式等进行持续宣传。首播(刊)从20xx年4月9日开始,宣传延续至4月30日。各机构须于4月6日前将本机构宣传资料的电子文本统一提交至达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处,由统信息处审核后交由分局办公室负责与各媒体衔接播出和刊登事宜。各机构宣传资料的内容包含该行的信贷政策、工作成效、特色产品、服务创新、典型案例等内容,要求文字简练,通俗易懂。
(二)上街集中宣传活动安排。
1、中心广场集中宣传活动安排。本场宣传活动由达州银监分局主办,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市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达州市分行、恒丰银行达州分行、达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大竹县隆源村镇银行11家机构共同参与承办。活动时间定于20xx年4月14日上午9时至12时(如遇特殊情况变更则及时另行通知)。活动分为举办启动仪式和开展咨询宣传两个部分。
(1)启动仪式设佳宾台(主席台),布台及宣传标语、横幅联系制作等工作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宣传标语及横幅的文字内容由统计信息处统一负责拟定。启动仪式上特邀市委政府、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达州中支等有关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辖内11家机构的负责人须整齐着装上台参加启动仪式。同时,分局及各机构各组成不少于20人的方队参加启动仪式。
(2)咨询宣传活动在启动仪式后进行,分局及辖内11家机构各搭建咨询宣传台一个,摆放宣传展版2幅(展版图文尺寸规格统一定为宽1792mm×高1172mm),组成不少4人的宣传队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资料除分局统一印制部分外,各家行可将上级行印制或自行印制的宣传资料一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2、各县(市、区)宣传活动安排。各县市区集中宣传活动由各县级银行业机构联合承办,其中,通川区西外宣传点、达县南外宣传点、宣汉县宣传点、开江县宣传点、万源市宣传点、大竹县宣传点、渠县宣传点的活动分别由达州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负责牵头承办,活动方式参照中心广场集中宣传活动的模式进行,时间统一定在4月15举行。各牵头行要负责制定详细方案于4月6日前报我分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同时负责活动现场布置、举办活动仪式、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出席活动仪式、联系当地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报道等。其他协办行要派人协助牵头行进行活动现场布置,并派员参加活动仪式和宣传活动。
(三)网点宣传活动安排。从4月9日开始,辖内所有银行业机构的营业网点须张贴宣传标语,拉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资料,同时打开利用电视、led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标语、横幅及电子显示屏的文字内容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服务小微企业,实现银企共同发展”、“服务小微、银企共赢”、“银企互动、相伴成长”、“立足小微、服务实体经济”等字样。宣传资料由分局统一印制和银行业机构自行印制。
(四)短信宣传活动安排。短信宣传活动自4月9日开始进行。为避免短信平台拥堵,分局决定采取错时方式发送,即农发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蓄银行、恒丰银行、达商行、达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宣汉县诚民村镇银行、大竹县隆源村镇银行依次于4月9日至19日发送。短信文字分规定内容和自定内容,规定内容必须先于自定内容发送。规定内容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小微企业,实现银企共赢发展。——达州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宣”,不得随意变更。自定内容可以是各机构有关支持小微企业的广告作语、特色产品宣传口号等,并可同时署名“xxx银行”字样。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机构要结合本方案相应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指定承办部门及联系人,并于4月6日前报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信息处)。
(二)活动期间各牵头单位或各机构要联系当地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同时,各机构要对本次活动进行录像、拍照,统计参与人数、发放宣传品数量、拟写活动总结报告等,待宣传月活动结束后(4月30日前)报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宣传月活动期间或之后,我分局将联合达州市经信委、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和部门,在各县(市、区)适时开展小微企业模范守信培植、银企业对接签约等活动,各机构须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篇三: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农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各类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好今年的农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陕西农发在“两个不低于”的前提下,在遵循“六项机制”、坚持“四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行小微企业客户结构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今年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贯彻国家支农支小政策,按照“择优扶持、分类管理、稳步创新”的原则,大力发展农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一)突出业务发展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产品关联度高、与大型优质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农业小微企业;各类特色农业、现代农业、绿色农业的高成长型和具有区位优势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内小微企业;得到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取得政府(部队)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担保资源充足的农业小微企业。立足业务发展重点区域,重点支持信用环境好、财政支持力度大、小微企业资源丰富、内部管理规范的地区。
(二)加大客户结构调整力度,力争做到进退自如。今年各行要对农业小微企业客户进行风险排查,对经营效益良好,第一还款
三、强化服务和业务指导
(一)我行在两个不低于的前提下,专门下发了工作要点,并对贷款支持的重点提出以下要求:
1、市场前景好、信用等级高、担保资源足、合作意愿强的高成长型农业小微企业。
2、得到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取得政府(部队)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的农业小微企业。
3、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与区位优势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内小微企业。
4、以发展各类特色农业、现代农业、绿色农业和低碳经济为主线目标,对增加就业和农户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业小微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5、产品关联度高、加工能力强,与我行主体业务和大型优质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农业小微企业。并根据地域特点对陕南重点支持茶叶、中草药、农副产品等地方特色明显的农业小微企业在购销、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关中重点支持以苹果为主的果业企业在购销、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为产业化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生产的流动资金需求;陕北重点支持以苹果、红枣、小杂粮等为主的农业小微企业在购销、加工和流通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对辖属机构的农业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个别贷款发展较为缓慢的支行进行实地调研,有针对性的解决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业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行业合作。在坚持“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办贷”的基础上,对涉及占比较大的粮油、棉花以及苹果等产业,要求基层行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日常联系和沟通,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四)在坚持制定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贷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办贷效率,提供快捷便利的资金结算服务。
(五)完善奖励机制。在今年全年工作计划中把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工作作为全行工作的重点来执行,并对小微企业贷款发展按照各地市实体经济发展情况及行业结构进行差别量化考核,奖先评优,对能够有效发展优质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存量贷款能有效维护的、小微企业贷款无不良的支行及个人给予奖励。
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篇三
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
金振朝
有媒体报道,某在线金融产品导购和销售平台正式对外宣布已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这也意味某金融超市已获得央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可,成为全国首家获得金融信息服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更为吸引眼球的是,该报道还声称该平台获得的金融信息牌照,是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颁发。该牌照获取难度相当大,目前全国范围内,获得此一资质牌照的只有该平台和另外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
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信息牌照?如何能获得该牌照?颁发该牌照的机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类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寻。
经了解,一般认为,金融信息服务业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成分与新生力量。其有三个大版块组合而成: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关于什么是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笔者未见到有关权威定义,也未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笔者在baidu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资格证搜索,除了一些个人金融相关从业资格,亦未发现该种资质证书。(见图1)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 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且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则必然前提为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宜设定这类行政许可。笔者尚未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规定诸如p2p网络借贷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金融信息服务资质。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该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并未包括金融信息服务业。并且,该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可见,金融许可证与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 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且批准证书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亦与所谓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在国内权威法律信息查询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模糊搜寻,除了查到上述《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外,并未见其他有关规定。(见图2)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英文全称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 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 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见图3)
因此,所谓“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因未见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如有其存在,也似乎超出了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对于目前的国内p2p借贷平台,除了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须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和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笔者未见关于其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所谓“某金融超市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非属于下列两类情形之一:
其一,“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但相关核准依据并未出台,属于行政特批。
其二,实质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过被有些人别有用心地“拿鸡毛当令箭”而已。
究竟是那种情形,因尚未正式向有关部门询证,笔者暂时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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