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06 14:30:30
2023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时间:2023-06-06 14:30:30 小编:zdfb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一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 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b5e2rgbc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 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p1eanqfdp1eanqfdp1eanqfd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阶段, 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dxdita9edxdita9edxdita9e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 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 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 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 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tcrpudgrtcrpudgrtcrpudg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 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 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5pczvd7h5pczvd7h5pczvd7h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jlbhrnaijlbhrnaijlbhrnai
第二章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 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 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xhaqx74jxhaqx74jxhaqx74j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 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 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 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 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ldaytrykldaytrykldaytryk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

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 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 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zzz6zb2lzzz6zb2lzzz6zb2l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 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 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dvzfvkwmdvzfvkwmdvzfvkwm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 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 之日止,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rqyn14znrqyn14znrqyn14zn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 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emxvxotoemxvxotoemxvxoto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 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 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sixe2yxpsixe2yxpsixe2yxp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 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 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 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6ewmyirq6ewmyirq6ewmyirq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 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 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 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kavu42vrkavu42vrkavu42vr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 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y6v3alosy6v3alosy6v3alos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m2ub6vstm2ub6vstm2ub6vst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 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建市[2004]78 号)执行。
0yujcfmu0yujcfmu0yujcfmu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 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 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 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 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 80%支付中标人。euts8zqveuts8zqveuts8zqv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 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sqsaejkwsqsaejkwsqsaejkw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 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 位确认。gmsiasnxgmsiasnxgmsiasnx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 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tirrgchytirrgchytirrgchy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 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 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7eqzcwlz7eqzcwlz7eqzcwlz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 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 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lzq7igf0lzq7igf0lzq7igf0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 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zvpgeqj1zvpgeqj1zvpgeqj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 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nrpojac3nrpojac3nrpojac3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 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 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 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1nowftg41nowftg41nowftg4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 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 9 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 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 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 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fjnflda5fjnflda5fjnflda5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tfnnhne6tfnnhne6tfnnhne6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 对方案设计水平、 设计质量高低、 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 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hbmvn777hbmvn777hbmvn777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 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 数量相适应。v7l4jrb8v7l4jrb8v7l4jrb8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 资深技术专家担任, 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83lcpa5983lcpa5983lcpa59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 准和办法进行评审。mzkklkzamzkklkzamzkklkza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 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avktr43bavktr43bavktr43b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 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orjbnowcorjbnowcorjbnowc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 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 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 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2mijty0d2mijty0d2mijty0d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 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

技术论证:giispiuegiispiuegiispiue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 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 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 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 性和合理性。ueh0u1yfueh0u1yfueh0u1yf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iag9qlsgiag9qlsgiag9qlsg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 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wwghwvvhwwghwvvhwwghwvvh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使得投 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asfpsfpiasfpsfpiasfpsfpi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 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 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ooeyyztjooeyyztjooeyyztj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 1 至 3 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 然多数票产生 3 名或 3 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 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bkeguinkbkeguinkbkeguink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 15 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 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5 个工作日。pgdo0srlpgdo0srlpgdo0srl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 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3cdxwckm3cdxwckm3cdxwckm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 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 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h8c52wonh8c52wonh8c52won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 15 日内, 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v4bdygiov4bdygiov4bdygio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 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j0bm4qmpj0bm4qmpj0bm4qmp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 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 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 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 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 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xvaua9grxvaua9grxvaua9gr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 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 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 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br9c6tjsbr9c6tjsbr9c6tjs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 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 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 准。pn9lbddtpn9lbddtpn9lbddt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 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 (版权) 。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 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dj8t7nhudj8t7nhudj8t7nhu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 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 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qf81d7bvqf81d7bvqf81d7bv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 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 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 方案。4b7a9qfw4b7a9qfw4b7a9qfw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 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ix6ifa8xix6ifa8xix6ifa8x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 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 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wt6qbkcywt6qbkcywt6qbkcy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 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 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 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kp5zh46zkp5zh46zkp5zh46z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 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 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yl4hdoaayl4hdoaayl4hdoaa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 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等。ch4pjx4bch4pjx4bch4pjx4b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 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qd3yfhxcqd3yfhxcqd3yfhxc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流程图(略) 附件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条件(略) 附件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样本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邀请 函样本(略) 附件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略) 附件五: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须知内容(略) 附件六: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 求(略) 附件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商务示范文件(略)

附件八: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略) 附件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方法(略) 附件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评审结果公示样本(略) 附件十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略)



相关热词搜索:;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二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了关于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筑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筑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

合同

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有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复写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

通知书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别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使贿赂、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

2.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3.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

5.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6.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样本」

7.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下载」

8.

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四

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实施方案文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变动与调整。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1、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

7、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变化;

8、因工程量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批复概(预)算投资的10%以上。

9、上述各方面因设计变更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不一致的变化。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根据

原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审查和批准设计变更;严禁将拟变更项目分解(拆)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由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等内容报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

上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

材料及电子文档):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变更的实际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在口头报告后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第十八条 由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通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分解(拆)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灌区

设计变更

印发

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265167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