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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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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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一

为切实加强改建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落实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第5号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建管[2010]60号)、洛阳市公路局《洛阳市干线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改建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第二条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最终审定及管理工作。改建工程总监办(以下简称总监办)在合同规定和业主授权范围内处理设计变更的程序审批工作,总监办工程部负责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变更数量的审核等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总监办合同部负责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和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1、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车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2、公路建设应严格遵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经审批的设计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 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3、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已批复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设计技术要求。

4、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利益,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5、变更设计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6、不得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7、对需进行紧急抢险或如不立即实施将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单位先报业主,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制定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记录,如未按变更程序要求时限上报的,将不予审批。

8、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分为三类: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1、施工单位鉴于现场地质、地形、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或不能发挥其效能(如涵洞位臵,标高等),从而要求变更原设计。

2、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认为需要设计变更。

3、原设计单位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及规范的修订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4、业主根据工程实际和现行规范要求提出工程变更。

5、地方政府由于地形变化、长期规划的调整以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所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而且属于合理要求。

第七条 所有工程变更均按规定的程序用书面形式申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业主审批或上报审批的工程变更

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业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查确认后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业主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2、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或审批。一般设计变更中,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500万元、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万元以下、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审查决定。

(二)总监办审批的工程变更

项目,报业主后即可进入实施阶段,将变更手续完善后进行计量。

1、排水工程(如边沟、排水沟、急流槽、挡水埝、截水沟)根据现场情况对设计纵坡、标高及设臵位臵的局部调整。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局部调整涵洞通道的角度、高程、洞口形式等。

3、已设计的“三改”工程的顺接、顺延或局部尺寸、结构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应遵循以下程序

工程变更申报分为技术方案申报和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两个阶段。

1、设计方案的申报、审批

①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填写《承包商申报表》(表a-jl-26),并附相关资料:a.关于××工程变更的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称、位臵、变更理由、主要增减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及结果,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情况(计算过程及结果)等。b.支持a关于××工程变更的报告的原始测量资料、试验资料(如需)。c.证实变更需要的变更前现场影像资料。d.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如有)。

《承包商申报表》依次经驻地办、总监办、业主分别在7天内逐级审批同意后,承包商按批复方案或意见在7天内进行费用申报。

办、相关技术专家(如需要)及施工单位现场调查、确定方案,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设计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变更设计图纸(附变更工程数量表)。

《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会签且变更设计图纸完成后,承包商按会审意见在7天内进行费用申报。

2、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的申报、审批

①承包人在《承包商申报表》获批或《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下达7日内,填报a.《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b.《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表-05);c.《工程变更申报数量计算表》(表-06);d.工程变更依据——批复的《承包商申报表》或下达的《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如有)、原始测量、试验依据、现场影像资料;e.《变更工程单价审批表》(表-07);f.《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表-08);g.工程变更单价编制说明、计算依据;h.工程单价分析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表、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及间接费综合费率计算表、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

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根据前述的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分别选用:重大、较大变更选用《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表-02);超出业主审批权限的一般工程设计变更,选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3);在业主审批权限内的工程设计变更,选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4)。

(三).2)

③.工程变更设计单价确定原则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签认变更工作的单价,报业主审批。

c、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有承包人按照技术文件中的单价和取费费率申报单价,总监办签认后报业主审批。

④总监办和业主应分别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的费用申报。

3、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和费用申报、审批后,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表-01),施工单位执行。

4、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二).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1、技术方案申报阶段资料

2、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阶段资料 ①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3、04)

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中等设计变更应有专家论证结论)等。

②工程变更的依据,包括业主或监理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批复的《承包商申报表》或业主下达的《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会审表》(表-13)等。

③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表-05)④工程变更申报数量计算表(表-06)

⑤工程变更数量计算书(详细的计算图表)、计算公式、测量记录、试验及检测记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资料、原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图纸(如有)。

⑥变更工程单价审批表(表-07)⑦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表-08)⑧工程变更单价编制说明,计算依据。

⑨工程单价分析表、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及间接费综合费率计算表、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

3、工程设计变更实施阶段资料

工程变更完成数量计算表(表-10)。应附:工程变更实际完成数量计算书(详细的计算图表)、计算公式、测量记录、试验及检测记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资料、原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图纸等。

4、工程设计变更计量阶段资料 ①工程变更令(表-01)

②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报告(表-09)

③工程检验认可书(a-jl-07)第十条 设计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一)维护施工图的严肃性,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或边实施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二)设计变更要有预见性

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前,要认真分析需要变更的项目,对需要变更的项目要及时立项,准备相应的资料,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发生在实施之前,为施工准备及施工赢得时间。

(三)重视变更原始资料及依据的收集、整理和签认工作

1、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变更原始资料及依据的收集、整理和签认工作。对于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关于技术方案、施工要求等所有会引起变更的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应及时进行文字整理。对于应补充的会议纪要和指令应由承包人在48小时内提交各方或指令下达人签认完毕(原件一式六份),再分别报送总监办和业主。签认后的资料作为申报变更的重要依据之一。

填、基础处理等),对于此类变更,总监办规定执行“不确定变更工程量认证程序”。即对于不确认变更工程量认证,由承包人在现场核实前2天,通知高级驻地、责任专监、总监办工程部、合同部,业主相关人员,齐赴现场,以现场测量数据共同认证工程量,共同认证的测量原始记录由参与各方人员现场逐页签名签认(一式六份)。总监办各级监理人员,须在各自的《监理日志》中记录现场测量原始数据,并依据原始记算数据在日志中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和计算过程,以备查阅、核实。无相关的原笔迹签认的“共同认证原始测量记录”,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接受、审批承包人变更申报表。

①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确认的会议或现场影像资料(时间、参与人员);

②工程设计变更不确定变更工程量认证过程(时间、参与人员); ③工程设计变更不确定变更工程量认证重要原始数据(测量资料所需确认的长度、宽度、深度、按于计量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过程计录。

相关影像资料采用彩色打印作为“工程变更依据”附于工程变更审批表后,无相关合格的影像记录资料,鉴于工程师可拒绝接受、审批承包人的变更申报。

④设计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要详实充分,应有对应的承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与监理人的联合的试验测量数据和资料。(如需)

⑤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批中的所有审批意见和签名必须是一式六份,复印件为无效文件。

⑥如果施工单位不注重此项工作的收集、整理及签认而引起的施工成本的增加或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四)设计变更资料的存档

所有批准的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有关申请、申报、批准等文件和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五)技术经济比较要从工程实际出发,对经济指标和工期指标做出分析,列出增减额。工程数量应根据实际测量资料计算;所列估算单价应按照单价确定原则套取或计算。

(六)设计变更申报批复应按合同时限办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在实施前的两个月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驻地办5天内办理、总监办9天内办理)完成签认后报业主,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14天内完成上报主管部门,再逐级上报。

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500万元、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3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实施前的42天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完成签认后报业主,业主在14天内完成批复及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或其它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实施前的28天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完成签认后报业主,业主在14天内完成批复。

监理代表处批复权限内的变更,承包商应提前14天报监理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并上报业主。

10、11)报总监办复核、签认后,报业主;经业主审查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未及时上报设计变更管理台账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总监办可以拒绝处理相关变更事项。

(三)设计变更资料用表

1、工程变更令(表-01)

2、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表-02)

3、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3、04)

4、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表-05)

5、工程变更申报数量计算表(表-06)

6、变更工程单价审批表(表-07)

7、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表-08)

8、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报告(表-09)

9、工程变更完成数量计算表(表-10)

10、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表-11)

11、工程设计变更汇总表(表-12)

为把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项目决算不超概算,切实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深化设计深度,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控制项目建设成本,要把工程设计变更纳入创优考核办法中,对以下设计变更按工程创优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科技成果。

2、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为创建国家优质工程做出较大贡献。

3、为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安全生产,提高运营安全系数,为创建国家优质工程提高保障。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或再进行工程变更的,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不纳入创优考核中。

5、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本标段投标报价不可预见费。超过本标段投标报价不可预见费的不再进行奖励,并扣除本标段1.5%的创优基金。

(一)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应当妥善保存,同时业主将随时组织检查。

(二)施工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资料要真实、准确,各级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审核要认真细致,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对设计变更的批复要合理、及时。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对于无明确审核意见或不负责任随意批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监理及相关人员,一经查证属实,除追缴损失额外,将进行处罚,直至中止合同。

(三)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修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业主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信誉评价体系。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二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下文是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

合同

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招标程序: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定标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罚则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臵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臵及主要建筑物

【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臵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臵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臵、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间)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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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http:///doc/。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

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可采取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一般有如下方式和工作内容:(一)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招标发包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招标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加前款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其它工程招标方式)招标人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第三方担保或者金融业银行机构保证证明;

(三)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等,并与总承包方式和工作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有关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包括项目代建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各项审批、核准文件;

(二)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等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赔付能力、诚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功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三)赔付能力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及评审方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要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论报告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参考评审结论报告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二十条(预期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将被邀请投标的预期投标人数量,当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预期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预期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选定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未被选定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资格后审的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应当详细说明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总承包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语言文字、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勘察设计范围及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对勘察设计的进度、阶段和深度及知识产权等要求;

(四)采购范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方式、设备安装进度等要求;

(五)施工范围,对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的进度要求,对试运行或开车要求;

(六)总承包价款支付方式,其它社会规费如何缴纳的界定。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

(七)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要求原提交的通过资格预审文件仍然有效,并承诺确认无误);

(八)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

(九)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可以书面通知延长)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编制控制性标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控制性标底。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性标底,可以作为明标底随同招标文件发放告知投标人,供其参考。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含多个比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时,提交多个比选投标方案,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方案优选顺序,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非中标人的成果或方案的购买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购买非中标人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供其在必要时使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出卖承诺,并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数额或标准。投标人作出不同意出卖承诺时,招标人不得因此对其产生歧视或者排斥。

第二十八条(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五日内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有公证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周边环境条件和相关的国家政策情况。潜在投标人应当自行负责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招标人不得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不得泄露其他潜在投标人及其情况。

第三十条(招标答疑方式及规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投标资格要求)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第三十二条(对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

审查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一个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主体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供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料,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流程及规定)投标人申请通过资格预审并且收到邀请投标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招标人。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需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需要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

第三十六条(不得非法干预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进行。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

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规定)投标人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根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额不得超过工程发包内容造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五日内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有关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开标会不邀请投标人参加的,招标人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

第四十条(开标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在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读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标书可以是带密码电子文件、邮寄密封文件、送达密封文件),进入评标阶段。

第四十一条(评标规定及要求)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特殊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地方范围内专家不能满足相应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可以提前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或在全国范围内聘请。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遵循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评价,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项目的理解、实施项目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技术性能、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四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情形及废标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的或者未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指定地点(电子邮箱)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加密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签章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包括电子版);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是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比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五条(允许多次向投标人询问关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体现总承包招标的复杂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多次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内容,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六条(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的处理)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七条(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评估时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在章节上总则确定的内容与分节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总则内容为准。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八条(比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评标价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或等同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比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投标价中。

第四十九条(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章发出。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关于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招标文件未注明,后招标人又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

第五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总承包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六条(在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对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合同,重新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对中标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对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承包合同的中标人的违规处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严禁中标人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六)公证机构的公证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协助意向人中标的;

(二)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投标并且中标的;

(三)招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而未重新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

(二)招标人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的;

(三)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或者其活动不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或者没有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布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进入评标阶段的;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会在不邀请投标人参加时,没有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工作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没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的;

(三)工程总承包招标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条件的;

(四)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控制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的;

(五)招标人逾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六)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七)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条件的;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六十日内未将总承包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工程总承包合同签定后,招标人未按照约定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一)招标文件未注明,招标人又没有征得非中标人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

(十二)招标人干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或者向

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的;

(十三)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不要求其改正,也不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招标人违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并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处罚;对责任人可相应给予警告,或者停止一至三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执业的处分。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对投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以行贿手段竞标的;

(三)以明显陪标身份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严重脱离实际,表明有恶意行为的;

(四)通过其他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产生后果的;

(五)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的。

第六十六条(对投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六个月以内在行为发生地的全省范围内投标的处罚,同时在省级以上网络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构成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投标人将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的;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签定后,中标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四)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发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

(六)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多次再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违规的处罚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重新评标。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责任的评委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组建,或者不符合法定人数而继续评标的;

(二)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的;

(三)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内容,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的;

(四)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则进行修正的;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没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的;

(六)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出优选顺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受贿、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构成行政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自行组织招标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工程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责令纠正。

第七十条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构成招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办理。拒不依法办理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发现,或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构成前款规定招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情形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有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解除合同,招标人可视工程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附则

联法规:

第七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投诉。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议,重新作出评标报告。

关联法规:

第七十二条(办法解释权属)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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