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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编号查篇一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 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20xx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xx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查篇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查篇三
违纪内容: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____同志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____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处理结果: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____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市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查篇四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68号
当事人: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我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双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新誉集团。新誉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20xx年9月的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终控制人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东组成的周氏家族。新誉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轨道交通业务、新能源业务、数控设备业务等。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庞巴迪瑞典。庞巴迪瑞典设立于1966年1月,庞巴迪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份。庞巴迪瑞典的主要业务为建设、制造和销售轨道车辆及与轨道交通相关的材料设备,其在中国主要从事轨道设备业务、轨道控制和信号系统业务及牵引和控制设备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xx年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标准,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20xx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xx年6月1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该项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新誉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庞巴迪瑞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分别缴纳罚款3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xx年4月21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查篇五
地址:xx市西岗镇后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xx年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16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3.32倍。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xx]第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4月13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查篇六
关于营销部1月29日深夜“冲撞事件”
处罚意见
一、事发情况。
撞公司最高领导,产生极其败坏的影响,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 事发原因。
严重影响了客户情绪,损害了公司形象,并招致公司管理层不满。
程处理争议事件,也不愿意接受管理层的主动调解,而是直接与公司副总和总经理进行沟通,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遵守公司管理流程。
导致其长期得不到重视,情绪不能缓解,压抑积累后产生激烈的反应。
公司高层对于基层工作的细节不可能完全顾及,所以不能发表意见,招致其不满心态。
与工作分开,嗜酒的不良习气带到公司层面,控制不了自我情绪,最终铸成大错。
二、处理决定。
公司最高管理者集公司形象和公司文化为一身,承担所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外部和内部双重矛盾压力,肩负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关乎着每个人的命运,是公司上下员工以及其他外围的合作单位的千百人员的前程事业保障,也是大家生活来源和利益所在,所有人员必须致力于保障公司最高领导的形象和身心不受影响。
但是,售房部王磊罔顾公司的信任,漠视公司领导对他的培养,从一个初出校园的大学生,短期内受到饱满的专业培训,提升了职业学识,在生活中提升了自我价值,社会地位也显著提高,而且在自身的本职工作中一度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但随后,没有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和道德素质的学习,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领导、不认可上级、与同事争风吃醋、争吵打闹,不参加公司的道德素质培训,工作时间饮酒,不会控制自我情绪,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不相信上级而越权向高层上报,众多的自身问题不断积累,终于爆发出来,铸成大错,无可挽回,让公司最高领导寒心难过,痛心疾首,唏嘘不已。
为此,营销部充分听取了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做出如下决定:
1、 王磊因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定,予以立即辞退。
(1) 不尊重公司领导,冲撞公司最高领导,动摇公司根本利益所在。
(2) 酒后闹事,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3) 不直接与主管上级汇报,而向高层越权、越级上报。
从而怀疑公司信誉,让公司形象受到损伤。
争议不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仲裁”制度来合理调节,而是采取吵闹的方式,严重影响同事之间的关系,破坏公司管理规范制度。
常工作,造成公司信誉损失。
(7) 王磊发生的事件进行公司通报。
2、 王磊本人的销售业绩和工资进行清算。
奖金的70%,其他参与接待按照30%进行分配。
金发放,本人首次接待的客户,按奖金比例70%进行结算,后期接待的客户按照奖金比例30%结算。
(3) 王磊在职前成交收款的客户进行结算,离职后所产生的客户业绩与其无关。
(4) 王磊1月29日冲撞最高领导事件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5) 王磊1月29日造成车辆及其他的财产损失,公司保留追诉权利。
(6) 王磊多次与客户对质,影响客户情绪,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罚款处罚予以保留。
三、管理责任处罚。
1、 营销部负责人:陈琪之,管理失责,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负责人,营销部所有产生的问题,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2、 售房部管理人:雷 毅,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直管干部,有直接责任。
3、 招商部负责人:何 杨,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4、 前期部负责人:王 磊,管理失度,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在售房部办公的中层干部,有言语评价过激的过错。
5、 大客户负责人:朱 茵,管理失衡,处于当月工资20%的处罚。
作为中层干部,不能平衡冲突双方利益和情绪。
6、 销 售 主 管:熊 萍,管理失职,处于当月工资30%的处罚。
作为直管组长,有直接责任。
总经理批示:
营销总监:
销售经理: 招商经理: 大客户经理:
销售主管:
职业顾问:
营销部
20x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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