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无锡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无锡市养老保险新政策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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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无锡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无锡市养老保险新政策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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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无锡市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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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20%的费率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8%的费率缴纳)。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答: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答: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残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残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答: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答: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举例说,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如果职工甲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那么他缴费工资指数就是1;乙以下限基数(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那么他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0.6;丙以上限基数(即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缴费工资指数就是3。如果他们从1992年1月1日至退休的上一年一直按这样的标准缴费,相对应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分别为1、0.6、3,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他们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0.6倍、3倍,假设他们同年退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则分别为2000元、1200元和6000元,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分别为2000元、1600(〔2000+1200〕÷2)元和4000(〔2000+6000〕÷2)元。再假设他们的缴费年限为30年,那么基础养老金分别为600元(2000元×30%)、480元(1600元×30%)、1200元(4000×30%)。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为: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退休年龄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 —

计发月数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 —

说明:参保人员退休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退休时年龄超过表列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如,退休时年龄为56周岁2个月,则计发月数取值158。

答: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推算储存额按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乘以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乘以12%(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再加上1996年以后的利息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与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如某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为64800元,则其过渡性养老金=64800÷120=540(元)

答:会。因为如果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则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会降低,按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部分就会减少。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还将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积累,今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也低。

答:参保人员或者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答: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条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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