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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 司考题刑法篇一
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提示注意:上述危险共同体必须是合法的危险共同体,非法的危险共同体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抢劫集团的成员之间不具有相互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的行为,导致他负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否则该成年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律上的义务
夫妻、子女、父母之间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也有救助的义务。
例:父母见4岁的儿子自残,而不制止,致其重伤,父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题·多选题】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2-59)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选项b说法错误。《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妻子乙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即使是因为吸毒造成的,丈夫也有扶养的法定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死亡,丈夫构成遗弃罪。
【例题·单选题】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7)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而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乙对甲的默许推定与甲达成了共同杀人的故意,所以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事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不能单独构成犯罪。
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只有一个构成或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个显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题·单选题】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2-3)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甲、乙的枪击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应当认为他们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选项b正确。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是由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造成的,因而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正确。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是因为甲将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造成的,因而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是由于甲对乙的住宅放火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学员问: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和乙有无因果关系?如果a追b ,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有无因果关系?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和乙无因果关系”这是这个讲义上的2010-2-3例题b的选项。但是老师在讲中断因素中,又举例说“如果a追b ,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无因果关系。我不太明白,同一个情况,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请老师详解。谢谢。
教务老师回复:a追b说的是追杀吧,对于追杀与追小偷是不一样的,第一追小偷是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追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追杀行为,因为b被追杀,b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表明b除此之外无路可走,此处的被迫表明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并且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的概率很大,所以并不阻断因果关系。
而对于追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汽车,乙撞车并不是唯一选择,只是乙由于慌忙撞上汽车,此事发生的概率不大,所以撞车阻断了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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