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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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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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席,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第十四条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篇二

1、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到届前(即证书到期前)提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讨论有关换届事宜: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称、住所是否变更;④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⑤是否设立分支机构;⑥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⑦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⑧换届选举办法;⑨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33个,会员代表数原则上须是理事数的2倍以上);⑩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换届报告。提交相关材料:①本届工作和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法定代表人加付其身份证复印件、副会长、秘书长、理事);④章程修改草案;⑤会费标准草案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⑥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⑦换届选举办法;⑧名称、住所变更情况;⑨社团会员登记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提交。

3、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现职干部无论级别,在社团兼职理事及以上职务及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4、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的批复后,按会议议程将相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换届前相关问题可咨询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电话:8261508

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换届前需做好财务审计);②审议并通过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③投票表决会费标准;④通过选举办法⑤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⑥形成本届会议纪要。

注意:1、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3、换届大会不能用理事会来代替。

提交相关材料:①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②业务主管单位作出的批复;③通过的章程2021年版本(加盖社团和业务主管单位公章);④制定或修订的会费标准决议;⑤填报相应的表格。(即《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等)、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选举办法、上一届理事工作报告、会员名单、理事名单、领导班子成员名单(领导班子指的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大会照片。如果法定代表人也变更,还需要提供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也就是他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以上相关表格和表格均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下载

①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②财务(审计)制度。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③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④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⑥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⑦组织机构的设置结构。遵循“三三制”原则,即理事的总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数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总数的1/3。

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门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xx(民政部门)监督。第三条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选举前,由协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协会《章

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备后,应在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经xx年x月x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篇四

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人事任免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各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稳定性,确保社团中会员的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的实现,能够更好地为河北科技大学的学生服务,提高学生社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学生社团干部的积极性,更好的为学校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将按照“任贤唯才,能者居之”的原则,对负责社团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聘用,规范社团换届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科技大学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且只对社团适用。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应遵照社联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为协会会长(社团负责人),具体产生办法如下:在社团成员中推选至少两名候选人,同时,符合条件的社团成员也可自荐为候选人,学生社团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出一名第一负责人,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授予聘书予以任命。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条第一负责人候选人资格

1、具有河北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3、社团负责人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服务学生的意识和热情,学习成绩良好,能够更多的为会员谋利益,对社团负责;

4、在学生社团担任干部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学生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该学生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5、工作踏实认真,成绩显著,积极带领本社团配合社团联合会各项活动(如出席会议、义务劳动等);

6、学习勤奋,成绩良好,能够坚持学习工作两手抓,并且两手都硬者;

7、能够很好的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安排的任务,取得良好的成效者;

8、能经常提出有利于学生社团发展的建设性意见者;

9、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积极上进,有个人的建设性思想。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学生社团中有较高的威信

10、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条参加社团负责人换届竞选的会员需写一份自荐书包括个人简介、对本社团的建设性意见及以后的工作安排、计划、打算等一并上交。

第六条换届大会由该学生社团所有干部及会员参加,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选举大会必须有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出席,进行监督。

第七条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选举时如出现问题,由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与学生社团原主要负责人商定解决办法。

第八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为除第一负责人外的其他干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根据自身制定的干部产生办法,于换届大会一并产生,社团联合会记录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学生社团可根据本社团的干部产生办法,重新产生主要干部。

第九条各学生社团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后,必须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换任结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换届选举简易程序

1、到会会员签到;

2、主持人主持会议;

3、社团选举换届大会上,前任第一负责人必须向全体会员汇报社团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任期内社团活动总结,财务状况等;

4、候选人竞选演讲(并可由原负责人、会员就本社团有关问题提问);

5、签到名单的人数发选票(并当场销毁多余选票);

6、收票、唱票(由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负责监督进行并填写计票单)。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会员视为自动放弃投票权,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如果一次投票结果无效应根据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意见提供新的选举办法,重新进行选举。(新程序不得与本条例或《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直至产生合法有效结果;

8、公证:由出席大会的社团联合会成员公证选举程序;

9、新任负责人发表执政演讲。

第十一条社团领导班子选举产生后,前任负责人必须在社团例会上当众将社团财产移交新会长,财产包括:账簿、社团资料、社团标志物、物资清单等。换届以后,社团新架构必须对社团的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发现财物有数目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二条选举过程如不符合选举程序的,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未经换届大会民主选举由学生社团内部直接任命,或未经社团联合会指派干部现场监督产生的主要负责人,社团联合会将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作免去社团负责人职务处理

1、反党反社会主义、组织煽动学生闹事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犯下各种罪行者;

2、发展社团具有商业行为,以社团的名誉来牟取利益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4、内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乱,且无视社团联合会整改警告者;

5、学习不求上进,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6、工作只是纸上谈兵,而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没有做出实际成绩者;

7、搞个人主义者,只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者;

8、组织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者。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社团第一负责人无法完成其任期,可由社团第一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代理会长申请

1、代理会长应基本符合本条例第四条;

2、代理会长由社团第一负责人直接任命并通过内部民主同意;

3、代理会长在获得批准后,开始承担社团第一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4、设置代理会长的社团必须在换届规定时间内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代理会长职位在换届大会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社团第一负责人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负责人管理条例

社团联合会本着对广大社团会员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加强对各社团负责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条例如下:

第一条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各社团负责人进行任命、监督与罢免。

第二条各社团负责人应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社团联合会相关负责人产生抵触情绪。

第三条各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无故缺席3次或3次以上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四条各社团负责人必须及时如数上缴社团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社团联合会允许,否则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五条社团财务管理混乱、社团物品保管不善,经发现后社团负责人无力挽救局面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六条社团一个月内没有任何活动(包括社团内部的例行活动),组织不力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本社团树立威望,群众基础较差,经社团联合会调查有1/3以上会员对社团负责人工作不满意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八条各社团争取社会资金,必须提前与社团联合会沟通,并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免除职务等相关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所有。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草案说明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和《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会团体现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前应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要)。

第三条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第四条社会团体成立会议的各事项由发起人负责;社会团体换届会议的各事项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会议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制定章程(草案);

(四)确定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组织遴选各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等。

第五条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的名称应规范,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别、次数和形式,例如:xx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第六条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不建议使用主席、理事长等其他字样表述。

第七条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会团体应事先建立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并在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名单,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

第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九条选举设立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列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工作由上届监事会负责,如社团成立暂时没有监事会的,由筹备小组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经现场表决通过。

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当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得由理事以上人员兼任,并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于同一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方式产生的,无需经过选举,可不纳入负责人基数;候选人的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的方式。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由同一人兼任,并不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第十八条会议结束后应即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

附件:1.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议程

2.社会团体换届大会议程

3.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选票(样式)

4.理事、常务理事选举选票(样式)

5.负责人选举选票(样式)

6.选举结果汇总表(样式)

7.成立大会后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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