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知识点经济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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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知识点经济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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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知识点经济法篇一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作不同的分类。

1.按结算方式的特点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卡(ic)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三)银行卡的发行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应满足严格的基本条件,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四)银行卡的申领、挂失与销户

1.申领

2.挂失

银行卡丧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3.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银行卡的,可到发卡银行办理注销。特定情况,如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发卡银行可以直接办理注销。

【提示】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五)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六)银行卡的使用

1.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将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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