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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礼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进取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构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构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能够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景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提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进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解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构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理解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团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能够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本村团体经济属本村社员团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张榜公布,理解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贴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当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采取签订职责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能够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景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篇三
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能正确领导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好自己的事务,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我村四个文明建设,搞好村级各项事务,促进村级健康发展,结合我村实际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篇四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篇五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 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篇六
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六、评议村委会工作
七、审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经联社干部、村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篇七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
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自治章程篇八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建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篇九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提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职责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职责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进取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景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景,协助开展对村团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景,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团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礼貌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篇十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标准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民自治章程篇十一
第六十条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村民小组和村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六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十二条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如经教育仍坚持出生的,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三条已到法婚龄未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坚持同居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再出生的,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四条已到晚婚年龄未领结婚证非法同居的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并促其补好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凡因避孕措施失败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引产者,除享受流产待遇外,其它有关费用一律自负。如拒做引流手术的,外出躲藏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必须承担寻找人的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计划外生育者,由乡政府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村不予安排宅基地,不办理营业执照等证明和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待遇党员、团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厂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要求生育的,必须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同时签订好绝育合同,交纳绝育保证金200元,经县计生委批准并领取《生育征》后方可怀孕。不到间隔年龄擅自怀孕者,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六十八条已生有一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六十九条生育第二胎的(包括再婚)夫妇一方应在产后月内做好绝育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绝育的,必须持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报乡二级计生部门批准,并交纳押金2000元。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七十条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村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外来本村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七十二条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扎,如个别婴儿发育不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适当推迟结扎,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节其它
第七十三条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非法领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知情不报、帮助躲藏、计划外怀孕的村民,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向村委作出检讨。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对自学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者,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厂每年给予不少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村民自治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乡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乡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乡政府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军烈家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乡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篇十三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篇十四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 委会研究同意,报乡政府审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鼓励承包土地相对集中,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亦可自我转让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当国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鼓励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经营,制止短期行为,不得掠夺性经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使用、经营,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一季作物期每亩征收1000元。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凡建房用地须经申请、现场踏勘、填表批准、交费、钉桩后方能建造,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并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必须要的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缴纳承包款是每个承包户的应尽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觉缴纳各业承包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款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库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缴纳承包款或和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耕地每年每亩10元。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交纳承包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除交足各项承包款外,还须依濡交纳税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费等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未原则上每年公历十二月底前缴清,具体缴纳时间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村收取农业等各项承包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村委会每年向村代表会议汇报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 义务积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凡户口本村年满18岁虚岁至60虚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虚岁至55虚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含幼儿教师)、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三等一级以上)、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军属的父母和配偶,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招聘干部免予负担,其余都应依法负担义务劳动积累工,每年为20工。此项积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体统一规划的成片的开发性生产,兴办社会公益集体事业,及上交县、镇水利建设围海等。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指导农户记账,搞好农户抽样调查,督促集体企业和农户完成税收、利润、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村级南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节生产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以集体经营为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发挥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作用,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服务范围:管好用好现有排灌设施,逐步实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条件,为农户及时供应所需的农药、良种,提供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待服务,推广科学种田,建立推广科技示范户。搞好用电修管理,保证农业用电线路畅通,做到安全节约用电。做到机埠、沟渠、机耕路等统一安排机耕排灌。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六节集体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使行所有权和支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新生村办企业的经营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承包企业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负责制,实行聘任制或招标制,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上交村利润、管理费及有关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村民自治章程篇十五
第七十六条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农用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
(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六)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七十七条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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