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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协议书 房屋共有协议书需要公证吗篇一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房屋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位于房屋一套,面积平方米;房屋内部装饰为:;售价元/平方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元,共计元。
2.甲方出资元,占产权份额的50%;乙方出资
元,占产权份额的25%;丙方出资元,占产权份额的25%.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
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其中甲方50%、乙方25%、丙方25%),三方按份享有该处房屋的所有、经营、管理、居住、使用的权利。
2.该房屋对外以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对内由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
三、各方权利义务
1.该房屋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供暖、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三方按照各自份额承担,如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非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出租、出售、不得将该房产抵押或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应赔偿其他各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因该房产出租、出售、增值等所得的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
3.甲乙丙三方有权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
4.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收据、发票等相关材料由负责保管。
5.甲乙丙三方各自的产权份额可以继承、分割,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定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甲乙丙三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房屋共有协议书 房屋共有协议书需要公证吗篇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事,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并处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合伙房屋”),该合伙房屋合同面积为 平方米,总价款 元(大写: )。
第二条
甲乙双方享有该合伙房屋的产权份额如下:甲方 %,乙方 %。双方按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承担该房屋总价款。该合伙房屋的`总价款采用“首付款+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 元(大写: ),由甲、乙双方分别支付 %即 元(大写: );余款(大写: )。
双方约定将该合伙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该产权登记并非合伙房屋真实的权利归属,合伙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双方按份享有,两人分别享有的 %和 %的权属。乙方有权利随时要求甲方将乙方所有份额的房屋过户到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应积极配合(因变更登记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产权份额共同承担)。若甲方不履行该项义务,则甲方返还乙方在该合伙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按发生争议时该合伙房屋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购房、按揭贷款及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律师费、税费、维修经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税费等经营合伙房屋时所产生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甲乙双方对该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经营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经营事务。如将合伙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则《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与第三人签署,否则不予出租。合伙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分配,不足支付银行贷款本息部分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予以补足支付。如采用其它方式经营合伙房屋,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占有、使用、出租、收益、处分等权利,除下列情况外,如有一方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代为行使:
(一)合伙房屋的转让;
(二)合伙房屋的经营事项;
(三)合伙房屋的抵押、担保事项;
(四)其他有关合伙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重大事项。
因一方单独对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一方违反本条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该损失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若双方对前款所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影响该房屋经营时,双方可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各自产权份额的区域,并依照约定各自独立经营; (二)双方解除本协议,对合伙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产权份额共同承担),各自独立经营;
(三)双方解除本协议,合伙一方可按该房屋当时的市值受让另一方的全部产权(因变更登记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产权份额共同承担)。
第五条
房屋所有物权出卖及优先购买权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享有或承担。
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若甲乙一方决定出售该合伙房屋,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的一方应按合理公平的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一方的房产份额。接到售房通知书15天不予书面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接到售房通知书后既不同意出售又不愿购买,或在15天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该合伙房屋,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履行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该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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