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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报告篇一
2014年度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来山
课 件 w w 5 k j.o m 5 2014年度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自2014年3月24日我镇〔2014〕8号文件成立 “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如下: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2014〕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2014〕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1
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
1、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2014〕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4
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5
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总之,我镇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有关各项宣传工作,我们都从源头上做到预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案件,为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不懈的工作努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山
课 件 w w 5 k j.o m 5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报告篇二
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资料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现象大量增加,后果越来越严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现从前段工作情况、当前面临形势、下段工作打算建议等方面汇报如下:
一、2015年工作简要情况
2015年,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展宣传教育、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案件处置等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4、2015年度我市金融办的工作连续两年在株洲市排名第一。
(一)不断完善责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处非工作经费和人员。充实完善了处非工作机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公安、法院、人民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处非工作,对全市的处非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市长带头、市级领导亲自参与编制处非宣传手册等具体工作,将处非工作纳入了财政预算,设立了专项
工作经费。出台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编印了《***市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手册》30万份,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负责,发放到全市28.53万户家庭,做到每户1册。突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处非知识做到“六进”:进社区,进公交车、出租车,进集贸市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职能部门办证大厅。运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处非知识做到“人人皆知”。广泛运用报纸、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确保取得实效。在《今日***》报刊开辟了专栏进行宣传。在***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处非”公益广告滚动播出,从去年2月16日到3月5日(春节期间),三分钟“处非”专题和9条“处非”公益标语每晚播出各12次;3月6日到今年元月31日每晚播出各6次;从今年2月1日开始到元宵又恢复到每晚各12次。我市处非知识宣传教育的做法和成效得到了省市处非办的充分肯定,在2015年12月株洲市处非工作会议上,我市作了经验介绍。
(三)认真进行隐患排查和案件处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处非办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商务、国土、房产、农业等部门,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开展非法集资隐患排查。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置,决不姑息。通过排查,发现两家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市民信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简称“***市民信合作社”;***市湘镇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简称“湘镇农合社”),金融办、公安局、人民银行、工商局、畜牧水产局、农业以及所在地乡镇等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处置“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案件中,我市迅速成立了工作机构,分别召开了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会议和公安、宣传、信访、人行、金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等领导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我市尚未接到群众报案。
二、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2015年年末,中央决策层三天内两次提及打击非法集资,先是在12月21日公布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提出:“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随后在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对非法集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事前发现难、事后处置难的困惑。相关单位内部资料显示,全国、全省、株洲市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上升趋势。***的形势也不容乐观。虽然目前平稳可控,但由于机构庞大、监管乏力等多方面原因,极有可能发生新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一)机构庞大。到2015年12月,株洲市共有各类投资机构1601家(机构名称中含有“投资”字样的各类投资管理、担保理
财、网络融资、私募股权、p2p等机构),农民专业合作业28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30家,煤炭采掘加工企业383家,典当寄卖、房产中介、民办教育、社区养老等机构近7000家。我市共有866家农民合作社、40家投资类公司、42家房地产企业、13家甲类矿山开采企业、9家典当行、2家小贷公司。还有一些地下公司和个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无法统计。
(二)监管乏力。从国家法律层面上看,对于民间投融资机构和网络、手机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目前国家尚无专门法规,也未明确主(监)管部门,处于监管盲区,导致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现象增多,隐患加大。从工作班子上看,没有一个正式机构对非法集资进行监管。全国的领导小组由31个部委组成,日常工作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设在银监会;省、市级处非办附设在金融办,县市区级处非办没有统一,设在政府办、金融办、公安、财政、法制办等单位的县市区都有。去年上半年,株洲市政府才明确要求,处非办统一设在政府办内。目前,我市处非办与金融办均设在政府办内。处非办属于临时性机构,人员、知识、手段严重不足,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投融资产品和数量庞大的投融资机构,排查监管难以到位。
(三)时有案发。2012年以来,全国此类案件的数量和金额连续3年超过2000起2000亿元。2014年11月至今,株洲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案件43起,破案41起,抓获犯罪嫌
疑人72人,总涉案金额约10.5亿元,参与集资人约5100人。我市公安机关共立案3起,抓获犯罪人嫌疑4人,均已被判处了刑罚,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我市处非办牵头查处了2起农民专业合作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均由公安、工商部门勒令整改,并将违规吸收的资金全额返还。
(四)善后艰难。非法集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给案件侦办带来很大困难,导致案件追赃难度大,挽损率低,平均挽损率约为10%,个别案件甚至为零。部分利益诉求群体通过网上发帖、相互串联、抱团集访等方式,吸引社会、媒体关注。个别涉案企业或债务人意图将受害群体推向前台,转嫁矛盾。多地均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当地党委政府信访维稳,公安、工商、法院等专门机关打击处理工作量大。2014年11月以来,株洲市共发生非法集资受害群众10人以上集体上访30余批次、近千人次。
三、春节期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算
春节期间资金流量加大,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现象。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正当利益,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现提出如下工作打算:
(一)以防范网络集资诈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集资诈骗为重点,广泛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高风险行业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活动。
(三)对全市40家投资类公司深入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四、请求事项
(一)请求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经费,具体金额请求市财政据实核拨。一是专项宣传经费,主要用于1、印制30万份宣传手册经费,发放到全市每个家庭和相关重点行业;2、***市电视台、《今日***》专题宣传经费;3、城区每个社区宣传专栏经费。二是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专案经费。
(二)请求加强处非办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报告篇三
***市2016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处非宣传教育,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取得较好成效。
一、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
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精神,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防范金融风险、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是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充实完善了处非工作机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常委副市长和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法院、人民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处非工作,市长带头、市级领导亲自过问编制处非宣传手册等具体工作。将处非工作纳入了财政预算,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二是制度建设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了《***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了监测预警机制,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市下发。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督查考核更加严格。制定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考核评
1 价办法,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内容,规范约束辖区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细化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综治考评、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手段,推动责任落实。四是信息报送和调研创新更加准确全面。及时、全面报送了案件统计信息,半年报送了辖区非法集资形势分析和工作情况报告。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了相关调研、督导、研讨等工作。
二、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强化检测预警机制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抓手,我市从多个方面做好了预警检测工作。一是加强信息整合。加强资源信息整合,统筹整合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舆情信息、线下信息等。明确了牵头部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加强平台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平台,落实“一线把关”的责任制度,建立统计报告等。三是加强线索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线索,检测并及时发现重大线索,打早打小取得明显成效。
三、案件处置进一步加力
一是强化跨地区案件处置。对我市牵头的跨区域案件,牵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主动协调涉案县区开展各种案件处置、属地维稳等工作,定期向涉案地区通报宣传口径、2 整体处置进展;跨区域案件涉案县市区切实做好涉及本辖区案件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牵头县市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助做好案件整体处置、属地维稳等工作。如,我市协助省、株洲市做好了木兰列那投资人稳控、陈利君国玺公司核查和“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处置等工作。二是强化本地区案件处置。积极核查案件线索,已发主动立案;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同步上案;案件侦查诉讼、资产处置、集资款清退等工作进展迅速、高效。如,今年3月,我办接到群众举报,我市建设西路易创咖啡吧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举报人提供的一张手写收据显示,2月29日周飞平收取了何清秀现金伍万元,收据加盖了北京九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据说用于购买原始股票。当天,我办商请人民银行***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并到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将该企业周飞平、文建平等5名负责人及相关票据账本等资料带回公安机关询问调查。经了解,该企业从70余名不特定对象中共收取了一定数额资金,向海长星集团公司投资,用于购买所谓新三板原始股票或项目投资。经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集体研究,并请示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安机关认为,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勒令该企业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工作落实。按照市处非办要求,按时报送案件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陈案的处置力度,推动尽快结案。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报备的有关规定等。
3 四、互联网金融及其他处非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
一方面,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制定了《***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领域金融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明确牵头部门,基本摸清辖区内风险底数,按照株洲市金融办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情况,核查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其他处非专项整治。在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同时,我市还狠抓其他处非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成果进行量化统计,按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总结报告。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整治成效明显增强。
五、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入
牢牢把握处非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持续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一环,我市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处非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一)深入开展处非宣传月活动。《***市2016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并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处非办、株洲市处非办统一部署安排,5月份协调组织各镇(街道、示范区)积极开展了处非宣传月活动。在市区广场摆摊设点,发放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单,开展金融、防非知识宣传咨询,在新闻媒体开展了专题系列报道等。
4(二)认真编印发放宣传手册。编印《***市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手册》30万份,做到进机关、工厂、学校、家庭、社区、村屯,发放到全市28.53万户家庭,做到每户1册。在编制宣传手册时,集思广益、多方征求意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提炼了观点鲜明、通俗易懂的处非口号,选登了影响较大的处非案例,深入浅出地宣讲了处非知识。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形式;明确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同时,还制定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专项宣传工作方案,设立了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专题宣传栏,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积极开展处非知识“六进”活动。进社区。免费给城区19个居委会统一制作宣传板报,由各居委会负责在本辖区内安装好、宣传好。进公交车、出租车。由公交公司、出租车管理处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公交车1000份、出租车1000份。进集贸市场、超市。由商务局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城区集贸市场1000份、超市1500份,确保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人员切实提高处非意识。进宾馆、酒店。由旅游局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城区各宾馆、酒店2000份,不断提高各区域内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进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由人民银行***支行和各金融机构负责,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5000份,在营业厅设置宣传咨询服务台,摆放宣传资料供客户
5 翻阅。进职能部门办证大厅。将处非宣传手册发放到工商、税务、房产、国土等成员单位办证大厅3000份,在营业厅内醒目位置进行宣传。
(四)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运用报纸、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确保取得实效。在《今日***》报刊开辟了专栏进行宣传。特别是在***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处非”公益广告滚动播出,春节期间播出三分钟“处非”专题和9条“处非”公益标语每晚各12次。
(五)切实加强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分阶段对全市范围内的广告发布(经营)单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互联网站以及户外广告、手机短信和宣传单等方式发布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开展了自查自纠、监测跟踪和执法检查,确保了排查清理活动覆盖面广,延展度深,使广告排查清理活动有效推动和深入开展。
同时,认真完成了省、株洲市打非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报告篇四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
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有关法律法规常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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