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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创建无传销社区制度篇一
今年以来,市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打击传销工作和创建无传销城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坚持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群防群治、共同抵制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滋生蔓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我们只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综治、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也相应成立了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了市、镇、村三级监管网络,明确了各镇办、各部门“一把手”为打击传销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定下发了《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和《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了《打击传销目标责任书》,强化了责任意识,落实了监管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抓住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材料、手机短信、新闻媒体等途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深刻揭露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充分利用节假日组织开展“抵制传销违法活动”等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抵制传销、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全年共悬挂宣传横幅82条,张贴宣传标语86处,组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2次,发放宣传册(页)15000份。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将打击传销作为辖区所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与公安部门配合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档案库,及时掌握传销人员信息,加大对外来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区域的排查力度,对辖区内所有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是实施严打整治。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按照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对重点区域排查监控,严防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的幌子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全年共开展专项行动4次,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走访直销企业2户。
五是开展创建活动。坚持把无传销创建活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载体,制定了《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方案》和《创建“无传销市(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完善了长效机制,实现了社区(村)禁止传销知识普及化,打击传销工作日常化。目前,全市已创建“无传销社区(村)”260个,申报率为92%,打击传销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一是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传销活动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欺骗性、隐蔽性更强;二是传销活动流动性强,监管难度不断加大;三是对农民工和大学生等流出人口宣传教育不够,流出人员陷入传销组织的风险依然存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领导,夯实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确保市场环境健康有序。一是巩固创建成果。按照省、市打传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打传与创建相结合,一手抓打传,一手抓创建,巩固“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成果,认真开展回头望,及时查缺补漏,推动打传工作上台阶。二是加大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优势,深入排查摸底,加强管理,努力将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长效机制,力促打击传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创建无传销社区制度篇二
**所打击传销及创建无传销乡镇、社区
工作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与**派出所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蕲春县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局、公安局及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查处传销行为。第三条 工商所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利通二分局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分局配合的,公安分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工商所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第五条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六条 工商局、公安局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工商所
二0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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