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军转安置系统四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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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军转安置系统四篇(实用)
时间:2023-05-24 09:07:23     小编:cyyllee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北京军转安置系统篇一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2.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3.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5.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一)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1.项目实施方案概要

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2.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3.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包含:本项目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4.其他基础资料

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二)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1.政府方授权文件

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2.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3.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4.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三)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1.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2.项目采购文件;

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3.补遗文件(如有);

4.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5.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6.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7.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8.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9.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四)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1.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2.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3.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4.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5.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6.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7.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8.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9.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10.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11.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五)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

1.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2.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3.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4.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北京军转安置系统篇二

关于2月份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各市投资科(处):

2011年,总投资亿元以上新入库项目(包括单纯购置项目)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入库,否则不能入库。10亿元以上新入库项目(包括单纯购置项目)需提前报送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审批,1亿元—10亿元以上的新入库项目需经省审批。从2月份起,10亿元以上新入库项目必须先报送h301表和项目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才能报送h201和h202表。2月份h301表和项目证明材料,请于2月15日12时前上报。1亿元—10亿元以上的新入库项目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于2月20日前上报。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

1、新开工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③项目现场照片

④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⑨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⑩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①—⑩项,至少上报①、②、③、④四项,①、②、③是必须上报材料,④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⑤、⑥、⑦中的一项代替。

2、单纯购置项目入库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三项齐全后才能申请入库。

3、上报国家的10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证明材料应该每个申请项目一个文件,有电子版文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没有电子版的应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通过扫描或拍照方法形成电子文件,并用照片编辑软件对这些照片文件的大小进行调整(最好调整到800*600像素及以下),然后把这个项目的所有电子证明材料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为:。

河北省统计局投资处

2011年2月11日

北京军转安置系统篇三

“军转民、民参军”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

一、项目背景...........................................................................................................................4 1.推进国防建设,贯彻国家方略....................................................................................4 2.配置军民资源,发展民营经济....................................................................................4 3.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要求....................................................................5 二.项目实施的目的和意义...................................................................................................5 三.“军转民、民参军”面临的问题与现状.......................................................................7

1、四证资格审查,进入门槛较高.....................................................................................7

2、军民信息不对称,民参军渠道不通畅.........................................................................7

3、“民参军”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健全.............................................................................7

4、军工企业受体制约束,不能充分融入市场竞争.........................................................8 四.项目主要内容...................................................................................................................8

1、“民参军”四证培训.....................................................................................................8

2、“军转民”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及相关服务.............................................................9

3、军民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9

4、会议服务.......................................................................................................................10

5、民用企业专项培训.......................................................................................................11

6、建立资源共享机制.......................................................................................................11 五.工作范围.........................................................................................................................11

1、民企参军资质体系认证...............................................................................................11

2、军民融合项目对接.......................................................................................................11

3、民营企业产品技术库...................................................................................................12

4、民营企业参军指数报告...............................................................................................12 六.综述.................................................................................................................................12 七.备注.................................................................................................................................13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网络强国战略”,后列入“十三五”规划的战略体系之中,2016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指导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网信军民融合促进会为强军强国,网络信息化安全防御,提升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汇聚多方力量拓宽”军转民、民参军”的范围。

2015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提出,要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开创强军新局面,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特别强调“改革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加快军工体系开放竞争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这些原则的明确,为军民融合深度融合发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行动提供了科学遵循的依据。

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的定位是,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民参军”的服务和支撑体系,推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交易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支持和引导民用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竞争和项目合作,实现军民深度融合。而要实现这一定位和目标,需要推动民用企业军工资质体系认证,加强军民信息疏通,让民用企业真正能了解、能进去、能融合。

一、项目背景

1.推进国防建设,贯彻国家方略

当今世界,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相通性、相关性、替代性越来越明显,军队后勤保障、技术保障、装备保障越来越依赖于社会力量。85%的军事核心技术同时也是民用关键技术;而80%的民用技术可以直接运用于军事目的。

军民融合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发展军民融合;同时,总书记在出席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指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同心协力做好军民融合发展这篇大文章,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2.配置军民资源,发展民营经济

推进军民深度融合,统筹配置军民两大体系资源,疏通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关乎大国崛起的前途命运。近年来军工企业放开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军转民”成效显著;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机会增多,“民参军”呈现多领域、多方向的发展态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民营企业已经超过500 家。

但任何探索与创新都会面临阵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也是如此,机遇与困难并存,挑战与收获同在。与“军转民”遇到的困难相比较,“民参军”遇到的门槛更多,遭遇的困境更严峻。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仍存在获取信息困难、政策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尽管有着机制灵活等优势,但民营企业长期只能在配套领域活动,几乎没有真正介入核心领域。此外,在资质认证、审批程序、科研经费、税收、审查机制等多个方面,民营企业也期待政策进一步 “松绑”。如何破解“大炮”和“黄油”的矛盾,让“军转民”“民参军”顺利过坎,尤其加快“民参军”的进程,是中国改革必须破解的难题。3.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要求

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在于依托军地高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等优势力量,致力于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平台的搭建,协同开展中小企业“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合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密体系认证”等资质体系的认证,协助培训企业了解并熟悉参军的路径,打破“民参军”的高门槛,并且与军工单位保持紧密沟通,深度促进军民融合。

二.项目实施的目的和意义

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工作重点在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民参军”的服务和支撑体系,推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交易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协同开展中小企业“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合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质量体系认证”和“保 密体系认证”等资质体系的认证,协助培训企业了解并熟悉参军的路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民用企业军工资质体系认证,加强军民信息疏通,让民用企业真正能了解、能进去、能融合。同时,解决军民之间“不对称”的问题;“民参军”的渠道将更加顺畅,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参军途径,推动实现军民大融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着眼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明确了新形势下军民融合发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政策措施,是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加强教育资源统筹,完善军民融合的人才培养使用体系。提升军事人才质量,推动军事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加强军民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依托社会智力资源优势培养人才,努力提高军民融合型人才培养效益,建立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企业家成长的长效机制,造就一批适应军民融合发展、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市场营销人才培养和高技能职工队伍建设,建立对军民融合发展骨干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快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军工集团公司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培养一批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三.“军转民、民参军”面临的问题与现状

1、四证资格审查,进入门槛较高

军品生产领域,民营企业看似可进,实则常常被行政审批的高门槛、高标准等限制条款弹回。就目前而言,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必须获得“四证”: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合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密体系认证。一些特殊领域,还需要获得行业专业技术能力认证。这些资格审查和认证,政府和军方多头管理,程序相对复杂,军队内部也存在各军兵种分头认证的情况。一些民用企业缺乏对四证的认识了解,不晓得获取四证、进入军品市场的有效路径。

2、军民信息不对称,民参军渠道不通畅

现有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仍有改进空间,民营企业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多数民营企业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很难掌握军品市场需求信息,竞争中丧失许多机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国防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出于保密安全等原因,暂时无法对民营企业提供查阅。如果民营企业确立的研发项目已经存在,就有可能导致资源和时间的双重浪费。科学合理、有序推进的信息公开制度,有望破解这些难题。

3、“民参军”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口企业已日益成长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中的部分优势民口企业更是成为参与国防建设的重 要生力军。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重使用、轻培育”现象。在“民参军”过程中,往往是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有了迫切需求之后,才会临时想到寻找具备资质的民口企业,对“民参军”主体培育工作重视不够。而作为“民参军”主体直接竞争对手的军工企业,在优惠政策、订货渠道等方面享受着大量资源,还占据着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先发优势”,使民口企业处于相对劣势。同时,信息化条件下的国防科技项目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参军”民口企业随时面临着因竞争失败而退出“民参军”领域的风险,给“参军”民口企业造成了相当的压力。当前破解这些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仍不够完善。

4、军工企业受体制约束,不能充分融入市场竞争

国有军工企业经过长期的积累,技术“家底”雄厚,生产体系完备,“兵强马壮”。且受体制和固有观念的约束,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使命感召下,部分与市场刻意保持着距离,长期相对封闭,“高高在上”,不相信、不支持民用企业,不能充分融入市场竞争。导致军工企业的技术转化、成果转化率较低。

四.项目主要内容

1、“民参军”四证培训

军工认证也就是军工资质条件认证,是指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格,即进入军方市场的“通行证” 或“门槛”。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合称“四证”。军工资质对于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提高武器装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承制单位的生产及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先决条件;同时,随着我国军民融合工作的不断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将更加开放,办理审批军工资质的程序也将更加规范、简洁及便利。

2、“军转民”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及相关服务

2.1.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民用项目评估、论证及可行性分析研究工作;

2.2.军工单位民用科技项目调查、民用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军工单位调查某项特定技术的地方科研院所以及民用企业研究情况,为其开展科研生产提供参考;

2.3.协助军工单位开展特定项目的民用市场调研工作,为其实施“军转民”提供决策依据。

3、军民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进行人才培训;以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为依托,聚集军民融合行业 专家团队;建立一支科学技术前沿,教学水平高超、授课形式多种灵活的师资队伍,制作分类精品课程、录制优质课件,储备专业师资力量,为培养大批专业人才提供师资保障。提升军事人才质量,加强军民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企业家成长的长效机制,造就一批适应军民融合发展、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培养一批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4、会议服务

4.1.政策宣贯会:

会议与中央和地方相关军工领域职能部门、各类展会等联合举办,邀请专家为企业宣贯国家关于军民融合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解读国家和军队关于装备采购、军工科研生产改革及民企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政策法规。

4.2.行业发展研讨会:

定期组织相关企业举办该行业的军民融合发展研讨会,聚焦行业的发展趋势,搭建行业军民沟通对接平台。4.3.技术项目论证会:

根据企业需求相应军工领域专家,为企业的项目进行把脉,指明参军方向和重点、难点。或将技术成熟,部队需要的科研成果,利用军内、军工系统的科研渠道申请立项;

5、民用企业专项培训

5.1.技术创新管理方法与工具培训; 5.2.数据挖掘和技术竞争情报培训; 5.3.政策资金申报流程培训以及保密培训等。

6、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优选先进适用民用技术与产品,编制发布《民营企业产品技术库》。制定《民营企业参军指数报告》。推进信息公开化、资源共享水平,使军民之间的信息将更加透明,并解决军民之间“不对称”的问题;“民参军”的渠道将更加顺畅,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参军途径;“军转民”和“民参军”项目得到更多资金和支持。

五.工作范围

1、民企参军资质体系认证

依托民参军中小企业委员会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最新的政策解析、专家咨询、协助企业办理进入军工市场的相关资质认证。协助培训企业了解并熟悉参军的路径,帮助企业顺利跨过“参军”门槛。

2、军民融合项目对接

邀请行业权威专家和用户(军工)单位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军用价值(潜力)进行深度评估,推测“参军”产品的军用市场前景,为企业“参军”制定个性化方案,同时举办产业推介(会议、展会等),为企业牵引“搭桥”,协助企业创造各种有利“参军”的条件。

3、民营企业产品技术库

发布《民营企业产品技术库》,为军工企业吸收民用产品和技术提供参考和借鉴,使军民之间的信息将更加透明,解决军民之间“不对称”的问题。推进信息公开化、资源共享。

4、民营企业参军指数报告

编制《民营企业参军指数报告》,为民营企业提供最新的政策解析、专家咨询以及相关服务。通过产品展示和重点推介、采购洽谈等方式,为企业进入军工市场创造条件。为军队、军工、民企之间搭建良好互动桥梁,切实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为民企开拓军品市场出谋划策,成为民营企业家“参军”的良师益友。

六.综述

依托民参军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协同开展中小企业“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合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密体系认证”等资质体系的认证,推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交易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解决军民之间“不对称”的问题,帮助企业实现军民融合项目对接。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七.备注

1、自行筹措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

2.项目涉及军工技术多方面,希望在技术资源及相应软硬件给予支持。

北京军转安置系统篇四

最新统计数据指出 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02.7万人。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安全感。那么北京户口有什么好处?外来人口如何落户北京呢? 1 北京户口获取途径

目前,北京户口共有七种获取途径,如下图所示:

其中,新生儿是每年新增北京户口最多的情况,大约15-30w/年。

除去新生儿,对普通老百姓比较实用的落户方法大概有: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靠、考取公务员等。然而这几种解决方式每年解决数量也相差很大,以2013年为例,其解决比例大致如下图所示:

应届生毕业通过“进京指标”解决户口的比例最大。然而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逐步加大“进京指标”限制,截至2013年,北京市应届生“进京指标”名额已不足1万人,这意味着应届生越来越难以找到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各种落户途径:

新生儿落户

北京市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则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如果拥有京户一方为个人户口,那么申报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去档案所在地领取准生证,等小宝宝出生后,带着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处为宝宝申报户口即可,一般15-30个工作日宝宝的户口即可下来。

如 果拥有京户一方是集体户口,那可能会稍微麻烦些。今年北京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北京市集体户口,且名下没有本市产权房屋的,可以向户口所在 人才申报新生儿落户。但目前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很多区的人才中心并不给办理新生儿落户,尤其城八区,所以小编建议如果遇到人才不给落户的情 况,可以把户口迁到周边区县比如昌平区人才进行尝试。

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

“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事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下图是2014年各大互联网和其他公司户口名额图:

以百度为例,百度14年校招拟招3000名员工,而户口名额只有40个,所以进百度基本意味着没有户口。

应届生在毕业的时候都会在高薪和户口之间纠结,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辈子只有这一次解决北京户口的机会,所以很多人宁愿舍弃高薪也要求得一份户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公务员、央企解决户口的应届生“进京指标”走的是国家人保部而不占用北京市人事局名额,理论上人保部名额没有限制。

投靠

“投靠”的方式解决户口有很多类别,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三种: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2、夫妻投靠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让我们来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投靠方式: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这是年轻人解决户口问题的途径之一。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2)京户一方单位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名额

(3)双方结婚

第二条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给力!目前有能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单位大多都是部委、央企、事业单位、部分国企、部分银行等。10年之前听说很多私企、外企比如ibm也都有能力解决,但近几年都不行了。

2、夫妻投靠

夫妻投靠条件相对苛刻,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这里不做详细描述。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外地户口的离休退休人员,如果子女属于北京个人户口,且没有外省市户口其他子女,则可通过此种投靠办理北京户口。这里也不做详细描述。? ? ? ? ? 城事篇二:随父入户通知单北京大学燕园街道办事处

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

编号:

备注:

1、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填写。

2、女方须在原籍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二级婚育情况证明。

3、男方单位意见栏必须注明婚育情况,否则申请无效。篇五:北京户籍政策及户口办理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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