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15 04:31:13
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5 04:31:13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篇一

20xx年,我们将继续把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工作的总目标,狠抓食品药品安全各重要部位监管措施的落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薄弱环节整治,全面履职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体系。立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积极在保民生、优服务、强监管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动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我县“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助力。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强化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指导帮扶,进一步提高监管对象整体素质,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实施改革攻坚工程。针对机构改革到位后履行新职能的要求,着力加快食品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及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的整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促进机构、职能和人员“三定”的最佳配置。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配备,建立完善镇(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落实镇(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实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稳妥过渡配合。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吃透情况,认真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新职能交接的准备工作。

2、实施示范引领工程。以示范创建为龙头,充分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着力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基础,进一步巩固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成果,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药企、平安药店”创建活动,在全面实现市级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满堂红的基础上,积极申报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广泛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示范一条街创建活动,确保年内在各镇(街道)建成1条以上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力争探索出餐饮监管的新路子,开创餐饮监管新局面。

4、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全程监管,以企业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加大快检设施设备投入,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有效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四色”标识信息等级的动态化管理,并将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度与医保体系、与各类评优相结合。不断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联合考核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巩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成果,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继续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合作机制,建立完善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药械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药械领域各类违法行为。

5、实施惠民助推工程。狠抓《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宣贯工作,学会借力、借势,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今年将积极做好人大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配合工作,督促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化“六进”宣传活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完善信息平台,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知识等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人人关心、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完善药学服务进社区活动长效机制,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深入农村、社区及特殊群体,提供便捷的药学服务和科学的用药指导。加大镇、村两级食品药品协管员业务培训力度,重点针对餐饮服务、“三品一械”业务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等方面进行培训。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为我县医药企业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和协调沟通工作,推动我县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6、实施内涵提升工程。加强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积极营造敢想、敢闯、敢为、敢当的精神状态和争一流、创先进、当排头的良好风气。大力推进“五型机关”创建,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行风、政风。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号工程”来抓,积极构建具有食品药品监管特色的新一轮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党纪党风党性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不断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全面科学地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提供素质保障。

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篇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__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推动我县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xx年版)》及20xx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抽全年计划品种和项目》,结合本地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以及近一年来征求群众意见反馈情况,制定我局20xx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本县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x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往年抽检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及时、适度修改抽样计划。瞄准食品批发企业、较大超市、小作坊以及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三)坚持检管结合。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聚焦舆情热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结合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抽检任务;加强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商,联管联动。

(四)坚持“五个到位”,全面强化核查处置。要严格按照不合格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和信息公示到位的要求,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要强化对上游渠道和源头的追溯调查,加强信息通报和协作配合,案源信息、案件依法及时移交、移送,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坚持多方联动。业务股室、镇办所等各单位紧密

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

(一)创城办负责拟定抽检方案,协调招标、抽样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监督和统计检验结果,公开抽检信息、不合格处置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收集抽检工作的记录材料,做好存档。

(二)财务股负责联系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组织招标。

(三)各镇办所负责陪同检验机构抽取样品,监督抽样过程,做好抽检笔录,依法及时做好送达检验报告、案件查办等工作。

(四)法规股及食品生产监督股、食品和化妆品流通监督股、餐饮服务监督股负责对镇办所抽检及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股室队所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互相学习,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规范抽检工作。由财政部门监督,通过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要监督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

(三)依法核查处置。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公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抽检信息。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适当言论。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股室队所、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及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可根据情况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篇四

围绕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确保老百姓饮食安全这一总体目标,加强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全面完成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目标

食品安全方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稽查职能,加大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加强舆情和举报投诉的处理,净化食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各种活动和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稽查,确保全县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举措

(一)强力推进,落实改革期间全面工作。

20xx年是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改革第二年,为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间的食品安全,要继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合理设置食品稽查考核指标,增强对基层中队工作的指导性;确保各项工作不松、不断、不乱。认真抓好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强力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加强现场督导,指导提升基层水平。

进一步完善联合督办、专题督办、挂牌督办等制度,建立常态化的督导工作机制。采取一般督查与重点督促相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动态,有效督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制度,规范提升管理能力。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全面整理完善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督办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作制度等综合协调制度等。

2.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

3.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药品重点品种安全评价预警机制;积极开展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置各类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搭建平台,展示行政执法风采。

1.搭建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搭建监管平台,探索食品信用分类信息化电子监管模式,促进全县食品的健康有序发展。

2.展示行政执法风采。精心组织开展我执法,你参与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公众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向社会展示行政执法风采。

1.抓好活动宣传。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五进活动,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农村厨师和药品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涉食涉药人员的守法和诚信意识。

(七)联防联控,严防执法空白漏洞。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凝聚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努力实现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各环节、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要继续抓好食品安全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学校(幼儿园)食堂、避暑景点、农家乐等重点场所及儿童食品、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稽查。

(八)严查重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以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乳制品、酒类等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为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和曝光一批重大违法案件,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的逐步解决。

2.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案件查办、督办制度。组织开展病死猪肉、地沟油、毒豆芽等重点案件的侦破工作,集中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联动,构建案发及时介入、案中协调调度、全程跟踪督办、实时沟通联动的会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调度,实现食品药械安全刑事案件速移速侦、快诉快处。

(九)严肃问责,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强化食品药械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对企业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一律严格追究、严厉问责,以有效的问责机制,提高监管执行力。

(十)精细管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1.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对工作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查,抓好作风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党建基础工作,强化党员管理,加强百分制考核,深入推进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切实开展党、团员志愿者活动,强化党员的教育培训,浓厚学习氛围。

3.推进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构建科学务实、严谨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抓手,抓好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同时进一步明晰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建设。

4.提升队伍素质。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每月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执法办案技巧、法律文书制作等作为学习重点,并且建立考学制度,达到以学习促业务、以业务带学习的效果,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监管队伍。

食品稽查年初工作计划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篇五

一、继续加大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稽查力度

一是狠抓案件查处工作。坚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提高威慑力。加强稽查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方式和规范要求。注重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提高有关部门对案件的查前、查中、查后的参与度,提高大案要案的办案效率。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全年立案少于10起。

二是确保完成餐饮服务环节、药械安全各类专项整治任务。重点开展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非法设置库房、私刻公章、私自打印票据、挂靠过票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饮片市场、高风险医疗器械等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充分发挥快鉴、抽检、检验对稽查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药品抽样工作围绕国家基本药物抽验主线,重点加大对质量公告品种、季节性易出现问题的品种、可疑品种、群众投诉举报品种、媒体广告严重的品种和高风险品种等的监督抽验,提高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和命中率。每个稽查人员都要熟练掌握食品、药品快检箱的使用,并掌握40个品种以上常见易混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观鉴别技能、20个以上化学药品外观鉴别技能。全年计划药品监督抽样100批次。快检车抽样检验150批次,争取于7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加强完善抽验和监管的衔接,对有关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及时立案查处,提升抽验工作的监督效能。

二、强化日常监管。

三、推进食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食品药品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水平。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3146538.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