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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一
出租人:签订地点: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物1.名称: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3.质量状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年个月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租赁物的使用方法: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第九条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
出租人承租人鉴证意见:
出租人:承租人: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鉴证机关账号:账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二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评残、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装备;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事件;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第十四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 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后,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亦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五)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作为年检条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四)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组织防火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条幅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营业。
前款规定的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变更;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年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的合格检测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漏检,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文件。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六)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七)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八)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消防规划要求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特点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落实业务经费,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专职消防队员享受高危特殊工种的工资、福利待遇。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外,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停止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征招合同制消防人员,合同制消防人员所需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应急疏散分队,在工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负责平时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人、灭火工作。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将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纳入应急管理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预案。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认定火灾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参加群众非遇险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政府问责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大型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政府部门与其管理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一)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三)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六)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损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提出增建、改建、配置、修复或者技术改造的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抄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取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抽样判定;不能现场判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筑物、场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改正建议书。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转移、封存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发布下列信息:
(二)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有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
(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
(五)属于火灾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的;
(六)属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民对消防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一)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到火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四)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四
三、租赁期限及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1、租赁期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
。3、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十一、补充条款:
见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地)址:
电话号码:
双方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见 证 方:
签约日期: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 区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三、租赁期限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及其他相关发生费用,应自行负担,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交纳。
六、房屋修缮和装饰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七、转租的规定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八、产权变更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
十、乙方违约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十二、免责条件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三、其他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见 证 人:
代表人(代理人):
双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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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五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订购蔬菜质量标准按以下第 项: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无公害食品标准;
(四)约定标准: 。
第三条 蔬菜由 方提供包装物并负责包装,包装标准为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蔬菜送达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火车(汽车、轮船或 )将所订蔬菜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到达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代办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蔬菜的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 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蔬菜自然损耗应在订购蔬菜总数量的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收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办理。
(一) 现金结算:乙方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 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货款汇入甲方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未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蔬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蔬菜少于所订数量的,且少交蔬菜数量超出自然损耗范围的,按少交蔬菜数量扣除自然损害部分后的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蔬菜的,按逾期交付蔬菜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付蔬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蔬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仍需要的,价格另行商议;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蔬菜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蔬菜的,按少收蔬菜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收购所订蔬菜的,按逾期接收蔬菜计划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收购超过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购所订蔬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继续结清货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签订时间:
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___性别
户籍类型(___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邮政编码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邮政编码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v^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2023年太原工作部署 太原市公司电脑租赁协议书优秀篇七
出租方:太原_ 有限公司
一、租赁事项相关填写项目:
1.甲方租赁乙方电脑及相关设备,设备清单及配置见下表:
2.甲方所需要的服务及费用:太原市区内免费送货、取货,硬件故障乙方于下一工作日内上门维修或更换。
3.起租时间:,退租时间:,租金及服务费合计:。押金合计:
4.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5.设备交付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地点:
二、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保证提供所示配置的机器设备,并且设备各部件,如:主机、屏幕、硬盘、键盘、插槽、调制解调器、网卡等运行良好。并且主动向甲方介绍并展示其性能和技术参数规格等信息。
2.甲方在租赁前应提供有效合法证件,在租赁期间,享有所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服务;租赁期届满并完好归还所租设备时,有权收回支付给乙方的押金。
3.在租赁期间的使用过程中,由甲方妥善保管机器设备,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乙方设备,否则因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的,甲方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甲方赔偿费,租赁期满甲方应及时归还。
4.乙方享有所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回设备。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设备使用过程中非现场的技术支持,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工程师现场技术支持的,乙方按每天每人一百元收取甲方人工基本费用。
5.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保证无硬件上的质量问题,外观无明显破损,如甲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所租赁的设备发生硬件故障,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
6.租约期满后,甲方需带齐所有设备,归还给乙方,如有丢失或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甲方必须以机器设备市场价格赔偿给乙方;如甲方需延期使用甲方设备的,甲方应事先致电乙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以便乙方重新安排其他租赁业务。
三、付款方式:
1.无押金租赁的,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备验收后预支付乙方合同约定的租金;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使用乙方设备的,按甲方继续使用设备的时间预付乙方租金,或双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按每天合同约定的单日租赁价格的两倍支付乙方至甲方归还乙方所有设备止。
2.有押金租赁的,乙方按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向已方收取押金,合同期满甲方归还乙方所有机器设备后,乙方扣除合同约定的租金,余额全款退还甲方;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使用甲方设备的,按甲方继续使用设备的时间预付乙方租金,或双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按每天合同约定的单日租赁价格的两倍支付乙方至甲方归还乙方所有设备止。
四、违约处理:
1.如甲方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及押金,甲方每天应按应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能及时将押金退还甲方,乙方每天应按押金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与协议不相符,甲方有权提前退还设备,乙方应退还剩余的租金及设备押金。
3.如果甲方在租赁期间提前退还租赁设备,租金不予退还,且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方可退回押金。
4.因自然折旧造成的设备硬件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因甲方人为原因如私自拆卸、带电插拔、超频使用、机械损伤、进水、电压不稳等造成的设备硬件故障或设备及部件遗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市价赔偿或者要求甲方更换全新的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
五、其它:
1.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租赁设备,可与乙方协商,办理续租手续;如果甲方到期未归还设备,也未办理续租手序则视为甲方续租设备,租金按本合同约定单价按天计费,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支付租金,也可随时收回设备。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事宜由当地法院仲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______________网址:
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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