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担保人合同篇一
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办案费、因本担保书而产生诉訟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而减少或停止贵司签证业务而引起的营业业务利润损失;
4. 赔偿贵司因客人滞留不归产生的名誉损失。
本人同时保证:
担一切担保和法律责任。
本人已清楚明白地了解根据本担保书所负有的责任,本公文谨此明示,一旦担保实现,本人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
备注:
1.本担保书从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客人名单附后 2、提供传真件,传真件与原件同具法律效力。
担保人签名:
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担保人合同篇二
时间:20xx年5月8日
地点:县委党校会议室、
主持:
出席:
缺席: (外出学习)
列席:
记录:
20xx年5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学校会议室召开学校班子会议,会议由常务副校长主持,会议对我校民主推荐产生的科级后备干部人选进行研究决定。
会议首先由副校长组织学习《关于做好选拔推荐科级后备干部工作的通知》(x组通[20xx]28号)文件,对我校民主推荐产生的科级后备干部等同志的情况作了介绍,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常务副校长要求与会同志认真对照科级后备干部推荐的基本条件,认真研究民主推荐出的4名科级干部是否符合推荐条件,严禁认真负责地对待这项工作。
会上,与会同志根据文件规定积极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后举行举手表决,与会的学校班子成员一致同意推荐、为正科级后备干部人选,、为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xxxxx县委党校办公室
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担保人合同篇三
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这种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即是协议、合同。关于这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的原则,不仅由婚姻法来调整,也要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还是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本案承某和黄某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在房屋产权尚在承某名下的情况下,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某可基于自身原因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的关系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婚姻登记部门要求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并予以登记,但是婚姻登记部门仅是形式审查,其对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做实质*审查,也不具有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只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约定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一些感情因素,可能与婚姻解除形成一定牵连,在衡量这类协议的财产关系时不能仅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既依照合同规则又兼顾公平地进行处理。因此,承某与黄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房屋赠与条款还是可以适用合同法来处理。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条款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特征。儿子受赠取得房屋没有对价,承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可以撤销该赠与。
3、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有人主张,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赠与条款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及债务事项作了安排,而并不对财产处理协议作实质*审查。而且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的赠与合同也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经过公*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承某与黄某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不属法定不可撤销情形,还是允许撤销的。
4、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撤销的后果
有人主张,前述案件中,承某与黄某共同将房屋赠与儿子,现承某表示撤销赠与,而黄某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赠与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述房屋承某与黄某应按等分原则享有各半产权,而属于黄某的一半房屋可以继续履行赠与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如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因此,承某撤销了房屋赠与,该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条款。而黄某作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人,也是无法单独将房屋赠与儿子的。
关于黄某是否可以将诉争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首先,房屋尚未进行分割,黄某无法单独处分其中一半财产。其次,在承某与黄某分割上述房屋时,除应遵循共同共有财产等分的原则外,还应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并结合离婚协议中对其他财产的处分约定来综合考虑。因此,诉争房屋的实际分割,可能并非承某与黄某各半产权。据此,黄某不能单独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
综上所述,承某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后,承某和黄某应对诉争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分割完毕后,双方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对于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进行相应处分,包括继续赠与给子女。
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担保人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对其小区__________号的家装工程项目现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使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无法得到有效的履行。现应甲方要求,解除双方签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依照《_民法典》、《_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小区号。
2、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房屋间数室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室内装饰装修。
4、工程造价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协议内容: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小区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责任。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3、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形势变迁造成的,乙方同意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4、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预付工程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份,由双方各收执份。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申请撤销合同 撤销担保人合同篇五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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