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木材购销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汇总篇一
出卖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通讯地址
帐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电话
邮编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运输方式:
3、结算方式: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9、违约责任: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其他约定事项: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买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木材购销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汇总篇二
需方:许昌鼎秀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的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见下表:
二、 供苗时间、地点、方式
1、供苗时间、地点:乙方与20--年08月12日至20--年08月20日向甲方提供上述苗木。具体交货时间段内自行确定,但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
2、苗木交货地点和方式:乙方负责将苗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苗木栽植:本合同所供苗木有甲方负责栽植。
三、苗木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验收标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苗木除达到上表中的规格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质量要求:植株强壮、完整、树杆挺直、不偏冠、无病虫害。
2、验收方法:交货时,甲方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数量和质量。
四、付款方式
完成后,三个月后甲方向乙方付清余下的苗木款。
1、若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中途若有减少或增加苗木的购买数量,甲方应在乙方采购前三天至五天通知乙方实际数量。
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供货造成苗木质量达不到工程要求的,乙方将无条件退货。
3、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供货的,造成的人工,机械等其它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六、其它约定
1、无论甲、乙方所在地遭遇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如:瘟疫、战争、强震、冰雹、狂风、洪水),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完成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不承担违约)。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寻求调解,仲裁调解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
甲方:--有限公司代表签字:乙方:
木材购销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汇总篇三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备注:产品单价随化工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调整,调整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以供方产品说明书的参数为准。
2供方合理安排,将最终确定的交货数量和交货时间向需方复函。
双方同意如下起运量:_____桶。等于或超过起运量,供方发货至需方仓库,运费由供方承担;不足起运量,由需方自提(或供方送货,运费由需方承担)。
需方须提供卸货工具或派专人卸货。
【铁桶】包装,净重:_____kg/桶(上下误差____公斤)。桶回收(桶丢失,按_____元/只赔偿)。
产品质量验收以产品说明书为准。需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产品3日,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产品质量问题判定为供方质量责任,供方承担该产品的直接损失,即退换货和往返运费。
产品数量须在收货当日验收。若对数量有异议,需方须在收货即日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双方核对后的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双方同意:将每月的_____日至次月的_____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每月的_____日供方将上一个结算周期货款的发票开至需方,需方在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该结算周期的货款。
支付方式为支票或转帐。
若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供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根据供方要求即时结清货款。
1)连续_____日不订货;
2)月订货量不足_____吨;
3)拖欠货款。
供方逾期发货,按逾期货物总金额每日万分之__承担违约金。
需方逾期付款,按逾期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__承担违约金。
协商解决。
双方确定如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方上述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木材购销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汇总篇四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 五金产品订货等事项达成协议,根据《_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采购产品清单汇总: (见附件)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地单价数量小计
总价:元
备注:乙方提供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总价结算:
、 数量:数量以交货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书面通知计算确定,以甲方的签收回单为最终确认实收凭证。甲方有权利增减数量,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品牌。
4. 产品的包装标准:
产品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适合运输。
产品所有包装物以及所产生的包装费由乙方提供及承担。
5. 货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五金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既有国际标准,又有国内标准的或行业标准的,以高者为准。
乙方应提供同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产品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进行维修,维修造成的材料、设备、人工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 货物的运输及交货:
合同签定后,根据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合同规定的产品送抵到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
送货地点为: 。
甲方须指派专人对乙方所供之产品进行到货验收,并签收乙方提供的送货签收单。产品的到货验收应包括产品的品牌、数量,型号,外观及完好情况;收到货后,甲方随即向乙方签发由乙方出具的“送货签收单”。
乙方向甲方工地的运输途中以及卸货过程中出现的损坏等情况均有乙方承担。
甲方指定验收接货人为 ,或凭甲方盖章签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7.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以 分批次支付 方式支付乙方所有款项。
合同签订后:付款按批次付款。每批次要货前10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货物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在7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额的70%,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至货额95%的货款予乙方,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正规发票。
8. 合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
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交货给甲方,不得自行随意更改价格。如任何一方要作价格调整,均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要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双方协商。
如甲方有新增的产品超出本合同范围,应及时与乙方协商,以便双方制订新合同或增补合同。 凡甲方要求在本项目增加购买乙方其他规格型号的五金产品时,乙方需要据此合同附件相同的下浮比例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同比例下浮优惠后进行价格调整供货。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均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产品。如发现不是雅洁品牌等冒充行为将扣除乙方该批货款的20%的违约款,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负全责。
售后服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生效后提供甲方现场技术安装指导。
所有五金及配件提供一年保修,并在保修期结束后提供有偿终身维修服务。
产品安装时,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安排技术人员赴工地现场协助甲方进行产品的安装及调试工作。甲方通知发出后,2个工作日乙方技术人员必须到达施工现场。
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应尽义务的,一律视为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逾期付款,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每逾期 1 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 1 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 30 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对乙方一切损失的赔偿。
乙方逾期供货,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每逾期 1 天,应向甲方支付本次定货产品金额的千分之 1 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对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
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将无条件在两日内更换,在乙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之前,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中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更换的,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该批货款总价20%的违约金。
纠纷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的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妥善解决时,双方约定在项目所在履行地提起诉讼,最后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其他: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介入、自然灾害、禁运和其他不可预测或避免的事故等风险而无法履行合约或延误时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乙有效证明,双方应根据事故的合同的影响程度统一协商,以决定完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或是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方对此做出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决定。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正式文本,如招标书、投标书、产品报价单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供双方核查、参考。
双方在合同上所注明的通信地址、联系方法为双方履行通知等义务的指定方式。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合同所提供的联系地址是双方寄发函件的依据,必须真实准备。任何一方提供的通信地址错误或拒不接收对方的函件,则发函方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函件的,自寄出的次日起满三天即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合同执行期内,乙甲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一: 。
需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木材购销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汇总篇五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2. 乙方为一家依据《_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品牌 ; 型号;生产厂商 ;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 产品质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产品包装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包装标准。
如甲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双方确认报价单为准。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5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一 日至 一十五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3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交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送货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交付地点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条指定的地址。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一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按照产品出厂时厂家制定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一年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木材购销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汇总篇六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 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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