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促进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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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促进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篇一

党的报告详细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并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下文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6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会批准后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指标体系、重点领域及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措施等。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地结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划定耕地和林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等规划或者行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和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计划限期淘汰。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及项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加大旅游资源整合与产业融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进绿色校园建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弘扬生态文化,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保护生态文化景观,实施生态文化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发展体现生态理念、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文化设施、传媒手段和文学艺术等形式,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文明社区、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形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第三章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2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和园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第二十八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基准。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时监测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体生态功能,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

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或者合理调整耕地用途。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的生态修复,加强山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建立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水质安全,定期公布出入境断面水质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美丽乡村示范点、乡村旅游度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鼓励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提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水回用率,削减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总量。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的综合治理,并进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方式,提高生态脆弱区域抗御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防范外来物种对本省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民族特色、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观资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树木等自然标志物和古城镇、古村落、古文化等历史遗迹的保护。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统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五)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指标;

(六)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水源利用指标;

(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园林绿化率指标;

第四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产出率指标

责任书

,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过专项资金整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再生产品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水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划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

第四十九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

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与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合作与交流,带动本省科技力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创新人才发展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省内外有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技和管理创新。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森林资源系统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建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机制,统一区域产业环保准入标准,实施环境信息共享,推进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和区域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办理。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

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

(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条鼓励乡村、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批评和警告。

第六十一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督促履行;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态文明建设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60日内书面答复。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环境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六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劝阻、报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党的以来,以 同志为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 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努力建设 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

同志指出,建设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释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生态文明建设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的关系史。自然生态的变迁决定着人类文明的兴衰。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为全球第2位,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面对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又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位置,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加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国家而言,我认为有四大意义:(一)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崛起必须有良好的自然生态作保障。随着生态问题的日趋严峻,生存与生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联系紧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支撑和根本保障。(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选择。90多年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发生了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曾经指出,问题是时代的

口号

。这两次理论上的飞跃,都是为了解决时代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两大理论成果的指导下,我们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建设生态文明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现象十分严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合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四)建设生态文明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需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不仅期待安居、乐业、增收,更期待天蓝、地绿、水净;不仅期待殷实富庶的幸福生活,更期待山清水秀的美好家园。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发展模式,注重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是为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而作出的战略决策,也为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顺应时代潮流,契合人民期待。

建设生态文明,昭示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意味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改变,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也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文明促进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篇二

第一,在建设工程中,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它既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同时也是我们的自身素质的体现。为此,我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我部在抓好职工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其行为。

首先是我们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和执行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使员工的行为都要符合公司的规定,做文明员工。第二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我部员工做到“人员、地点、时间”四个落实,并在员工上作安排,以此促进我们的行为规范。第三是坚持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四是坚持每周一次员工生活会,及时总结安全工作并加强检查。

第二,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上也着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作风顽强”的员工队伍。

我部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积极配合人事部完善了人员招聘、员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我们的业余工作生活,增进我们的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在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福利上,我部积极与工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长远需要,我部今年先后制定了《员工福利实施办法》、《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员工工资核算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的起到了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作用,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四,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上也作出了一定努力,在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认真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对各项规范制度的学习和实行,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系列管理和措施的实施,公司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物价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进步。

文明促进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篇三

一、广泛宣传发动

营造文明氛围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四、存在问题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文明促进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在我市决战和冲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上个月底顺利出台,这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就是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施法氛围,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到位。刚才,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志代表市政府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作了很好的讲话,特别是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志宣读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批准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同志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局、**区政府也作了发言,都讲得很好,我完全赞同。敬请大家对照各自职责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宣传和实施好《条例》讲三点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思想自觉

条例从起草到正式出台,历经一年零两个月,经过了多次调研、修改、审议等各项程序,是全市人民共同智慧的结晶,务必深化认识、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一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20年底,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我市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是从制度层面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进而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全市依法治理水平。二要深刻认识条例的保障功能。无论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还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都离不开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做保证。长期以来,促进公民自觉践行文明行为,基本上都是以教育引导为主,“软”约束多、“硬”抓手少,刚性依托更是缺乏。《条例》运用“法律”武器,明确了公民在公共环境、交通、社区、旅游、餐饮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正和导向作用。特别是对制止不文明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和执法底气,能够更好地推动“做文明人、办文明事”蔚然成风。三要深刻认识条例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当前全市上下正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条例》的出台,既是测评内容、指标要求,更是推进措施、创建武器。《条例》有针对性地将测评的重要指标内容纳入其中,将前期创建工作的许多成功经验总结于内,进一步转化、固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法规条款,为更好地开展创建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另一方面,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全民生活方式带来了重大挑战,制定出台《条例》,是防止滥食野生动物,摒弃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应对和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举措。大家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宣传实施上来,争做《条例》实施的宣传者、守护者和推动者。

二、要抓好普法宣传,营造条例实施浓厚氛围

一要迅速扩大媒体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广辟多条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讲清楚《条例》规定的倡导行为和禁止行为,说明白《条例》的惩戒措施,正面宣扬文明事迹,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切实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二要迅速开展学习培训。市、县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认真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编写培训资料,组织培训人员,抓住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这些关键对象,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和运用《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三要迅速组织送法上门。要形成从政府到社区、到村组、到企业、到学校的大宣传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送法上门活动,努力做到《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要压实法定职责,确保条例落地生根

法定职责必须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文明促进工作上的职责。刚才,文定同志也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好《条例》进行了部署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地、各部门严格对照职责要求,主动担当,认真履职,有力推动《条例》顺利实施。一要加强文明委的统一领导。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作为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专门机构作用,实行牵头抓总,统筹抓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二是政府要主导推动。要按照《条例》规定,通过制定政策规划、财政预算经费、开展创建活动、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大力推动,积极协调职能部门执法,及时解决执法矛盾和突出问题;
同时,发动各单位、各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建共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三是部门要联动执法。《条例》能否落地,很关键的一条就是部门能否执法到位。《条例》涉及城管、公安、住建、文旅、市监、教育、民政、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务必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联动执法,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强大合力。条例还对文明养犬、野生动物管理作了重点规定,公安、农业农村、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行动,强化举措,做到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接种全覆盖,认真组织野生动物养殖、交易、运输、储存、食用等方面的摸排和处理,相关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四是基层要积极参与。《条例》引导和规范的行为都在群众日常的举止之间,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自觉践行。希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基层组织,继续发挥就近优势,坚持属地管理,切实当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员、巡查员、管理员。五是人大要跟踪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评估,并适时启动执法检查等监督。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要及时跟进,加强监督,推动令行禁止,彰显地方法规权威。

同志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希望大家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齐心协力、共识共为,切实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努力推进法治**建设,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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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促进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篇五

《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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