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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粮食流通违法案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一

近年来,我国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影响了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在整治这些违法行为方面,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力量,也需要民间举报和监督。在接触和了解一系列粮食流通违法案例后,我深有体会,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粮食流通的监管中来。

第二段:案例揭示问题

通过对一些典型的粮食流通违法案例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问题: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证销售、造假标注和偷逃税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同时,这些行为也搅乱了粮食市场秩序,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揭示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治理。

第三段:监管责任

粮食流通的监管责任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共同承担,其中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但是,企业也不能仅仅只是“被管”,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粮食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四段:消费者自我保护

在执法部门和企业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自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范意识,不买伪劣粮食,避免贪图便宜而给自己带来潜在伤害。在发现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的粮食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积极参与到粮食流通监管中来。

第五段:结尾

在粮食流通方面,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共同利益。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推动下,我们相信,我们的粮食流通市场一定会越来越规范化、法治化和共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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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一个目标、五大体系、一个基本原则、六大任务”,阐明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描绘了“法治中国”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全会凸显了“六个第一次”、“八大关键词”和“十大亮点”,提出了一系列推进法治建设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是我们党对治国理政方式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探索执政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对我们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粮食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组织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要针对当前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突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与粮食流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要通过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行政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形式,提高领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门法律培训,做到依法行政。

(二)严格实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核国有、民营、个体等申请,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提交和履行法定义务的,一律不给予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要定期进行市场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对县级储备粮最高库存量要依法核定和检查。要主动作为,要善治善为,绝不能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粮食安全。

(三)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为确保百姓吃上放心粮油,与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动,加大对粮食市场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用宣传车、刷写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提高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规范粮食收购主体的经营行为,净化粮食流通市场,确保粮食流通市场规范化、经常化、法制化。

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和全会重要决策部署上来,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全县粮食流通安全,为实现中国梦的沁水篇章做出粮食人应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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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和管理,以确保粮食供应安全。《图解粮食流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农民收入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在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该条例后,我对其中的关键内容和它对我国粮食流通发展的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段:粮食流通的管理和服务

《图解粮食流通条例》明确了粮食流通的管理职责和责任,强调了粮食流通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政府对粮食流通的监督和执法措施。这对于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粮食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预警等,这将有助于提高粮食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图解粮食流通条例》规定,粮食流通企业应当向农户支付粮食流通利益,确保农民收入。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农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垄断等问题导致的利益受损情况。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粮食流通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要求它们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第四段:粮食流通安全和风险防控

《图解粮食流通条例》对粮食流通的安全和风险防控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条例强调了粮食流通企业对粮食安全负有的主体责任,要求它们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确保粮食质量和安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纠正措施,这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粮食流通行业的发展水平。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图解粮食流通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然而,也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该条例,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实施中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此外,粮食流通企业也应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粮食流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

《图解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法律工具来管理和规范粮食流通行业。通过全面分析和深入理解这一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它对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们应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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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全市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过去粮食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xx年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商怀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郑玉宽主持会议,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乔方红作工作报告。

商怀君充分肯定了20xx年全市粮食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全市粮食系统按照上级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现代粮食收储体系建设和粮食产业服务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为保障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商怀君要求,全市粮食系统要深入贯彻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准确把握粮食形势,从严从实抓好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围绕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粮食调控深化企业改革,全面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推动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乔方红总结了粮食工作的过去,指出:长期以来,全市粮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改革创新,保持了粮食市场繁荣,保障了全市粮食安全,维护了粮农的经济利益,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完善了行政执法体系,壮大了粮食产业经济实力,锤炼了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成果丰硕,道路坎坷。

乔方红分析了当前粮食工作面临的形势,要求全系统要全面关注国际粮食市场新变化,准确理解国家、省粮食工作新要求,精准研判,把控机遇,科学谋划我市粮食工作新发展。

乔方红强调,20xx年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全市粮食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以保障全市粮食安全为中心,以“二次创业,再造辉煌”为主基调,统筹推进“四个围绕”,促进全市粮食事业立足新起点,再创新局面,为全市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一是围绕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突出抓好粮食业务工作的提升;二是围绕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逐步提升“粮食人”的收入水平;三是围绕粮食流通和产业经济发展,助力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四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抓好组织、纪律、作风建设。

会上,乐陵市人民政府、德州市农业局、禹城市粮食局、德州鹏达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作了大会典型发言。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粮食局局长,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全市粮食产业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市粮食局机关干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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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是国之重器,粮食流通涉及到国计民生。然而,如今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粮食流通也难逃其影响。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关部门查处了一些粮食流通违法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启示。

第二段:运输违法案例

2018年,某承运公司在运输玉米途中,将玉米掺杂着高度数的酒精,致使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多人受伤。这一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运输粮食要严格把关。粮食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为了保障粮食流通的安全,必须落实好运输环节的监管,保证每一粒粮食都是安全可靠的。

第三段:质量问题案例

2019年,一批来源不明的进口大米销往了一些餐馆和食堂,结果造成了多个顾客的食物中毒。这就是一例典型的粮食流通质量问题案例。该案例表明,粮食流通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粮企和经销商,也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因此,管理部门不仅要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和质量标准,还需对违法经营者实施严厉打击,确保社会上的粮食安全。

第四段:防止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

在粮食流通中,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也十分突出。2017年两名商人在向客户销售鸡蛋时,假冒高端品种鸡蛋销售,却将廉价鹌鹑蛋打着高端品牌标签出售。这种做法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解,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更影响了国家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因此,管理部门需要继续完善价格管理和宣传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段:结语

粮食是国之重器,粮食流通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粮食流通违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加强监管和整治,保障粮食流通的稳定和安全,确保民生福利。同时,每个公民也应当时刻关注粮食质量和流通安全问题,形成共同维护的社会氛围。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粮食流通更加安全可靠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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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二)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粮食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粮食流通违法案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七

近日,我翻阅了关于图解粮食流通条例的资料,对于这一国家法律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农民的保命粮,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为了更加规范和有序地管理粮食流通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阅读并学习这一法律,让我对粮食流通条例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粮食流通法律制度的空白,为粮食流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过去,我国的粮食流通管理主要依靠非法律性的文件和规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了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混乱、失信问题频发等一系列问题。而粮食流通条例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这一缺陷,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打击粮食流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是农民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的命脉。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而粮食流通环节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粮食流通条例规定了粮食流通的主体资格、粮食销售的质量安全、粮食储备和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等,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粮食流通条例还加强了对粮食流通市场准入的监管,促进了农业发展。粮食流通市场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而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对粮食流通市场准入的监管。它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对于提高粮食流通市场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粮食流通条例还规定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粮食流通市场,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新的机遇。

最后,阅读学习粮食流通条例,还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思维对于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粮食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粮食安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综上所述,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和掌握这一法律的内容,对于广大农民、粮食经营者、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等相关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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