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精选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31 10:04:17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精选7篇)
时间:2023-08-31 10:04:17 小编:碧墨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一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刚刚过去的20xx年,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就,同时,我省也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频繁侵袭和特大地震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考验,是新世纪以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困难的一年。面对严峻的形势,省人大会在中共甘肃省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全省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去年,会坚持从全省大局出发,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7项专题调研,并对政府提出的事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定。

国家推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以来,中央政府在我省新增一大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为了确保这些重大项目良好运行,让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会调研组和全国人大会调研组,共同对中央政府在我省新增的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

调研报告

后,提出了切实解决配套资金、出台优惠政策减轻项目建设负担、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也是国家“”以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深入了解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提出了超前谋划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拓宽农村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规范资金拨付、加快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等建议。

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是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会组成专题调研组,与全国人大会调研组一道,联合对我省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了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对廉租房的建设规模、产权共有、地方配套资金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标准以及城市住房工作思路等方面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我省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是事关民生和稳定的重要工作。为切实掌握灾后一年恢复重建的基本情况,会组织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了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提出了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加强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尽早出台灾区移民实施方案、尽快解决城镇受灾居民住房重建问题、减免运输灾后重建物资车辆过路费、增加灾区群众经济收入等建议。

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增收难一直是我省的突出问题,在受金融危机冲击、经济严重萎缩的形势下,实现农民收入增长困难更多。为此,会对我省促进农民增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从加大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正确处理农民增收与科学发展的关系、构建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为确保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尽快改变民族地区农村的落后面貌,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全省的发展差距,会对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了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会对我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会审议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后,提出了加强领导、重心下移、强化责任追究、发挥调解作用、提高办案质量、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处理缠访缠诉有效办法、完善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的建议。

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支持下,我省一大批项目相继获准开工建设,但项目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短缺问题十分突出。会在审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发行中期票据融资工作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批准这个报告的决定,决定我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8年期中期票据100亿元人民币。这是我省融资方式的一次创新,缓解了我省项目建设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财政部核定我省发行20xx年地方政府债券65亿元。会听取和审查了省政府《关于发行20xx年地方政府债券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的报告》,并依照《预算法》的规定批准了这个报告,对本年度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作出了部分调整。这对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和使用,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依法行使任免权方面,一年来,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6名,其中,决定任命11人,任命79人,批准任命1人,决定免职6人,免职38人,批准免职1人。

在过去一年里,会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力地促进了中央和我省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上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通过会办事机构向“一府两院”转送后,得到了“一府两院”的认真采纳和吸收,较好地发挥了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在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形势下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努力。通过一年的实践,会在围绕全省大局寻找依法行使职权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上,有了更深切的体会,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一年来,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5项专项工作报告和5项计划、财政、审计方面的报告,对6个方面的7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决,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了监督实效。

我省“”规划纲要的实施,到20xx年已进入第四年。为进一步了解规划纲要实施以来的情况,加强对政府实施规划纲要的监督,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谋划和实施、落实促进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大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力度,确保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是去年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汇报》。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认真研究内需不旺的问题,继续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继续争取国家在扩大内需政策中对我省的照顾和倾斜,加大对重点产业、新型产业扶持力度,努力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融资难一直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会在对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汇报》,提出了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自身融资能力、大力支持和发展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奖励和补偿资金、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监管机制、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建设等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会对我省五个市州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执行积案是社会热点,也是难点。对执行积案进行清理,关系到给社会信心、给群众温暖,更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在兰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做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给予了监督和支持。

会听取和审议了20xx年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xx年全省及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和20xx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xx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批准了20xx年省级财政决算。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加强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工作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书面转送了省政府。

会听取和审议了20xx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力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四个月后,审计厅按照会的要求,代表省政府再次向会书面报告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效能,加大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切实把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加强矿山生态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建议。

会对《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等方面的建议。

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的贯彻落实情况。会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对省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该法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还配合全国人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陇原环保世纪行以“自然保护与生态文明”为主题,对全省重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建设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会的一项新工作。会召开了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省政府、市州人大会和兰州市政府报送的114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审查,对其中3件违反制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原制定单位进行了纠正。

继续坚持会领导联系信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办理工作责任制,召开全省市州人大信访工作会议,加强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和督办工作。全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204件次,其中来信1104件,来访1100人次,督促解决了一批有影响的信访案件,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从省情、民情出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省情、民情出发,坚持突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提高了法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会注重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融入法规中,力求突出为科学发展服务的思想;着眼于解决本省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建立公民参与立法平台,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调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性,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重要法规草案实行隔次审议。一年来,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件,修订地方性法规3件,批准兰州市地方性法规2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3件,对2件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配合全国人大会对8件法律草案征求了意见。

中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增加税收、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和困难较多,通过立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必要。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定。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但我省部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从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和监督者应承担的责任,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护好林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最根本的要求。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调控城镇化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职业教育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会修订了《甘肃省档案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两个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

会批准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会还建立了地方性法规质量跟踪评估制度,制定了跟踪评估办法,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四、着眼于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代表工作

会进一步加强了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的保障服务工作。继续坚持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较好地发挥了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继续坚持开展“两联系”活动,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3至5名基层人大代表,采取走访、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征求基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继续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先后举办两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170多位代表参加了培训。召开了代表工作座谈会,研究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增强代表活动实效的办法和措施。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所提建议953件,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229件,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495件,这两类占代表建议总数的75.97%,比上年提高了5.6个百分点。一年来,会加大了对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会各位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涉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15件代表建议进行了重点督办,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会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机制和办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创新,办理前,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内容,了解代表建议背景,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办理中,通过走出去上门拜访,请进来当面座谈,以及电话信函沟通,加强与代表联系,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办理后,主动征询代表意见,对不满意和有新的意见建议的,进行二次办理。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对涉及扩大内需、改善民生、调整结构、加强“三农”工作和改进完善政策等方面的代表建议,进行了重点办理。

五、总结地方人大设立会30年的经验,加强人大会自身建设

去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会30周年。会围绕纪念地方人大设立会30周年这个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召开了纪念座谈会,举办了成就展和书画展,加强了会设立30周年专题宣传,对我省地方人大设立会30年的实践和经验进行了深入总结。

30年来,我省各级人大会在中共甘肃省委和本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也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保证。人大及其会只有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只有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有作为、有地位。

30年的实践证明,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工作要以关注民生、服务人民为工作出发点,把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会的重要议题。人大代表和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人大及其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0年的实践证明,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时代要求。在人大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人大工作面临的新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会以纪念地方人大设立会3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建设。继续坚持每次会会议闭会后,举办专题讲座和法制讲座。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紧紧围绕会的工作任务和国际国内新形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如何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五个专题学习。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会机关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组织干部职工举办人大制度知识、法律知识、公文处理知识的讲座或学习班,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会机关的集体参谋助手作用、服务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各位代表!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在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需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深入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在吃透省情上下工夫,使人大工作更有效地服务于全省工作的大局;二是地方立法的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法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监督工作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听取和审议专题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审议意见的跟踪落实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四是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使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今年的主要任务

20xx年,省人大会要在中共甘肃省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抓三支撑”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年度安排法规草案审议、修订、废止项目有科学技术普及、就业促进、无障碍建设管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法办法、消防条例、实施防空法办法、建筑市场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5件,立法调研项目14件。会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重点放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上。立法选项要紧密结合甘肃实际,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推动解决影响我省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法规草案起草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认真做好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坚持和完善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规委托起草、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发挥好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作用,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依法行使好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和促进稳定等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工作情况和扩大内需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审判机关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听取、审议省政府有关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农作物种子管理、食品安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4个方面的6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信访督办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专题调研和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要在总结去年专题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重点工作,抓住关系全省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做好专题调研工作,对发展循环经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草原生态建设、民族地区医疗体制改革、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要在深入调研、吃透省情的基础上,围绕我省的总体工作思路和区域发展战略,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决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统一,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深入贯彻落实20xx年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59号文件精神,坚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做好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好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扩大代表对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参与。做好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活动。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继续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办好代表培训班,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

五、进一步加强会自身建设。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进一步增强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改进会的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提高会的审议质量和水平。继续办好会专题讲座和法制讲座。加强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会机关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加强机关思想、作风、组织建设,搞好为会和代表大会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加强与市(州)、县(市、区)人大会的工作联系。

各位代表!

今年是实施“”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加关键的一年。会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将努力工作,为圆满完成“”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而努力奋斗!

3

页,当前第

3

1

2

3

-->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金华市婺城区林地的保护与利用矛盾日益突出,从林地需求总体趋势、林地资源分布、森林质量、林地保护投入等方面分析了林地保护存在的问题。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

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林权证。

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 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界的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实行林地分类保护制度。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和其他林地。

第十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数量及质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其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地调查和定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地资源清查,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工矿企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以及幼龄林林地和未成林林地采取封闭管护措施,禁止放牧。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重点公益林地采取封山(沙、滩)育林等保护措施,禁止破坏林草植被和地貌。

第二十五条 在公益林地内从事开荒、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益林地内从事采挖野生植物、采脂、挖根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依法转让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林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的集体公益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等。

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商品林地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为非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

退耕土地还林地、防沙治沙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

第三十条 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林地定额指标,对指标内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之前提出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确需增加林地定额指标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公益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商品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经过预审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十五条 林地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征收、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

(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或者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决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分为总则,林地的权属管理、保护利用、征收占用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二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工作范围、林地的概念、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林地权属的申请(变更或注销)材料、受理查验、公告登记和发证的机关、程序、要求及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林地的分类(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和其他林地)保护制度、数量及质量变化的调查监测,所有者和使用者保护利用林地及其生物的责任要求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植被的恢复,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林地的封闭管护与禁牧,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重点公益林地、林草植被和地貌的保护措施,公益林地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限制及审批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农民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承包期、权益;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前提和林地资产评估、出让交费程序,单位和个人使国有林地荒芜或变为非林地的处理;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受理与审批的机关、权限、期限,应当依法缴纳费金的项目等管理制度;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诸多方面。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为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甘肃林地资源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能够规范征收使用林地的行为、调动和发挥全社会保护林地的积极性,因此对于加强和做好甘肃林地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林地纠纷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确保林地资源安全、实现林业科学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三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方针、政策,提高群众的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做好森林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等灾害性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预防、施救措施,及时检查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县林业局委托职权内的林政案件的查处、征占用林地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制止乱征滥占、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制定林业生产管理考核办法,指导林业生产单位开展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林业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发放;负责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六、开展森林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公益林投保、退耕还林改革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七、协助乡镇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八、积极进行林业科学试验活动,推广林业新技术,实现科学营林。负责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推广工作。

九、做好林业技术的咨询服务和林业科普宣传工作。

十、强化工作站和村、社专职护林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和工作技能。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四

近年来,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越来越多,但我国见义勇为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下文是甘肃省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财政、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其他组织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 确认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向确认机关举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不能申报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申报时应提供身份证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书面通知举荐人或者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举荐人或者申请人。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申请人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时间为60个工作日内。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第十二条 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录用公务员、聘用职工等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除本人要求保密的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等优待,其伤残抚恤、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

(三)社会力量捐助。

第十七条 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近亲属的劳动就业,由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妥善安置;家庭生活低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平均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需要特别保护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拨付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人民政府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资金;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二)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四)见义勇为宣传活动费用;

(五)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确认或者确认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救治的;

(三)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六)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五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及负面作用。研究借鉴国外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管理,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下文是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源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省直机关、中央驻甘企业事业单位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30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

证明书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第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土地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

土地登记机关或土地权利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初始或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兰州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州、市(地区)、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五条 州、市(地区)、县(市、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确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建立保护档案,依法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按相应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开垦保证金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地转用报批时收取。耕地开垦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土地开发的,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责任人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等,由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因地下开采造成农民集体土地严重塌陷,不能恢复利用的,除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比照征用土地给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 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以及兰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款规定数额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其中,公共设施按重置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征用耕地上压有砂面的,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租赁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合资经营,或作价入股,形成法人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合资经营,或作价入股,形成法人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第二十九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财政40%,市、县财政60%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与所辖区财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其标准以及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批准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给土地登记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报者出具虚假文件骗取登记或涂改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批准后,逾期不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补偿费用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致使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处置国有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无效,对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从土地管理的概念上分析其含有6层含义:

1、土地管理的主体:国家

4、手段和方法:行政、经济、法律、技术

5、职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六

在高考的

作文

写作中有哪些比较好的题材呢?考生若是想要在作文上取得高分,那就必须得在作文题材的积累上多下功夫。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甘肃省高考作文素材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lucy,为了我,珍惜生命,好好活下去……”

是什么东西让他的生命具有如此撼人心魄的力量?是什么东西让他的生命在瞬间抵达了一个辉煌的高度?——是爱!

天地萌生了万物,赋予人以及一切有生命的东西以力量,这种力量又因爱而扩展开去,蔓延开去,温润着整个世界。观察我们的周围,必然会发现这一点。

罗斯夫人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爱她的丈夫,她的丈夫也很爱她。然而,厄运总是不请自来,丈夫在一次归途中出了车祸,车毁人亡。警察告诉她,那是个急转弯,今年已经是第三起了。

罗斯夫人爱丈夫,爱生命,所以她并没有对生命轻言放弃,她在爱中看到了希望,在柔弱中看到了力量,在痛苦中学会了尊严。为了丈夫而种植玫瑰,是她生命的重生;把玫瑰花的芬芳播撒在人间,是她生命的辉煌。

——生命因爱而辉煌!

就像大树的辉煌,是展现在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雄鹰的辉煌,是展现在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江河的辉煌,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生命的辉煌,永远展现在不懈的追求和进取中。

当我们看到大自然是以春的萌动、夏的奋发、秋的成熟、冬的蛰伏这样的季节单位来延续和发展它生命的辉煌时,我们人也只有以一束光、一阵风、一片叶子、一只飞鸟来展现生命的一回眸、一扬头、一投手、一顿足。这每一个鲜明的段落,才诞生了连贯、充实的生命过程,才构建了整个过程中的生命辉煌。

生命就是这样一个自然的流程。滚滚尘烟中,我们常常有一些不能自已的深情令我们微笑着俯下身子,细细清点那飞珠溅玉般的回忆,诉说对生命的感激。更有一些无法言传的情怀,让我们伫立在撒满星光的大地上,仰望深邃的苍穹,倾听风从岁月的尽头吹来,带着起伏无边的感伤,恍然随时光流转。

生命是伟大的,又是脆弱的。我们无法延长生命的长度,无法拒绝和回避那一场场风雨,无法拽住那呼啸而去的岁月,但不管怎样,让我们与生命达成协议,向着目的地风雨兼程,一往无前!

——生命因追求和进取而辉煌!

对于有感情、有智性的人来说,缺陷常常就是一种美,甚至直追完美。

窗外,夜色如墨,寒风凛冽。

窗内,欢声笑语,温暖如春。

元旦前夕,各班的迎新晚会正在进行。那不时涌起的阵阵热浪,从教室里播撒开去,穿透了隆冬的夜幕和寒气。

然而,即使以最低的标准来衡量,这里的晚会实在是简陋之极,充满缺陷。

把桌椅撤到四周,在中间围成一个三米见方的空地,那便是舞台。

在日光灯上蒙上一层彩色的纸条,那便是霓虹。

音响甚至简化到纯天然的状态,不过,没关系,听得见就行。

演员也是观众,观众也是演员,全部由本班的同学和老师充当。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甚至没有经过充分准备,多半是即兴表演。但这就是晚会的妙处。

主持人在空地一角整整衣襟,学着专业的样子上前报幕,忽然发现头上垂下一条纸带,连忙拂去,却忘了台词,不知所云,惹得场内一片哄笑。

正坐在旁边笑着别人,忽然听说轮到自己,情急中一个箭步跃过课桌,捷足登场,却操之过急,踉踉跄跄,险些跌倒在地,又激起一阵欢笑。

缺陷,整个晚会处处是缺陷。然而,这是一种最真实最自然的表演,是一种最亲切的零距离接受,什么明星大腕、高档次的演出,都无法代替这种晚会给我们的意趣和享受。

缺陷也是一种美。

爱与美的女神——维纳斯的雕像从女神的故乡破土而出。

这是一尊半裸的雕像。女神肌体圆润、丰满,姿态优雅、庄重,周身洋溢着一种青春的活力和静穆的光辉。

人们在拍案惊绝之余,不禁发出一声遗憾的叹息——女神的双臂断失了。

美神维纳斯居然成了个“断臂美人”!

然而,美神的魅力是无限的。正是这种残缺,让她以一种神秘的力量召唤着人们的想象。

有人看见,她的左手正握着一只象征着爱情或者果实的苹果向上托起;右手向下,轻轻地提着裹在下身的围布。

有人看见,她的左手握着一只苹果,那是爱情;右手托着一只鸽子,象征着和平和安宁的鸽子。

有人看见,她正准备入浴,右手提着似乎就要滑落的围布,左手抚握着自己的一束秀发。

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维纳斯。

双臂的缺失并不是美的缺失。她牵动着人们的想象,让美走向无限。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这是千百年来人们发自内心的美好祝福。

然而,苍天不肯遂人愿,它总要以种种缺陷来制造人世间的生离死别,甚至把缺陷推到极致——悲剧。

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

三月阳春,十里长亭。梁山伯和祝英台并肩从古道上走来。

眼前是青山绿水、苍松翠竹,一派大好春光,他们却无心欣赏。他们的心中弥满了离愁别恨。

同窗三年,朝夕相伴,他们读诗书,叙衷肠,情怀相契,早已互相倾慕。

世上有百媚千红,山伯特爱英台的聪敏、灵秀、活泼、顽皮。英台的身影早已覆盖了他的感情世界。

男人的风度有万千,英恋山伯的憨直、善良、书生气十足,早已把一颗芳心交给了山伯。

他们手儿相握,心儿相连,眷恋的情意像山泉一样流淌。

然而造化弄人。当山伯得知英台是女儿之身,登门求亲时,却遭到了无情的拒绝。

三十三种病,相思病最苦;九十九重天,离恨天最高。

山伯心系英台,一病不起,最终命赴黄泉。

英台情钟山伯,拒命抗婚,但还是被逼上了马家的花轿。

当英台从花轿上走下来,哭诉在山伯墓前的时候,墓穴忽地裂开一个豁口。英台扑身入墓,毅然殉情,与山伯守望的英魂合而为一。

草木为之含悲,花朵为之失色。一对凄丽的蝴蝶,在人们的心中翩跹……

悲剧,把美好的东西撕毁了给人看,最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

悲剧,把缺陷推到极致,也把美推到了极致。

对于缺陷,我们最好的态度是:审视和发现。

就像太阳有属于自己的光芒,能撒下一束束光芒灿烂整个大地;就像月亮有属于自己的光辉,能赠予一束束温柔的光辉,用来映衬平静的湖面;我也有属于自己的航船,让我用行动和努力驶向彼岸!

做好自己人生的船长。我努力地加快马力,希望能尽早迎接到那来自晨曦的微笑,所以我不断给自己鼓励,让动力来得更猛烈些吧!动力来自于读书,我总努力搜索着精神粮食,来充实自己。放弃那些像泡沫一样软绵绵的电视剧;放弃去玩那些虚拟的网络世界;放弃花时间用来打扮自己。因为我总捧着书,享受着快乐。书中,我明白了文人墨客宽广的心境,好一个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总无比崇敬周的“为中华崛起而读书”。书,就像心灵的支柱,就像真实的朋友。

-->

甘肃政府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七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 乙方从甲方处购买________ 压路机壹台,总价_______元整。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后甲方负责调试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剩余货款_______元整付清后方可提车,如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第二条 此车属二手车,无三包服务,甲方可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 乙方付清全部购车款后才具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若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调解。

二、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终止合同,则定金不再退还,归乙方所有。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其义务,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退还总制作费的千分之一。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协商不成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3290035.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