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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篇一
坚持以_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县水利局的领导下,以加强辖区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收为目标,坚持建设管理并重、防汛抗旱并举、执法安全并进、改革发展同抓的理念,着力提升依法治水、科技兴水的能力,推动水利事业以好又快发展,努力促进人水和谐。
二、主要完成的工作
(一)完成各类水利工程蓄水550万立方米,完成农业灌溉面积万亩;
(二)新增有效灌面20xx亩,恢复改善灌面万亩;
(四)开展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现工程主体已全面完工。
(五)开展了小龙水库病险除险加固整治工作,目前工程主体已全面完工;
(八)加强河道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汛期防汛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严格汛期值班制度,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整个汛期无一起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了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渡汛。
(九)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组织安全类会议、各类培训会议4次,处理水事纠纷十余起,查处非法捕鱼、渔船儿违章载客等违法事件6起。
(十)开展了向家坝灌区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占地的土地丈量、青苗清点、补偿资金兑现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开展了施工路桥修建和施工用电安装等前期工作。
(十一)认真完成了县水利局和政府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篇二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江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长期稳定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村庄和集镇等长期规划相协调。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农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下达,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根据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培肥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施肥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关基本农田建设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将增加基本农田的投入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并在地方财政、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标准的要求做好复垦工作。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国有农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农业企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定范围、面积;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
合同
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发展林果业。
(二)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确实无条件进行再造的,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另地再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因基本农田被占用或再造以及其他原因必需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对所辖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补偿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由省、市、县统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使用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的再造和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5元/亩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每年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闲置费。
第三十一条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石、建房、建窑、建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耕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质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标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挪用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责令立即退回,并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占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并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篇三
(一)全县民营经济总体运行平稳。今年1-10月份全县民营经济完成营业收入654亿元,同比增长;完成增加值亿元,同比增长;利税67亿元,同比增长。预计到年底,全县民营经济完成营业收入亿元,增加值 亿元,实现利税亿元,分别同比增长、和。
(二)六大行业发展状况。
今年上半年我县六大行业中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增速均有所回落。其中石油钻采及装备制造业、包装行业和汽车配件行业相对较好,食品、化工和线路板行业增速较慢。1-10月份,我县六大特色产业实现营业收入271亿元、增加值68亿元、实现利税亿元,分别同比增长、和。
(一)加强运行监测,认真做好企业调研。今年以来我局密切关注全县工业运行情况和周边地区的发展情况,对各行业23家龙头企业进行直接监测,认真把握运行态势,分析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保证了全县民营经济的平稳运行。每月按时向县委、政府两办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上报县、市调研资料18篇。加强了同^v^、税务局、园区办以及电力局的沟通工作,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今年以来已编发《工业资讯》9期。
(二)推动全县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一是大力实施企业成长工程,不断壮大企业主体规模。继续大力实施“百家企业进位升级”活动、对标行动、“1+1”工程和“三个十”工程,以规上企业为重点,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重点扶持四星玻璃、渤海重工等龙头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扶持一批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新产品研发,快速壮大企业规模,促进“小转企”、“小转一”、“规下转规上”。二是实施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围绕我县石油钻采及装备制造、食品、化工、线路板、包装和汽车配件等六大传统产业,引导企业加强项目组织,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全力推进技术改造上特色、上水平、上台阶。为确保技术改造投资取得实效,坚持每月对技术改造投资完成情况和“1+1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全县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对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迅速完善项目建设条件,促其项目早日开工。到目前,我县实施技改项目108家,计划总投资亿元,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亿元,积极为四星玻璃申报了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三)多措并举,发展培育规上企业。一是制定了我县发展规上企业目标,并将任务下达分解至各相关单位。确定了29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责成相关单位落实任务目标、明确专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规模企业发展工作专题会议,对规上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度,分析规上企业经营状况及原因,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二是强化引导,积极引导企业发展高端产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并积极为企业争取扶持资金,加快推动企业发展;三是搞好服务,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家的意见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事项,并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法律法规等咨询;四是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新产品研发,实施节能技改,增强企业竞争力。截至目前,工信局第一批已组织25家企业报送申报资料,已有22家企业递交的资料在县^v^初审合格,其余3家企业资料正在督促准备中。第二批20xx年1月5日前完成申报。
(四)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1、做好电力需求侧项目管理工作。确定了沧州中宇物业有限公司建设的xx市御宇国际-雅瑞苑小区地源热泵项目一个申报项目,已于5月20日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局。2、加强企业科技、品牌建设,提高企业知名度。今年为冀春二甲醚、沧州美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申报了新产品、新技术创新开发;根据省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沧州信昌化工有限公司为20xx年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家整体素质。(1)组织企业家分三批参加市组织的优秀企业家、科技创新、第三产业培训活动;(2)组织机箱面板、汽车配件相关企业参加激光产业园观摩会议;(3)配合省积极组织展了河北省中小企业订单式服务活动(xx县)专场,的订单式服务活动,全县19个乡镇的主管领导和企管站长、100余家重点民营企业负责人及县工信局有关人员参加了培训。4、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截止到20xx年10月份共计申报27辆新能源汽车补贴资料并且已补贴到位。目前此项工作还在继续推行,争取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五)积极做好墙改工作。1、限制淘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今年新上新墙材企业2家,帮助一家粘土实心砖厂转产新型墙材(转产页岩砖)。2、推广新墙材农村示范房,组织新墙材企业进行研讨,以新墙材企业周边村镇作为突破口,进行大力推广。今年全县新建农村示范房3500平米,400多户。3、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缴、验收以及减免业务。今年已办理减免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项目5个。依规定预收19个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基金98万元。
(一)大力推动全县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及工业园区,积极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二是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引导和规划,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体系完整科学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三是积极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中小企业尽快利用先进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推动产业升级。
(二)做好发展规上企业工作。继续认真执行xx县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科学制定规上企业发展目标,积极对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企业提档升级。
(三)实施“1+1工程”,强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新产品研发,实施节能技改,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积极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为企业争取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发展。
(四)继续加大经济运行监控力度,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运行态势,加强对全县工业经济运行的分析监控,切实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工业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五)强化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加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资金支持,在企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融资担保等方面,积极为企业搞服务、解难题,鼓励企业申报争创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篇四
下面是整理关于资产清查
工作报告
单位基本情况,欢迎借鉴!范桥镇政府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总值3,216,654.90元,政府部门是镇全部资产的管理及使用者。范桥镇在职在岗人数54人,退休人数17人。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9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根据县政府及财政局会议安排,我镇决定,由党政办主任分管,财政所牵头,党政办配合开展培训,制定实施方案。
2.资产清查
工作方案
实施情况。由财政所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并安排财政所、办公室人员负责组织逐条逐项进行核对.以保证其账实相符。(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领导重视,落实到位。结合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并且抽取专门人员配合全面开展工作;二是摸清“家底”,奠定清查基础。固定资产是完成工作任务的物质条件和重要保障,但因其种类及数量较多,以及使用情况变动复杂,使用周期较长的原因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镇提前开展实地人工摸底,及时掌握资产存量、分布、种类及盈溢等情况,为盘点打下坚实基础;通过清查基本摸清了镇资产家底,规范了资产财务管理,及时调整盘盈、盘亏,实现“账、物、卡”相符,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资产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为我镇资产管理提供更全面的数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资产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为建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
通过资产清查,全镇共核实资产总计 6,532,723.64元,固定资产2,685,689.90元,无形资产 530,965.00元,为镇政府及事业单位用地;流动资产 3,316,068.74元。流动负债 2,200,143.61元,全部为其他应付款,资产基金 3,216,654.90元,无资产盘盈、资产损失。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1) 基础工作不规范:领用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3) 报废设备有名无实:有些设备已经淘汰,目前仍然挂在账目上。
(二)原因分析
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泊及不重视资产使用效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镇在以后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从思想认识着手,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19年6月30日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篇五
为建立土地合理利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近日,南海区政府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从2014年起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制度。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划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村委会或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可获得财政补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由区主管部门核定。
二是明确补贴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亩. 年,其中400元/亩.年补贴给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100元/亩.年补贴所在村委会。
三是明确资金用途。补贴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农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鱼塘整治、基本农田集约经营等)和股份分配支出,补贴村委会的资金用于村级日常运作支出,主要包括村级行政支出和公共管理服务支出。
三是明确资金筹集渠道。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及补贴标准在在税收本区留成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四是明确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经审核后每年分两次划拨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单位,如当年预算未使用完,年终由区财政收回,不结转下年使用,如当年预算不足,可申请追加。
五是明确资金监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土地所有权单位及所属村委会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并按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村委会截留、挪用土地所有权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的,取消村委会相应补贴,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基本农田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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