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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作报告 福建省招标管理条例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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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作报告 福建省招标管理条例篇二
乙 方:
一,合作内容
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所开发软件是自行研发的,保证不是侵权软件.
4, 甲方所开发软件的所有权,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
5, 甲方只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进行开发.
6, 甲方交付软件时将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五,乙方验收标准
1, 乙方验收时,不得对甲方所开发的软件提出附加条件.
六,费用结算方式
1, 该软件乙方付给甲方费用总金额 元整.
4, 甲方收取完开发费用后,免费为乙方维护软件 个月 .
6,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超过合同中乙方支付费用总金额的10%.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
九,合同终止
十,附则
甲 方: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日 期:
福建省工作报告 福建省招标管理条例篇三
福建省的旅游条例已经出炉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福建省旅游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
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编制或者由相关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
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
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创建国家a级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创新旅游休闲形式,加快发展旅游新型业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旅游的发展,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资讯服务平台,并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地方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新闻、外事、侨务、商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平潭国际旅游岛,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推行国际旅游服务标准,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 鼓励依法开发海洋旅游资源。支持滨海旅游度假区、无居民海岛、休闲渔业、国际邮轮、邮轮母港等的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制定专项规划,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和设施农业等开发旅游项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支持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家旅游经营。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扶持创建乡村旅游特色集镇(村)。
第二十四条 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 件和卫生要求。
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和促进民宿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旅游商品资源和旅游线路,规划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依托中华老字号、福建名牌以及文化创意产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发展购物旅游。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保证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合理需求。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和资源整合,消除跨区域旅游服务障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符合资质条 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申请跨区域旅游包车运营。
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可以按照旅游
合同
或者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第二十九条 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加强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旅游融资产品和模式。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其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且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的,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标明;未事先约定的,不得安排。但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购物消费代替团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军人等旅游者按照规定享受门票费用减免。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时,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
(二)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并团、转团;
(三)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
(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三十九条 景区推行讲解员服务制度,但不得拒绝旅游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四十条 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外文导向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地域界限标志。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旅游信息发布、商务预订、交易结算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和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并在显要位置登载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信息。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进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决定;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四十五条 支持旅游市场对外开放,面向国际市场开展宣传和营销,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提高旅游交流与合作水平。
支持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支持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第四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港澳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港澳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港澳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闽台港澳旅游产业对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支持建设邮轮母港,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第四十八条 鼓励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联合台港澳有关方面共同开展宣传营销,推介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闽台港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
第五十条 经过宝岛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宝岛旅游团到本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第五十一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和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宝岛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宝岛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
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保险工作的开展。
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并自愿参与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鼓励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四条 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评估并在媒体和当地旅游官方主页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者终止旅游活动。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对境内外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第五十六条 景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国家5a级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 件的可以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第五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漂流、探险、蹦极、过山车、攀岩、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备安保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商解决联合执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化合同监管以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对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实施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信用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不再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旅行社选择无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条 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旅游条 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作报告 福建省招标管理条例篇四
福建省内暑假去哪玩(精选)
高考考完了……中考也考完了……期考也快结束了,小伙伴们按捺不住心中的喜悦,迎接暑期的到来。这个暑假怎么过?福建暑假去哪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景点!
坐标:福建漳州市南靖县书洋镇下辖村
土楼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奇葩'建筑,其周边的山水风光举世闻名,塔下村、云水谣千百年来的古村落,安静又祥和。
你会发现原来世界上真的有比明信片还美的地方,层层叠叠的梯田笼罩在云雾中,弯弯曲曲的河流从门前流过,溪流边还有那敲敲打打洗衣服的女子,这样美好回忆是不可替代的。
在土楼里过一段闲散、悠闲的生活,喝一碗米酒,吃一桌全牛宴。“偷得浮生几日闲”,也许在这里才能感受到什么是生活。
坐标:武夷山市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武夷山水不愧是福建之最,深受徐霞客喜爱。武夷山市位于福建省西北部, 东连浦城,南接建阳,西临光泽,北与江西省铅山县毗邻。 福建、江西两省交界处,属中亚热带地区,是福建省唯一以名山命名的新兴旅游城市。
坐标: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城东南5公里的天阶山下
三明将乐的玉华洞位于将乐县城南7公里的天阶山下,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洞总长10公里,主洞长5里。因洞内岩石光洁如玉,光华四射而得名,是福建省最长最大的石灰岩溶洞,被誉为“闽山第一洞”,列“中国四大名洞”之一。
玉华洞内,洞套洞,变幻无穷;水环水,千姿百态。洞中律动的灵泉、井泉、石泉,银练闪烁、漾波漫流,曲曲绕绕,与洞内千姿百态的石笋、石钟乳不离不弃,相依相伴。置身期间,宛若仙境。洞内丰富的游离子和泉水中的`微量元素,也让这里称为实施洞穴疗法的“天然医院”。所以带上父母来玉华洞是再好不过的放松方式了!
坐标:漳州市平和县大溪镇灵通风景区
灵通山,号称“闽南第一山”,2011年入选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名单,2012年入选第八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据专家考察,灵通山的地形是1.13亿年前由陆相沉积,火山多次喷发形成的深切割中山地貌类型,是集观光览胜、宗教朝圣、登山运动、避暑疗养为一体的旅游胜地。
大夏天就不要老躲在空调房,低头玩手机打游戏啦,带父母去爬个山吧!去灵通山还能祈个福求个姻缘呢,甚好。
坐标:福建省永安市城北9公里205国道旁
桃源洞并不是一个洞,它的“洞”其实就是狭窄幽深的一线天。“奇、绝、秀、幽、险”是桃源洞的代名词,秀美大气的风光,真的恍如世外桃源。
坐标:厦门思明区曾厝垵
试着想一下,你们住在一间安静优美、古朴典雅的客栈里,在鸟鸣中起床,望向大海,推窗有花香铺面而来。早餐过后,在阳光温暖的抚摸中,你可以骑车踏青或光脚奔跑。而爸妈在海边、湖畔坐下,绿草茵茵天空湛蓝,吹着海风,不是神仙也胜似神仙了。
坐标:龙岩市永定区河滨路1号
福建灵山秀水,的确适合带家人出行,绕开人头熙攘的厦门与过于热闹的福州,带家人到龙岩的永定土楼感受久违的温馨和宁静会是一个聪明的选择。
永定土楼以圆楼为主体,形成的方圆土楼群。全家族人尽享几代同堂、合家团圆的天伦之乐。
坐标: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嵩口古镇
福建能吸引姚晨来这里度假的地方,一定美的不可方物!福州永泰县上的这个古镇,何不趁着空闲带着父母一起踏上这里的美景。
白墙青瓦的民居,袅袅升起的炊烟,瑰丽多姿的树木,静谧而美丽的山村让人陶醉,令人痴迷。
青山碧水,打开窗,就能遇见满目青翠,听闻悠悠流水声。白墙黑瓦的屋墙与青山碧水掩映为一体,别具一格。也许他们的心脏也不像年轻时有力,但好景色一定会让他们欣喜。
福建省工作报告 福建省招标管理条例篇五
乙方(员工、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
一、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
岗位从事___________工种工作,担任_____________职务。
二、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其中前__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见习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具体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工作时间
甲方对乙方实行第____种工作制:
1、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标准工时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工资待遇
(一)工资收入构成:
乙方的工资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几部分构成。
(二)工资标准: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
2、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工资待遇调整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给对方带来损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或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未尽事宜按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双方各______份,员工本人档案存入______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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