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殡葬工作汇报(大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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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殡葬工作汇报(大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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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工作汇报篇一

为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丧事新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改革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全面推行火化、建设公益性公墓和“三沿五区”整治为重点,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实现水土资源的集约使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升级,促进精神文明及“和谐**、生态**”建设。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我县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一)强势推进,努力提高火化率,确保**年**月**日起全县境内死亡人员100%火化(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少数民族除外)。

(二)年内完成**个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任务,其中:**镇2个,其他乡镇各1个。

(三)对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县城面山分水岭沿线内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视野可见范围内的坟墓(国家批准保护的坟墓除外)进行整治和绿化,实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

(四)依法清理整治丧葬用品市场和乱埋乱葬行为,杜绝公墓外出现新增坟墓。

三、

组织保障及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调整充实**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级所有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决定改革原则、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工作规程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将殡葬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及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实行分工负责制,县领导包干乡镇,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干村(居)民委员会,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将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列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督办事项,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加强督办,实行月通报、季问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理。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深入各乡镇进行殡葬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具体措施

1.划定火化区。**县**个乡镇**个村(居)委会辖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辖区内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2.把每年4月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市政府《通告》、《**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引导群众改变陈旧的丧葬观念,提倡现代文明丧葬理念,为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建立死亡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的殡葬管理员每天向乡镇民政办报告辖区内人口死亡情况,乡镇民政办汇总后,正常工作日下午5:00前,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节假日有人员死亡的可直接用电话报告,同时将死亡人口的火化情况一并上报。各单位若出现本单位人员(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统计上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下设乡镇站所的有关情况,统一由乡镇负责统计上报。如因迟报、漏报或不报,造成死亡人口不能执行火化的,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城镇低保对象死亡人口实行火化并进公墓安葬的,每具遗体补助火化费**元(含遗体的火化、运输和包扎补助费用),火化补助费领取的方式由丧属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民政部门领取,火化后并进公墓安葬的,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费**元;骨灰寄存暂未安葬的先发给**元的补助,待葬入公墓后再发给**元的补助。各乡镇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火化补助。

5.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坚持土葬的(含火化后又装棺土葬),强行起棺火化,并不再核发丧属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凡出现土葬的,该单位已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取消其称号,并在五年内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凡出现1例,对单位处予3万元的罚款,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处予5000元的罚款,并取消该单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对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7.全县各级各部门公职人员在实行火葬、节俭办丧事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凡属直系亲属亡故,未按殡葬改革要求进行火化的一律给予问责处理。同时,按照《**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尸体的处理,一般死亡三天后不处理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联合殡葬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行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处理。

9.杜绝遗体土葬和二次装棺土葬。不实行火化而擅自将遗体进行土葬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起尸火化。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移到公益性公墓安葬。

10.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及本县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太平间遗体的管理工作,所有遗体必须直接送火化场,县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防止偷抢遗体事件的发生。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对非法土葬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拉运尸体。如发现动用交通工具搞非法土葬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将遗体直接送火化场,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给予处罚。

12.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县人民政府依据建设时限和规模给予资金补助。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坟高不得超过50厘米,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13.建设**殡仪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选址,采用先进工艺,去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力求提供高效、优质的殡葬服务,减少殡葬改革阻力并满足**未来发展需要。

14.国家殡葬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积极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严格按照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的要求,大力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生态葬法。违反上述规定修造墓碑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拆除,并按《**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公职人员不得核发死亡后的各种补助。

15.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市丧葬用品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厂、店和摊点,全面收缴殡葬用品。县工商、质监、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16.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活人墓”的平毁工作。严禁在公墓范围外新建坟墓,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毁。全县境内“三沿五区”视野可见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受国家批准保护的坟墓除外),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治和绿化,达到“见树不见墓”的效果,不能达到“见树不见墓”效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针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适时启动**县殡仪馆建设,为推进殡葬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联合质监部门依法取缔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林业部门负责对毁林造坟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殡葬用地的审批。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市容市貌的管理,严肃查处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不文明行为。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殡葬改革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中死亡人口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止偷抢遗体的执法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整体联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殡葬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殡葬执法体系。

五、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制定实施方案,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若干规定的公告》、《**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及相关工作的公告》等相关宣传资料,印制发送到机关、驻富单位和农户,为广泛宣传教育做好准备。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3.各乡镇认真对各自辖区“三沿五区”范围内的坟墓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做好绿化准备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1.各乡镇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定点、报批的准备工作。

2.适时对“三沿五区”视野范围内的坟山墓地进行绿化,查缺补漏。

3.启动**殡仪馆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好选址、报批和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月*日—*月*日)

1.召开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围绕**县殡葬改革工作三年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县、乡镇、村联动,部门配合,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2.从**年**月**日零时起,全县城镇、农村居民死亡后100%实行火化。

3.全面清理整治乱埋、乱占耕地、林地,葬坟和建“活人墓”等违法行为,完成“活人墓”的平毁工作,依法取缔棺材铺及非法制碑点。

4.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在**年**月**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定点报批工作;**年**月**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墓园平整工作;**年**月**日前农村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坟山墓地绿化,实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6.适时启动**殡仪馆的建设。

(四)

总结

提高阶段。(*月*日—*月*日)

1.在总结清理整治乱埋乱葬、推行火化经验、“三沿五区”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殡葬改革体制机制,巩固成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持续健康有序推进。

2.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县殡葬改革责任单位考核验收,认真准备,迎接市级考核验收。

殡葬工作汇报篇二

一、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

百善孝为先,我们要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形成老人在世时晚辈多关心、死后不搞虚孝敬的良好新风。

二、崇尚文明,倡导简朴节约的丧葬礼俗。

树立节俭意识,丧事办理不讲排场、不比阔气。提倡健康友善的人际关系,办理丧葬事宜,参加范围以亲戚为主,不借机收礼、借机敛财,既不为自己增加经济和精神负担,也不把负担转嫁他人。

三、移风易俗,杜绝过于冗繁的丧葬礼仪。

办理丧事礼仪,重在感情,贵在真诚。治丧力求简朴,不超过三天,提倡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鞠躬默哀等文明方式哀悼逝者。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在居住区、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焚香烧纸、沿街游丧、抛洒冥币。自觉抵制看风水、出大殡、吹打念经、使用棺木纸扎等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遵守公德,推进绿色生态安葬祭祀方式。

自觉实行遗体火化,提倡骨灰存放、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法,不违规土葬遗体、建墓立碑。用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集体公祭等绿色祭祀方式缅怀先辈追念故人,不在林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五、模范带头,自觉实行传播文明殡葬。

全县党员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殡葬为己任,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新风尚。在操办直系亲属的葬礼时,坚持节俭简朴,不大操大办,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劝导、早制止。

城乡居民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自觉倡导文明殡葬,节俭办丧,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生态文明汶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xxxx社区

二〇一x年三月二十七日

殡葬工作汇报篇三

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由人大会在1998年6月9日发布,给大家介绍关于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对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遗体需作防腐处理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防腐期限。需延长防腐期限的,应征得殡葬服务单位同意。防腐期满后仍不办理出殡的,殡葬服务单位有权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火化后的骨灰不得装棺埋葬,可采取平地深埋、播撒、寄存等方式安置。

在骨灰堂(楼)寄存的骨灰,寄存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办续存手续的,管理寄存骨灰的单位有权处理。

第十二条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火葬补助金。

第十三条火葬地区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土葬的地区。户籍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内的人员在当地死亡后,提倡实行火葬,土葬的必须在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

第十四条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由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者家中收运遗体安葬。但因患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疾病和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疾病致死亡的人员必须进行火化。

第十五条火葬地区内的坟墓需迁移,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起葬火化事宜,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者易地重葬。

用地单位需要迁坟,应会同殡葬管理机构事前登报和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期二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领的坟墓,有碑的,用地单位应委托殡葬管理机构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二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用地单位可按无主坟予以平毁。

第十六条允许土葬的地区内可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兴办的,为当地村民无偿提供遗体、骨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但不得与辖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兴办。火葬地区内禁止兴建公益性墓地。

设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经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公墓的申请单位,凭省民政部门的批文分别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兴建。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开业。

公墓扩建按照兴建公墓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墓墓区建设应道路畅通、坟墓排列整齐、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齐备、环境卫生、美化绿化,须设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公墓墓区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骨灰堂(楼)、公墓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设立办事处、营业部、代销点。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骨灰堂(楼)、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内不得寄存、收埋非本地村民的遗体、骨殖、骨灰以及出售骨灰位、墓穴和进行经营性收费;火葬地区的公墓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埋葬遗体。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祖籍在本地的.非本地村民的骨灰可以寄存于本地公益性骨灰堂(楼),但不得提供墓穴用地实行土葬。

第二十二条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墓穴以及骨灰位。

已购买墓穴、骨灰位的,不得私自买卖。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四条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第二十五条殡仪服务的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的,重建新建宗族墓地或者建造寿穴的,在公益性墓地收埋非本地村民的遗体、骨殖、骨灰的,擅自迁坟异地重葬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起葬火化、迁坟,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收运遗体火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医疗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允许当事人把遗体运走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宗教坟场、回族坟场、满族坟场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殡葬工作汇报篇四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制定了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支持。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优质、便民服务。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蓟县山区个别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可以实行土葬。具体土葬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应当将遗体尽快就近火化。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的遗体以及在隔离观察期内与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遗体,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病机构消毒处理后,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殡仪馆运送并立即火化。其他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由其家属安排火化,拒不火化的,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到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其遗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出具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的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禁止在殡仪场所以外的地点存放殡仪车辆。医院太平间的殡葬业务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提倡文明殡仪。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殡仪服务场所,方便群众进行殡仪悼念等活动,并通过文明、节俭、快捷的服务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办丧事。

第十四条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

第十五条禁止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禁止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

第十六条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内,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

第十八条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对用于安置骨灰的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建立公墓应当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墓地。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和区、县民政部门对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农村地区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墓地,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当查验购买者提供的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民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租赁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设置的规划和布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纸人、纸牛、纸马、冥币以及其他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

第二十六条殡仪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的单位和家属。

第二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死者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对骨灰的存放、保管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损毁和丢失,对正当的祭奠活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殡仪服务收费和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第三十条死者的家属或者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遗体运往外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遗体土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葬、安排火化,拒不执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暂时扣留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将暂扣的车辆拍卖。拍卖前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拍卖所得依法抵缴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执法时先发现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坟头、碑志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限期将坟头、碑志清除或者起葬;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修建墓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私自修建墓地者将坟墓清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不按照与死者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项目提供殡葬服务或者对存放的骨灰保管不尽职尽责,发生损毁和丢失的,由殡葬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殡仪服务收费和经营丧葬用品收费不明码标价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殡葬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殡葬工作汇报篇五

两年了,我从一名对殡葬一无所知的青年,成长为今天六合殡仪馆火化组的一名员工,这两年,所经历的,所学到的,都成为了我为百姓服务的职业技能。而细数过往的这两年,我也只能给予自己一名合格的殡葬工人这样一个评价。 起初来殡仪馆工作的时候,跟着老同志学习技能,一心想把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为六合殡仪馆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在初始阶段是充满干劲,一丝不苟的。那时候工作中的热情,对待丧户礼貌,理解,诚心与热心,是内心中迸发的力量,是满腔至诚想要为自己建立良好形象的青春绘笔。在起初的一年里,我感受到了亲切的工作氛围,干净的工作环境,也被一点点的感染着,进步着。

而随着时间慢慢推移,自己学到了更多手艺,突然间迷失了自己,无知的认为工作就是这么一回事,已经没有什么值得能够再去提高,自己已经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年轻的我也正是有了这样的不该有的念头,潜移默化中耳濡目染着老同志的一些陋习,不知不觉中沦为了懒散对待工作的一份子,学到技能的同时,也将最初积极向上,想要肩负起更多责任的自己忘却在内心的角落里。

而在今年初,馆领导安排我去南京石子岗殡仪馆培训,让我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学习更多的知识。也正是在那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我正视了自己,正视了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也重拾了那颗被遗忘了的热情之心,正是这次培训给我带来的巨大冲击,让我得以悬崖勒马,不会一错再错下去。也正是这次培训,让我从井底之蛙的心态中走出来,再也不会坐井观天,沾沾自喜。

铁一样的事实摆在我的眼前,面对更加专业,无论从服务的软件与硬件都完全将我的工作经验甩在身后的南京殡仪馆,我被震撼了,他们对待客户的热情,他们的职业操守,他们的相互协作精神,他们娴熟的职业技能,还有他们的上进心,这一切的一切,如同一声巨响,将仿若梦中的我惊醒,——向南京殡仪馆的员工们学习,是时候让自己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为了对得起六合殡仪馆对我的栽培,珍惜这一个月的学习时间吧!

于是,我更加努力的向南京馆的师父们技巧,弥补自身的不足,将自己的收获最大化,过往工作上的难题,经过师父们的教导,我渐渐掌握了处理方法,并纯属的加以运用,看着一天天进步的自己,内心无比充实,在此也向曾经教导过我的师父们道一声谢,感谢你们倾囊相授,没有你们的教导,便不可能有今天的我。

培训归来,我的业务洽谈手段,操作技巧,都的到了相应的提高,成为了馆里能够独当一面的好手,当然,我的自身仍有不足,但我有信心能够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寻找不足,改正不足,全面的提高自己,为六合殡仪馆的明天添砖加瓦,绝不辜负领导对我期望。

目前就我个人而言,我想,让自己多干点实事,更多的在工作中做好领导的帮手,让自己成为一个领导觉得放心,靠得住的一名员工。与此同时,我需要更多的协作同事,让集体的力量发挥出更强大的优势,充分的利用人力资源,分享工作经验,更多的与同事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取经,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行风三十条》,以馆工作制度为前提,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在六合殡仪馆为年轻同志树立良好的工作榜样。

今年七月至八月,我也参与了南京市殡葬管理处《道德讲堂之经典诵读》的职工业余活动。此次,也是与更多的职工进行一个文化的交流,在工作以外的领域展示自己,全面的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次比赛我仅取得了第五名的成绩,我对自己的表现并不满意,希望在以后,有更多的机会,让我能锻炼自己,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六合殡仪馆争得更高的荣誉。

至此,我对自己的评价只是合格,并不能算得上优秀,在工作方面我还有更多的提高空间,只有进步才不会退步。希望领导能给我更多的机会,让我为六合殡仪馆贡献自己的韶华。

1、学习净化,学以致用。一方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了党的群众路线活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着重学习了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相关章节内容,通过学习、记笔记、写体会,深刻理解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现实意义以及开展活动的时代紧迫性,更深层次上理解了在遗体冷藏、悼念仪式等服务工作中,自己多上一分心,丧主少操十分心的差距所在,同时更清晰地意识到:工作过程中,要细中求细,精中求精,设身处地地为丧主服好务,也是在本职岗位上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另一方面,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重点学习了礼厅布置、悼念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做到为自己充电,为他人服务。

了学习知识的“温床”。在这里,我看到了化妆时的“白里透红”;缝合时的内线外隐,书写挽联时的规则飘逸,怀着这样的目标,我也在努力。

3、转变作风,提升形象。服务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做为服务窗口中的一名成员,半年来,结合业务工作实际,不断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叫有应声,勤请示多汇报,注重边想边做,边做边总结,边总结边整改,力争办事快捷,服务到位,避免纠纷,达到丧主满意,提升服务窗口形象。

4、遵纪守法,待人和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馆内值班、着装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和善待人。

回顾半年的`工作,自己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首先,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其次,工作经验尚浅,给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再次,在工作中主动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多,相对来说,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的时候少。

1、发扬吃苦耐劳精神。面对工作,不怕吃苦,主动找事干,积极适应各种艰苦环境,在繁重的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2、发扬孜孜不倦的进取精神。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在向书本学习的同时注重收集各类业务信息,广泛吸取各种“营养”;同时,注意讲究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努力培养自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踏实的工作作风,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

殡葬市场的改革,预测着我们今后工作的繁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积极进取、尽快成长,争取把工作做得更好。

我虚心向身边的师傅们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多看殡葬专业书籍,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实践技能,通过瓮安殡仪馆领导和师傅们的耐心指导,我基本能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通过对职业道德学习使我懂得了作为一个优秀的火化师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有具有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种火化遗体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才能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火化服务,令死者安息,使生者慰藉,要求做到礼貌待客、文明操作、善待故人、善待客户、善待设备,遵守一个火化工应有的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从11月开始在火化工岗位上,我主要向师傅们学习整个殡仪馆的业务流程和掌握遗体接运、穿衣、化妆整容、入棺,做好遗体冷藏管理,并做好各项记录,我掌握了遗体火化基本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通过师傅的指导和自身努力,我从一无所知到先后掌握平板火化机和拣灰炉的操作技能,如进尸、点火、喷油、调压、出炉等程序,对遗体出灰、筛灰、发灰等,并学习了火化登记,操作和卫生保养等。

1、遗体接运:殡仪馆前台服务人员接到来人或来电的死亡报告,

该过程应做好登记和核实工作,登记内容: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地(住)址,死亡原因,报丧者姓名、联系电话、与死者关系,接报人姓名、时间等,核实无误、经馆领导在报丧登记表上批示后,派出运尸车到丧户家(或医院、现场)接运遗体的工作。该过程要做好登记、查验、服务工作。登记内容:丧户亲属在报丧登记表上签名、填写接尸时间、遗体是否保存及存放时间等内容,查验:医院病故的,查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查验公安(或交警)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家中或敬老院(福利院)正常死亡的,查验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查验尸体表面主要器官部位状况等。

2、遗体存放:殡仪馆的运尸车接回遗体或社会车辆自送遗体到馆后,将遗体置于冰柜冷藏或停尸房存放的工作。该过程要做好登记和查验看护工作。

登记:将详细记载遗体姓名、性别、年龄、遗体状况、亲属签名、入柜时间、存放时间、接运工签名、保管人员签名的卡片挂在冰柜相应位置上或系在置于存尸房的遗体身上。查验看护:停尸房门窗是否关闭、有无食肉动物(狗、猫、老鼠等)出没、遗体状况、冰柜是否正常制冷,确保遗体完好。

3、悼念:是指殡仪馆按照丧属的意愿,按排遗体置于悼念厅,供死者亲属、同事、友人举行遗体告别、追悼的工作,该过程最能体现殡仪服务水平,因此要特别注意做好服务工作。服务内容:遗体的整容、化妆、悼念厅清洁,冰棺的清洁、摆放、鲜花、横幅、挽联、花圈摆放、悬挂,灯光、音响正常等等,要使悼念厅既庄严肃穆,又使参加悼念的人员不觉沉闷压抑。

4、火化:火化师在接到经馆领导批示的火化通知单后,要与丧属共同到存放遗体的地方,对即将火化的遗体进行确认,尤其是对自送到馆,已包扎好的遗体要打开,进行再次确认,确认无误、无异的遗体才能入炉火化,遗体在炉内焚烧时,也要进行观察,注意遗体有无异常情况,在火化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火化设备是否正常;?工器具是否齐全;?在遗体火化前做好设备的调试工作。入炉前必须做到三查三对:?查看核对遗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查看遗体的火化时间与炉型;?查看遗体的服务是否完备,在经过确认无误后方可入炉进行火化,遗体在炉内焚烧时,也要进行观察燃烧情况,注意遗体在燃烧时有无异常情况,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程操作,并做好记录。

5、出灰:是指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完,从火化炉内或尸车上的骨灰骨装盒过程,遗体在火化过程结束后,须认真收集,清理骨灰,严格做到不漏灰,不混灰,绝对禁止错灰,整个过程必须做到文明,认真,细致,准确,骨灰必须降温到35℃以下才可以进行骨灰整理,在接到骨灰领取单后,将骨灰交与丧属的工作,该过程应及时将骨灰盒交与丧属,并请家属细写骨灰领取登记表。

1、设备的正常使用,靠的是日常的保养和巡查;

2、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靠的是操作人员的果断分析故障点及原因,并及时给予排除,这就要靠大家平时多摸,多学,不断积累经验,现目前这是我们四个学习人员里最薄弱的环节,遇到不能及时处理的故障问题必须及时报上级领导。

,这将严重影响我公司在三月份开馆的目标。

,我在学习和工作中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操作水平不高、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进行帮助和指导:1、自觉加强理论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殡葬业务技能; 2、克服思想障碍,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不断培养自己爱岗敬业的精神,将在瓮安学到好的方面带回我们福泉殡仪馆,现目前我们殡仪馆在前期建设时设备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优化我们的设备,再结合我们福泉当地风俗实际情况,强化丧户至上的服务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福泉殡葬职工。

殡葬工作汇报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村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镇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镇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我镇范围内均为火葬区。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九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镇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村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镇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马村镇人民政府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各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七条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十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条民政办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殡葬工作汇报篇七

xx县境内21个乡镇,其中3个镇,县城在xx镇境内。全县人口15.3万人,其中xx镇3.9万人。乡与乡之间最长线路约70公里。20xx年,在xx镇xx村境内(xx山)建有公墓一个,由民政局下设xx山公墓管理所负责公墓的运营管理,主要服务于xx镇(县城)区域内群众。全县无其他殡葬设施。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

2、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禁埋区内乱埋乱葬现象还有发生。

3、殡葬执法难以及时、果断、有效开展工作。

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客观上的原因,但更多是主观上的原因,表现在殡葬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乡镇重视不够,没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乡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部门协同配合差;殡葬执法队伍开展工作有危难情绪。

(一)提高认识,查漏补缺。

针对查找的问题,分类处理,及时办理。按照整改要求,进一步抓好公墓建设、价格报批,销售流程公示上墙、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等依法规范建设工作,促进殡葬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为深化殡改奠定基础。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治理乱埋乱葬的必要疏通渠道。要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xx]170号)文件精神,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资金由县乡村三级投入,利用3-5年时间集中抓好村级公墓建设,执照《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立即抓好落实。把村级公墓建设真正办成人民群众缅怀亲人的满意场所。

(三)强化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建立完善县殡葬工作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乱埋乱葬行为的巡查,发现一起,教育查处一起。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从严查处党员干部亲属偷埋乱葬行为。个别党员干部不但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反而为丧主亲属出谋划策,包庇纵容偷埋乱葬。二是从重查处个别乡村干部默许土葬行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重点查处以上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全县,必要时树立反面典型,在电视上公开曝光,警示教育他人。

(四)落实责任,强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

在县殡葬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对殡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完善自下而上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工作督查和年度年终目标考核。推动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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