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工作进行全面性总结,既反映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缺点,也要写经验教训和今后如何改进的意见等。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一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6、《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8、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3、调查组的一般加程序
(1)明确事故观场的范围,并组织人员响现场保护工作。
(2)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
(3)收集并查阅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方面的资料和记录,将了解的情况形成文字与图片。
(4)对事故现场进行周密详细的调查。
(5)进行必要技术检验和鉴定。
(6)根据调查资料和技术检验与鉴定资料正确地综合分析事故的性质与过程、事故的原因、破坏的形式,事故的责任。
(7)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
(8)提出预防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0)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监察机构的主管部门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二
驾驶车辆常在路上跑,小刮小蹭总是免不了。那么这种时候,如何快速有效地处理这些事故,不浪费时间也不妨碍交通造成拥堵,一起来看看吧!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三
1)投诉处理人员:
前厅经理或大堂副理负责全店投诉处理。
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重大投诉处理由总经理负责。
2)投诉处理态度:
对客人投诉持欢迎和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对客人表示同情和信任,安抚客人。对客人投诉不推托,不同客人争吵。
3)投诉受理:
在饭店显要位置公布本店投诉电话。
当面投诉,热情礼貌,单独接待,不在公共场所受理。
电话投诉,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转达。
书面投诉,及时同投诉人联系,掌握客人投诉原因及要求。
4)投诉处理:
客人投诉内容,要求了解清楚,有完整记录。
能够当面解决的一般投诉,解决及时,使客人满意。
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能够及时联系,不使矛盾扩大。
投诉事实调查快速准确,处理意见合理,方法得当。
5)投诉处理效果:
所有投诉处理能解决问题,消除误解,使客人满意。
将前厅每天投诉记录分类整理,呈报总经理或有关部门。
各部门投诉记录每周分类整理,呈报部门经理。重要投诉,报前厅经理或大
堂副理,必要时报总经理。投诉有关材料要认真整理、归档、保存。
认真研究客人投诉,分析投诉的倾向性问题,大堂副理及时向责任部门发出
整改通知书,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督导检查改进效果。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四
通报是现有公文文种之一,主要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表彰、批评、情况说明三类情况。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事故处理通报,仅供参考!
一、棒材一厂1、事故经过:20xx年4月22日13点50分左右,棒材一厂一线丙班精轧调整工##在协助8#机安装导位的过程中右手小拇指被导位压至骨折。当时,该班在实施检修换槽装导位,精轧调整工##被带班长安排在8#机协助安装。在安装导位的过程中,行车未能准确将导位起吊至安装位置正上方,需借助外力将导位推到位。在此情况下,##右手推导位,左手打手势,指挥行车工##1将吊钩微微下降。而行车工在收到指挥信号之后误理解为需微微向北移动,结果两人因沟通与操作失误致使导位翻身上翘,导致##右手小拇指被压至骨折。2、事故原因:(1)精轧调整工##安全意识薄弱,在协助安装导位的过程中发送不规范信号手势,在推导位的过程中没能将手放置在安全的区域,且在导位翻身时未能及时将手移开;(2)行车工##1在接收到不规范信号手势之后,不经确认即开动行车;(3)将钢丝绳从导位孔中心穿过以实施导位起吊安装存在安全隐患。3、事故性质:轻伤事故。4、根据分厂处理意见,通过调查核实,依《安全事故考核制度》第6.5条规- 2 - 定,对此起事故作出如下处理:(1)精轧调整工##负主要责任,考核500元,鉴于其平时在工作中安全意识一直比较薄弱,除考核500元之外并作调离工作岗位处理;(2)行车工##1负次要责任,考核200元;(3)轧机组长,负领导责任,考核200元;(4)带班长,负领导责任,考核100元;(5)责成棒材一厂立即组织所有指挥人员开展有关《起重指挥信号图》等行车指挥知识的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管。
二、炼钢厂1、事故经过:20xx年4月24日18点40分左右,炼钢厂甲车间修磨组,修磨工##在与行车工##1配合装车的过程中左手食指与中指被圆管坯夹至骨折。当时,##在车上,车辆头朝正南停放,车内共需装5吊圆管坯,车厢内已装有三吊九根圆管坯(230*9000,平放)。在装第四吊圆管坯时,行车工把坯起放在了车厢中间而不便于继续装第五吊,##遂示意行车工重新起吊圆管坯向西放。当行车工重新起吊圆管坯向西移的时候,坯开始晃动,坯一头也移至了车厢外,无法放到位。见此情况,##便用手去扳坯,而就在这时,坯的另一头碰到了车厢插桩,致使3根圆管坯重叠起来夹到了赵伟俊的左手,导致##左手食指与中指骨折。2、事故原因:(1)第四吊圆管坯已放到车箱中间位置后在向西移动的过程中行车起吊太高,导致三根圆管坯(当时是平的)碰到插桩后重叠起来;(2)修磨工##在与行车工配合装车时安全意识薄弱,没有遵守操作规程,- 3 - 不该用手去扳坯,在坯重叠起来时也未能及时将手移开;(3)行车工##1在吊坯时安全意识薄弱,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在明知在##用左手扳坯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的情形下,没有拒吊;(4)双方配合作业时,没有明确的指挥信号。3、事故性质:轻伤事故。4、根据分厂处理意见,通过调查核实,依《安全事故考核制度》第6.5条规定,现对此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1)修磨工##与行车工##1,在配合作业时安全意识薄弱,两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各考核300元;(2)修磨组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考核100元;(3)行车主管,负领导责任,考核100元。以上两起安全事故,虽然是轻伤,但充分暴露出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众多不足。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没有一个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集团各项工作也将无法正常开展。时值夏季来临,是事故高发季节,我们各分厂与部门应清醒的认识到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教育、监管以及工作技能的培训,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确保集团安全生产形势平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关于x年xx月xx日安全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1、 事故经过:
x年xx月xx日上午点到点,生产部检查员在对入库钢管进行检查,对打包的钢管进行拆装,当用钢丝钳剪断捆绑物时,被散落的钢管砸伤脚部至左脚踝外伤。
2、 事故原因:
(1) 安全意识薄弱;
(2) 缺乏工作经验;
导致工作过程中站立位臵不对、工作方法不当,导致钢管滚落,砸伤左脚踝。
3、 事故性质:轻伤事故。 根据生产部提供的《安全、事故 报告书》调查核实,以及“安全奖”的定义范围,扣除事故员工当月的安全奖。
这次事故虽然是轻伤,但充分暴露出我们的安全工作还存在不足。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公司员工通过这次事故应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公司为您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的现行法规,期望员工也遵守安全规则,在您工作或下班时,当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您有责任报告有关人员排除。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
x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1.工程名称: 于家务乡乡中心a01地块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日 9:00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级别:轻微伤害
5.事故详细经过:
装容器平稳着陆后,木工摘钩将保险卡环挂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够将容器内的扣件倒放出来,信号工在未观查清楚挂钩木工是否在安全距离,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从而造成将倒出来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体上,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7.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识差,本项目部根据本次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4)当日在次集中对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5)经公司决定对本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对项目经理吴宝成处罚500元,对生产经理李志起处罚500元,对现场安全员侯友茹处罚500元,对劳务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对劳务队长处罚1000元, 违章指挥的信号工给予清场处理并给予处罚500元。对施工班组违章作业,给予处罚500元。
7)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检,谁的责任谁承担,加强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把安全问题提高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本工程项目无安全事故。
11.参加调查人员:
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家务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五
本溪市水利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通知单
()安通字第()号
工的 工程项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
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发生了重大安
故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理结果通知如下:
知后,必须立即组织实施,加强安全事故施工
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签 发 人:(公章)
篇三:快速处理通知书
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
篇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知书
机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云南
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知书
云安事故调查通知[ ]第 号
据 报告,我省
月 日前,到 报道。
(事故调查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故调查审批表
云安事故查处字[ ]第 号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日
意见:
签名: 年 月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建议名单
篇五:事故通知书
通知书(存根)
发生 事故,根据驾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工作接受处理。
故调查,并于 年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
二、同级政府审批日
事故科
同志因在 年 月 日起停止其 特此通知 科长签字:
驾校安全管理科
年 月 日 事故通知书
科
同志因在 发生 事故,根据驾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停止其 工作接受处理。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六
乙方: ,女,住址 ,驾驶证或身份证证号 ,准驾车型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驾驶 号 牌轿车,经过 路由 向 行驶到 ,因为 违法行为,甲方车的 部位撞击乙方驾驶的 号 牌轿车的 部位,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造成 元的经济损失,甲乙由甲方承担 元,由乙方承担 元。
上述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
1、注意对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的'识别、验证,确保证件、车辆的真实性、合法性。
2、此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执勤民警各留存1分。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七
第一条:应用范围
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第三条: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
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负责人负担;
(6)坐人闲谈,超速行驶;(7)未经验收的驾驶人单独行车;
(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
安技工作的领导各500元.4.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1000元.5.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责任予以重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本规 定凡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生产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执行。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八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行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说明事发地点。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事故处理程序篇九
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对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建立突发安全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安全事故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安全事故的危害。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
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建全紧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安全事故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安全事故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
1、责任报告人接到报告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校长,由校长决定向教育局、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其它进展情况及结案情况均由责任报告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2、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3、如发生食品中毒事件,要求返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负责人:康迂钱、邱振春。
4、与受伤、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物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6、在学校适当范围内通报突发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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