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农商行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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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善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主要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五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自身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主要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主要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告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并由本行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主要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
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主要股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严禁滥用股东权利。
第十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主要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各种形式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主要股东应当审慎行使董事、监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鼓励主要股东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拟提名董事的候选人,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主要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本行之间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
第十六条主要股东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主要股东应当充分评估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鼓励主要股东减少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增强本行的独立性,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本行开展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本行按规定报告和披露。
第十九条主要股东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制定并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审核程序、责任部门等,保证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监测到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本行通报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本行补充资本时,如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第二十四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主要股东银行应当实时向本行报送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第二十六四条主要股东应当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第二十七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二十八条主要股东应当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本行。
第二十九条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家。
第三十条主要股东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本行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xx农商银行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如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主要股东应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农商行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经过紧张有序的工作,筹建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具备了开业的各项条件。现将筹建
工作报告
如下。一、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过程
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义乌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03年11月开始筹建的,在义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和全程指导下,历时近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了筹建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义乌市信用联社被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后,义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市长吴蔚荣任组长,副市长王奎明、朱江龙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业务骨干组建改革指导小组,指导、协调义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4月26日,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市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并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3月12日上报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月6日获得批准。 4月27日,义乌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至此,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
(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义乌市农村信用社于2004年2月10日开始清产。在信用社自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评估金融企业资质的金华安泰资产评估公司、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义乌市农村信用联社和下辖农村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4月底,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形成《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报告书》和《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净资产确认书》。经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联社和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确认,并通过金华银监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验收。
(四)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具体的筹建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筹建方案。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关于同意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意见,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方案》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报告》等有关筹建材料。
二是召开原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4月下旬,义乌农村信用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原社员代表大会,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审议通过取消自身法人资格,与联社及其下辖各信用社合并,组建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组建后的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2)审议通过原信用社社员股金清理方案。(3)授权委托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机构提出合并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
三是全面清理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对于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分四类情况处置:一是对愿意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自然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元、法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0元,作为义乌银行的资格股。二是对不愿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股金予以同额清退。三是对既不愿增资又不愿退股的,将股金统一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四是以生产队名义入股的股金,原则上予以清退;不愿清退的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上述方案经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月28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各农村信用社联合发布公告,4月28日—5月10日,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股金清理工作。据统计,2003年末实际应清理股金24676户、5781.2万元,已清理21310户、5779.3万元,占应清理户数的86.36%、占应清理股金的99.97%,未清理股金3366户、19559.3元。
四是确定股金募集方案和募股对象,发起设立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严格设定入股条件,精心研究募股方案。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金募集的全过程实行公开操作,即:公开增资扩股方案和增资扩股指标,公开符合条件要求申请入股的法人、自然人名单,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公告,并由银监办事处、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组成入股资格审查监督组,负责对整个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督。7月2日至7月9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对申请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社会自然人股金资格认定结果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经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资格审查监督组认定,符合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股资格131家法人,社会自然人4749人,其中:重点客户1666人、非重点客户3083人。根据银监会意见,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起形式设立,符合募股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7月14日前签订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
协议书
》,认购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股份,自愿发起设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五是及时上报筹建申请。上述各项工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完成后,经浙江银监局审核同意,于8月4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8月4日申请核准。 9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同意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六是完成筹建准备工作。筹建申请批复后,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向发起人募集股份,起草章程(草案)、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今天,我们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至此,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完成。
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落实情况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经过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认真实施、落实责任,在各方支持和努力下,如期完成各项筹建工作。
(一)拟定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充分酝酿、反复推敲、完善,起草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会、行长、财务管理、终止与清算及附则等十个方面,对机构性质、股份、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审议通过后将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织与行为、合作银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股份已经募集到位。由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共募集股本总额为30071.2万元,其中资格股 11714户、1282.1万元,占总股本的4.26%,(其中企业法人资格股123户、123万元,社会自然人资格股10737户、1073.7万元,员工资格股854户、85.4万元);投资股28789.1万元,占总股本的95.74%。(其中企业法人股8979万元,占总股本的29.88%;社会自然人股12440.3万元,占总股本的41.36%;银行职工股7369.8万元,占总股本的24.5%)。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和验资,并出具了《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审查报告》和《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验资报告》。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股东代表组成比例的规定,选举产生农户及农村工商户股东代表22名,企业法人股东代表14名,职工股东代表14名,共计50名股东代表组成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这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是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由入股自然人和法人选举产生,其中企业法人和社会其他自然人的股东代表候选人由各信用社推荐,筹建工作小组审核,并征求镇(街)党政领导以及市政府、人大、政协、计生、公安、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提出股东代表候选人名单,以镇、街为选区选举产生;职工股东代表设14个选区,由职工股东提名股东候选人,经联社党委审核报筹建工作小组确认,提交各选区选举产生。在确定候选人时,社会自然人包括农户、农村工商户代表;企业法人注重行业分散;职工包含了高级管理层、中层以及各个不同岗位员工,具有较全面的代表性。本次选举产生的50名股东代表,其中党员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大专以上学历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中级职称以上的 名,占代表总数的 %;女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
二是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将选举产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期间将召开的一届一次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将分别选举产生拟任董事长和监事长。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共13名,农户、企业法人、职工和独立董事的比例为4:4:3:2;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共7名,职工监事2名,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监事5名;独立董事2名,正在考察之中,准备今后在符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选聘在金融管理方面有较高造诣的教授、专家担任。
三是组建经营班子。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一届一次董事会,将聘任拟任行长、副行长和财务、信贷、稽核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班子。
(四)拟定机构设置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方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总部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市场经营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稽核保卫部、国际业务部、企业文化部等10个职能部室,分支机构在原有独立核算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结合区块经济的发展规划,拟设营业网点73家,其中1家营业部、38家支行、34家分理处,分别为营业部、宾王支行、长春支行、春江支行、梅湖支行、稠城支行、大桥支行、城中支行、江滨支行、商城支行、城北支行、城站支行、陈塘支行、福田支行、下骆宅支行、尚经支行、荷叶塘支行、江东支行、青口支行、九联支行、稠江支行、杨村支行、江湾支行、后宅支行、城西支行、东河支行、夏演支行、上溪支行、吴店支行、义亭支行、佛堂支行、赤岸支行、苏溪支行、大陈支行、廿三里支行、北苑支行、前洪支行、柳青支行、凯吉支行、香港城分理处、商贸分理处、长江分理处、广南分理处、徐江分理处、东江分理处、绣城分理处、锦都分理处、官塘分理处、鹏城分理处、湖门分理处、塘李分理处、新凉亭分理处、杭畴分理处、王阡分理处、畈田朱分理处、新世纪分理处、合作分理处、田心分理处、王宅分理处、塔山分理处、倍磊分理处、毛陈分理处、东朱分理处、毛店分理处、溪南分理处 、巧溪分理处、联合分理处、楂林分理处、东塘分理处、华溪分理处、中新街分理处、群星分理处、城东分理处。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 名,其中董事长1人,监事长1人,行长1人,副行长2人;财务、信贷、审计部门负责人各1名,营业部、支行正、副行长78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配备从业人员864人,具有从事过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人员占9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约占14%,大专学历人员约占60%以上,中专学历人员约占17%,中专以下学历人员约占9%。从业人员中,经济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23%,法律类专业人约占0.1%,计算机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0.6%,财会类专业约占28%,其中专业人员约占53%。
(五)拟定主要管理制度。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的要求,起草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制度(草案)》以及《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稽核工作管理规定(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劳动合同
制实施细则(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聘任聘用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将分别在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审议通过。(六)制定了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坚持“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针,进一步突出信贷支农这一工作重点,力争办成功能齐全、业绩优良、运营安全、服务优质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精品银行。具体目标是,至2006年末,总资产达到 亿元,总负债达到 亿元,存款规模达到160亿元,贷款规模达到115亿元左右,2004—2006年,分别实现利润1亿元、1.3亿元和1.6亿元,不良贷款分别控制在2.0%、1.8%和1.5%以内,农业贷款分别达到6.5亿元、8亿元和9.45亿元,占各项贷款分别为7.2%、7.8%和8.22%。经营方针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发展计划切实可行,特别是能够充分保障支农信贷,达到“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改革目的。
三、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主要体会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义乌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先行试点,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银监会、省政府和省联社领导多次到义乌视察和调研,听取有关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了改革工作的时间要求,对改革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并对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金华银监分局、省联社金华办事处对筹建工作全程予以深入指导、大力支持。市委、市政府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筹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对筹建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人大、政协、纪委也高度重视和支持,确保了筹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财政、工商、城建、土管、税务、人劳、审计等部门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在政策把握上给予积极地指导,为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二)积极稳妥、严谨规范。为切实把握改革原则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的规定筹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先后召开会议数十次,特别是增资扩股方案、股金募集方案和股东资格认定方案,在充分酝酿、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人大、政协作了汇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义乌的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支持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对改革高度重视,广大原信用社社员和客户也对改革予以理解和支持,使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四、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做好开业准备。收集、整理、装订开业申报材料,于 月 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待银监会批复后,凭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立即召开成立大会,正式开业。
二是抓紧完善机构设置。根据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管理职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适当重组,达到既确保安全经营、又促进业务发展的目的。
三是尽快完成高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聘任工作。按中国银监会审核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理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手续,到岗履行职责。同时加强人员培训,使合作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制度。
农商行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行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行社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行社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行社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支付的工本费。
(四)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五)当月发生的信息服务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存折支付手续费。(七)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确认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未监测出的特殊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报告。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
(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三)疑似腐败
(四)疑似毒品犯罪
(五)疑似走私
(六)疑似诈骗
(七)疑似电信诈骗
(八)疑似非法集资
(九)疑似非法传销
(十)疑似纳税犯罪
(十一)疑似恐怖融资
(十二)疑似赌博
(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
(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
(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十六)异常开户
第二十条 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而发起的补正通知,各营业网点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在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生主体: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户归属行社负责报告;客户在行社办理的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负责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为收单机构,由行社负责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各营业网点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我行应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应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我行各业务部门均应在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中明确监测内容、细化监测流程,与反洗钱工作有效衔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资金和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限于会计数据,应全方面覆盖,我行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优势积极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
(一)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业务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有利条件,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上报。
(二)全行业务部门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各机构应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我社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对提前还贷的客户于还贷后的次一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甄别、判断,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高风险客户在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持续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应从客户行为、账户、交易特征入手,结合客户的职业、行业、地域及业务性质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识别和认定,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疑的,要对其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经认定后排除其可疑行为,则需将该笔交易删除。可疑交易认定或排除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详实,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或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在履行可疑交易监测职责时,经分析判断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应报告反洗钱监测岗工作人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手工增加可疑交易报告。
2.总行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全辖提交的报告进行严格把关,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提交和排除的可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营业网点进行修正,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联社。
第三十六条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对日常业务办理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客户异常行为和交易应进行持续关注和分析,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或判断,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洗钱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应将该客户或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应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删除理由进行详细描述,并保留相关尽职调查或分析判断的证据及相关交易数据,作为履行识别分析业务的依据。
3.总行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督导工作机制,每日对辖内所有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定期对营业网点排除的异常交易进行检查,分析排除理由是否合理,并留存检查督导记录。省联社对行社上报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经分析、判断后拟作为重点可疑交易的,或经员工发现客户存在重点可疑的,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
2.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对客户进行强化尽职调查,调取客户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对手、交易特征和交易目的等情况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认为客户交易或行为异常且与先前掌握的客户身份、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属于重点可疑交易,应按照《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交报告,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重点可疑交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即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确保上报内容一致,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2.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管理,积极为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发现客户涉嫌恐怖融资或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流程进行上报。
3.各营业网点应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流程和分析结果单独保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将该客户的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第三十九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要求语言精简、分析合理有据、充分使用数据图表说明问题,结合数据分析和非数据因素进行描述。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可疑交易发现和分析过程。包括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过程、对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调查措施、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过程。
2.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或从事行业、经营或收入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等。
3.交易资金来源及流向分析。对所有主体资金交易进行关联性分析,总结分析可疑资金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方式、来源与去向、用途、涉及金融产品与服务,掌握资金交易脉络,必要时可制作资金流向分析图。
4.可疑特征和涉嫌犯罪的类型分析。对客户身份、客户行为、资金交易等方面主要可疑特征进行分析,据此判断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
5.研判后拟采取的措施。
(二)重点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身份基本信息,以及业务办理和资金交易总体情况等。
(三)资金交易明细。包括可疑交易涉及主体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所有账户的交易明细,时间范围为报告日之前至少半年。
具体应提供开户网点、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资金收付标志、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账户余额、网银ip地址、代办人名称、代办人证件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手开户行等。
(四)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五)分析审核记录。指记载金融机构内部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审核过程的相关表格或文书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应包括发起部门(机构)、主管部门、高管等各环节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名、日期等。
(六)对于由各营业网点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重点可疑交易,应提供报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商行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一)柜员(90名,其中合肥60名,六安、蚌埠、巢湖各10名)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金融、经济、会计、审计、管理、计算机等相关专业。
(3)25周岁以下(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有银行工作经验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适当放宽。
(4)品貌端正,身体健康,形象良好,爱岗敬业,无任何不良记录。
(5)报考异地分支机构柜员岗位的,户籍为六安、蚌埠、巢湖,在当地有住房,有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
(二)客户经理(40名,其中合肥20名,六安、蚌埠各10名)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金融、经济、财会、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3)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2年以上银行从业经历,其中1年以上客户经理从业经历。
(4)品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表达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无任何不良记录。
(5)报考异地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岗位的,户籍为六安、蚌埠,在当地有住房,有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
农商行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善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主要股东承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主要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充分了解银行业的行业属性、风险特征、审慎经营规则,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及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五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自身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主要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主要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告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并由本行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主要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
应当维护本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九条主要股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履职尽责,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严禁滥用股东权利。
第十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建立独立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主要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各种形式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主要股东应当审慎行使董事、监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鼓励主要股东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拟提名董事的候选人,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主要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本行之间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
第十六条主要股东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主要股东应当充分评估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鼓励主要股东减少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增强本行的独立性,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本行开展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本行按规定报告和披露。
第十九条主要股东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制定并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审核程序、责任部门等,保证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监测到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本行通报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本行补充资本时,如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第二十四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主要股东银行应当实时向本行报送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第二十六四条主要股东应当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第二十七条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二十八条主要股东应当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本行。
第二十九条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家。
第三十条主要股东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本行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xx农商银行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如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主要股东应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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