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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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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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作汇报篇一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统称为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播。下文是最新广播电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 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的功能主要有:第一,宣传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一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民群众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所取得的成就;第二,教育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向受众传播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三,监督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媒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舆论进行监督,以便树立正气,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广播电视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统称为广播。按传输方式分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播”,简称“广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播”,简称“电视”。

广播电视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它使人类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空前的扩展。无线电广播发明与1920xx年。世界上第一座正式电台是1920xx年11月开始播音的美国匹兹堡kdka电台。中国的无线电广播始于1920xx年;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电台正式播出,标志着中国人民广播的诞生。电视发明于本世纪20xx年代。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建立了第一座电视台,正式播出节目。我国第一座电视台是1958年5月1日试播的北京电视台,同年9月正式播出,1978年改称为中央电视台。

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行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竞争行业,近年来,国外厂商看到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潜力,纷纷进军国内市场。[1]德国arri、意大利desisti、美国etc 等影视照明设备制造商,日本索尼、法国汤姆逊等广播电视音视频设备制造商均希望在中国市场有所拓展。一般而言,国际厂商产品成熟度高,技术较为先进,主要以产品销售为主,系统集成通过国内代理或合作伙伴来完成,其主要原因是该领域系统集成除主要产品外还包括很多第三方产品,无任何一家国外厂商可提供全部产品,并且国外厂商集成费用极高,后期服务及人员费用也很高,国内客户大部分不能承受,使得国内企业的系统集成服务有了极好的发展空间。

(2)行业内主要生产企业

在影视照明设备制造领域国内有星光科技、焦作龙光等企业,在广播电视音视频系统集成领域国内有星光科技、北京冠华荣信、安达斯集团、正兴华彤、宇田等企业。而国内下游客户大多既需要照明设备也需要音视频设备的系统集成服务,使得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和综合集成能力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国外竞争者则主要是产品的销售,其相当一部分业务还是通过上述几家企业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和工程项目来实现。

广播电视工作汇报篇二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创建于1979年2月,是一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由省教育厅主管,业务上受中央电大指导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现代远程教育综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由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爷爷同志亲自倡导创办,是我国在联合国备案的少数高校之一,现已发展成为世界十大“巨型”开放大学之首。其学历文凭得到国际国内的一致认可,被誉为“国际学历绿卡”。

建校25年来,山西广播电视大学主动适应山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举办了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已培养本、专科毕业生近9万人,目前学校有各类在校生8万余人。

今天的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已发展成为一所门类齐全、办学实力雄厚、办学特色鲜明的三晋名校。现已经形成了以省校为龙头,15所地市(系统)分校为骨干,100多个县级电大为基地,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省、市、县三级办学系统网络。在这里,有一流的教学设施、有知识渊博的人生导师,更有孜孜不倦的莘莘学子。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拥有先进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教学基础设施,建成了覆盖全省的现代化教学网络,并在全省范围内开通了基于ip的双向视频会议系统、校园宽带视频点播系统;拥有最新型的多媒体网络教室、视听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实验室、财会模拟实验室、证券模拟实验室等;拥有功能完备的数字广播电视卫星和vbi、ip接收装置,建有数字广播电视制作系统,大小演播室、报告厅;配备有专业数字摄像机,数字录像机,数字切换台,数字录音机,非线性编辑制作系统,数字投影仪、实物投影仪等设备;加之原世界银行配套设备,目前已具备完善的数字广播电视制作系统的教学功能,能够充分满足所开专业的教学要求。

学校自建校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培养了大批专业知识过硬,综合素质高,且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一批批青年学子就是从这里放飞人生的理想,一批批优秀的应用型人才就是从这里走向了工作岗位。我校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其中出国留学人员多达400多人,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成为各自工作岗位的骨干和中坚,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很多单位连年招录学校毕业生。

新时期,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将继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先导,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办学机制,确保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一个充满希望的山西电大正在步入崭新的发展时期。

广播电视工作汇报篇三

20xx年上半年,我台继续按照“因户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要求,帮助古沛镇白阳村夏林冲、夏国松、王明飞、李君明等4户贫困户脱贫帮扶工作,由于扶贫工作得力,各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一是成立扶贫包抓领导小组。成立以台长秦荣先为组长,副台长为袁恒金为副组长,帮扶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接精准扶贫工作,在20xx年扶贫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xx年扶贫工作计划。

二是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在扶贫工作中,我台所有帮扶人在帮扶中采取1+n时段开展帮扶,每月必须确保1次上门,同时利用春风行动、秸秆禁烧、春节慰问等形式开展扶贫。在全面掌握扶贫对象情况的基础上,我台帮扶人探索采取一户一法,为贫困户开展增收:夏林冲户田地少,我台帮扶人采取让他进行养鸡、鸭、鹅以及开展小龙虾等养殖,在多发展养殖业的基础上,同时让他租种同组人外出务工闲置的田地,以增加收入;王明飞和李君明户由于年龄大,就让他主要进行养殖业;夏国松户由于在外务工,我台帮扶人,主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宣传扶贫政策、解决贫困户了女在家上学所遇到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我台帮扶人共下村开展帮扶32次,争取各项扶持资金2万余元、进行危房改造一户。

三是建立联系帮扶工作制度。在扶贫工作中,我台还利用自身优势和扶贫专干紧密对接,严格做好“五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扶贫政策宣讲,开展一次家庭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一次四邻走访,组织一次种养殖服务,帮忙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四是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扶。在开展帮扶工作中,我台还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贫困户帮扶,在20xx年春节来临之际,我台就邀请了xx市经典传媒有限公司到白阳村开展企业与贫困户对接活动,除了对四户贫困户开展生活上的物质慰问帮扶外,还针对贫困户家庭情况和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帮扶。

回顾半年来的帮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经常性深入村组跟踪指导工作做得还有差距;协调发展产业政策认知上还有待提高等等。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台将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增添帮扶措施,力争帮扶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村民会议等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组织帮扶对象以学政治、学文化、学科技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宣传,加强对帮扶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村民的政策法制意识,提高其科技文化素质,为尽快脱贫致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是严格按照帮扶干部要求,即掌握基本情况、宣传扶贫政策、制定四项清单、落实帮扶措施、改善人居环境、填写扶贫手册、坚持安徽扶贫app入户签到、撰写扶贫日志及维护户信息等。根据对口帮扶任务分配表及帮扶队员名单,计划安排走访对口帮扶贫困户,及时与村委会联系、沟通,做好扶贫调研工作,掌握贫困户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帮扶工作责任制,为切实解决贫困群众实际困难提供保障。

三是狠抓“1+n”驻户工作机制落地生根。要求所台帮扶责任人在帮扶工作中务必坚持“1+n”驻户工作机制,即责任主体“1+n”、帮扶对象“1+n”、工作时段“1+n”、脱贫措施“1+n”,认真填写“1+n”驻户工作机制贫困户帮扶情况记录表和一般农户帮扶情况记录表,并按时上交。

四是全力推进产业扶贫工作,把“增收支柱”筑起来。依托扶贫资源秉赋,大力发展以养鸡、鹅等为主导的扶贫产业,同时以田地、体水等为支撑的养殖业,促进扶贫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把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支柱筑起来。

广播电视工作汇报篇四

近年来,我们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宣传工作为中心,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有线与无线结合、广播与电视并重、宣传与事业同步、城市与农村并进”的指导思想,努力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为全县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止目前,全县共有地面卫星接收站41座,其中县级2座、乡级10座、村级19座(其中“2+1”卫星地球站12座),系统外7座;建成调频广播发射台11座(其中乡镇10座),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了98%和96%,安装广播喇叭的户34520户,入户率67.5%;安装电视的户27336户,入户率为53.6%,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目标,于20xx年9月顺利通过省上检查验收。

1、强化领导,健全机构。

市局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曾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学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领会市局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自查工作。成立了由局纪检组长郭智杰任组长,副局长李金虎、、贾俊学为副组长的5人自查领导小组,确定检查步骤、重点和时间,从而保证了这次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摸请底子,据实详查。

灵台人民广播电台于1990年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地建字(90)58号文件批准建立,前身为“灵台县广播站”,1991年4月1日正式开播;1994年10月建起了有线电视并开办电视新闻;1998年经广播电影电视部(98)广发新登县(字)1043号批复设立“灵台县广播电视台”;20xx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新证,许可证编号为“3428016”,台标编号为tb044281212,呼号为“灵台人民广播电台”,台址:灵台县县城胡家塬。

录播设备:现配置sharp录音机3台,700录音机一台,播出控制桌一台,配电柜一台,调频发射机2台,838调频接收机一台,430中短波接收机一台。

发射设备:发射机功率0.1kw,发射频率91.4mhz、107.1mhz,发射天线高度103米,发射机设在胡家塬转播台,向全县境内调频发射。机房内装置美多tf7010调频广播发射机一台,向胡家塬转播台传送信号。

3、严格标准,对照检查。

一是县广播电视台完整转播了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多年来,我台均以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11套,甘肃及其他省台19套,平凉市台2套共计32套电视节目。在转播中央台节目时,没有以任何形式中断节目和插转自办节目,更没有切换中央台广告或以游动字幕等形式干扰中央台节目的完整转播。

二是我台始终坚持了“把握导向,守土有责”的原则,从没有出租、转让频道或播出时段。

三是我台从未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在广播电视转播上,我们按照节目时间表的安排,严格执行《值机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广播电视播出日志,台内一份,胡家塬转播台一份,评实记载。同时,台内播控房实行安全、防火、值班督查责任制,从而保证了节目的安全、优质、准时播出,避免了工作差错和责任事故。

四是我台制作播放的“谈话类节目”,均采取了录播方式,没有实行现场直播,但在节目播出前均严格遵守了节目审稿、审听、审看制度。

五是我台从未播放境外电视剧,自办节目播放的广告时限没有超出规定的比例。我台每天广告播出时间为2—3分钟,占播出量的6—10%,设有超出规定的15%。其中18:00至22:00时段播出广告仅为3%至6%,亦没有超出规定的12%。

六是我台均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从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附广播电视节目时间表)。县广播电视电台广播全天播音5小时,其中自办节目2小时55分,电视自办节目每天播出1小时10分。

七是我台从未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八是我县没有开办教育电视台,其中教育系统有4所学校安装的小型卫星地面接收机,均按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没有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剧(片)。

4、强化管理,节目创优。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一手抓行业管理,一手抓节目创优。落实了“两项制度”,做到了“一规范”、“一禁止”。即:落实了广播电视节目播前审听、审看、重播重审制度;落实了播放广告严格遵守广告宣传管理的规定。规范了节目预告和值机日志。严格禁止乱播滥放现象发生。

强化行业管理,促进了节目创优,提高了自办节目质量。20xx年上半年,我台在认真转播好中央、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同时,共播出各类稿件20xx篇(条),其中广播稿件1100条,电视稿件950条。

5、安全传送,源头堵漏。

局(台)强化领导,细化责任,成立了安全传送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技术人员为成员。网络安全播出传送,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全天24小时由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值机,发现问题及时切断电源,向市局和610办报告情况,并及时恢复备份信号源。传送网络由局(台)领导分乡镇、分片段负责,技术人员包干,加强经常性巡检维护。

广播电视工作汇报篇五

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是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一所以开放教育为主体、多元办学、多种教育类型协调发展的现代开放大学,创办于1978年11月。2000年以来,学校先后被确立为“杭州远程教育中心”、“杭州终身教育基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基地”,挂牌成立了“杭州社区大学”、“杭州市民大学”。2009年开始,学校与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

学校现有杭州城区、高桥、严州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约850亩,总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其中位于杭州富阳高教综合体内的高桥主校区,占地面积710余亩,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校园依山而建,水墨淡彩,功能齐全,宜学宜居,是目前浙江省内最漂亮的山水校园、生态校园之一。学校教学、科研、实训和文体设施条件优越,现有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总值近1亿元。学校建有国内水平一流的.多功能、现代化大学图书馆和信息网络中心,馆藏各类图书近70万册。学校拥有面积近3.5万平方米的独立创业园大楼,方便师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每年招收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生超5000人,开展各类培训逾10000人次。目前在编教职工520余人,专任教师270余人,副高级以上职称120人。

学校坚持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并举。以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开设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等30余个本专科专业。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复旦大学等多所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开设文经类、理工类本、专科专业近100个。同时,积极拓展非学历继续教育,与政府、行业(协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移民创业致富培训、市政行业道路养护工技能培训、土建类五大员培训、会计从业资格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以及普通话培训等等。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市民教育和终身教育。承办杭州市委宣传部主办的《杭州市民大学堂》电视栏目,年制作播出节目50余期,辐射面广,影响力大,备受市民好评。积极开展“杭州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项目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全国15个“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模式研究及示范应用”示范建设项目之一。

办学30多年来,学校已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类毕业生近8万人,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培训近70万人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输送了大量应用型人才。未来学校将继续致力于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主动适应学习型社会建设需要,努力建设成为特色明显、服务领先、社会认可、和谐发展的国内省会城市一流开放大学。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行知创业学院办公室)

教务处、实训处、督导室

科技处(高职教育研究所、校友校史办公室)

产学研合作处(职业技能鉴定所)

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计财财务处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党委保卫部、人武部、保卫处

图书信息中心

开放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综合办公室

招生办

教学科(开放学生科)

教务科

培训部

成人教育科

远程教育科

延安路综合科

湘湖综合科

社区教育处:

产学合作管理科

社区、市民教育科

培训管理科(语言文字办公室)

公共教学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社科部、军体部:

综合办公室

教学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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