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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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
时间:2023-09-02 12:06:35     小编:ZS文王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篇一

公司在遵义供电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司、遵义供电局的各项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南方电网一号令,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发扬爱岗敬业优良传统,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千方百计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保证可靠供电。

受公司领导班子委托,由我向大会做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安全生产完成情况

1、20__年实际完成发电量:2093万千瓦时、购电量(含电网、小水电)14002万千瓦时,实现供电量16095万千瓦时,综合损失率13.22。

2、县城网、农网实施情况:

(1)20__年计划35千伏123万元;10千伏及以下283万元;调度自动化150万元;95598客户服务系统工程35万元;电力营销系统40万元。计划631万元,已完成433万元,完成率为69。

(2)农村电网改造自筹资金计划285万元,完成了两个所(鲁班、茅坝)的验收。

(3)农网结算情况:按照省公司黔电财20__397号文件批复,我市二期农村电网改造施工工程决算,计划投资1940、9万元,决算批复1937、37万元,节余3、53万元,固定资本形成率100。

3、“两措”完成情况:20__年“两措”项目共17项,已完成14项,项目完成率82,“两措”计划资金274万元,实际完成242.816万元,完成率88.6万元。

4、隐患消缺情况:20__年共发现主要隐患223项,已消缺198项,消缺率88.78。

二、我公司20__年以来的安全事故统计情况

我公司20__年没有发生重大的电网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没有发生火灾事故,没有发生误操作事故,没有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完成了3个百日安全记录。

但是电网内非公司责任的农电人身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

多种因素造成全年累计烧坏变压器30余台;外外单位施工造成一次两条路线停电约3小时;盐津河电站渠道平滩河段渠堤塌方23米,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的事故。

交通安全方面,发生两起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一起车辆损坏事故。

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根据今年遵义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关于开展县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的通知》的要求,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今年4月份开始全面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采用科学的诊断方法,对我公司目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公司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客观的基础资料。

根据遵义供电局查评提出的问题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导则(试行)》的要求,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闭环动态管理,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评估结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反事故工作的重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以防止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频发事故,制定了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2、宣贯南方电网“三大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是构建安全管理的基石制度。为了全面宣贯南网“三大规定”,确保全员认识、领会并掌握“三大规定”,公司组织发放了“三大规定”书籍,举办了“三大规定”知识考试。

3、做好迎峰度夏和防汛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迎峰度夏和防汛工作,根据遵义供电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基层单位进行迎峰度夏工作和防汛进行检查,全力以赴把工作抓好抓细,加强领导,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值班人员坚守岗位,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4、开展“安全生产月”工作

6月,参加仁怀市政府在解放广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由公司的安全生产部、团委和供电所人员现场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并现场派发20__份有关电力安全生产和安全用电的传单;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宣传安全知识、发放资料悬挂宣传标语;配合仁怀市举办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举办全公司安规闭卷考试,并实施了奖惩考核,并根据组织、成绩对各单位进行了奖惩。

5、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今年,我公司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尤其是外地到我公司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检查,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在公司二楼组织开展了20__年城网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增强了安全意识,为确保配网工程的安全施工打下了良好基础。

6、抓好消防管理工作

根据消防管理工作要求,按照“预防为主,消防结合”方针,公司与市消防大队干警共同开展了一期电力安全与消防知识培训班,结合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我公司深入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的发生,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安排资金,完成了20__年计划的春、秋两季大检查,防雷测试,两站清淤补漏,一、二期农村电网自查自纠,煤矿安全清理整顿,变电站整改,实施了茅坝变电站增容等电力设施隐患整治。对严重危害人身、设备、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采取严密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4、每月对两票进行统计,核对合格率,汇总保存数据;

5、每月向遵义供电局上报安全生产情况,核对公司安全天数;

6、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处理工作。

五、存在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有:

(1)有个别部门因为个人业绩、单位考核等原因而隐瞒事故不报;

(7)县城网改造施工管理有不到位现象;

(8)“两措”计划和主要隐患的消缺率未达到100;

(9)设备标牌、警示标志及线路编号未完善;

(10)相关技术岗位专职未设置;安全生产奖惩不很分明;

(11)个别新建、大小修等安装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和认真验收等。

2、10千伏线路部分有54条约160公里10千伏未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架设年代久、导线老化、电杆矮小、破裂露筋、导线对地安全垂距不够、金具锈蚀严重等隐患。

3、低压线路部分有: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统计,一、二期农网改造和户表安装后,农村低压线路约30x40未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木电杆、破股线、接头多、对地距离不够、抗事故能力较差,遇较小的外力都会造成倒杆和断线事故。

六、20__年工作思路

认真落实贯彻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和遵义供电局20__年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大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工作的力度,根据《仁怀市电力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整改方案》,按照问题的危险程度、轻重缓急进行大力整改,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监督到位,执行有力、反馈及时、防控有效。力求达到评价有效,不断整改的目的,并形成持续改进制度。

2、吸取南方电网和贵州电网20__年发生几起人身和电网事故的经验教训,开展“两票三制”大检查,结合南方电网公司新的“两票”标准,继续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电站、变电所供电所、电力实业公司和农发公司进行认真细致“两票三制”检查工作,对于主要负责任和直接责任人重视不够,执行不力的行为,应当坚决执行考核措施;由此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格处罚。推广“两票”标准,规范“两票三制”工作,使“两票”合格率要达到百分之百,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3、继续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争取资金、技术、人力的投入,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希望得到遵义供电局的支持和帮助,尽可能将剩下的农网改造遗留问题和隐患逐步完成整改。

4、继续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于两站、变电所和库房,以及供电所的大量箱式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认真检查,查找隐患,落实资金、人员和整改期限,全面、彻底清除火灾隐患。

5、认真组织,加强管理,贯彻落实公司20__年“两措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计划安排,提前做好相关组织、技术措施,落实资金、材料、人员,加强基础管理,做到立项、审计监督、施工、验收、交付、投运、结算资料齐备。

6、根据《20__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结合公司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培训内容,各单位、部门要组织教材,资料,按学时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7、加强公司各安装、抢修队伍和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规范安全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严格审核安全施工方案,强调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交底,对申报工作票中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经过《安规》学习考试,符合条件后,才能审批同意担任双签发工作票中的签发人、负责人的资格。

8、按照20__年《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规定,检查、监督部门要检查、监督到位,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落实计划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各级人员,特别是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要严惩不怠。

应当看到,公司电力设备设施基础还比较薄弱,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业务技术能力有待提高,习惯性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导致20__年的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此,在具体落实上述措施的前提下,全体干部职工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方针,做到“三不伤害”,维护电网安全,使公司20__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设备重大、特大事故,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完成三个安全百日指标的总体目标。

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篇二

我公司目前具有核技术利用项目台df5500型核子秤,安装于一期选矿厂磨选车间,主要用来对皮带输送带上的铁矿进磨量进行计量。此台核子秤由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含有枚铯—37放射源,源的出厂活度为。48gbq(20xx年8月22日出厂)。该项目的总投资为25万元,于20xx年9月3日通过xx省环保局审批,项目于20xx年2月投产试运行,20xx年2月3日取得xx省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闽环辐证[00036])。

37cs属于密封放射源,放射源安置在铅罐内,使用方式为非接触式丈量,放射源(包壳)没有与被测物料直接接触,也不会造成放射源损伤。在铅罐表面和磨选车间传输带均已放置了醒目的电离辐射正告标志。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令)的要求,公司已配备一位具有本科学历的安全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核子秤工作职员均参加了省环保厅举行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确保核子秤安全运行。对工作职员进行健康监测,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

与此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核子秤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放射防护职员岗位职责》、《核子秤维修制度》、《核子秤安全操纵规程》、《环保标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防范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展开事故救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酿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制定了《核子秤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做好各项预防措施,做到安全与操纵并行。

公司建立了核子秤的档案资料,建立设备台账,做到帐物符合,认真保存各项内业资料,将环保部分审批文件、监测报告等技术档案进行回档,妥善保存。

我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均严格依照相干法律法规及各厂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保障了辐射零事故、零伤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的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培训学习,确保辐射工作长时间安全,保障安全生产。

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篇三

今天,公司召开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20__年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部署20__年安全工作任务及措施,发动全体员工鼓足干劲,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创20__年安全生产新局面。

20__年安全工作简要回顾

20__年是鞍千公司生产经营改造任务较为繁重的一年,受职工素质不高、外部矛盾没有消除、相关方管理缺位、全球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给完成全年生产目标带来很大困难。"6.21"相关方死亡事故的发生,给原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又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我们没有就此消极,而是认真深刻反思,吸取教训,振奋精神,在两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管理干部的大力协助下,通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安全评价,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管理、检查、考核三到位,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环境治理等工作,使鞍千的安全管理水平又有整体提升,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0__年鞍千公司始终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两级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并根据鞍千实际,不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进一步提高抓好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体系,强化各级干部和部门的安全检查、检点,推进了专业部门检查曝光制度。每周利用视频进行隐患问题通报,促进问题及时解决。

二是落实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精神,组织部室、作业区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资质培训27人次,实现全部安全管理干部持证上岗;随工艺、设备和流程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2项,岗位安全规程46项,组织岗位职工作业规范学、练、用及普法培训考试1300余人次,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三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核应用项目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申办工作,已顺利通过国家、省审批,成功取得证书。

四是开展定期的安全基础工作评价,及时完善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缺陷,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加强管理考核,实施管理责任追溯,把安全管理责任与个人绩效挂钩,有效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年初公司将"安全标准化"车间、班组、岗位创建工作确定为本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有计划的进行推进。制定了"安全标准化"车间、班组、岗位推进计划,成立了"创标"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详细的推进措施。在日常推进过程中,认真对照35个方面139项检查标准逐项落实,修订"六项制度"24项,编制作业指导书36个,制作、安装、更换安全标志千余处。

在此基础上,开展标准化岗位、标准化班组的评比活动,共评选出标准化岗位10个,标准化班组10个;3个作业区参加20__年度标准化车间的检查,尾矿作业区和磨磁作业区通过了标准化初评验收,还有2个标准化班组和岗位分别通过预检,完__全标准化车间推进计划目标。

针对气候变化、生产重心调整、设备工艺转型、辅助工种作业人员急剧增加等特点,组织各作业区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每季度一次全员性的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成为常态化管理。建立各类事故应急预案6项,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实际对部分作业指导书进行细化,重新编制受限空间和非常规作业指导26项,组织班组长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76人次,加强节假日期间三个纪律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案例讲座,有针对性组织全员讨论,岗位操作规程学、练、用活动,组织12x0人全员持证上岗复核考试。基层单位的日常培训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计划执行率达到90%以上,基本达到"四有"要求。

四、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突出重点和难点,强化隐患治理工作,从严治厂

充分发挥部门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考核职能作用,坚持抓事故从违章抓起的原则,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安全大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三习四违"行为,跟踪基层单位隐患整改。

一是强化各级干部和部门的安全检查、检点,推进了专业部门检查通报制度。

二是采取规范标准、典型引导的方式指导基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先后开展了"采场车辆运行安全专项整治"、"排岩场专项整治"、"用电管理专项整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等专项活动,并结合"两运达标竞赛"、"安全生产活动月"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有效地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作业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三是加强重大的事故隐患彻底根治,先后对许东沟采区高并段、选厂破碎区域边坡进行了彻底治理;完善新区至哑巴岭井口公路及挡墙的标准建设;易发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的部位设置了安全平台,加装安全栏杆;吊车、皮带、锅炉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装声光报警器45台,煤气检测仪6套,易发事故部位增设了安全标志牌280块,在三个采区分别安装了监控设施。

四是安全检查和周曝光制度进一步固化。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全年上报治理项目165项,其中较大以上项目30余项;全年共计检查曝光问题1467项,考核金额6042x元;同时坚持周周有分析,剖析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布置安全管理重点和整治措施。

五、加强和规范相关方安全管理,相关方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

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管理部门、区域管理单位的监管责任,重新规范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工程施工、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开展相关方准入制度的评价,落实区域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是加强非常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实施相关方作业票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把主辅单位的日常管理统一到相同层面,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对"三习四违"现象,严格按公司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为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了职业健康的规范化管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落实。

一是开展扬尘专项整治,在采场主要部位设立扬尘治理公告牌,明确责任单位和管理措施,专人负责,做好环境监察。

二是加强脱硫和除尘设备管理,对破碎、筛分和跑车等重点部位加强整治。

三是落实危废管理措施,编制了《鞍千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手册》,以废油脂和油抹布管理为突破口,规范贮存、运输和处置程序。

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和监测,每年进行环境监测二次,制定了《鞍千公司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鞍千公司环保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四项。

五是积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组织536人参加接尘、接噪健康体检,参检率达100%。

七、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切实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的落实

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定期检查岗位防暑措施落实情况。加大了资金投入,保证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为基层增添46台空调,9台冰箱,72台饮水机,5顶太阳伞,80余个凉垫等防降用品用具,根据职工需要,为现场发送矿泉水近2x00箱,适时增加防暑饮品供给数量。

20__年安全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在安全管理和现场治理方面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是职工综合安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安全险情偶尔出现;

三是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考核时紧时松;

四是现场治理的认识需进一步提高,存在集中治理多,坚持固化少,定置定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五是相关方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两级公司对相关方管理的要求,对相关方人员未做到同时培训、教育,同时检查与整改,没有很好地把住人员入口关。

六是仍然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操作、重主体轻劳务的现象,导致部分职工、雇佣工危险辨识能力不强,事故防范意识差,综合安全素质低。

七是安全标准化还存在相对化倾向的问题,虽然我们有三个作业区进入标准化车间,两个作业区今年通过预检,纵向对比有很大进步,可横向比较,我们与其它单位和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无论是基础工作,硬件设施,现场管理水平,还是人员素质,还存在很大差距。

八是安全设施不完善,随着采矿作业部位的变化,产生了一些高阶段、陡坡路、深部蓄水坑,边坡维护不及时和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问题,部分设备平台、电气线路腐蚀、敷设不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同志们,20__年在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配合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鞍千公司实现了安全文明生产,在此我谨代表公司向在座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一年来为推进安全文明生产做出积极努力的全体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按照本规定对全国的审核员实施统一管理;片区海事机构按照本规定对本片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本机构的'审核员自行实施管理。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审核员分a、b两类,每类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两级。

第五条a类审核员具有审核国际、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资格,b类审核员具有审核国内航行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资格。

第三章 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类别转换和等级晋升

第六条审核中心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发证工作,认可培训单位、教师的资格和培训教材,组织拟定考题、监考和评卷。

第七条培训与考试分为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类别转换培训与考试、等级晋升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考试采取审核实务理论考试与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a类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工作7年以上;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较好的英文阅读理解能力。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b类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申请普通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并填写《审核员培训考试申请表》,片区海事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后转报审核中心。经审核中心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完成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审核中心向其签发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普通审核员在连续3年内审核10次以上可提出晋升主任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申请;b类审核员可直接提出转换为a类审核员的培训与考试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审核员类别转换、等级晋升,应由本人向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并填写《审核员培训考试申请表》,片区海事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后转报审核中心。经审核中心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七条完成相应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主管机关批准,b类审核员转换为a类审核员,普通审核员晋升为主任审核员,同时换发相应的审核员证书。

第十八条审核中心根据审核工作的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对持证审核员的知识更新和提高的培训。

第四章注册

第十九条审核中心为审核员注册机构,并建立审核员技术档案。片区海事机构应建立本片区审核员档案。

第二十条审核员注册分初次注册和年度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取得审核员资格的,审核中心将自动为其进行初次注册。

第二十二条审核中心于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的年度注册手续。审核员应向片区海事机构提交《审核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片区海事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审核中心。

第二十三条审核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对优秀、合格的予以年度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主任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但仍适合担任普通审核员的,准予注册为普通审核员。

第二十四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中心可保留其注册资格1年;1年后仍不能满足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度注册完毕,审核中心公布注册审核员名单。片区海事机构据此在审核员证书相应栏目内盖注年度注册章。

第五章调派

第二十六条经注册的审核员和获得普通审核员考试合格证明的可被调派。

第二十七条审核中心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调派,片区海事机构原则上只能调派本片区内的审核员,确需调派其他片区审核员时须报审核中心批准。审核中心与片区海事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调派审核员的动态。

第二十八条审核员应服从调派,按时参加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收到“审核员商调函”3日内回复调派单位。

第二十九条审核员调派原则:

(一)兼顾审核工作的全局和各地审核工作的需要;

(三)考虑审核员专长和能力搭配;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公司的审核组长;

(六)每名审核员(包括获得普通审核员合格证明的)每年至少被调派两次。

第六章审核组

第三十条主任审核员在至少担任两次实习审核组长后,由审核中心确认可担任公司、船舶审核组长。普通审核员参加审核5次以上,其中参加公司和船舶审核各不少于2次,由片区海事机构确认可担任船舶审核组长。

第三十一条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审核结论全权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核组全体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审核结论应反映出审核组各成员的共同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核员应服从审核组长的管理,认真完成审核任务。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长根据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填写《审核员考核表》,交审核组指派单位;同时请航运公司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直接寄送审核中心。审核组指派单位根据审核报告和有关情况填写审核组长的《审核员考核表》。由片区海事机构指派审核组的,应将《审核员考核表》复印件寄送审核中心。

第三十五条审核组指派单位应不定期委派资深审核员在审核组工作期间对审核组各成员实施现场验证考核评估,并填写《审核员考核表》,在备注栏注明为验证考核。

第三十六条审核中心在每年年度注册前聘请专家成立审核员综合评估专家组,由该专家组具体对审核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期间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七条审核员综合评估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在审核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由片区海事机构调派的审核员,片区海事机构也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表》,并作为《审核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的附属材料一并报送审核中心。

第三十九条审核员综合评估专家组根据《审核员考核表》、《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审核员填写的“文件审核记录”、“活动审核记录”和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对审核员从对规则理解的准确性、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审核技巧、工作态度、廉洁公正、纪律性、协调能力(组长)、控制能力(组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参考片区海事机构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员年度考核评估表》。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考核评估的所有表格材料存入审核员技术档案。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对连续3年考核评估优秀或对审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机关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1年内2次不能服从调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核员商调函”的,主管机关将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级使用或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本条亦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审核员。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同时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条亦适用于认可机构的审核员。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报告总结篇五

航运公司的成长关系到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对外贸易水平、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等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国际贸易与跨国公司成长息息相关。那么该如何管理这些航运公司?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 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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