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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
(一)产权(股权)转让;
(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产权(股权)、不动产、主要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可邀请3名以上相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市政府投资及资产处置中介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除按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四)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并在转让
合同
中明确。(五)资产处置的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转让双方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受理情况及交易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资产处置标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资产处置标的设有担保物权的,其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七)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xx〕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后,应当办理交割结算手续,凭《交割结算
证明书
》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过户等事项。(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企业逐级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签署初审意见,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三)各级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拟处置资产处置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母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审查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拟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由母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能处置。
(四)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需就处置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五)改制企业后续监管资产的处置和负债的重组,由与企业签订监管、移交协议的资本运营机构(以下称监管方)制订处置(重组)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处置(重组)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授权,监管方处置并按规定备案。
(六)拆迁(征收)的资产处置,按照拆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产权(股权)转让。
1、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长沙市产权交易所或者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公布信息、公开交易。
2、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并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出资企业收取)。
(二)实物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实物资产以拍卖为主要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
2、企业取得的资产处置价款计入收入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为筹集职工安置和清偿企业债务资金进行的资产处置,其收入进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按规定核拨。
(三)拆迁(征收)资产处置。
1、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集体企业面临拆迁(征收)时,被拆迁(征收)人应及时将拆迁(征收)事项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应按规定在定点银行开设过渡账户,并委托拆迁(征收)人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该过渡账户。
2、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补偿资金全额从过渡账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并按照“双控”账户相关规定使用。
3、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从过渡帐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其他补偿资金转入被拆迁(征收)人账户。现有用地条件下的土地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从市财政“双控”账户拨付给被拆迁(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与被拆迁土地成本的差额部分,被拆迁(征收)人可以申请使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四)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处置。
1、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同时处置,并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方式公开进行,已计入挂牌土地成本中有合法产权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处置后需要按规定要求重新开发建设的,在挂牌处置前拆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全额缴库并扣缴税费后,按照财政和国土部门的价款分割单,企业所得部分由企业计入收入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金转入市财政与企业“双控”账户,按规定核拨。剩余部分作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安排支出。
(1)企业获得现有用地条件下的土地成本(含已在标定地价成本上增加了有合法产权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
(2)企业改制缺口和解决遗留问题所需资金,首先从按规定计算返还给土地转让人的收益中予以解决,尚存资金缺口按改制政策税前利润弥补,特殊情况经报批后列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改制企业转让通过改制途径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如发现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改制中有遗漏的,按其重置成本评估价值在土地转让收入中扣缴市财政专户。因规划调整,土地有效面积增加所产生的土地收入归政府所有,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
1、监管方应加强后续监管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并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监管情况。
2、后续监管资产处置收入和负债重组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处置费用;
(2)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
(3)改制企业与监管方按照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的比例进行分成。
3、监管方可提取监管资产处置收入30%和负债重组收益5%的工作经费并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资产评估
(一)委托主体的确定及中介机构的选定。
1、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或授权资产占有方委托。
2、承担具体项目的中介机构应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需要特定资质的审计、评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以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一个月末作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原则上应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应当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
2、评估单项资产和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应以市场价值为取价依据。
3、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市场法或者成本法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选定市场比较法或剩余法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评估。
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也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各种形式获得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行业资质、商誉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与备案。
1、委托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逐级上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具体的初审意见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采用核准制,其他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采用备案制。
3、企业改制时,如产权交割日超过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应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改制批复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资产变化情况进行审计调整,审计调整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八、集体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各区县(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从20xx年8月10日起实施。原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按照资产清查要求,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1、帐务清理 帐务清理主要涉及到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帐务情况进行核对和清查。清产核资小组根据要求及时进行银行存款核对。达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确保了我公司工会委员会帐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对我公司工会委员会各项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清产核资小组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方面。清产核资小组根据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查实登记,帐务清查等财产清产工作。
为确保此次工会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工会委员会成立了由工会主席牵头、各分管委员参加的资产清查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总工会和上级公司系统工会有关制度、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工会委员会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资产清查,对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情况上及时填报《xx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报表》上报上级公司系统工会。同时也不断完善xx公司工会委员会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工作。
在清查过程中,资产清查小组积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多次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小组内部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以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小组成员认真、负责,以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严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
(一) 流动资产共有一项构成为银行存款,金额xx元。
(二) 固定资产共有七项,分别是兵乓球桌一台、飞利浦背投彩电一台和新飞冰柜一台,金额xx元。
(三) 固定基金共计金额xx元。
(四) 经费结余共计金额xx元。
目前,公司工会委员会人员均是兼职人员,平时忙于公司生产经营等工作,无法全面兼顾到工会的相关工作。
工会的资产管理还没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对工会资产的管理不够规范。
通过此次系统、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公司工会摸清了家底,如实地填报了资产清查情况表,为州公司系统工会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数据。在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还需继续加强,不断提高工会资产的`管理意识,加强资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工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资料和制度。形成全员对工会资产齐抓共管管理机制,为不断深入的工会资产的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公共管理行政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把服务对象的需要,即公众需要放在首位,并对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重新进行定位和调整,主张“大市场、小政府”,要求在公共部门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再造政府,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澳大利亚是最早进行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全面资产战略管理体系,其重点就是以市场化、分权化、绩效化为导向,确立“服务、节约”的管理原则,完善法制,采取多样化、市场化的管理手段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资产管理效率。
20世纪80年代初,澳大利亚的国有企业总资产约占全国企业总资产的20%,产值占本国gdp的10%左右。从80年代中期开始,基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优化政府职能等改革理念,澳大利亚掀起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和产权多元化浪潮,大幅削减政府资产数量,公共部门从直接的经济活动中撤离,将诸如电讯公司、航空公司等许多国有企业或资产出售给私营部门,对于一些政府无法完全退出的公共服务领域,则尽可能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私合作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目前,澳大利亚政府资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公共特征的资产,包括国家标志性建筑、国防资产、土地及矿产资源、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性资产和公共服务性资产等。另一类则是投资于市场失灵领域的资产,这里所说的市场失灵领域包括私人不愿投资的领域以及某些必须由政府控制产权的领域。
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其政府资产分别属于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所有。联邦政府的资产主要是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办公设施、文化遗产、博物馆、离岸三海里以外的海上矿产和石油资源以及少数企业(如皇家铸币厂)。州政府的资产主要包括州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办公设施、公共土地、矿产资源、州立学校和监狱等。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州政府拥有全州一半以上的土地,用于建立公立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该州陆上资源以及离岸三海里以内海上矿产和石油资源也属于州政府资产。州下属的地方政府拥有为数不多的资产,主要是社区公立医院、幼儿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用事业。
联邦政府资产分为国内资产与海外资产。国内资产是联邦政府资产的主体部分,又分为国防资产和非国防资产。非国防资产主要包括行政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住房资产和其它资产,其中行政性资产约占非国防资产的8%,国有企业资产占20%左右,其它资产主要分布于科研、环保、文化遗产、博物馆、公共医疗和教育等领域。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都设有相互独立的专门政府资产管理机构,拥有不同的职责和分工。除了海外资产和国防资产以外,联邦政府资产由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州及地方政府资产多由公共事务局负责管理。
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持有的企业股权,管理和指导政府资产出售、合同管理事务,并处理资产出售的相关遗留问题,下设政府企业指导机构、资产出售部、专有权和土地政策部以及保险和风险管理部。
政府企业指导机构负责对政府持有的企业股权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作为企业政府股权代表的政府部长提供决策建议。资产出售部负责制定政府资产出售的程序,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专有权和土地政策部负责为部长履行法定职权和职责、实施联邦土地和公共建设工程政策提供支持和建议。保险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澳大利亚政府风险管理基金,并在政府机构中积极推广风险管理理念,推动风险管理的实行。
负责澳大利亚政府非国防不动产的建设、运营、维护和处置,制订相关政策,下设不动产管理部、国内大型工程部和移民大型工程部。
不动产管理部负责管理澳大利亚政府的国内非国防不动产,包括各部门的办公大楼、法院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不动产、公益性资产、文化遗产、住房和闲置土地等。国内大型工程部负责澳大利亚政府国内非国防大型基础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国家标志性建筑,如位于阿德莱德的联邦法院和位于堪培拉的国家肖像艺术馆、 anzac(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澳新军团)公园等。移民大型工程部负责澳大利亚移民局的大型工程建设和管理,目前主要包括基督岛移民接待处理中心和维拉伍德移民拘留中心修复工程。
全面资产管理战略是贯穿于澳大利亚整个政府资产管理体系的核心理念。所谓全面资产管理战略,是指资产管理必须与政府公共服务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在综合考虑整个政府机构的资产状况和资产需求的基础上,基于全局立场做出资产管理决策。基于这一战略理念,澳大利亚制定了政府资产管理五原则:一是资产管理决策应与政府的总体计划相结合;二是资产购置决策应综合考虑资产使用周期的成本、收益及风险;三是资产的使用、维护应实行责任制;四是资产的处置决策应考虑在公平交易条件下取得最大净收益;五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
澳大利亚全面资产管理战略对资产的总体计划、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澳大利亚财务会计管理法案,该法案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财务管理的核心法案,它明确了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权责。具体的资产管理要求,则在其它法律中加以详细规定。
(1)内部控制结构。一个组织中用以确保实施管理人员的计划、意图的系统、过程和程序,称为内部控制结构。该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控制环境,包括管理人员必须遵行的原则、运营模式、管理策略和程序;二是信息系统,包括财务信息和资产的使用记录等相关信息;三是控制程序,主要是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管理控制程序以及对资产安全的监督控制体系。内部控制结构是对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分级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有效实施资产管理原则的先决条件。
(2)资产总体计划。在资产使用周期的每一阶段中,为确保资产有效地支持项目实施的需求,必须结合政府部门组织战略对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进行规划,这就是资产使用周期内的总体计划。资产总体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现有资产及新增资产的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资产的潜力,降低运营成本。
资产绩效定期审查是资产总体计划工作的核心要素。审查的目的是提供有关资产运营绩效真实、量化的信息,以衡量其是否满足了项目实施的需要。绩效监督贯穿了资产整个使用周期,构成了资产管理的基础。它为各种计划的调整提供参考,确保项目有效地实施。
(3)资产使用周期成本核算制度。要从资产使用周期的角度来实施资产管理,重要的一步就是理解资产使用周期的不同阶段及有关成本和费用。运用资产使用周期成本核算制度的好处,就是在资产购置之前能对拥有和维护一项资产的全部成本做出全面估评,有助于制定出经济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非资产解决方案),同时还可以为资产经常性成本的监控与管理提供标准和基础。
资产使用周期成本包括资本费用和经常费用。资本费用是购置资产所需成本,不仅包括购置费用,还包括运输费用和安装费用等相关费用;经常费用是指资产日常运营所需的经常性开支,除能源、清洁和维护费用以外,还包括资产运营所需专业人员的费用。另外,资产使用周期成本还包括可行性研究和招标等引起的前期计划工作费用以及资产的处置费用。
(4)财务和绩效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资产责任制,可以促使资产得到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资产效益,充分发挥资产潜力,达到最优绩效。有效的责任体制必须明确资产使用周期内所有阶段的控制方式和责任,并落实到项目经理一级,确保资产的使用和维护能按购置计划的要求来满足项目需要,达到服务标准。
为确保充分有效地利用资产,项目经理必须既对项目实施中的资产使用费用负责,又要对资产的绩效和安全负责。资产使用费用的责任制,传统上是政府通过预算管理来实现的,但这种机制将资本费用和经常费用分离,不利于资产管理中采取基于资产使用周期全过程的管理办法,会导致资产管理决策上的种种扭曲,因此必须对资产实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集中监控和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程序和成本分摊,确定资产的财务责任方,要求项目经理制定一项资产的使用周期总费用计划,在预算、使用记录、管理汇报中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法,据此跟踪和控制资产费用开支,及时反映资产的绩效和状态。
(1)非资产解决方案。在总体计划实施过程中,当现有资产不能满足项目实施的需求时,资产管理部门首先必须寻求非资产解决方案的途径。成功的非资产解决方案可以减少或推迟对新资产的需求,同时也减少了资产管理的工作量,解除了一些资本金方面的束缚。
非资产解决方案包括:使用私营部门的资产来提供服务以转移产权风险,或者重新设计项目方案,消除或减少对新资产的需要;还可以直接降低对服务本身的需求,缩小对项目实施的需求;考虑充分利用已有资产来满足需求等。
(2)资产购置计划。购置计划要在实际购置之前确定,并体现在资产总体计划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所产生的资产需求;是否已充分考虑非资产解决方案;购置方案的比较分析;时间安排和采购程序;资金支出计划;相关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3)资产购置方式。一旦确定需要某项资产,基本上有两大选择:租赁和采购。决定是租赁还是采购某项资产,取决于市场能否提供现成资产来满足该机构的需要。一般来说,资产管理部门会优先考虑租赁,降低产权风险,节约成本。
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为购置某项资产进行筹资的有效方法,承租方可以在租期内分期支付资本费用,但承租方享受该项资产的所有收益,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产权风险。经营租赁的好处在于出租方负担产权风险,常为短期租赁,这为承租方及时应变提供了方便。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各有利弊,具体选择则要依对资产的具体需求确定。
(1)使用和维护计划。使用和维护计划的目的是确保资产满足项目要求并得到充分利用,使资产维持在以最低长期费用来满足项目最大需求的状态上。使用和维护计划需要定期检查和修订,以确保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使用计划旨在建立使资产能高效用于项目实施的途径,包括:对资产的管理、监控、安全等方面的责任;资产绩效所应达到的等级和标准;收集、监控、汇报绩效数据方面的规定;相关人员的培训;估算运营成本。维护计划包括对现有缺陷的修复方法、年度预防性维护计划、大修计划和长期计划等内容。
(2)维护措施。在提出资产维护方案后,资产管理部门需要通过责任制组织实施。具体维护措施包括保养措施(当资产不能正常运作时,采取维修措施)、预防措施(按计划定期进行维护,降低资产运作出现问题的概率)及日常管理措施(例如办公家具、用品的定期检查、定期盘点)。
(1)资产的重置和处置决策。查阅资产记录的相关信息,了解这类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正常经营中进行重置的时间以及平均使用寿命,并根据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资产监控状况确定资产的实际绩效与运营状况。资产冗余、绩效不佳、无法使用时,资产管理部门优先考虑对资产进行翻修或改造,或将资产用于其它功能或项目,挖掘资产潜力。如果资产无法被重新利用,则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
(2)资产的处置办法。基本方法包括:公开拍卖或招标、谈判成交、带折价物成交、将资产卖给或调拨给其它政府部门等。不管采取何种处置办法,都对处置方案进行评估,明确责任分工,增加透明度。评估包括每种处置方法的预计费用和收益。
(3)资产处置结果的分析。根据机构财会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标准,与资产实际处置的时间和收益进行比较,检查财会制度中规定的资产使用年限、预期收益、折旧率等标准是否合理,分析实际处置情况与规定使用年限或预期收益不一致的原因。
澳大利亚对政府资产采取了完全的市场化管理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使资产管理机构与政府资产占有、使用机构之间建立起模拟市场机制;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创造一种契约式伙伴关系模式,从而提高公共部门的资产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1.划分生产者和消费者。即将政府行政部门划分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方,资产管理机构对政府运行的保障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服务,为其它政府机构的行政运行提供资产和服务,充当“生产者”;而占有、使用政府资产的机构则是“消费者”。
2.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签订服务协议。政府内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和目标,所有资产管理活动都以此为基础运作。
3.以完善的会计制度作保障。内部市场的核心措施在于引入新的内部核算机制和价格机制,推动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内部竞争,并以完善的会计制度作为保障,实时核算双方的服务费用。
澳大利亚通过使用者付费制一方面有效地制约了各政府部门由于无偿占有政府资产所导致的盲目扩张欲望,避免了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限制了各政府部门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除联邦法案有明确规定以外,作为消费者的政府资产使用部门可以到市场上寻找更优的资产和服务来代替政府资产,这样就使得生产者必须改进资产管理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这样价格真正起到了信号灯的作用,从而使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得以良好运用。同时,使用者付费制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政府资产效益。
与传统管理方式不同,资产管理局并不直接出面管理政府资产,而是通过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利用私营部门的管理平台来达到政府资产管理的最佳效果。诸如办公楼的修缮、局部重建和对外承建合同的签署等事项,都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协议或合同的具体要求负责完成。资产管理局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通过服务水平协议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服务水平协议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资产管理局在该协议中提出对服务等级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协议的规定来实施具体的操作和管理,以达到双方认同的服务水平和效果。
为了保证这种市场化管理模式的协调运转,资产管理局内部建立基础、中级、高级三个管理层次:基础管理层负责跟踪管理合同的实际履行,并及时就相关事项与合作公司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协调;中级管理层负责协调政府中层管理人员和合作公司的关系;高级管理层,也称为联合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和合作公司分别派出2名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对合作双方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并做出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
1. 集中房产资源,推行办公用房租金制。联邦政府拥有产权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局集中管理,联邦政府的各个部门可以向资产管理局租用,向资产管理局交纳租金,租金标准与市场标准一致,也可以到市场上另行选择,自行租用办公用房。政府部门租用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由各部门交纳,这部分费用包括在各部门财政预算中。
2.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政府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采取了公私合作模式,由资产管理局与私人专业公司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资产管理局制定服务标准,重点衡量服务的绩效成果,如对电梯的管理,只注重电梯运行时间、运行效果、提供服务的水平等,而电梯的维修、开关、人员配备等过程则由私人专业公司负责。这种管理方式不但提高了政府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了政府在资产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资源投入;而且合作双方不是简单的甲乙双方关系,而是利益伙伴关系,有共同一致的目标——提高政府资产管理效率。
澳大利亚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外部管理模式,政府只负责制定车辆政策,至于车辆管理和服务全部由私营公司提供;另一种是内部管理模式,它又分为集权方式和分权方式,集权方式指由政府所属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政策、合同并具体管理车辆,分权方式是指由各部门分别管理政策、合同并具体管理车辆。
上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绝大部分州都对传统的车辆管理方式进行改革,采用外部管理模式,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车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低下,车辆合同执行不到位,因此又重新采用内部管理模式。目前,澳大利亚普遍采用的是集权式内部管理方式。但是,各州内部管理的具体运作模式也各不相同,其中,维多利亚模式和昆士兰模式较为典型。
依照维多利亚州法律规定,维多利亚州政府车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机构,是唯一可以出售、处置政府车辆的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部门用车政策,管理调度所有政府车辆。政府各部门公务用车全部从中心租赁,租用车辆的费用由预算资金安排。具体来说,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州政府制定车辆管理政策;集中车辆管理技术为车辆管理服务;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成本控制;研究车辆管理最优模式;负责州政府车辆信息和风险管理。
中心在政府车辆管理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规定政府使用车型及采购方式;州长、部长、议员和法官的配车标准;一般业务工作配车标准;允许公车私用的情况;车辆使用年限和里程的规定;车辆处置方法。还包括车辆的编制、日程费用、车辆归还标准,车辆备件的管理办法等。
2.昆士兰州政府车辆管理模式
昆士兰州政府车辆管理一直延用内部管理方式,政府各部门使用车辆都由车辆调配局负责。车辆调配局隶属于昆士兰州商业部,于1990年成立,主要对州政府各部门用车提供租赁服务。其服务分为两项内容:一项是为政府部门提供车辆服务,带有强制性。主要针对警察、教育和其它政府部门等;另一项是为电力等商业部门提供车辆服务,带有商业合作性质。
车辆调配局统一置备州政府公务用车,但并不取得车辆的产权,而是通过和大型汽车公司签订合同(汽车生产厂商让渡车辆使用权给政府部门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再通过提取折旧等方式向政府各部门进行租赁。各部门与车辆调配局签订租约,租约的时间一般定为2-3年,租约期满或者行驶4万公里以后,租车部门就可以将车交还由车辆调配局统一处置。一般来讲,各部门自行决定其租车数量,车辆调配局负责提供租车过程中的财务账目。车辆的租金每6个月要调整一次,车辆返还后还要计算残值。
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请参考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略),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牟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不良资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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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 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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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 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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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臵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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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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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章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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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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