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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一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宁波”建设进程,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四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区、各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网络。
三、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团是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的非常设组织,为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四、人员组成及分工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拆迁;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经发、建设、城管、经管等部门的日常法律咨询;
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新民街道、梅墟
街道的日常法律咨询;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权通过聘任单位法制机构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
(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不得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
(七)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宁波市高新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二
江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冀勤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县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发挥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县级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由法制机构起草或参与起草,各乡镇、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均应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使决策事项充分反映民意,凝凝聚人心,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听证等多种公开的形式,扩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知晓面,增进政府与群众的相互理解,充分反映和保护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使群众能积极参与决策、理解决策、支持决策和自觉执行决策。
(二)认真审查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参谋决策时,一定要从“行政指导”的角度为政府出谋划策。
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职能正在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的管理范围也正从无限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政府在决策时,首先想到的是应该管什么,应该如何管的问题,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产业结构的调整、招商引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等应当市场化、社会化的事务就不能再由政府来组织推动,否则政府会时常处于一种管不了又放不下的尴尬境地。所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除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为县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参谋作用外,还应从指导和服务的角度,发挥行政指导行为的作用,通过非强制的手段,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强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理解,谋求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2、科学、理性行使自由裁量量权
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县级政府及其所很属部门享有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自由裁量权事关法律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前述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与后果的标准,使责任与后果相适应,避免决策的畸轻畸重,特别是慎重行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权的公平行使。
二、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近年来,基层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群众的满意度有所上升,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中追求利益化的趋向,有乱收费、乱罚款,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甚至权钱交易的现象。二是权责不清或有权无责的问题,权力与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和真正挂钩,没有真正形成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的意识。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依法行政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承担在对日常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审批及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强化审核监督
1、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1)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附情况说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严格把关,对公民个人进行罚款或没收财物在5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在5万元以上的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物资暂扣、查封和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拆迁等行政行为应当报法制办审查后方可执行。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是否超越或滥用执法权;是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2、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主管部门拨入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政府贷款、国有资产存量转让或运营收益等各项政府性专项基金、资金以及单位土地等进行的因定资产投资项目、多元投资主体项目签订的合同,必须将合同文件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约定签定合同,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如审核有不同意见的,依法进行修改完善;如经审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签订该合同。
(二)强化制度监督
县政府应将各乡镇、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绩效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中。县政府要制定全县行政执法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评议具体考核办法,同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如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偿。
(三)强化监督检查
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对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评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的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对考核中被评为及格和不及格的单位,取消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及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可责令辞去现任职务,建立由组织部门预以调整。
(四)强化救济监督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理赔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疏导作用。
众的监督之下,消除群众的疑虑。在案件处理方式上,要妥善、灵活、不拘形式。要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作为与群众沟通联系的过程;要通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坚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二)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当前,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仍然处于分化调整之中,不断有新的深层次矛盾显露出来。县级政府面临的矛盾多、压力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信访接待、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村级财务清理、群体性信访等具有敏感性、牵制性的工作中,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准确分析、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预测事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矛盾纠纷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失控和冲突升级,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三
一、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自xx年xx启动以来,我室进入了业务忙碌期。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尽管对《廉政准则》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但是自己的言行、工作态度还不能真正起到表率带头作用。随着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需要处理的事务日趋繁重,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降低了搞好理论学习的主动性。
二是创新意识有待加强。地方志工作具有其独特性,在思想解放、开拓创新方面有着极为强烈的渴望,但由于机关工作的局限性,思维趋于保守,未能大胆吸收借鉴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成果。在推动工作方面,尽管始终努力跟随时代步伐,寻求更多创新体验,但往往未能及时消化、吸收外来经验,还没有完全树立发展的观念、创新的理念。
三是工作形式急需改善。由于省、市两级xx任务繁重,使我室更趋向于满足完成工作任务,满足于尽心尽责、不出差错,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用全新的思维方式创造性地去开展工作。尽管工作热情持续高涨,但效果始终不尽人意,求稳心态时而浮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还不时存在。
一是疏于学习,认识落后。作为机关一把手,总认为自己的第一要务就是要抓好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对理论学习缺乏压力感和紧迫感。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尽管对党的政策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但没有认真去深入消化、吸收,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二是思维局限,缺乏创新。工作上不乏认真,但缺少创造性,进取意识不够强烈,求稳心态占据上风。认为只要规规矩矩按制度办事,工作不出纰漏,不给组织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有很好地认识到地方志工作对新知识、新成果的需求,缺乏创新元素,没有大胆尝试的魄力。没给自己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激情与勇气。
三是注重指导,疏于实践。地方志是一项纯文字性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也需要实践去配合、验证。我作为单位业务工作开展的领导者和参与者,在日常的工作安排上,强调各自分工、相互配合。但在具体落实上,由于无法亲力亲为,自身主观认识也不够到位,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衡量自己的工作,缺乏对工作的深入实践及考察督导。
(一)强化理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自身政治敏锐力和政策水平,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优良传统,正确对待名利、权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思想上与贪污腐败划清界限,行动上与廉洁自律融为一体,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二)坚守廉洁底线,自觉接受民众监督作为市地方志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我会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严格按照《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恪守为政品格,努力提升人生境界,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坚守道德底线,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坚持工作创新,努力推动业务发展我们必将紧随时代发展步伐,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打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主动迎接新形势、新问题的挑战,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和表达方式”,不断探索能够体现我市地域特色、符合我市发展实际、满足社会大众阅读需求的新角度、新方法、新模式,更好地将地方志的工作融入到政府工作的整体布局中,从而推动全市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牢记廉洁宗旨,扎实推进廉政建设从政多年来,我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还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到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加强党性锻炼,努力使全体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好政府交办的事。对工作中出现的廉政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制订新对策,有效防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努力打造一个廉洁、自律、勤政的干部队伍。
总之,通过认真学习,我始终坚信一个宗旨,那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必将以《廉政准则》为明镜,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戒骄戒躁、艰苦奋斗。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发扬xx精神,树立xx形象,用我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为公为民为公民大众的实际行动,为党旗增光添彩,为xx的转型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四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信用经济的本质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则是征信体系建设。因为我们只有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充分揭示出来、客观记录下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才能作为市场交易的依据,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完善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准。温家宝总理提出,“信用体系建设要从信贷征信起步,重点抓好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的规划指导作用。
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信用体系从无到有,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力量很难快速发展起来,市场自然演进型的建设道路不符合我国实际。强化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按照市场原则引入新的机构、制度和机制,是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我们认为,当前政府首要的工作,是加强信用体系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强化政府的部门协调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府各个部门。从征信的环节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采集是关键,但目前大多数信用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法院、公安、房管、技监、质监和社保等部门,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还没有实现共享,信息资源浪费和封锁问题较为突出,是制约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政府要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组织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环保、社保、公安、质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协调各部门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体系,加快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杭州市政府、山东省政府等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信息披露,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组织建立了“企业诚信信息网”,及时发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法院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同时,当地各级政府也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督促企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们还应出台优惠措施,鼓励企业扩大信息披露,如对于连续3年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服务优惠措施等,这些都对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发挥一定作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必须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目前,我省信用中介市场还不健全,要加快发展信用中介体系,政府必须加强政策扶持。我们要求,各级政府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力争在较短期的时间内培育一批功能全、水平高、实力强的信用服务企业和机构。如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入信用评级市场。
四、强化政府的规范引导作用。
信用体系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因此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经济发达国家经验表明,政府严格的行业准则和监管机制,有利于增强信用中介机构诚信执业的正向激励,因为中介机构一旦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往往招致严重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这样可以迫使中介机构自觉维护自已的信誉。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加强信用市场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坚决打击虚假征信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征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同时,政府还要强化对市场需求的培育引导作用。目前,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征信产品的认知和信任程度较低,信用需求严重不足,这是当前征信市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政府要引导各方面积极认识并充分运用征信产品,通过需求拉动,促进信用体系加快发展。要以资信评级、信贷融资、信用担保、企业资金结算和个人消费信贷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发专业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要积极探索征信产品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运用,扩大征信市场需求。
五、强化政府的信用导向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信用是关键。我们要求,各级政府
强化信用导向作用,率先垂范,有诺必践,提高社会公信力。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使有信用者处处畅通、无信用者寸步难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使信用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摘要:30.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行为规范。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用记录平台。开展“责任企业”、“诚信公民”等实践活动,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社会环境。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五
(一)理论学习常态化,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锻炼,树牢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是注重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六中全会精神,时刻注意用“三严三实”的要求约束自己,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强化党性修养。二是注重学习专业知识。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的本领和工作能力。三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常常告诫自己必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警示自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大堤,切实加强党性锻炼,进一步提高自己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自觉性,增强为人正、为官廉、为民实的责任感。
(二)作风改进,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从事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在直接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党性得到了锻炼,增进了与群众之间的感情,树牢了宗旨观念,增强了服务意识,把能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今以后要经常深入一线,沉下心来搞调研,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办事情,不好大喜功、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时刻挂记群众冷暖安危,倾心解决群众关心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竭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严于律己,廉洁勤政,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对照中央、省市、公司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从我做起,严于律己,慎用权力,勤政奉公,不以职权谋私利,不拿原则做交易,坦坦荡荡做人,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越权,更不滥用权力;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今后我将继续牢记党的宗旨,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勤政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够,班子民主氛围不浓
一是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征求意见不够充分。在一些重大事项决策上,既存在征求班子成员意见不够,也存在征求机组、群众意见不够。
二是在一般性工作决策时,有时把效率、进度看得过重,听取意见不充分,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是班子成员民主观念不够强,参与积极性不高。有的成员只关心自己分管事项,对分管范围外的事项,发表意见时“随大流”“看风向”“不表态”。
(二)履行党建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力度不够
一是对抓党建工作认识不深。班子成员对党建工作专题研究少,党建工作主要由支部书记在抓,其他成员不主动、不积极,特别是对全面落实“一岗双责”重视程度不够,齐抓共管不力。
二是抓基层党建措施不实。班子成员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基本都是兼职,组织活动开展得少、质量不高。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够,监督乏力。惩防体系虽然建立了,但抓落实不够,有束之高阁现象;作风建设虽然强调了,但抓监督不够,极少数干部存在作风不正、作风不实等问题;违法违纪干部虽然处理了,但抓教育不够,未用好反面典型案例让干部受到震慑、得到教育;重年底考核、轻日常监管,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监督作用缺失。
1、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自我满足,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总觉的自己只要完成本职工作,认为工作只要过得去就行,不出问题,就满足了。对本职以外的、领导不安排的不管不问,被动学习,而没有自觉地去学习,理解性地学习,标准降低,要求放松。没有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能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造成了工作作风不扎实,干劲没有持久性,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不强。
2、工作中不够大胆。
在工作中,但总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找出这样那样的理由,得过且过,不愿得罪人。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在工作时间和精力的统筹安排上不够科学,一些本不该自己干的事,有时候大包大揽了,而需要正常协调的事又没有协调好,总体上还处于被动服务的状态。
针对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十项规定精神及“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检查思想深处的主观原因,委局领导班子牢记作风建设是永恒的主题,认真开展了深入讨论,特别是结合“当前形势任务怎么看、对标先进怎么办、五个结合怎么干”主题讨论活动,结合公司“两学一做”四次主题讨论活动的开展,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l.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坚持完善班子成员学习制度、专题会学习制度等学习制度,创新学习载体,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六
迎着创业板东风,众多创新型企业在第十一届高交会上进行企业推介、融资路演,希望借助资本的力量发展得更好、更快。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商业性投资方式,天然地需要追求收益和规避风险,因此,一般性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主要投资于扩张期和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处于创业过程中的中后期企业。由于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很难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所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通常要面临人们通常所说的“死亡谷”。为有效帮助企业顺利渡过“死亡谷”,政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创投机构增加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
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支持
各国的实践证明:税收政策作为一种最有效的财政杠杆,在引导创业投资的投向方面,能够起到最显著的成效。例如,英国在1995年推出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计划”。按照该计划,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如果符合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净资产不超过1000万英镑的小企业等条件,即可获得税收抵扣优惠。在整个90年代,英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到了大型并购交易;而真正支持小企业的创投机构主要是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计划”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
我国财税部门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规定,于2007年发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今年4月发布了有关实施细则。按照该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完成备案程序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从今年实施的效果看,该项税收政策较好地激励了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处于中早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如果下一步能够将申请抵扣标准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各类处于创业中早期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美国,1994年开始实施的“参与证券计划”就是一种为创投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引导基金。依据该计划,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基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公开发行3倍于自有资本金的长期债券提供担保,以有效提高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作为前提条件,申请政府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主要投资于规模以下小企业。
实践证明,该项“参与证券计划”不仅使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增长,而且显著增加了对小企业的投资。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只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按可比口径分析,1994至2002年间全美创业投资总额为2805亿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37亿美元,仅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8.5%),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630万美元,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中早期的小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51万美元;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已成为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
我国于2008年10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如果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可以有效增加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七
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2011年09月01日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派驻机构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作一初浅分析。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监察机构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义上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利益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在从事的工作中,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部门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事务。很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外,还要承担大量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注定了“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成为这种管理体制的常态结果。从以往的案例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这种体制下“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
能力素质还不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成效如何,不仅取决于管理体制、职能定位、监察氛围等因素,更重要的还取决于纪检监察人员的个体素质和监察队伍的整体能力。从实际工作反映来看,当前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认,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工作表面应付,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升级激化,势态扩大。甚至将一些一般性问题上升为政治性问题,将个体性问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强调继承传统多,鼓励改革创新少,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长期一种方法,一个模式。实体监察开展的较多,程序监察开展的较少;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监察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察的较多,全程监察的较少;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缺乏应有的反应,甚至见怪不怪,往往是问题出了吓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无怪乎民间流传一种说法:案件多是人“咬”人“咬”出来的,搞内“讧”“讧”出来的,情妇“闹”“闹”出来的,而不是纪检监察主动“查”出来的。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
理顺关系,把握主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在“理顺关系中发挥作用,在争取主动中赢得支持”。这是经验之谈,更是工作要诀。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与所驻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事项负直接责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实践也反复证明,纪检监察工作要打赢主动仗,争取部门“一把手”重视支持是关键。反之,纪检监察工作就可能受冷落、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这样更有利于纪检监察人员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的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
明确职责,找准定位。派驻机构既要服务驻在部门中心工作,又要履行好监督职能。这就要求派驻机构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此,派驻机构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讲究方法,灵活方式。纪检监察工作“不敢、不愿、不能”监督,很大程度上与“不善”监督有很大关系。要善于“相时而动”。就是要选择恰当时机开展纪检监察。如利用案件查处、案件通报、警示教育等群众感兴趣的时机和话题,结合案情通报安排部署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善于“借力打力”。“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便将成为少数人的空忙。”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同样如此,必须善于“借力打力”。要借助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之力、借助领导和群众之力开展工作。惟其如此,纪检监察工作才能持久发展。要善于“乘势而为”。即要抓住当前中央及地方各级组织大力加强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利时机,在工作方法上改进,将监“效”与监“廉”相结合,监“事 ”与监“人”相结合,抓“面”与抓“点”相结合;在工作思路上调整,从以查处为主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上转变,从侧重对个人监督向对个人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并重上转变,从以廉政监察为主向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三者并重上转变;在工作重点上突破,把纪检监察的重点放在对实施方案是否合法、办理程序是否合规、部门履职是否到位、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上,等等。
强化素质,提能增效。要重点突出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抓好新任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干部素质能力培训、纪检监察专项业务培训等。通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改善,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努力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全面把握和科学评价干部的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要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舞台,切实保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
政府在投资方面发挥作用篇八
一、我国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及其危害 1.1 状况及其变化
根据 有 关 的 野 外 调 查 和 遥 感 监 测 结果,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期,中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以每年1 560 km2的速度发展,其中已经沙漠化的土地面积有 1716 万 km2,另有轻度和潜在沙漠化土地 1518 万 km2;20 世纪70 年代至 80 年代后期,沙漠化土地面积扩大到3313 万 km2,年均扩大面积为2 100 km2;到 2000年,我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已经达到 38157 万km2,其中潜在和轻度沙漠化土地 13193 万 km2、中度沙漠化土地 91977 万 km2、重度沙漠化土地71900 万km2和严重沙漠化土地61756 万km2,分别占沙漠化土地总面积的 3611 %、2519 %、2015 %和1715 % ,与 20 世纪 80 年代相比我国北方地区的沙漠化土地平均每年增长3 600 km2。
1.2 主要危害
土地沙漠化在上述发生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产生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据对我国土地沙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仅从土地沙漠化在丧失可利用土地资源、土地生产潜力衰退和土地生产水平下降三个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有 287167 亿元,即沙漠化对我国危害所造成的年直接经济损失至少有287167 亿元,沙漠化的间接经济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的 2~10 倍,按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最低比例 2 倍计算,我国每年因土地沙漠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 863101 亿元。除了造成上述诸多危害外,更为严重的是存在很大的潜在威胁,如在生态环境方面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破坏正常的地球 — 生物化学循环,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球环境退化中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方面,会造成食物缺乏和人口供养能力的减少,增加受影响地区经济不稳定和社会**与纷争,还影响到人口特别是儿童的健康与营养状况等,沙漠化将从而危及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现行公共政策不利于土地沙漠化治理
(1)财税制度对土地沙漠化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首先我国还没有生态税,从而没有稳定的沙地治理资金来源和完备的沙地治理资金管理体系。其次,我国林业税费种类多、税率高、征收不规范、使用不当等被认为是影响沙地治理主体积极性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林业税费过重一直被认为是阻碍我国林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林业现行的3种税和17种费总共收取金额要占木材销售价的75.65%,留给林木所有者(村集体或林农)的只有24.35%[6]。除了这20种硬性税费之外,一些地方还经常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2)沙漠化治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沙漠化治理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以西部沙地治理为例,小流域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等生态环境建设都是依托工程项目来进行的,项目结束以后,工程的生态效益比较明显,而在中、短期内很难见到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项目自身很难筹集到项目结束后的工程管护和改造资金。一旦国家不继续投入,则已建工程的作用和效益也很难充分发挥,甚至会丧失殆尽。如众所周知的宁夏西吉县的“2605”工程就是明显一例,“2605”工程是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吉县联合实施的防护林建设工程,5年时间共投资283.8万美元和377.02万人民币,全县共计造林种草10.92万公顷,但工程完成后不到10年,林木被大量砍伐、草地被复耕,其主要原因是项目实施只管种、没有管护资金来源。政策没有较为长期的设计方案,不考虑政策持续运行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就可能导致政策的失效,甚至产生副作用。
(3)沙化土地使用权期限短,沙地治理主体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4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在西部地区,尤其是我国的西北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沙地治理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取得初步成效,要想让林农从中受益,时间则无法确定,如果仅仅是七十年的使用权,则极有可能是林农的预期利益进一步受挫。
三、实施公共政策创新,推动土地沙漠化治理
(1)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稳定投入机制,保障沙漠化治理的可持续性。作为国家公共物品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沙漠化治理,要求建立一个有效克服“市场失灵”的投融资机制,即建立稳定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入机制。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2005年使适宜治理的沙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的要求,我国有可治理沙漠化土地53万平方公里[7],按三北防护林投资标准1 500元/公顷计算,则总共需要中央政府投资795亿元,年均17.6亿元;按照中央与地方(省、市级)2:1的比例出资,中央政府年均出资12亿元,地方政府年均出资5.6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如何筹集,我们以为可通过发行防治土地沙漠化国债,设立国家土地沙漠化治理专门基金,发行防治土地沙漠化彩票,用优惠政策吸引外商资金等途径加以解决。
(2)加大沙地治理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或者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补助与财政贴息的金额、途径和方法;同时,建立沙地治理的林业绿色通道,从林苗、运输、水源等方面对沙地治理进行全程补贴与扶持,这既可以增强林农治理沙地的信心,又可以使政策法规和治沙实际结合起来。
(3)进行沙地治理的结构调整,发挥市场在沙地治理中的作用。沙地治理结构调整应以“富民增收”为宗旨,按“绿化山川,治沙富民”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生态优先为原则,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结合起来,使治理、开发、致富相结合,坚持沙地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沙地森林资源培育、管护、经营力度,合理布局林种、树种结构,调整优化沙地产业、产品结构,走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8]。由于沙地林木的防护作用,应该把沙地经营产业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产品为主转变,确立并积极发展“沙地旅游、香料香精及特色养殖”等生态主导产业,培育沙地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沙地生态产业和沙地特色经济,加快生态特色经济产业化进程。
(4)规范政府行为,为沙地治理提供良性的可持续的政策指导。要彻底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实行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并重的指导方针。尤其要采取措施防止地方领导干部为短期的经济增长,盲目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力度,从而使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建议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和岗位目标责任之中。按照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进行的方针制订正确的开发方案,建立环境破坏的领导责任追究机制。
(5)转变政府职能,将公共政策法律化,进一步完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应该是一部鼓励型治沙法律,根本目的应该在于沙地绿化、防风治沙而不是严格的管理沙地,可以对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登记,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沙地治理成功后,自然获得治理区域内的永久土地使用权,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沙地治理活动。此处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是鼓励单位和个人治沙并取得成功的最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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