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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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
时间:2023-09-04 15:54:54     小编:书香墨

方案是指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志愿服务精神,丰富社区老年人文化生活,塔山社区组织金色朝阳秧歌队志愿者们开展了文化惠民的演出。

“金色朝阳秧歌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文艺汇演的开展,大大丰富了社区文化生活,增强了社区居民热爱生活的情感,获得了居民的一致好评,为文明创建创造了良好的社区氛围。

“金色朝阳秧歌队”

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丰富和活跃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推动精神文明工作的有序开展,塔山社区决定开展“咱居民自己的文化节”文艺宣传演出活动。

“金色朝阳秧歌队”

活动总结

通过这台晚会,为居民带去了一顿丰盛的文化大餐。既有利于促进邻里之间的友爱和睦,丰富社区群众的精神和文化生活,同时也给社区志愿者提供了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

为迎接国际妇女节的到来,彰显我社区妇女们的风采,充分调动社区广大妇女同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丰富教妇女同志们的业余生活,社区联合金色朝阳秧歌队组织此次文艺汇演。

“金色朝阳秧歌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文艺汇演,增进了妇女之间的团结友爱,和谐奋进的精神,也充分展示了社区妇女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时代风采。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关爱母亲为荣,倡导温馨和谐平等健康的文明家庭,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感恩母亲尊重母亲、热爱母亲、珍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塔山社区联手金色朝阳歌舞队的志愿者们开展了“欢庆母亲节”文艺演出。

“金色朝阳秧歌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文艺汇演,进一步以和谐家庭建设、和谐文化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女性、尊重女性的良好氛围。

“滨城志愿者服务队” 活动实施方案 “滨城志愿者服务队”

活动总结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关爱辖区老年人,丰富辖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让广大老年人生活的充实、快乐,社区为让老人过个有意义的双节,特组织此次文艺汇演活动。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为空巢老人带去一份快乐,献上一份孝心,送上一份关怀,让他们感到社区的温暖。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实施方案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了“九九重阳敬老情”文艺汇演。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使在场的每位老人感受到了大家的美好祝愿,同时也营造了良好的爱老、敬老、孝老的氛围。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实施方案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塔山社区的歌声嘹亮合唱团的志愿者们志愿参与了“庆三八”文艺汇演,为社区的同胞献上了一份特殊的节日祝福。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在丰富了老年人业余生活的同时也带动了他们更好的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来。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实施方案

为欢度母亲节,

“歌声嘹亮合唱团”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实施方案

为迎接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塔山社区的活力夕阳歌舞队的志愿者们精心编排了一台精彩的文艺节目,前去慰问干休所内的官兵们。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密切了“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血肉联系,使官兵们从中深深的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了人民群众对他们崇高的敬意,从而加深了军民之间的感情。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实施方案

为庆祝九九重阳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在“九九”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塔山社区活力夕阳歌舞队的志愿者们为辖区居民们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九九重阳节”慰问文艺演出。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升了社区和谐文明友爱的氛围,使老人们感受到来自志愿者以及社会上的温暖,同时感染和号召更多的子女能够多关心常年在家独居的老人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实施方案

为庆祝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为社区的女性同胞献上了一份特殊的节日祝福。塔山社区活力夕阳歌舞队的志愿者们自己编排,先后表演了腰鼓、歌舞、戏曲等不同类型的文艺节目,精彩的演出吸引了众多社区群众前来观看。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文艺演出,再向妇女同胞们表达崇高敬意的同时,也推崇让更多的妇女朋友们走出家门,积极参与到社区大家庭中,倡导更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实施方案

“活力夕阳歌舞队”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文艺演出,。

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篇二

包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改革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等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区民政局负责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的登记管理,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指导;街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核准备案、监督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和日常监管等,具有培育孵化、发展指导、资源拓展、服务承载、培训交流、自治自律等功能。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或者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

(一)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成员花名册;

(五)其他应该备案的内容。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在社区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时间、活动地点、章程等。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将备案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上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出审查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发给备案证书。同时,于每季度末之前5日,向区民政局报送备案统计表。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决定终止活动的,由其负责人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交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终止情况上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备案证书后,完成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要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拟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备案证书,终止其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交工作报告。经复核后,将复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管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利用“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予以支持,并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整合社区资源,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驻社区单位将单位内部设施对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街镇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篇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xxx中央 xxx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xxx中央 xxx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xxx中央 xxx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xxx中央办公厅 xxx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___20__年)》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xxxxxx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全面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党建为统领,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发挥功能为核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__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进一步明确培育发展导向,制定培育发展计划,完善培育发展机制,落实培育发展资金。到20__年,全省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巩固提升,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1.完善制度设计。各州(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对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类型、运行管理、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措施。20__年,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占比超过50%。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大对生活服务性、公益慈善性、居民互助性、文体娱乐性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在地域分布、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覆盖面和志愿服务参与度;细化培育扶持、发展质量、内部治理、服务开展等方面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责任,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设支持平台。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现有场所设施,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和办公条件支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基金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20__年底前,全省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覆盖率不低于50%。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力量,明确相关支持平台和孵化机构工作职责,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引领、培育孵化、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和指导支持。鼓励条件成熟的社区保障不少于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供社会组织使用并提供一定项目资金支持,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方可以引进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带动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3.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支持各地加大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的力度,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运用福彩公益金或联合本地慈善组织资助扶持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加大乡镇(街道)培育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力度,鼓励乡镇(街道)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资源支持、项目对接等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为当地优秀人才、社工骨干、乡贤等领办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多种形式设立工作基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4.补齐工作短板。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及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要求,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强化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功能,动员引导村民根据生产生活需求、本地风俗、个人兴趣爱好等成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加强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强农村社区文体团队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发现培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选取3个基础较好的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及时总结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模式和经验进行推广。

(二)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从工作力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和工作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到20__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相关领域管理、提供专业化社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成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和社区服务的有效载体。

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篇四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活动,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负责人;

(三)活动场所;

(四)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第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最低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00元。备案的社区社团类社会组织,会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同类组织;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三)备案机关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变更或注销,并颁发或收回《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通知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场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织:第1位:类别,第2-3位:区(市)县,第4-5位: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第十七条 都江堰市编号为“10”。

第十八条 幸福镇为“01”、灌口镇为“02”、滨江街道为“03”、胥家镇为“04”、蒲阳镇为“05”、天马镇为“06”、崇义镇为“07”、紫坪铺镇为“08”、龙池镇为“09”、虹口乡为“10”、玉堂镇为“11”、中兴镇为“12”、翠月湖镇为“13”、青城山镇为“14”、向峨乡为“15”、安龙镇为“16”、大观镇为“17”、柳街镇为“18”、石羊镇为“19”、聚源镇为“20”。

第十九条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都江堰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备案方案策划篇五

4、办公(活动)场所: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服务)场所;

1、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

4、社区社会组织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查、备案登记;

7、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居(村)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登记证书,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区民政局,完成解散、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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