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05 11:14:07
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
时间:2023-09-05 11:14:07     小编:笔尘

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篇一

一、车位确定的方法

1)地面车位不对外开放,已报名业主经物业公司审核,业主委员会监督方可参加摇号,东区27个车位,西区42个车位进行摇号,西区预留3个做为临时停车位,供来访车辆使用。

2)公开透明操作,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执行。

3)车位申请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或承租合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车位按摇号前后顺序安排车位,按户为计算单位,选定后,车主需要缴纳一年的停车服务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请结清费用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后方可取得使用权。

二、车辆日常管理

1、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车辆进出一律刷卡通行,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须经门岗登记,接受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和安排。并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缴纳临时停车费,营运车辆进入小区必须经门岗登记和同意,并不得在小区内滞留。

2、进入小区的车辆,应服从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在小区支干道、车行道、消防通道随意停放车辆,不得跨骑路牙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各类标识及其他公用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3、车辆进入小区禁止鸣笛,应减速慢行,避免发生意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应随身携带好贵重物品,锁好车辆车门,设置好防盗系统。

5、车辆带货出门,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业主到管理处填写物品出门单,领取放行条,经门岗查验后方可离区。

三、附则

1、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物管处有权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

2、本规定只适用于车辆进入小区后行驶、停放的秩序维护,不承担车辆等其他义务,如发生意外由公安部门处理。

3、当地面临时停车位饱和时,其余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自行在小区外寻找停车位。

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篇二

为了全面规范我市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出版物,净化演出市场,杜绝电子游戏和游艺场所违规经营和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以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定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农村文化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成立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依法对全市农村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农村文化市场严格依法经营,让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违法未违规经营现象基本得到解决,各种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消除。

工作重点:

1、全面查封取缔无证经营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场所、“黑网吧”,收缴、销毁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取缔非法演出市场,查处电子游戏和游艺场所设置违规机型、机种,超时经营和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杜绝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对消防通道不畅通和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1、动员部署暨自查自纠阶段(6月22日至6月30日)。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农村文化经营场所调查摸底,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管理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整治农村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净化农村文化市场环境。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农村文化市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对列为重点整治的农村文化场所和重点地区,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迎接上级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在开展农村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求做到: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交流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3、严格纪律,落实责任。

4、大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5、及时报告,畅通信息。对重大案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全面、准确上报上级对口部门。

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篇三

核心提示:物业是为甲方业主服务的,医院物业的服务对象就是医院,所以物业服务是共性,医院服务是个性,是特色;管理理念就要突出个性与特色。

物业管理在前几年可以说是新兴行业,医院物业更是凤毛麟角,1999年公司创建至今已经迈过七个年头,是国家的国有体制改革给我们这些私营企业创造了生存空间;医院的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发展机遇;大批二次就业人群的出现激活了人力资源的共给,增强了提企业竞争力;我们企业很快发展壮大,成为南京市新兴医院物业的一支重要队伍。如何将这支分散在南京各个医院的五湖四海二次就业队伍组织起来?什么是华澳物业管理医院物业经验的优势?多年亲身经历告诉我:一是整合文化,打造华澳品牌;二是优化和创新医院物业管理。本文着重就第二条谈谈个人体会。

物业是为甲方业主服务的,医院物业的服务对象就是医院,所以物业服务是共性,医院服务是个性,是特色;我们的管理理念就要突出个性与特色。

我们所服务的医院都是南京市著名医院单位,因此物业管理人员应首先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为医院提供一流的服务。近年公司总结了多年为医院服务经验,成功总结提炼了一条华澳物业自己的服务宗旨:“服务医患,客户满意,病员满意;二次创业,成就员工,造福社会”。将服务质量提高到关系公司命运与员工体现价值的高度,要求员工珍惜二次创业机会,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华澳风采,将业主满意作为我们管理和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医院作为一种新的物业服务首先要主动与甲方联系,接受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主动了解机关的工作安排,作好甲方各个时期重点活动的配合开展,例如近年的医院行风大检查,各类消毒检查,医疗垃圾整顿等等,在服务中尽可能的想医院所想,急医院所急的主动做好医院物业突击性工作。在近年的医院物业管理中公司通过实践制定了具有一百余项项制度的《华澳物业制度汇编》汇编内容包括各类岗位职责、岗位规范、考核标准、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工艺流程、绩效考核、工作准则、员工守则等。内容丰富反映“华澳企业文化”的重要方面。汇编是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行为纲领,是一项具有医院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欢迎关注雅吟天下。要求全体员工按照医院行业规范行为,规范服务。例如最近在各个医院开展的电梯文明争创一流活动,要求各院电梯岗位员工执行电梯文明操作规范,持证上岗;执行统一制服,配挂工号牌上岗,请乘客监督;在岗使用“您好请进!”“请大家往里站,注意安全!”“对不起,请后面同志乘下一班电梯!”“xx楼层到了请您走好!”等文明用语。为确保电梯文明服务到位,每天在电梯运行高峰期间委派员工倒班上岗,在电梯口疏导乘客,文明乘用电梯。这一活动得到院方与乘客好评。这一活动我们重点强调了按规范办理,追求过程的完美;讲究情效,力求达到最佳服务效果,用出色的服务展现华澳风采。

在各大医院相继成立临床服务中心,也就是将医院保洁工作中的外勤跑单服务工作从中细化出来统一运作,集中进行。既减员增效,又推进了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先后从军区总院、一医南院、中大医院逐步推广,在运作中不断充实、调整增加临床服务新的服务项目,全方位的适应和满足医院方发展变化着的的正当需求,逐步增加物业有承受能力的无偿服务,经过二年的努力磨合,得到了院方各病区护士长的逐步谅解与支持,取得了从理解认同到支持的飞跃。临床中心运行的实践完全体现了华澳人一往无前精神,实践告诉我们“改革有险阻,只要肯攀登”大家团结一条心“没有攻不下的堡垒”。2007年主要抓好速递快送工作,急医院病人所急,做好临床服务中心工作.创新医院物业服务内容,即增强与院方的合作,又提高公司医院物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1、导入is09001:2000质量保证体系,对医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总体控制。

根据适用、适应、充实、完善的原则在原有is0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基础上,针对医院物业运行实际予以提高和改进。在实施贯标中将主要操作过程规范化、程序化、文件化,并以质量记录保证作业具有可追溯性、可验证性。通过有效控制,切实保证管理服务按照即定的程度和标准,高质量地持续、稳定运行。

2、推动“学习+工作”的企业组织运行

学习型组织认为,组织成员须拥有一个共同的愿景,共同的愿景来源于员工个人愿景而又高于个人的愿景。他是组织中所有员工共同的愿望景像,是他们的共同理想。它能使不同个性的人凝聚在一起,朝着组织共同的目标前进。团队的本质特征:团队是一些才能互补并为负有共同责任的统一目标和标准而奉献的少数人员的集合。基于公司的员工来自五湖四海,素质参差不齐,总体人群是社会弱势群体,但我们不是弱者,我们要以二次创业为契机,塑造医院物业公司强势文化,建立学习型组织,打造华澳团队,让华澳员工为公司感到骄傲!

有利于全面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

3、管理从尊重员工开始

我们在强调管理的时候常常喜欢运用一句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员工的积极未能充分调动起来,规矩越多,管理成本也会越高。所以我认为:企业管理的基本的一条规矩就是对员工尊重。始终牢记:我们的职责是帮助员工成功。让管理亲和于人,将管理者与员工的心理距离拉近,让管理者与员工彼此在无拘无束的交流中互相激发灵感、热情与信任。欢迎关注雅吟天下。一定要爱护员工,并帮助他们,否则他们也不会帮助你的企业。对待员工一定要诚实,说明企业困难,分析物业管理形势,明确公司宗旨,要求大家承担责任,一定要把自己的心拿出来给员工看,要心心相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才会跟走,华澳才能成为一家人。其次就是要尽量帮助员工实现价值。公司的员工来自五湖四海,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组织学习提高,发现了下岗人员中不乏各类人才,所以就要有人人都是人才的思想,员工有多大的能耐,就应该为他们搭多大舞台。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当一个人满足了温饱和被尊重等低层次需求后,他将产生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因此在员工中提拔管理人才,发现能工巧匠,现在的华澳各物业部经理,门诊大厅领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都是在医院保洁一线经风雨见世面的好手,根据各自才干,给予职权,让他们在工作中不断获得成就,让他的价值得到实现,我们的公司也就会一往无前。

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农业机械化促进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村住宅租赁管理方案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_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机关报告。造*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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