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审批流程如何优化 公司审批流程调整方案篇一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以落实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主线,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人员提供一流的服务,为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行政审批的内容
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是二项:一是司法资格考试,二是法律援助审批事项。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_国籍;
2.拥护《_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品行良好。
(二)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三)资格授予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可以在被刑拘后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服务形式
1.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指定专窗、专人负责做好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
2.认真做好法律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等服务工作。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工作要求
审批流程如何优化 公司审批流程调整方案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_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_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_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_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_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七条 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_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按照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审批流程如何优化 公司审批流程调整方案篇三
摘 要 文章运用流程再造理论,根据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的具体情况,分析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审批权力授权不充分、部门协调性不够、传统思想观念束缚、部门利益倾向化的缺陷,提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建议:第一,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第二,建立透明电子监督机制。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
关键词 流程再造 行政审批 流程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现状
虽然行政审批脱胎于计划经济,但随着物质充盈、市场崛起时代的兴起,无所不包的行政审批制度已经不合时宜。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2001年已经开始,通过八轮较大规模的削减和整改,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精简了审批事项,实现了部门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下放了审批权力,优化行政机构,但还存在着一些根深蒂固的问题。
审批权力授权不充分
各地方政府为提高行政审批权力的配置效率,将审批权力逐级下放,采用委托形式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下放和出让行政审批权力,但下放的权力仅仅是部门,最终决定权还在省级政府,所以并没有缩减审批层级。授权不充分还体现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权力设置,进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授权充分,只能接受申请人的材料,办理一些简单事务,服务中心只是起到“收发室”的作用。
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传统思想和观念的束缚
政府公职人员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很严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意识并没有真正确立。存在着无故拖延受理、精神懈怠不在岗、没有利益输送不批准等丑陋现象,人情因素左右办事效率,关系好才好办事,一些企业家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花钱买批准也在所不惜。
部门利益倾向化
现有的科层组织结构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的现象,各部门为各自利益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各类收费名目,一些部门审批人员完全根据自身喜好来决定审批结果,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最终导致权力的泛滥。
由此可见,审批流程出现的诸多问题限制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与自由投资,从而抑制生产力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发展和健全社会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突破口。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势在必行。
2流程再造的内涵和特征
突出创新和持续发展
流程再造讲究的是组织内部结构的重新构建,讲究合理配对,而不是机械式地随意的增增补补,强调创新精神以达到组织内部结构的优化,从而组织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不断创新本身就要求与时俱进,改革形势复杂多变,新问题层出不穷,唯有不断创新,发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积极进取向上,才能达到行政审批程序优化的目的。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
流程再造强调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在流程再造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并联审批,多部门联合同时办理业务,简化市民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一站式服务和完善窗口式服务体现政府工作人员转变行政事务审批思维,换位到行政事务办理者角度,根据办理者需求设置流程,实现合理科学的组织再造。经过流程再造后,每一个政府部门不仅是服务的“提供商”而且兼具服务的“接受者”的角色,部门之间的关系升级为“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服务链的终端连接的是接受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
强调合法性
政府流程再造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无论是对原有流程的梳理还是对新流程的设计,都需要对前置条件、程序等进行合法要件的审查。精简审批事项需要注意审批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机构的设置也需要法律给予定位,增强其权威性;审批工作也要按照法律规(下转第136页)(上接第128页)定的程序来开展,增强其规范性和科学性。
注重绩效的提高
政府流程再造的目的是实现绩效的飞跃,即显著地减少作业时间、降低作业成本、提高生产力、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这就要求政府流程再造过程应着重搞好规划、程序建设和行为监管,尽量减少部门摩擦,实现便捷互动。所以政府要设定进取的再造绩效目标,设定目标和度量绩效是理解、管理和改进流程的关键,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构建绩效度量体系。
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
审批流程如何优化 公司审批流程调整方案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调整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规范、廉洁、勤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和“办事手续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三个最”的总体要求,搞好全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统一审查、清理。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2.努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3.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4.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三)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 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二、工作内容
负责全县5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领导要亲自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
(二)严格对照相关依据。
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_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注意与_各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
(三)确保清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填报数据要真实、完整;要及时报送自查报告、清理表格及其他清理文件依据材料。
(四)从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指定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本次清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同时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汇总上报工作,防止出现漏报审批项目现象。因错报、漏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追究责任。
审批流程如何优化 公司审批流程调整方案篇五
一、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发[1997]26号第五条1月1日《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的,可以按月发给退休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该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该办法实施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个本人。
二、提交材料
(1)《退休审批表》三份,(2)照片六张,(3)职工档案材料或查档证明,(4)养老保险金交纳证明。(5)办理病退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6)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还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
三、办理程序
(一)正常退休的:
1、由单位报送职工的档案材料,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填写《退休审批表》。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对拟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退休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病退(含退职)、伤退办理程序
1、对申报病退(含退职)、伤退职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对单位报送的职工档案材料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程序:
由单位报送职工档案材料, 经社会保险科初审, 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 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经办流程
(二)所需材料:
1、《退休审批表》、《 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
2、92年前原国企业合同制工人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首页及第四页复印件。
5、 “职工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女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或《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原件、复印件。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评审表》、《聘书》、《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8、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证书原件、复印件。
9、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 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或《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0、符合后延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
11、有间断缴费的还需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就失业证需复印首页、第9、2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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