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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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
时间:2023-09-05 16:18:20     小编:HT书生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篇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热炒,公众热议。美国及西方各国认为这是我国的网络对抗或制衡手段,以“八大金刚”为代表的外企担心从此中国市场优势不保,国内主流网络安全厂商看似迎来又一次发展良机,各方喜忧混杂,莫衷一是。本为网络空间治理举措,几乎就是姗姗来迟的一项制度,受到过份关注和过度解读。事实上,我国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是落实改革开放总目标的具体步伐。

网络空间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大国博弈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已经确立了网络、太空、核“三位一体”的国-家-安-全战略,并早已推出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其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执掌,从机构设置、法规依据、运作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方面均体现出鲜明的国家意志。

一是机构跨部门设置。cfius的成员由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九部门共同组成,必要时还包括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

二是法规适时修订。经由《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修订并于8月23日生效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是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于2015年10月形成了《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出于反恐的需要,加强了对政治控制或其他隐蔽性控制等非常规商业形态的监控。

三是运作程序保密。cfius是一个运作和审查过程都缺乏透明度的机构,审查通常包括申报、初审、调查和总统决定四个步骤,其保密的特性使得各步骤所能公开的信息比较有限。四是审查标准模糊却严格。cfius的立法依据和各项法规一直未给出“国-家-安-全”的准确定义,此后的finsa扩展了国-家-安-全概念,加入了关键性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国有资本等内容。但其回避了对国-家-安-全、控制标准等关键性概念的严格界定,赋予cfius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伴随网络空间的蓬勃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必然成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态度非常坚决。

一是审查范围逐步拓展;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的采购进行安全审查。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发布新的信息安全标准,确立了面向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11月,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

二是审查内容逐步扩大;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不仅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必须要经过审查,而且产品安全性能指标、产品的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产品的交付方法等,都要经过审查。

三是审查流程保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机制、过程不对外公开,主要考量因素就是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更不解释审查结果形成的原因和理由,不接受申诉。

四是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政府先后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和《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分别对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云服务提供商实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得进入联邦政府的采购名单。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和中兴先后在美国遭调查封-杀,便是网络安全审查的直接后果。

(三)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引领潮流

美国作为云计算服务应用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以“云优先战略”为牵引,将大量的联邦政府信息系统迁移到“云端”。同时,云计算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敏感数据和重要业务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对云计算服务实行安全审查,也成了云计算服务推广应用的重要方面,在这一点上,美国又一次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一是标准法规先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发布了《公共云计算安全和隐私指南》和《完全虚拟化技术安全指南》两项标准,为联邦政府下一步建立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标准依据。

二是审查机制高效;在《云计算环境信息系统安全授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fedramp)和《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框架下,设计了由第三方评估、fedramp审查、获得初始授权、结果共享的运作机制。组建了由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审计署三方成员构成的联合授权机构,统筹云计算服务安全控制基线要求、批准第三方机构认定标准、对云计算服务进行初始授权等工作。

三是审查程序标准化。通过近年来的实践,逐步形成了在法规标准支撑下云计算安全基线,突出第三方机构认定、云计算服务审查、云计算服务持续监管三大关键点,成熟了十余部标准化的模板、程序与指南材料,初步确立了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体系。目前,fedramp共认定了27家从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并已有11家云计算服务商的12项云计算服务通过了安全审查。

如果不是华为、中兴在美国受阻,如果没有斯-诺登的持续爆料,如果没有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军人的所谓起诉,也许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还要来得更晚一些。但是已经实施数十年的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其引领和示范作用、警醒和刺激作用、扩张和辐射作用,却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真实真切地存在着。

(一)示范效应

目前,网络安全审查已成为国际通行作法。抛开西方信息技术强国网络安全意识觉醒早、网络空间战略意识强的内因,恐怕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示范和引领效应也起到了推动和加速的作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印度等国相继都出台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英国网络安全认证制度由政府通信总部实施,通过其安全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方能为英国政府机构信息系统所使用。德国政府从立法体系、监管机构、网络审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保护,对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实行安全标准与使用便捷性的审查。澳大利亚国防通信局与新西兰政府通信安全局共同建立澳大利亚信息安全评估计划,采用统一的网络安全审查机制。

俄罗斯也实行严格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由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负责实施,重点是对外资进入其战略性产业交易进行审查,评估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必要时还需要征询俄联邦安全局和国家保密委员会的审核评估意见。印度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由内政部负责实施,重点是加强对通信产品以及“关键核心设备”运营商的管控,设备提供商必须得到内政部的安全审查以及第三方认证,方可签署合同。从各国的审查实践看,审查结果也具备一定的示范与传导作用。从2015年开始,美国、印度、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多次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华为、中兴等公司产品在该国部署和使用,这当中美国阻止华为参与sprint nextel公司的网络招标为他国树立了标杆。

(二)鲶鱼效应

鲶鱼效应实质上就是要唤醒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风险意识,从而激发生存意识和竞争求胜之心。斯-诺登事件之前,中国面对长驱直入并且占据市场绝对优势的“八大金刚”并无多少不适或警觉,鲜有的一些担忧与顾虑也在大好的发展形势之中被淹没。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企业华为、中兴在海外市场上却四处碰壁,华为在美国遭到封-杀,在澳大利亚被禁止投标宽带网项目,在英国遭到议会情报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查,在印度也遭到了内政部的严密审查,国际市场开拓陷入困境。直至斯-诺登捅破那层窗户纸后,怵目惊心、瞠目结舌、后背发冷的结果公之于众,先前的侥幸变成了确证,之前的担忧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此时反观中国it行业,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通用协议和标准90%以上依赖进口,关键信息系统有99%是外国品牌,金融、电信、能源等核心行业的信息系统被国外垄断。内忧外患之下,产、学、研、政府各界互联网国家意识、战略意识空前觉醒,自主可控不绝于耳,去“ioe”风生水起。其实在华为、中兴海外市场受挫之际,就应当重视和审视美国及西方大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其时也有专家呼吁建立中国的信息技术安全产品审查制度。时至今日,这种倒逼的觉醒和变革,来得猛烈,发人深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美国给我们的这个教训值得认真吸取!

(三)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是一种混沌的现象。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以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为目标,对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的全方位、综合性的安全审查,其蝴蝶效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个是审查的范围呈现扩张态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整个生态系统涉及软件、硬件、制造、材料等上下游的多个产业,技术上又涉及通信、网络、密码、计算机、信息安全等多个学科,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将涉及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拓展和扩张之势。

任何一个节点上的审查问题,或者某一个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其结果都会辐射并影响到多个产业和行业,而且这种影响的威力巨大、传播迅速。另一个是审查的自由度较大;由于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流程的相对保密性,对国-家-安-全定义的相对宽泛性,对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定义的全面覆盖性,造成审查结果的裁定空间非常大,这样对产品和服务乃至相关产业的影响力难以评估。比如美国2015年对于关键基础设施的分类包括了通讯、信息技术、关键制造、金融服务、能源、政府设施、食品农业、交通运输等16大项,只要跟这些项目相关就能跟国-家-安-全建立联系,这种关联度对审查至关重要。

三、厘清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认识误区

我国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该是从筑牢法律法规基础、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健全风险评估响应机制等多方面落实网络空间治理战略的务实举措。鉴于其敏感性和影响度,加强舆-论引导和推广宣传,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回归其制度本身要义和初衷,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制衡手段

我国即将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之时,正值美国起诉中国-军方黑客、我暂停中美网络安全工作组活动之际,这使得媒体和西方国家对此产生了联想。以ibm、cisco为代表的国外it企业也产生了不安和焦虑。事实上,政策的出台是综合考量我国网络空间面临的内忧外患,维护网络网络空间主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了国家网络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发展的现实基础,继承和发扬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和等级保护的经验,乃大势所趋,顺势而为。再者,我国一直奉行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治理原则,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冲突与对抗并不符合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网络安全审查并非贸易保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从积极审查、事中检测、事后惩处等环节对it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控性的把控。这势必对国内自主可信可控的信息安全产业提供发展良机,提升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这同时给国外企业留出了猜想空间,质疑我借国-家-安-全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的审查,还有可能引起外界对我国政府是否违背wto规定的争议。对此专家认为,目前中国规定的审查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领域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产品。根据wto的规定,是可以适用其“安全例外”条款(第21条)。从制度设计本意看,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将“无国别”实施,摈弃“出身论”,国产“根正苗红”并非护身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论是外国企业还是中国境内企业,都将一视同仁。

(三)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安全测评

从目前专家对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和解读来看,无论是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结果,都是紧紧围绕安全可控、诚信可靠、客观公正来展开。审查绝不单单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审查,而是将企业声誉、背景、资质,产品研发、制造、交付的过程等各种指标和因素都纳入审查,从多角度衡量产品和供应商的可控性与安全性。这与我们已经推行十几年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一是内容范围的扩展。先前的安全测评只是针对信息安全产品的测评认证,比如防火墙、ids、utm等,而安全审查的对象是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囊括了所有信息技术产品,比如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其二是目标重点的延伸。之前是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是针对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标准一致性验证,存在明显局限性。网络安全审查则是要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后门缺陷。其三是审查主体的统一。

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转,以工信部、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多头管理的局面必然终结,筹建集中统一的审查机构势在必行。其四是审查结果的强制性更大。除了公正客观权威之外,网络安全审查的结果应当比安全测评的结果更具强制力,而不是可有可无。当然,安全测评的结果可是用作安全审查的依据之一。

(四)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内容审查

网络和信息技术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可控,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安全的概念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在范围上没有本质区别,也指的是总体性的安全,既包含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也包含信息内容安全。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对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检测分析和持续监督,这些信息系统中运行的业务和流转的信息,并不是审查的对象,因此它不涉及信息内容安全,与舆-论管控、内容审查无关。更不会涉及个人信息,不会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会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

随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逐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安全审查对策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和过程是不公开的。美国对供应链安全审查的过程、标准、机制完全封闭,不披露原因和理由,不接受供应方申诉。主要考虑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美国安全审查的要害之一,是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1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从开始建立至今,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不断延伸。1月,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采购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安全审查。美国联邦政府执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制定的信息安全标准,建立了面向联邦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11月,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内容不局限于技术。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不仅要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还要审查产品的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产品的交付方法等,要求企业自己证明产品已达到了规定的安全强度。

美国要求被审查企业签署网络安全协议,协议通常包括: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若外国政府要求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的批准;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篇二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 模板工程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 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 起重吊装工程。

(六)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高处作业吊篮;

7、 卸料平台;

8、 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钢结构工程施工;

4、 索膜结构施工;

5、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 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 水上桩基施工;

8、 人工挖孔桩施工;

9、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 高大模板工程

1、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 滑模模板系统。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e#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关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以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包括:

1、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整体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采用人工、机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拆除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工程。包括:

1、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六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对前条所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三层以上的工程;

3、开挖深度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1、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2、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1、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八米的工程;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顿的工程;

3、集中线荷载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顿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进行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设科研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方案,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家网中选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一)工程概况资料;

(二)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三)施工图纸;

(四)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资料;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采取旁站形式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市场主体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危险性工程设计、施工中,鼓励和推广应用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设计计算。

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篇三

一、深入学习“规定”,领会精神实质

我局通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会,集中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并领悟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重要意义。并强调局机关支部和各股室要把学习“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xxx章结合起来,与抓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抓好新年度的审计工作结合起来,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和自觉的行动,真正把“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贯彻落实“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今后,我局要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十项规定”落实到审计工作中,全体审计人员要带头全面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注重审计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把廉洁自律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审计廉政防线。严格接待等经费管理和严禁在办文、办会、办事过程中出现奢侈浪费等现象。切实让审计干部带头执行八项规定,自觉维护维护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三、突出审计重点,履行审计职责

我局将按照中央、省、州、县有关要求,严格把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一是“三公”经费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虚列会议费支出套取现金或列支其他费用;检查大额公务接待费支出,揭示有无支付依据不充分、套取现金、铺张浪费等问题;检查有无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二是“小金库”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三是因公出国(境)和车辆购管理情况。检查因公出国(境)有无指标,实际支出是否超预算;车辆购置有无编制,是否超预算、超标准。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篇四

1、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根据分部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建立分级会审论证审查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

一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2、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工程台帐。

3、对具有危险性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施工等。

4、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5、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6、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进行协助。

二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科、安质科、设备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科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4、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科负责人,工程管理科施工技术科、机械科、物资科、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科。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质科和工程科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公司工程管理科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 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 四、高边坡工程 土质边坡超过15米,岩质边坡超过3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 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安全专家从区县安监局选取,技术专家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略) \

第二十三条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方案专家审查制度有哪些 美国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四、高边坡工程土质边坡超过15米,岩质边坡超过3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安全专家从区县安监局选取,技术专家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 模板工程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 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 起重吊装工程。

(六)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高处作业吊篮;

7、 卸料平台;

8、 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钢结构工程施工;

4、 索膜结构施工;

5、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 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 水上桩基施工;

8、 人工挖孔桩施工;

9、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 高大模板工程

1、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 滑模模板系统。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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