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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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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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篇一

根据《xxx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我局20xx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现制定市本级20xx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围绕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主要目标,以资金为主线,以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企业为基点,摸清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揭示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制度、体制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资金管理和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与建议,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作用。

此次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是20xx年度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调查对象主要涉及经信委、财政、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涉及的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

此次审计调查将重点关注政策措施的落实执行、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率性,揭露和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和侵害企业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目标的实现。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1.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依据《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xx〕13号)文件精神,调查了解各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情况,制订的配套措施是否与省市文件精神相符。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总体情况。通过查阅财务账本资料,重点调查市财政20xx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总量、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切块资金支出去向及成效。调查了解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多渠道筹措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资金的情况。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2)检查专项资金分配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标准进行补助;

(4)检查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是否规范,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管理部门审核是否严格,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及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讨论决策,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有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等问题。

2.市本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科学合理、拨付不及时等问题;挤占专项资金等问题;有无因截留资金和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已列入规划或批准的项目难以启动或未按期完工,以及未正常运营等问题。

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检查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到位情况,重点检查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是否成产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1.审计调查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承担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重点关注项目的真实性,调查企业单位有无弄虚作假,多头申报或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虚报冒领,骗(套)取专项资金的问题。

2.调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3.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执行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可行性研究不够、决策不当、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1.准备阶段:20xx年3月30日至20xx年4月6日。

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与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写审计通知书。

2.实施阶段:20xx年4月4日至4月30日。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审计调查工作,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做好审计事项的取证和审计证据的签证工作,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

3.终结阶段:20xx年5月8日至5月20日。

由审计组长归集审定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需要做好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补证工作;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按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

本次审计调查由朱国伟、高江强、朱佳3位同志组成,审计调查组长由高江强担任,全面负责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并负责审计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

高江强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三)朱佳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取财务审计与绩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计算机审计。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篇二

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计划定期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数据库。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责任,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十六)确定适用递延资产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入账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所得税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开展审前调查,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必要知识,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三)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企业“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接受询问、作出承诺后,应当在列有上述各项问题的承诺书上,表明态度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分批向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陆续提出书面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前对承诺书表明态度,并签署完毕,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信赖程度较低、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以及小规模的被审计企业,可以不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并由此造成固有风险的可能性;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未被内部控制防范和纠正,造成控制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恰当的评估,正确地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控测评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完善审计程序,尽可能地减少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而造成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一)在会计资料中的计算和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四)其他无意过失行为。

(一)不如实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

(二)篡改、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会计凭证;

(三)侵占资产;

(四)记录不实的经营收支;

(五)从会计记录、会计凭证中隐瞒或者删除经营成果;

(六)故意歪曲会计政策,做虚假的会计核算;

(七)其他故意的欺骗行为。

第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没有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已经公允地反映;或者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总体上已经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没有公允地反映,并据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结论,给利用审计成果者带来损失,而追究审计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与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相关联。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审计人员不能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重大误报或者漏报的检查风险越大,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就应当实施越详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在内控测评的基础上调整审计方案,完善审计程序,对已经明确的审计目标和重点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通过一定的审计方法,测试被审计企业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程度,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运用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的证实性的审查。

导致会计资料反映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通过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存;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取得的时间等,应当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规定,复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鉴定,评价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审计结论。

(一)被审计企业概况;

(二)审计的内容;

(三)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四)审计结果;

(五)审计意见;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本级政府提交企业审计结果报告或者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财政、金融、经贸委、稽察特派员等企业会计报表使用部门,也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可以采用写实的办法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审计意见,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鉴证和服务作用,为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资料失真,或者违反本准则第十五条承诺的内容,拒绝向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真实情况,阻碍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依法追究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遵守审计职业道德的状况;

(二)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汇总情况;

(四)是否正确执行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审计方法的规定,具体灵活运用内控测评、抽样法、详查法、分析性复核以及函证等基本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通常运用的监盘法、顺查法、逆查法等一般审计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方法,本准则不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评,应当包括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调查、内部控制测试和内部控制评价。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调查和测试时,可以参考上期审计时的调查、测试结果,但对本期内部控制变化情况仍需进行调查、测试。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企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一)制定内部控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三)调查抽样审计范围内应当存在的控制程序,分析其中未存在的控制程序对会计账目的影响,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程度,明确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并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内部控制调查以及调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测试,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调查的基础上,选用恰当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实物控制设施、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和控制执行效果进行的符合性测试。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详查法或者抽样审计法;必要时,还可以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项,采取顺查或者逆查的方法,检查在这些交易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一)控制程序存在与否;

(二)存在的控制程序执行与否;

(三)失控环节;

(四)失控的性质和原因;

(五)失控对会计账目的影响;

(六)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

(七)内部审计的工作状况;

(八)内部控制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时,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控制程序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控制程序因执行人员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及误解规定而失效;控制程序因执行人员互相勾结、内外串通作弊而失效;控制程序因经营环境和业务性质的改变而不适应等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实施调查与测试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以及会计系统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作出评价,确定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的审计重点。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调查和测试的结果,在评价内部控制,判断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范围的基础上,选择审计方法,检查、验证审计方案,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审计方案。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测评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对审计方案的修改情况,应当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评不能代替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无论被审计企业的控制风险大小,审计组都应当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的抽样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选取的样本进行审查,并以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征。

(一)前次审计工作比较深入并且间隔期不长,情况比较清楚的;

(二)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审计对象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可能性较小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济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要求较紧的被审计企业,可以凭借经验判断,确定审计重点,采用判断抽样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分析判断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分工状况、容易产生错误的经济事项,以及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中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重要线索,恰当地确定审计对象和抽取样本量的规模,控制抽样审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采用随机抽样、分类抽样、系统抽样等统计抽样方法时,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济规模以及内控测评的结果,确定抽样比例。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审计样本时,应当使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所有项目有一致的选取机会,以保证样本的特征能够代表总体的特征。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进行审计时,在选取的审计样本中,凡单项业务账面价值金额超过总体业务账面价值金额10%以上的异常个体,应当予以去除,并采取其他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果没有达到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预计应当达到的信赖程度时,应当考虑增加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修改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超过可以容忍的误差,对审计风险不能接受,应当及时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接近可以容忍的误差,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考虑是否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统计抽样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审计对象次级总体和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决定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便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鉴定后,应当分析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审计形成的误差,推断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评估审计风险,形成审计结论。

(一)经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充足;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

(三)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的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部分审计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和形成审计报告阶段,应当把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作为必经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也可以运用分析性复核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程序之一。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函取证,也可以根据需要,责成被审计企业发函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被审计企业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委托外单位代为保管的物资等账项以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供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通过被审计企业获取审计证据后,应当将审计证据的来源和获取的过程等情况记入审计工作底稿;由于特殊情况未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鉴定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可依赖性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力量及其工作的成果,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通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数据库,逐步做到真实、完整地掌握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全面情况。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应当注意运用以往审计取得的基础数据和其他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审计不适用本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篇三

[摘要]本文概述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定义和必要性,从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的现状入手,总结了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特点和不足,指明了该研究的发展力向。

[关键词]环境绩效审计解决策略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渐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强化环境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经济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审计也被提上日程,而环境绩效审计作为环境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审计力量集中在了环境财务审计和环境合规性审计上,而环境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少,忽视了对环保项目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必须不断总结环境绩效审计一实践经验,努力创新环境绩效审计技术与方法。

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是指为了达到环境绩效审计的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手段。它是由相互联系的一系列方法组成的,包括常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和特有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环境绩效审计方法与环境绩效审计质量密切相关,是决定环境绩效审计质量的关键。因此,全面正确掌握运用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对于保证环境绩效审计质量,搞好环境绩效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有其必要性。

1.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是环境管理的需要

现在,用于环保力一面的资金逐年增加,而环境问题却末随人们的重视及越来越大的投入而得到显著改善。面对仍然严峻的环境形势,增大环保投入只是一力一面,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和环境政策的适当性更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则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环境审计发展时间不长,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认识还很模糊,对于作为环境审计重要内容和发展力一向的环境绩效审计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开展对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随着各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与绿色消费潮的兴起,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间的相关性越来越明显。陈劲、刘景江、杨发明(2002)在《绿色技术创新审计实证研究》一文中,对企业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创新绩效间的关系做了统计相关分析,说明二者有较高的相关关系,并且反映发展能力的企业销售额增长率指数与环境绩效的相关系数较反映企业净资产报酬率指数与环境绩效的相关系数更高,这是因为发展能力反映了企业长期的发展潜力,它与环境绩效的相关性更高。

4.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研究是发展审计理论的需要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特别是环境管理的需要,受托经济责任迅速扩展到环境领域,形成受托环境责任,而其中一个重要力一面就是受托环境绩效责任。为了确保受托环境绩效责任的有效运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可见,环境绩效审计是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扩展而形成的审计新领域。而该领域,人们的探索才刚开始,远不够系统和深入,因此,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工作,是完善现有审计理论,发展新审计理论的一个重要思路。

二、我国环境绩效审计面临的问题

1.环境审计基础理论和实践不完善

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晚,研究的学者较少,没有形成一致、权威的环境审计理论观点,而实践方面,由于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少,因此从实践中借鉴的比较少,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都不很成熟。

环境绩效审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很多,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全面实施和审计质量的保证难度都比较大,且目前环境绩效审计较多的采用环境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这必然对环境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然而反映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应采用的指标,及其计量方法,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4.缺乏复合型研究人员

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晚,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人员都比较缺乏。据调查,我国缺乏环境学、工程学等相关知识的研究人员,同时缺少实务研究者,这样导致研究的结果缺乏实用性、可操作性等。

三、我国环境绩效审计问题的解决策略

1.正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环境绩效审计理论体系

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篇四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公司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工作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

2.1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协助公司领导成员有效的履行职责,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2.2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合适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2.2.1 内部审计应审查财务和经营资料的可靠程度和完整性。

2.2.2 审查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所建立的系统,并且应确定是否遵守。

2.2.4 评价使用资源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2.2.5 审查经营或项目以确保其成果与所确定的目标相一致,并确定经营或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

2.3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2.4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离任审计。

2.5 对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对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审计。

2.6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指标审计(以审计结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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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 职责

3.1.1 制定内部审计职责及工作计划。

3.1.2 提出审计政策和程序,指导审计工作。

3.1.3 制定审计方案,选择和开发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力资源。

3.1.4 负责协调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3.1.5 制定审计质量保证程序,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3.2 权限

3.2.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2.2 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 参加有关会议。

3.2.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2.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3.2.6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2.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2.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3.2.9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审计鉴证,承包奖按审计结果兑现。

3.3 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审计的活动没有批准权力,不承担责任。

4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1 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4.4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4.5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十天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部门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4.6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其他部门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内审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的公告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的批准。

5 审计机构和人员

5.1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2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5.4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内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5.5 企业建立特约内审员网络。由审计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活动。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房山企业分立审计方案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共篇五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项目实施的指南和灵魂,是完成审计计划、落实工作方案、指导实施过程、控制审计质量、实现审计成果的“作战计划”。自《xxx国家审计准则》(20xx年xxx第8号令,以下简称“准则”)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逾一年。与原有的质量控制规范相比,准则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规定是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变动之一,从总体来看,这些规定适应审计工作的现实需求,各级审计机关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些规定是指导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执行的至关重要的依据。但也不可否认,在具体操作的微观层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质量不高、对实际执行指导性不足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且受到审计组内部人员素质、质量管理、控制水平等影响,编制不及时、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又逐渐显现。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执行水平已经成为制约审计现场管理乃至审计项目整体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需要予以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一)编制时间滞后。随着新旧准则更替,审前调查和审计实施的界限不复存在,审计实施方案不再强调要求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一般只要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就可以,虽然有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的要求,但对很大一部分项目而言审计组与其所在业务处室重合,且审定和备案的具体时间要求并未确定,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审计组的内部事项。不少项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显滞后于进度安排,有些项目审计实施时间过半实施方案还未成型,个别项目甚至直至审计报告提交审理前才匆匆倒拟实施方案,使得审理工作受到阻滞和影响。

(二)编制过程随意性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建立在对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基础之上,准则对调查了解的操作对象、执行方法及其范围程度,就此作出职业判断的依据、标准、重点,审计应对措施的确定作出了极其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审计组并未按照这些规范从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出发,对调查了解过程进行完整、精确、明细的分工,审计人员对调查了解的目标、重点和执行要求不清楚,工作的重复、遗漏和大量的“无用功”不同程度地存在, 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三)编制内容针对性不强。尽管自20xx年以来,审计机关在提升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执行水平上做了很多探索和总结,把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且做到审计分工和时限细化到人等做法在某些审计机关已经得到公认和较为普遍的执行。但是,从更广泛的领域来看,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内容与审计项目对应性不强、审计重点不突出、重要审计事项的方法步骤不具体、审计分工责任不明晰等实质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且其存在程度与范围在审计机关之间极不平衡,个别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还在照搬工作方案,审计重点流于行业审计通用审查内容而无法突出项目本身特点,这些都使得实施方案内容失于笼统模糊,欠缺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对审计实施的指导性不足。在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偏离和执行不到位现象不容忽视。部分审计组未能把审计实施方案作为统一明确的执行目标和行动纲领进行强调,甚至把实施方案搁置或形式化,以行政指令代替实施方案,使得各个小组主要依靠自身的习惯实施审计,一些项目中尽管发现了颇具价值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计划指导,各小组之间不能形成默契的协调和沟通,难以就其在项目中的问题形成整体情况和规模化的信息点,或者对相同问题执行的探查范围、审查深度、输出口径各不相同,影响最终汇总形成审计结论。在现今审计项目对协作和联动需求日益强调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越加凸显。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审计组内部对“审哪些内容”、“怎么审”、“审到何种程度”、“输出什么样的成果”等关键性问题缺乏完整明确的共识,项目组织和执行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涣散,忙闲不均、控制缺位比较普遍,导致资源浪费,审计成果分散,集约效果差,直接削弱了审计实施方案的指挥引领作用,并进而损及审计项目执行的秩序、效率和效果,甚至影响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审计组内部对审计规范的认识和管理水平,也有外部质量控制过程演变和考核机制等制度环境。

(一)控制节点的适度前移使得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责任凸显。《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xx年xxx第2号令)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定义“审计实施方案”并就其编制的基础、内容、程序和调整、执行、归档等做出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xx年xxx第6号令)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审计实施方案对于办理审计项目的纲领性作用。20xx年开始实行的准则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视程度有增无减,在审计实施一章的第一节就对审计实施方案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同时,从顺应审计实践进一步改进审计质量分级控制的要求,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定和调整程序提出要求:除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其他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除了对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四大事项外,其他调整事项由审计组自行实施。前已述及,以前需要经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议、经主管领导审批的实施方案,现在基本上已经成为审计组可以自行决定内容的事项,且由于审计组现场实际负责人均是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并且其中的 “重要审计项目”尚没有明确定义,审计项目通常比照一般项目执行,因此,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由审计组所在处室主导,且其编制、执行、调整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责任也落在了审计组。有些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尽管在项目执行中也会提醒审计组及时编写实施方案,但是这也只能是指引性的建议,从规范设定的控制节点上讲,只有到审计项目提交审理时,审理部门才能取得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组对审计质量的系统管理和控制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一方面,审计组对审计质量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前准则时期审计质量控制的实质性工作大多是由法规部门承担,审计组、业务处习惯于根据法规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检查内容来逐项安排控制事项,体现为一种“被动”式控制责任,准则的施行使得审计组需要承担更加积极的质量管理责任,且赋予审计组更大的空间,而大多审计组还未建立与这一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审计组对审计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还不够系统规范。由于当前审计现场管理水平不高,目标分散、组织失序、沟通不畅等问题普遍存在,审计组习惯于“见招拆招”,未雨绸缪、全盘掌控的系统控制思路和精细化管理模式尚未建立。

(三)现有考核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在客观上加重了审计实施方案的形式化风险。审计质量是规范执行质量和成果实现质量的统一,但是由于后者实现的难度更大,且无法后补,审计机关现行行政考核机制更多地突出审计要情、案件移送、专题报告等审计成果的取得,因此长期以来审计项目形成了“重成果、轻管理”的问题导向模式,审计组织从开始就要集中精锐优先突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查找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因此就不可能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总体情况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上投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审计项目的执行过程实质上也正是审计实施方案的贯彻和落实过程,因此,改进实施方案编制的质量并紧紧围绕其提出的目标、内容、步骤、方法展开审计,对于保证和提升审计质量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在认识层面,着力树立审计实施方案作为一项重大资源的定位。如果将编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形式化、模版化,那么势必会把实施方案作为一项工作负担,仅仅停留在应付检查的层面。但事实上,它不仅不是负担,反而是可以开发利用的重要审计资源。对于团队管理来说,统一任务目标、确定合理路径、明晰人员分工是十分必要且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因此,可以采取组织审计组管理评析、典型案例交流座谈、重要项目审计讲评等有效手段引导审计组、业务处进一步端正和提升对审计实施方案作用的理解和认识,明确高质量的实施方案与人员、技术、政策法规等并列作为重大审计资源的定位和要求,逐步提升审计项目执行的计划性。

(二)在执行层面,着力突出系统论思维方式对实施过程的指导。积极创新和探索审计组织管理思维和方式,切实从统筹管理和有序实施出发处理好计划与实施、分工和协作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充分细致的调查了解和信息整合工作增强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现场审计的高效有序,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在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一方面要合理分工,划定各小组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目标责任,另一方面要搞好综合协调和进度管理,跟踪检查各小组的工作进展,评估其工作质量,并根据已经发现的线索题材及时改进实施方案,指导各小组统一取证内容和操作标准,避免各自为战影响从整体分析归纳和提炼审计成果。

(三)在规范层面,着力研究进一步细化准则相关规定的必要和实现途径。可以自上而下明确界定准则第七十九条“重要审计项目”的范围,并研究出台或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自行制定相关配套和补充性规范指南,构建和完善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执行、调整的过程监控机制。xxx不仅要重视审计成果实现质量的考评,而且要强化和完善审计规范执行质量的检查、通报和考核,进一步增强全体审计人员树立“依法、规范、程序、严谨、细致、责任”的审计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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